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发展趋势、国际经验与政策建议
2019-02-04徐金海周蓉蓉
徐金海 周蓉蓉
一、引 言
20世纪末以来,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推动着数字贸易这种新型贸易形式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兴起。数字贸易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极大地改变了全球的商业模式,降低了国际贸易的准入门槛,为众多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机遇与空间,并逐渐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和新引擎,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李忠民等,2014;周念利等,2017)。然而,目前学术界就数字贸易的内涵和外延,尚未达成普遍性的共识,比较认可的是2014年8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和全球数字贸易2》报告中对数字贸易的界定和分类,该机构提出数字贸易是基于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的国内商业和国际贸易活动,其中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在组织协调、生产或者传递产品、服务方面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并把数字贸易划分为数字内容、社会媒介、搜索引擎、其他数字产品和服务等四类(USITC,2014)。
全球数字贸易发展在为全球经济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给传统贸易方式与贸易规则、监管执法和相关规章制度等带来了严峻挑战,促使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成为国际新一轮规则竞争的焦点。不同国家和地区为了掌握数字贸易时代国际贸易规则的话语权和领导力,采取了各项措施推动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就目前而言,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凭借着其在全球价值链上的优势,主导了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逐步在国际贸易新规则制定中掌握了话语权与领导力,特别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通过主导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议(TTI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服务贸易协定(TISA)等贸易谈判,形成了影响较为广泛的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 李杨等,2016)、“欧式模板”(周念利和陈寰琦,2018),给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在国际贸易新规则体系中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中国作为全球数字贸易大国,推动中国数字贸易从大国到强国的跨越,应审时度势,既立足全球视野吸取发达国家在数字贸易规则创建中的经验,也应结合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的利益诉求,推动制定符合中国数字贸易发展利益诉求的规则体系,形成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以便有效应对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的巨大压力。因此,研究制定符合中国数字贸易发展利益诉求的规则体系,打造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一方面是释放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潜力,推动中国从全球价值链低端迈向中高端,提升中国在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结构中地位的关键举措;另一方面也是中国建设开放型经济体,更好融入全球经济,推动以开放促进国内改革,实现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经济体系,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抓手。
二、文献综述
全球数字贸易正在高速发展,但在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进程中,存在着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存储本地化、个人隐私保护、知识产权等重大难题(陈超凡和刘浩,2018),限制了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进程。为推动全球数字贸易进一步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形成一个具有全球约束力的数字贸易新规则。全球贸易的数字化转向,使得国内外学术界对数字贸易规则的研究尤为关注。目前学术界对数字贸易规则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三个领域,分别是数字贸易规则的模式、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势、全球数字贸易新规则存在的问题。
数字贸易规则模式的形成,受到数字贸易发展水平的影响。一般而言,数字贸易发展水平高的国家与区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数字贸易规则,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广泛影响。国内外学术界对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做了大量研究,主要集中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源代码非强制本地化 和个人信息保护(Aaronson,2016)。Mikic (2009)提出,美国早期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主要集中在电子传输免关税、贸易无纸化、透明度和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等方面;李杨等(2016)则通过对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的深入研究,提出“美式模板”主要包括四个核心内容,分别为清晰界定相关术语和有效应对现行规则挑战、引入机制创新元素以推动数字服务贸易自由化、在美国主导的双边协定中发布更具约束力和普遍性的信息通信技术( ICT)合作宣言,出台专门的数字贸易规则。也有学者对“欧式模板”做了深入研究,Ahearn (2010)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对数字贸易规则“欧式模板” 有关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早期协定,做了系统的研究梳理;Hahn和Sauvé(2016)则深入研究了欧盟在视听部门开放中的立场。还有学者对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与“欧式模板”做了比较分析,总结了美欧数字贸易规则的主要分歧,比如Meltzer ( 2014)研究了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与“欧式模板”的差异,提出 “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的差异主要集中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本地化和个人隐私保护; 周念利和李玉昊(2017)也进一步对美欧数字贸易规则之间的分歧做了更系统深入的研究,进一步支持了Meltzer (2014)的结论。
