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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亲假制度的思考

2019-02-03张皓帆

现代交际 2019年23期
关键词:劳动者

摘要:一直以来,休息休假制度都是劳动者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作为休假制度一部分的探亲假是指因工作原因无法回家看望亲属的劳动者所享有的回家探望配偶父母的假期。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年休假的普及,探亲假越来越凸显其水土不服的症状并已鲜为人知。但作为一项存在已久的假期制度,制度本身依旧具有必要性,我们需要结合时代特点对其除旧布新,使其适应社会的需要,继而为劳动者提供更为完善和充满人性化的休假制度。

关键词:劳动者 休息 休假 探亲假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23-0078-03

2019年7月,人社部公布《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对现有包括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和婚丧假共五类假期进行了梳理总结。在五类假期中,探亲假是一个几乎被遗忘的假期,鲜有大众知晓。之所以说探亲假是一个几乎被遗忘的假期,和它出台时候的历史背景是分不开的。作为一个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休假制度,员工响应国家分配异地工作,一周只有一天休息时间。加之交通资源十分匮乏,短期回家探亲根本无法实现,故国家出台政策法规给予异地就业人员假期回家探望父母、配偶。

然而,历经30余年的社会变迁,未经修订的探亲假制度已经完全呈现出“水土不服”的症状。如今劳动者可以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灵活多样的年节假日,回家探亲的机会明显增多。高速发展的交通网络,以及电话和可视通讯方式的普及,也使得亲属之间的团聚更加便捷。鉴于此,探亲假制度的执行情况每況愈下,在不少用人单位形同虚设甚至几乎被遗忘。究其根源,严重的制度滞后性是阻碍探亲假执行的重要内因。市场经济体制自确立以来,许多旧制度早已除旧布新,经济的飞速发展势必会向探亲假提出新的要求,“过时”的探亲假无疑会面临更多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尽管没有对探亲假制度作出任何修订,但探亲假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如果有存在的必要如何进行完善从而更适应当前的社会环境,以及探亲假与年带薪休假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与探亲假如影随形的争议问题,本文就将针对这三个问题展开讨论。

一、探亲假存废之争

站在历史的角度,探亲假诞生之初,作为一项福利政策,无疑在一定历史时期对异地工作劳动者回家探亲发挥过重要作用。但经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时代感浓厚的探亲假制度是否仍然有存在的必要,一直处于争论的焦点。

回溯探亲假制度,最初显见于国务院于1958年2月发布的《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初次公布的探亲假政策是为了解决职工夫妻或未婚夫妻与父母因异地工作而无法团聚的问题。但因政策规定不成熟(假期过短、范围过窄)等问题,并没有得到较好的执行。1981年3月,国务院结合各方的征求意见,在原版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颁行了现行的探亲假制度,即《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版新修订的规定延长了探亲假的天数,拓宽了探亲假主体的范围,该《规定》从1981年一直沿用至今,30多年没有改变。现如今,我国“探亲假”制度一共由3个文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和《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组成。尽管以上规章制度对探亲假及其配套制度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然而实际执行效果却乏善可陈。

鉴于以上诸多有关探亲假制度的弊病,故社会各界存有许多支持废除探亲假制度的声音。从历史背景的角度考量,探亲假的设立作为一项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制度,随着社会时代的变迁,已经不具备现实意义。令一项政策法规“束之高阁”无疑是一种资源浪费。从制度内容的角度考量,探亲假的适用范围过窄,作为适用主体的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事业单位职工在如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比例已经微乎其微。大量的私营企业员工无法享受探亲假期。此外,探亲假的假期天数过长也是许多劳动者不愿意休假的原因。一方面如今职工工资构成中绩效和奖金所占比例逐步上升,尽管申请探亲假对基本工资不产生影响,但是绩效和奖金带来的巨大影响也是职工无法承受的。另一方面,年度考评同样会因为休假时间过长而受到影响,从而间接影响职工的晋升甚至可能被调岗、顶岗。

尽管探亲假制度倍受责难,但是主张保留的意见同样层出不穷。从立法精神的角度考量,尽管《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出台远远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之所以在制度设置之初将探亲假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公有制单位,是与这一阶段特定的社会经济实体的构成相适应的,并无“歧视”之嫌。同时,探亲制度本质上仍作为《劳动法》休息休假制度的相关组成部门,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来理解其适用范围理应与《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保持一致。从制度功能的角度考量,休息休假制度尽管有多种类型的假期,但设置每一种制度都具有其自身的价值。鉴于探亲假所具有自身的特殊功能,贸然废止定然会违背制度设置本意,可以适当缩短,但是不应当废止。

如果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探亲假制度可以发现,制定尽管本身滞后,但制度的设立理念、背后的人文关怀是十分超前并极富合理性的。我们应当通过制度改革而不是制度移除来达到其适应性,故探亲假制度应改革而不是废除。

二、探亲假的现代化改革

1.适用范围的拓宽

从劳动法相关制度的构建过程来看,自全民所有制企业到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再到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和律师事务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直在不断扩展。随着企业经营方式的不断创新,新的用人单位类型不断涌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一直在吸纳新型的用人单位类型。显而易见,探亲假的滞后造成了制度的断崖,继而变成了少数公职人员的特权,有必要根据时代发展要求扩大适用范围。

