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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间融资现状及法律规制探究

2019-02-01孙金坤陈默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9年3期
关键词:风险防控

孙金坤 陈默

关键词:民间融资;风险防控;法律规避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11月13日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确立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给郑州市经济发展带来大量机会,小微企业大量涌现。而由于本应成为小微企业融资主力军的正规金融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民间融资成为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来源,民间融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是相关配套法律措施没有及时更新,问题不断涌现,急需解决。

二、郑州市民间融资规模及整体形势

(一)郑州市民间融资规模。从理论上讲,居民家庭总收入扣除各项支出后等于当年的储蓄存款新增额。

即:S=I-E

但如果居民家庭总支出与当年储蓄存款增加额之和,与居民家庭总收入之间存在差额,那么则视为当年居民家庭流入到民间借贷市场的净增量。

即:C=I-E-S

其中,I为当年居民家庭总收入,E为当年居民家庭总支出,S为当年区域储蓄存款增加额,C为当年居民家庭流入到民间融资市场的净增量。(图1~图4)

根據测算,截至2017年末,郑州市形成的民间融资规模达到1,277.1亿元,占到当年全市各项贷款总量的11.84%,综合2011年以来历年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民间融资规模受整个融资市场和经济市场的大环境影响极大。同时也可看出,每年流入民间融资市场的资金量规模波动很大,充分体现了民间融资的灵活性和逐利性。

(二)民间融资市场需求巨大。当前,我国企业融资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一是发行债券,但我国为了减少金融领域风险,对企业发行债券有着很严格的规定,只有很少企业具备发行债券的资格;二是发行股票,虽然随着股票市场的日益完善,股票市场有着大量资金,且国家专门设置了中小企业板,但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于企业上市有着严格的核准制度,而且上市所需时间是中小企业很难承受的,同时中小企业很难满足中小企业板的准入门槛;三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对于大企业可能是最主要、最直接的融资渠道,但是对于中小企业,银行基于资金风险的考虑,特别是考虑到中小企业自身的脆弱性和还债能力,设置大量的限制条件。这时,企业对资金需求的现实急迫性和民间融资的方便、快捷、手续简单不谋而合,我们必须承认,民间融资在解决小型企业的资金流动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

(三)民间融资利息不断攀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居民可支配收入也在不断攀升,由于缺少优质的投资渠道,于是相较于储蓄更多的居民愿意通过亲戚、朋友、熟人等途径将闲散资金放在收益较高的民间信贷领域,这也现实地解决了很多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但是,由于资本的趋利性、投机性和盲目性等特点,滋生了高利贷市场的膨胀,造成民间融资利息不断上涨。高利息的民间融资介入中小企业,形似高利贷的融资,一方面增加了中小企业的生产成本,另一方面也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屡禁不止的非法融资行为。民间融资为一些中小企业发展解了燃眉之急,但不规范的民间融资也滋生了非法融资等违法行为的市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此外,不规范的民间融资也给一些犯罪分子提供了违法犯罪的空间。例如,有些犯罪分子打着民间融资的幌子实施集资诈骗,通常以高利息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严重影响到社会安定团结。

三、郑州市民间融资风险形成机制

(一)经济风险。由于民间融资资金运作的不专业,导致民间融资对宏观经济形势尤其是房地产和证券市场行情的依赖性很强。民间融资市场的活跃会使市面大量的流动资金进入流动期,大量现金从银行中取出并进入市场,但看似繁荣的资金流动,由于监管的失位,导致金融市场统计数据不准确,对市场经济的判断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判断造成一定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场导向出现偏差。同时,民间融资的盲从性与趋利性,会诱使大量市民闲散资金的流入,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对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二)企业经营风险。民间融资最显著的特点即是自发性、无序性以及随机性,从而导致结果的难以预算,资金供应的不稳定使企业无法做出精确的预算与核算,很容易陷入以借养借的恶性循环,为企业的财务安全埋下了巨大的隐患,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压力,更有甚者,会通过假账错账掩盖自身的问题,给当地的金融秩序带来了很大冲击。