在数字贸易规则发展趋势领域,国内学者东艳(2014)最早关注了该领域,提出以全球价值链为代表的贸易模式正在推动国际贸易规则的调整,其成果为后续相关研究提供了崭新视角;张茉楠(2018)则深入研究了全球国际贸易规则,并指出美国通过多边、双边、区域和次多边谈判,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已经处于绝对领先地位,呼吁中国也应积极进取主动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框架;徐苑琳和孟繁芸(2018)的研究表明,伴随着中国等新兴国家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崛起,正在逐渐打破以美欧主导数字贸易规则的格局,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发展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并建议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谈判,维护中国数字贸易利益。
也有不少学者研究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中存在的问题。李墨丝(2017)认为,当前贸易规则主要是建立在WTO贸易框架下,然而WTO贸易框架又缺失有关数字贸易的相关条框,无法为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提供制度安排;高媛和王涛(2018)则对TISA框架下有关数字贸易条款的文本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指出现阶段各成员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利益分歧,TISA很难取得实质性进展,很可能重蹈TPP覆辙;崔艳新和王拓(2018)提出,数字贸易规则已经成为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发展方向,美国试图占领数字贸易规则高地,但是在多边框架下数字贸易规则已经成为WTO面临的一大发展难题; 周念利等(2018)提出,作为多边贸易治理机构的WTO,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中发展滞后,但他认为推动WTO改革可以有效发挥WTO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发挥作用。
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发现,现有的研究对数字贸易规则的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还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第一,既有研究关于数字贸易规则模式方面,主要聚焦于“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对于中国如何构建符合自身利益诉求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打造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缺乏系统深入地研究。第二,既有研究关于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的趋势和存在的问题,虽有学者提出了中国应努力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但没有从全球比较视野出发,更有针对性地提出构建中国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主要思路与政策建议。基于此,本文从当前国际数字贸易发展的时代背景出发,分析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势,系统总结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主要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中国数字贸易发展利益诉求规则体系的主要思路与政策建议,以期推动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的形成。
三、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发展趋势
(一)数字贸易新规则带来新挑战
随着全球价值链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的本质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中间品贸易尤其是数字产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已对传统国际贸易规则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传统的国际贸易规则,主要建立在两个总协定的基础之上,分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然而,由于数字贸易具有虚拟性、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在WTO框架下各成员国尚无法明确数字贸易规则到底适用货物贸易规则还是服务贸易规则;以至在两个总协定中,虽有部分内容涉及数字贸易监管,但却至今没有形成一个具有全球约束力的数字贸易规则框架。
数字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占比较低时,还能为相关交易提供规则;然而,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全球数字贸易在贸易中的占比快速上升,传统国际贸易规则中有关数字贸易的相关规定,已无法为数字贸易提供相关的交易规则。因此,数字贸易规则的欠缺,导致近年来围绕着国际贸易的摩擦不断升级,给全球经济发展与地区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少挑战;传统国际贸易规则在实践中的滞后,推动着数字贸易规则成为国际贸易新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有些学者认为21世纪的贸易规则说到底就是数字贸易规则。
(二)以美欧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掌握话语权
以美欧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凭借着数字经济发展的优势,积极推动数字贸易规则新体系的构建和谈判,建立具有全球约束力的数字贸易规则,掌握国际贸易新规则的领导权,给世界其他经济体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美欧通过其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议(TTIP)等协议,逐步建立了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形成了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
但也应看到,在数字贸易规则方面,美欧虽然掌握话语权,但他们在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中也存在着不少分歧,集中体现在数字存储本地化和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美国积极推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强调信息和数据的自由化,明确反对数字存储本地化,并明确主张数据存储本地化是一种新型的贸易壁垒;而欧盟则对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更加审慎,出于保护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的考虑,欧盟对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提出了不少限制,其核心主张是强调跨境数据只有在有效的监管下才能自由流动,并提出跨境数据原则上应境内存储,只有达到一定条件,才能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传输。
(三)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逐步崛起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调整,在全球经济治理中,新兴经济体的地位不断提升,正在从全球贸易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规则的参与者和制定者,在多边谈判中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加。与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张构建“开放、公平和自由”的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新兴经济体更加强调从本国经济发展阶段出发,构建适合自身贸易发展利益诉求的规则体系。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数字贸易的发展,新兴经济体面临着以美欧为代表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挑战,中国、俄罗斯、印度和巴西等新兴经济体,对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尤为关注,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σ(4),……, σ(n)),根据序列数目确定可容覆盖范围,并判断极比序列数据范围。当极比序列都落在可容覆盖范围时,可以进行GM(1, 1)建模。