毋庸置疑,探亲假制度的适用主体首先应当扩展至当前社会上职工群体最庞大的企业类型,即私营、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存在雇员的个体工商户,使最需要这一制度的群体可以享受这一制度。此外,结合时代特点,我们应当关注到农民工和留守儿童的问题。随着城市建设速度的不断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往往鲜有假期回家探亲,继而导致“空巢问题”。大量的留守妇女和儿童出现,家庭教育缺失,社会关系出现裂缝。可见,首先,我们应当赋予农民工享受探亲假的权利,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在探亲期间的基本工资。其次,对于农民工的探亲对象,我们建议可以从配偶、父母扩大至岳父母、公婆和未成年子女。之所以对农民工的探亲对象范围进行扩大,是因为农民工的家庭关系相交普通家庭属于熟人社会,亲友之间关系密切。一方面扩大范围可以避免“要回谁家“的抉择,减少夫妻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可以一定程度缓解空巢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导致的情感生疏和心理失衡等不健康的心理状态,满足留守儿童的亲情需求,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2.假期天数的重构

现行探亲假20—45天的天数设置一直被人们所诟病。当代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制度与30多年相比,已经得到了质的飞跃。相交探亲假制度设立之初,每一位劳动者如今可以享周末双休日、共计11天的法定节假日,几乎一年有1/3的休息时间。如果同时叠加探亲假的20—45天,甚至劳动者的年休假天数可以达到150天之久。在工作节奏竞争压力同步上升的今天,如果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如此长的假期,势必难以得到企业的认同和执行,强制推行必然会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进而阻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那么该制度所预期的功能和目的就无法实现。

纵观我国的各种节假日制度,放假天数集中于1—7天这个范围区间内。即便一些较为特殊的长假期,比如病假、寒暑假是与特定职业和人群相适应的。总体来说,7天基本是我国假期的一个范围上线。故探亲假也可以按7天设置。同时,探亲假可以搭配其他假期从而间接延长自己的探亲时间。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结合当前有许多职工的亲属选择到境外定居生活,劳动者搭乘长途航班到境外探亲的可以酌情给予额外的探亲假。

3.探亲假条件的调整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阐明,“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这项条件在30多年前因匮乏的交通资源非常容易认定和判断。但如今,日益畅通的交通网络使得与远距离的亲人在短期相聚变得十分容易。若依旧沿用传统条件,势必失去了探亲假的存在意义。故可以以路程距离作为标准来设置享受探亲假的标准。

4.探亲费用报销的补正

根据现行规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超过标准工资30%以外的部分,单位负担。制度设置之初,考虑到国家的财政困难,故选择性地对探亲假的路费进行报销。

同时,随着人均工资不断增长和交通成本的降低,对于路途较近的已婚职工探望父母,路费基本无法报销。

随着我国迈入老龄化社会,年轻一代的婚姻生育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已婚/未婚作为划分探望父母报销费用的标准已经完全脱离当前社会时代背景。同时,近年来国家大力倡导要加强对空巢老年人的关怀,《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故再为职工探望父母设置报销门槛,无疑是与国家政策相逆,故对于已婚/未婚探望父母的报销标准完全可以取消,做到一视同仁。同时,报销比例也应当取消门槛,无论已婚职工还是未婚职工,无论是探望父母还是探望配偶、子女,都应当做到一视同仁。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从会计角度分析,报销是涉及职工因公司业务提前垫付公司应当支付的费用,但职工回家更多涉及的是职工本人的私人事务。故路费报销制度可以改为路费补贴制度。沿袭前文,首先可以根据探亲回家的路程远近设置不同的级数,同时可以以各地不同的基本工资水平作为基数核定路费补贴基数,根据不同职工的不同级数乘以补贴基础,从而得到路费补贴。通过一视同仁已经计算清晰的路费补贴,这样可以鼓励更多的职工更有理由回家看看,积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同时会对单位的人文关怀心存感激,以更热忱的激情投入到工作當中去,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此外,对于农民工而言,我们可以依旧采取全额报销的制度,减轻他们在城市就业的巨大经济负担。

此外,应当注意,相较年休假制度存在未休三倍工资补偿规定,探亲假制度本身缺乏未修补偿规定。没有补偿性规定,用人单位就会心存侥幸,不仅不用赔付实际上带有惩罚性质的补偿金,同时还可以节省一部分路程费用的报销,并且可以减轻员工请假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因而成为了大部分的用人单位完全忽视探亲假的主要原因。同年休假一样,探亲假作为企业员工的福利政策,未休偿付存在合理性。但值得注意,鉴于探亲假和年休假在性质上存在着本质区别,工资偿付是不被建议的,因为偿付工资达不到“常回家看看”的制度设计初衷,同时也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职工所利用,从而侵害单位利益。确因合理事由无法执行探亲假,一方面用人单位可采推迟至下一年度合并享用或者可以创新性地邀请探亲对象(在可能的情况下)到职工工作地进行反向探亲。根据职工本人的路费标准报销探亲对象的路费。