(三)道德风险。对人际关系的依赖性是民间融资的另一特点,血缘、亲缘、地缘等社会关系是沟通借贷双方的主要渠道,大多数民间融资都是基于熟人之间的信任,借贷双方关系密切,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扩大,虽然民间融资开始有专业化、理性化的趋势,但还是以熟人间的口口相传为主导。民间融资对人际关系的高度依赖,势必会导致民间融资的参与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一旦市场利好趋势减弱或出现可能导致投资受损的情形出现,掌握信息的融资市场参与主体必定利用其信息优势首先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从而做出不利于他人的活动。

(四)政策风险。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资金势必会向高回报高收益领域流动,一些企业为了获取高额的利益,甚至不惜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而国家权威保障着国家政策对企业行为具有强制约束力,这就意味着企业的不法行为随时会因违反国家政策而付出代价。另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会随着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的改变而改变,而民间融资资金的流向又以对国家政策高度依赖的行业和中小企业为主,国家政策的变动极易导致上述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另外,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高效运行为目的,以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己任,而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参与主体,获取高额回报是其参与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政策风险由此产生。

(五)法律风险。民间融资中合同的不规范和投资者的不理性极易导致法律风险的产生。以人际关系为主要维系纽带的民间融资,很多没有规范的借贷合同,一旦借贷双方产生利益冲突,由于没有规范的借贷合同作为证据,民间融资的参与主体的合法利益很难受到法律保护。再者,民间融资的合同中大多有不受法律保护的内容,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已经成为常态,这就意味着民间融资的参与主体不仅面临着预期利益不能收回的民事法律风险,而且可能面临着刑事法律风险。

四、民间融资风险防控措施

(一)应急措施。解决民间融资的监管失位问题,可以从探索建立针对实体经营性企业的债权债务登记制度入手,有关部门应该着手研究在我国建立针对实体经营性企业设立债权债务登记制度的可行性,通过对实体经营性企业的债权债务登记,切断不规范的民间融资对金融领域产生危害的传导链条,避免正规金融机构因不了解企业实际债权债务现状而产生的贷款资金风险。

另外,可以借鉴20世纪90年代初期化解“三角债”的经验,通过建立“清算中心”冲销部分债权债务,利用债权债务的冲抵释放一部分因陷入不规范民间融资恶性循环的资金,解决一部分债务问题。研究盘活企业生产性资产的便捷化措施,把债权转为股权或通过兼并出让整体资产方式偿还部分债务,不仅可以解决企业现实的民间融资偿还问题,还可以引入新的资金,激发企业活力。要进行民间融资市场改革,建立正常的惩罚制度,逐步将人际关系为主要维系纽带的民间融资转化为以商业信用作为保证的正常模式。

(二)扩宽民间资金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准入领域的限制,是解决民间闲散资金投资渠道缺乏问题的有效途径。充分认识到民间资金在我国社会固定投资的主体作用,要积极的研究放宽民间资本在金融、通讯、能源、交通、教育、医疗等领域投资限制的可行性方案,为民间资本创造与国企同等的投资经营环境,以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出发点,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取消各种政策壁垒的审批限制,进一步激活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充分挖掘民间资本潜力,让民间资本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三)严格划分合法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间融资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的融资,即未登记,在银行控制之外的金融形式均可称为民间融资。其主要内容是:以资本为价值客體的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转移价值和支付本息的法律行为。民间融资者通常会选择、证券融资、企业内部融资等方式。对于非法集资而言,主要特征有:未经有关机构部门依法批准以多种方式吸收资金、通过多种渠道面向全社会公开宣传、从公众那里吸收资金,即未指明的社会对象;以貌似正当的形式遮盖不法集资的本质内容。两者从融资者主体资格、投资者资格以及宣传手段来看都有明显的区别。