虽然中国在传统服务贸易领域,长期处于贸易逆差;但在数字贸易领域实现了贸易顺差,尤其是在跨境电商和软件贸易领域。据统计,在2007年中国电商交易额占全球份额不到1%,到2017年占比已经超过40%,中国在数字服务领域已经实现贸易顺差,2012—2017 年连续多年保持年均100 亿至150 亿美元的顺差额(陈超凡和刘浩,2018)。自加入WTO以来,中国积极地通过签署的特惠贸易协定,推动符合中国利益诉求的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比如《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澳自由贸易协定》等具有约束力的贸易协定;当前正在借助“一带一路”建设契机在数字贸易领域构建完善的规则体系;但总体而言,中国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与美欧等发达国家还存在着巨大差距。此外,俄罗斯、印度、巴西等新兴经济体也在积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参与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提出各自的利益主张。如在WTO框架下,进一步对《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等现有规则涉及数字贸易规则的条款进一步澄清,并积极向WTO递交一系列相关提案,也对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产生了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
四、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的主要经验
全球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的兴起,促进了全球价值链、产业链、供应链、服务链的重构与整合,已对全球贸易格局带来了根本变革。在世界范围内,美国是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引领者,通过采取各项举措已形成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构建适合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的规则,打造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应树立全球视野,借鉴美国在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中的成功经验,并根据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比较优势,提出符合中国数字贸易发展利益诉求的规则主张。具体而言,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可供借鉴的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加大数字贸易基础理论研究
在数字贸易规则构建中,美国不但积极地采取实际行动,而且尤为注重从美国数字贸易比较优势出发,加大数字贸易基础理论研究,根据其数字贸易的动态发展界定数字贸易的基本内涵和范围,并发布相关研究报告,为其数字贸易规则创建提供理论支撑。在世界范围内,在数字贸易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美国始终走在世界前列,率先发布全球数字贸易报告,对全球数字贸易发展作出有效评估,产生了十分广泛的影响。比如,在2013年7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与全球数字贸易1》中,第一次对数字贸易的概念做出了界定,并将数字贸易的范围分为数字内容、社交媒体、搜索引擎、其他产品和服务四类,为如何核算全球数字贸易奠定了基础;2014年8月,根据数字贸易发展的最新实践,该机构在《美国与全球数字贸易2》中,对数字贸易的定义进行了修正,提出数字贸易是依赖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将此前排除的国内贸易也纳入其中,进一步拓宽了数字贸易的范围;2017 年8月,该机构进一步完善数字贸易的定义,并发布《全球数字贸易1: 市场机遇与主要贸易限制》的报告,指出数字贸易是任何行业的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和服务的交付,以及如智能手机和互联网传感器等相关产品的交付,它虽然包括电商平台提供的相关产品和服务,但排除了网络订购的实体产品和其数字附属品。
(二)推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
作为全球数字贸易的强国,美国很早就意识到传统国际贸易规则对数字贸易发展带来的限制与制约,为了推动其数字贸易发展,美国不仅努力寻求在既有WTO框架下推动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而且还在WTO框架下之外,通过各种双边谈判积极推动数字贸易规则的形成。作为全球最早关注数字贸易的国家,在积极推动双边谈判之外,美国还努力推动制度变革,建立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组织机构,比如2016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为了进一步推动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建立,还专门成立数字贸易工作组,统一协调数字贸易的核算和政策制定,规范了数字贸易的发展,促进了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的形成。经过多方努力与配合,体现美国数字贸易优势与意志的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已经基本成型,虽然 “美式模板”还难以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推广,但却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本。此外,2017年7月美国根据自身数字贸易的比较优势,向亚太经合组织秘书处提交了《促进数字贸易的基本要素》报告,进一步提出了“美式模板”的数字贸易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积极推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数据存储非强制当地化”、 倡导数字传输永久免关税待遇、推崇“网络开放”和“技术中立”原则、禁止以“开放源代码”作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等方面。
(三)完善数字贸易领域相关立法
