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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找对“门路” 维权少走“冤路”

2019-01-31李宝星

中国农资 2019年21期
关键词:不法销售者权益保护法

案情介绍

张三是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民,近段时间却遇上了一件烦心的事,让假农药害得有苦说不出。张三在2月份从某生物公司进了一些治作物线虫的药叫“生防战线”。使用在二十几亩蔬菜上,结果却一点作用都没有,张三去找农业技术员进行检测,可结果显示线虫成活率达百分之百。于是张三就找某生物公司,让其派人来看看还有没有补救办法,可某生物公司不仅不派人前来,而且还一直推卸责任。现在,张三的二十几亩蔬菜全部让线虫破坏枯萎了,损失相当惨重。张三想把剩下的农药退还给某生物公司,可某生物公司却把张三的电话进行了某种设定,就是打不通,造成其连退货款的路也走不通了。张三要是去和厂家打官司,经济上又承受不了,思来想去其就打12315电话,结果给了其几个部门的电话号码。张三给相关部门打电话,可是每个部门都说这事不归他们管,张三作为一个农民,还能有什么办法?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只好求助媒体帮助,并借助媒体的平台来告诉农民朋友们,千万别再买这个黑心公司的货,不然,后果将不堪设想!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消费者主张合法权益的普通案例。张三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因不知道何时、何地、何事向哪个部门主张权利,致使自己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不法经营者也未受到应有的惩处。无奈之下,张三不得不借助媒体平台,呼吁广大消费者不要再次上当受骗。本案对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警示意义非常大,从某种意义上,也在提醒广大消费者需要掌握依法维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观点

现实中,消费者经常会遇到本案的类似情况,作为农民朋友的消费者因受知识、信息等因素所限,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知所措,有的选择沉默或“自认倒霉”。有的虽敢于维权,但由于方式方法不合适,没有选对“门路”,不得不“知难而退”,只好选择放弃。正是前述的这些做法,更加助长了不法经营者的“肆无忌惮”,导致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屡禁不绝,坑农害农的事件不断发生。若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不仅需要执法部门加大查处力度,更需要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敢于向违法者说“不”,让这些不法商贩赔偿损失,付出应有的代价。但是,消费者需要注意留存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一是保留好所购买的商品(样品);二是向经销商索要发票、收据等购货凭证;三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农业执法大队等执法部门举报质量问题;四是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主张侵权赔偿;五是提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经销商、生产厂家的法律责任;六是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不法经营者,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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