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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违法占地还是改变土地用途

2019-01-31张趁心

资源导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坑塘集体土地用途

文 | 张趁心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陈某向某村委会申请租赁村集体坑塘620平方米搞养殖场,并经过所在乡政府同意,2015年6月县政府为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期限10年,期间陈某一直用于鱼的养殖。期间因为该道路扩宽,陈某认为有商机,于2018年5月取土将坑塘填平建成一个小型加油站。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后开始调查,陈某提供一份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养殖场,查阅其地籍档案显示用途为养殖场。针对本案件的违法性质是违法占地还是改变用途,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分歧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于违法占地。其理由为陈某通过欺骗手段首先申请办理养殖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一定时期再建设加油站,陈某采取欺骗手段构成违法占地。

第二种意见认为属于改变集体土地用途。其理由为依法登记为养殖场,但是通过登记的用途和使用现状对比来看,陈某显然构成违法改变集体土地用途行为。

案件剖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应认定改变集体土地用途。其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不存在骗取批准行为。只有陈某所持的坑塘租赁合同为虚假合同或者所在乡政府领导同意并签字盖章系伪造的情况下所取得的养殖场使用权证书,才被称之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陈某是通过村、乡、县三级审查程序获得了同意,政府才颁发用途为养殖场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识的表达,不存在骗取批准行为;

第二、本案违法动机属于临时起意。陈某租赁坑塘时,该坑塘地理位置偏僻,恰逢规划调整扩宽道路,陈某看到商机临时起意后,才擅自改变用途建设小型加油站,存在有不可预测外部因素。

第三、本案改变批准用途事实清楚。从登记的集体土地档案用途和使用现状对比来看,陈某明显没有按照已批准的用途正确使用,而是在没有经过原批准机关的同意情况下,违法改变集体土地原批准用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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