为推动美国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构建,美国政府不仅加大数字贸易基础理论研究,还不断完善数字贸易领域相关立法,有效保障数字贸易规则的形成。美国完善数字贸易领域相关立法,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以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加大数字产品的保护力度。由于数字产品网络化可复制的特性,以至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大难题,在数字贸易发展的早期极大地限制了数字贸易发展。美国在数字产品发展的早期,就非常关注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主要措施最早可追溯到1999年10月制定的《域名权保护法案》,有效打击了非法注册域名,降低了域名注册管理费,有效推动域名与商标统一。第二,以制度创新为抓手,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数字贸易发展初期,电子商务是数字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为美国数字贸易的蓬勃兴起奠定了基础。美国早期通过制度创新,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比如1997年颁布《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和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全球和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案》,不仅提出了五项原则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并明确提出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推动了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第三,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数字贸易在美国经济的优先权。随着美国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数字贸易在美国国民经济中的占比不断提升;为了进一步推动数字贸易发展,美国以法律的形式,提升数字贸易在美国经济中的地位。2013年美国国会通过《数字贸易法案2013》,提出美国的政策制定者和贸易谈判者,应该要将实现全球数字贸易开放自由作为关键的优先事项,推动了数字贸易规则的形成。
(四)主导数字贸易规则谈判
传统国际贸易规则,已难以有效地对以全球价值链为特征的新贸易模式提供支撑,为了打破数字贸易发展障碍,促进美国数字贸易在世界范围内扩张,美国主导了一系列谈判,以推动形成符合美国数字贸易发展利益诉求的规则体系。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的重要举措,是主导双边多边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美国主要通过三方面发力,推动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第一,在WTO框架下以多边谈判形式,以发挥美国数字贸易比较优势为出发点,提出美国在数字贸易规则的立场和主张。早在克林顿时期,其于1998年参与WTO部长级会议期间,就积极主动地推动电子商务永久免税,促进电子商务自由化发展。第二,通过双边谈判,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强化数字贸易规则的落实。从1997年开始,美国已经与19个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并专门设定“电子商务章节”和“数字贸易章”。比如,2012年与韩国签订的《美国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对数字产品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出要给予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以打破对数字产品的贸易壁垒与保护主义,促进两国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第三,通过区域和次多边谈判,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在双边谈判之外,为了减少美国的谈判成本,美国还积极推动区域和次多边谈判,以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其主要体现在由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 、《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 ) 、《服务贸易协定》(TISA)三个超大型自由贸易协定中,尤其是TPP数字贸易规则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成为体现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的主要范本。
五、中国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主要思路
(一)立足于比较优势,促进跨境货物贸易便利化
不同国家与地区数字贸易发展的基础与起点不同,其在数字贸易结构方面的比较优势也存在较大差异,体现在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中,各自的利益诉求点也会有所不同。因此,我国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打造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不应盲目跟从美国数字贸易发展趋势提出的主张,而应认清我国数字贸易结构发展的比较优势,构建体现中国比较优势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具体而言,以中美两国比较,在数字贸易发展的结构方面,美国的比较优势在数字服务贸易,美国力推的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着力点在于推动实现“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设备以及数字技术非强制本地化”、“保证网络自由接入”;而中国的比较优势在于跨境货物贸易,如果完全遵照“美式模板”,中国在数字贸易领域难以与美国竞争。因此,从比较优势出发,中国应着力推动实现跨境货物贸易便利化等相关规则的制定。
(二)打破数字鸿沟,积极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数字经济的发展,是数字贸易快速兴起的重要推动因素。因此,中国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应确保中国从数字经济大国,迈向数字经济强国。虽然在全球范围内,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经跃升至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但也应看到,目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数字经济在城乡和区域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充分,东部发达地区数字经济发展水平高,尤其是大城市发展水平高,广大的农村与中西部地区数字经济发展的潜力并没有得到有效地发挥;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还没有实现深度融合。因此,未来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应打破数字鸿沟,加强中西部以及广大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应积极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相关企业数字化转型;不断突破核心技术的发展,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着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数字素养,提升数字经济运行效率;培育和聚集一批占据制高点的数字经济领军企业,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创新基地;研究并制定针对数字经济企业的财税政策。
(三)推动全球价值链向中高端迈进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全球产品之间的分工进一步细化,全球产品的生产,由产业内分工走向产品内分工,并通过全球价值链生产网络,由不同国家组装共同完成生产;中间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占很大比重。然而,位于全球价值链不同位置的国家,在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中,掌握着不同的话语权与控制力;处于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的国家,话语权与控制力强;处于全球价值链低端的国家,话语权与控制力弱。随着数字贸易的发展,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形式,数字产品作为中间品,正在逐步嵌入到全球价值链生产体系,在全球价值链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甚至以3D打印和工业互联网为主导的新型数字产品,正在颠覆全球价值链的全球分布体系和全球贸易利益分配。因此,从全球价值链视角来看,中国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实现国内价值链与全球价值链的高效对接,积极推动数字产品有效地嵌入生产过程,加大对核心技术的研发等措施,推动我国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领域的话语权,为构建符合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的规则体系奠定基础。