五、民间融资相关法律规定现状

(一)民间融资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健全。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仍然存在,直接导致了我国民间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健全,融资能够得到保证的条件往往是民间融资双方的交易习惯和自我约定,国家对于保护融资双方融资过程中的资金安全问题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不能够对融资双方形成有效的制约。例如,我国的刑法、经济法没有对民间融资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一旦融资出现问题在进行判罚时不能够完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判罚。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强有力的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多个法律文件,并没有单独的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即便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在执行与监督、威慑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存在法律法规滞后和系统性不完善的问题。

(二)民间融资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管。法律监管的主体模糊、内容不明和监管技术落后是现阶段民间融资最突出的问题。融资监管法律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法律监管制度的缺失和审判标准不一致这两个方面。民间融资是目前较大的融资方法,但在法律规定上没有一定的规范措施,只有最高院出具的意见,监管制度的缺失使得在民间融资的市场上出现混乱,使得民间融资不能够进入正常的法律规范运行轨道,严重制约了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由于监管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监管人员在对民间融资案件处理时往往依据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根据判例法就行判例,很多情况下会产生对同一类型的案件的处理采用不同的判罚方式。无论处罚过轻或过重都会给民间融资体系的健全造成阻碍,因此要加大对法律监管的执法力度,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民间融资环境。

六、民间融资相关法律规制措施

(一)长期措施: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要完善相应政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现有法律的实施,完善相关立法,为企业融资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构建相关融资环境,形成完善的保障与监督体系,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督,规范经济主体行为,减少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净化良好的市场环境,服务经济市场。

相关社会部门也应加大对社会大众的法律制度宣传,培养一定的法律意识。民间融资的大规模兴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闲散资金的增多,高利率的民间融资使得人们更愿意将闲散资金投入进去,但由于大部分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很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所蛊惑,被非法集资的骗子所利用,最后血本无归。缺乏风险知识以及判断意识是现阶段人们进行民间融资存在的最大问题。加大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就能够帮助人们在投资的过程中更加理性、遵守法律规定,规避不法分子设下的非法集资圈套。

(二)法律措施:如何维护自身合理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行为风险与防控。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规定中,私募集资行为是无效的、违法的。简单来说,就是用于非法行为的集资是无效的,这就需要广大投资者在进行“民间集资”时,需要具备一定金融知识与规避风险能力、鉴别是非能力与法律常识,在了解借贷行为人的背景之后,如以往的集资背景、本身经济实力与经营管理能力以及在外人眼中的信用、口碑、人品等,总而言之,谨慎投资。

2、借据风险与防控。民间融资相比于正规金融机构具有行为简便、主体较少、直接交易以及证据较少等特点,主要的融资凭证是相关的合同。根据有关法规,行为人之间的借貸合同,只有在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因此,从契约角度而言,行为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可以算是一种契约形式——实践契约。

3、目的风险与防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制的借贷行为属于无效的,其行为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不存在法律的约束力;借贷行为不得损害普通大众的权益以及国家的总体利益,否则,其行为无效;票据凭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正当的形式行为掩人耳目,企图以不法融资为目标的融资行为无效。

4、利率危害与防控。利率是所有合同中都不可或缺又让人无比重视的一部分。根据相关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拟定相关利率时,要注意相关利率的限度。

5、借贷人的违约行为风险与防控。当借贷人拒不还款,借款人在民事贷款合同期满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违约构成违约。应及时提起诉讼,如果诉讼时效已超过,则无法提起诉讼,其债权行为自动消失,他们的权益不再受法律保护。保存财产是保存资料的,如有丢失、遗留、损坏的可能性存在,就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的方式与行为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物权性质采取相对应的方法,尽量减少对现实生产和生活的影响,以避免造成无关的财产损失。

七、结语

综上,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民间融资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推动力的作用,但也有着很多问题。我们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要正视风险的存在,更要积极构筑防护防备措施,政府部门及相关社会团体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共同构建保障体系,完善服务平台,创新形式,构建良好的民间融资新机制。

主要参考文献:

[1]高小雪.河南省民间融资现状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4(16).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Z].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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