5.探亲假的实施及监管

尽管探亲假的执行不尽如人意,但目前而言,单位和职工都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例如2015年十大劳动法典型案例当中就有一起假借探亲假实则外出旅游被单位认定为旷工。一方面,有些用人单位直接在规章制度或者员工手册当中明确规定条件苛刻的探亲假条件,几乎没有职工可以达成,或者在职工申请探亲假时通过各种理由百般刁难不批准。另外,很多职工利用当前制度漏洞,骗取探亲假期也屡见不鲜。就相关实务如何操作,鉴于制度规定的不完备,几乎没有统一的处置方式。

同时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探亲假相关案件。大致案件集中于如下几个部分:大部分的案件集中于劳动者诉用人单位拒批探亲假违法违规。此类案件的原告,大多数并非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抑或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法院几乎并无做扩大解释,总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理由为不符合申请探亲假主体。此外,还存在部分案件涉及工资补发与路费报销、因员工违规利用探亲假而引起的劳动合同解除纠纷。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已出现了部门职工对于未修探亲假要求折算成工资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基本以并无明文规定而驳回诉讼请求。因而,这些问题急需在探亲假制度中补充和明确。对于这些形形色色的纠纷,各地法院的裁决口径不尽相同,大多数反映出法院对于制度适用的为难。一方面制度过于老旧,一方面很多内容立法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大量的空白地带。导致在司法审判当中面临不适。

探亲假在实施及监管方面面临的窘境同样是导致探亲假变为软性法规的重要原因。尽管国家基于种种原因,放缓了探亲假制度修订的节奏,但是各省市根据本地特点进行修订探亲假细则的脚步不应当放宽,各地应当在目前大制度框架下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地方民俗习惯,进一步推动探亲假的落地执行。同时,劳动纠察部门和劳动仲裁机构可以加强对探亲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于监督检查或职工举报不执行或者执行力度不大的单位,可以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实施惩罚性措施、行政处分或者司法执行措施。

三、探亲假与年休假的厘清

自年休假制度颁行以来,有关探亲假和年休假的讨论就如影随形。两者联系颇为紧密。从两者的发展历史来看,年休假制度诞生于千禧年后,晚于探亲假制度20余年。在年休假制度缺位的年份里,探亲假似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部分年休假制度的作用。同时在一些年休假制度设立较早的国家,并无相关探亲假制度。有关探亲假是否可以被年休假取代的讨论日益增多,那么探亲假是否能被年休假取代呢?

作为职工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两者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两者的享受主体必须是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同时在休假期间,用人单位都必须支付职工工资。但是,从本质而言,两者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从性质上来讲,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一段可以自主安排内容方式的集中休息时间,缓解劳动者因长期工作劳动而造成身心压力的制度,是对劳动者身体权益的保障。同时作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休息休假权利的制度,也可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对比而言,探亲假的制度设置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因工作原因与配偶父母异地分开而无法团聚的问题。创设劳动者回家探亲的制度,既是谐家庭关系的重要途径,也是给予劳动者人文和社会关怀的一种重要方式;从适用范围来讲,年休假的享受主体不存在限定性条件,只要在工作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均享有年休假,具有平等性和普遍性。探亲假的享受主体却仅限于因工作原因与配偶、父母异地分居而无法团聚的劳动者;从休假期间来讲,年休假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设置不同的长短,服务年限长的劳动者享有更长期间的年休假。探亲假则根据探访对象和劳动者的婚否设置,体现更多的人性化设置方式。

结合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实年休假和探亲假从身心两个方面构成了劳动者享受的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如同灵与肉,互补而生。诚然,我们不能因为增加了新的社会福利就要牺牲原本业已存在的福利政策。不能因为一项社会福利政策的普惠程度不尽如人意就否定其存在的价值,扼杀其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各项社会福利政策的延续性和增益性。对劳动者休假制度进行改革也应当尽量多地考虑改革的红利,多做福利政策的加法,少做减法,尽可能避免适得其反。

四、结语

总之,探亲假制度作为一项设立已久的社会福利制度,尽管积弊缠身,但作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制度,在促进家庭关系稳定、单位劳资关系融洽、社会关系和谐等方面,还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制度本身存在必要性。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社会发展要求法律法规同时进行调整修订,制度本身已经延后多时,尽管人社部公布的《法定年休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依采旧版的规定,我们依旧呼吁制度需要进行完善和更新。若厘清与年休假制度的关系,并按上述论述进行修订并颁布新的探亲法规,将会进一步彰显国家对家庭关系的重视,营造孝敬父母、关爱配偶的良好氛围,从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赵盛阳.我国休假立法研究[D].吉林大学,2019.

[2]李鑫.探亲假制度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8.

[3]张素凤.我国探亲假制度的不足与重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7(3):120-126.

[4]王莹.探亲假去留成两难[J].劳动保障世界,2015(8):23.

[5]于晓丽.浅析我国“探亲假”制度面临的困境——从“常回家看看”说起[J].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5(6):38-42.

责任编辑:赵慧敏

[作者简介]张皓帆,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碩士,研究方向: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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