六、中国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政策建议
借鉴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的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以中国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主要思路为指引。中国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可供采取的政策建议如下:
(一)推动制定全球跨境电子商务规则、法律与标准
中国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应立足于比较优势,维护中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利益诉求。中国数字贸易领域,主要优势体现在跨境电子商务。随着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有着广阔的前景,每年的增长速度是GDP增速的2到3倍。近年来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加速推进跨境电商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巩固中国数字贸易大国的地位,实现向数字贸易强国跨越,必须维护中国相关企业的利益,积极推动制定全球跨境电子商务规则、法律与标准。然而,与传统贸易模式相比,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碎片化、小额化、高频次的特征,给相关规则、法律与标准的制定带来了很大挑战。
推动制定全球跨境电子商务规则、法律与标准,着力点在于:第一,应加强科学研究,明确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趋势与障碍,并积极通过多边谈判的机制,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难题。第二,进一步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推动跨境支付的便利化,保护网络消费者安全,为消费者提供支付便利。第三,紧扣“一带一路”倡议,优先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全球跨境电子商务规则与法律的制定,构建跨境电子商务标准框架,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为中国数字贸易其他领域规则制定提供参考。
(二)实施跨境数据流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美国作为数字贸易强国,为了推动其数字贸易发展,积极推动跨境数据的自由流动,反对数字信息存储本地化。对此应要有清醒的认知,既要吸取“美式模板”的经验,也应因地制宜推动跨境数据流动。全球数字贸易进一步发展,离不开跨境数字贸易的自由流动;然而,如果不考虑本国在全球价值链的位置,全面推动跨境数据流动自由化,不仅对本国数字贸易长远发展不利,也会对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带来不少风险。因此,中国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也应在跨境数据流动中形成中国的主张,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制度,既不能因担心国家安全而完全阻止跨境数据流动,也不能完全实施跨境数据自由流动。
从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出发,跨境数据流动分级分类管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涉及到国家经济命脉的重点领域,比如金融、石油、电力、水利等关键基础设施,实施跨境数据流动限制,并严格要求将数据中心建在国内,便于监管,防止关键数据流失,维护国家安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跨境数据,如果不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应适当放宽数据自由流动的要求。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也应做分类处理,与政府有关的数据、企业商业秘密数据以及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敏感数据,严禁跨境数据流动,不得跨境转移;对其他普通的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则允许跨境流动。
(三)加快数字贸易相关立法
数字贸易相关立法会影响到跨境数据流动,进而影响到数字贸易发展。然而,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例如英国、美国、日本等,中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立法相对比较滞后。因此,中国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应加快数字贸易相关立法。通过相关立法,明确数字贸易界限,对跨境数据流动立法做出明确规定,增加数据使用与审查的透明度,减少阻碍数字贸易发展的国内外障碍;加快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对个人隐私敏感数据的使用做出明确规定;健全知识产权立法,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加强立法的同时,也应做好相关的配套工作,制定跨境数据流动标准格式合同管理、安全协议限制和跨境数据流动风险评估机制等配套监管手段。
(四)完善国内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建设
从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美式模板”的经验来看,国内数字贸易相关规则体系的完善是进一步推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协定的重要基础。因此,中国也应进一步完善国内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建设。就目前而言,国内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尚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数字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支付等规则尚不健全、相关数字服务标准尚不规范、数据使用规则不明确、统计数据缺失较为严重等难题。建议应积极推动个人和企业数据使用规则、数据管理规则和电子交易相关规则建设;推动数字经济相关行业的行业自律机制以及监管体系建设;建立数字贸易核算体系,建立数字贸易数据库。
(五)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新规则谈判与制定
数字贸易的发展正在重构国际贸易新规则,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规则新体系中带来很大压力。因此,中国在完善国内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建设的同时,也应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新规则的谈判和制定,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新规则的话语权与领导力。应积极维护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中国自贸区建设,以自贸区为抓手,加强区域之间的贸易协作,探索国际贸易新规则,推动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建立;积极主动地参与双边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国全方位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为数字贸易规则发展与国际贸易新规则谈判,提供良好的国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