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一宗违法用地案对设施农用地认定的思考
2019-01-31叶隆生
文 | 叶隆生
基本案情
2014年吴某芬与L市D区蓝天街道莲西村村民签订租用协议,将位于莲西村周畈乌坛口的30亩土地用于项目开发,吴某芬等未经批准于10月17日起搭建3个球形大棚和一个金字塔大棚,总面积3893平方米。经查,此地块已于2011年1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015年12月,L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2016年2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大棚是否属于建筑物?涉案蔬菜大棚是由L市农业科学研究院设计建造的球形大棚和金字塔大棚,名称为巢型球体生态温室,是农业设施。根据《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建筑物是指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提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而按照建筑的使用功能及属性进行分类,建筑一般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而农业建筑是指以农业性生产为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因此,大棚属于建筑物。由于大棚属于建筑物,建筑物还区分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是否为建筑物,不是认定农业设施的依据。
利用现状是否为判定设施农用地的依据?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主要依据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对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归纳、划分,来反映土地利用的基本现状,但不以此划分部门管理范围。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按照现状分类为其他土地,在《土地管理法》“三大类”中归属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利用现状是土地利用现在状况,体现的是外表特征,从本质上设施农用地是农业用途,按农用地管理,现状为建筑物,不能排除农业用途,故利用现状不是判定设施农用地的标准。本案中,从现状看还存在进行耕种的情况,表象还为耕地,但涉案地块已经农用地转用,并具体实施征地行为,现状并不影响对涉案地块建设用地性质的认定。
本案中,吴某芬等未经批准在建设用地区上搭建3个球形大棚和一个金字塔大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对非法占用土地处罚的没收条款。只要建造的建筑物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冲突,就不必拆除。因此,在建设用地上可否开展设施农业的问题,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期待的目标用途。在农用地上,建筑物只有符合设施农业要求,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才按照农用地管理。如果不符合设施农用地备案条件,则应认定为非法占用土地对建造的建筑物予以拆除。
延伸思考
从本案延伸,对设施农用地如何严格认定提出个人思考。
用途决定用地。过去有一种观念,建造临时建(构)筑物的,按农用地管理;建造永久建(构)筑物的,按建设用地管理。但建筑物是人工建造的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等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涵盖了生产和生活等方面。而构筑物虽是不直接进行生产、生活活动的工程建筑,但也涉及到生产和生活。因此以临时建(构)筑物或永久建(构)筑物区别农业用途或非农业用途是不科学的。所谓设施农用地改变用途,指的是在设施农用地上偏离了农业用途,进行了非农业建设活动。在认定用地时既不能以“永久性建(构)筑物”为标准区分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也不能因为是非“永久性建(构)筑物”而认定为农业用途。《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目的是为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查处,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围绕土地用途进行,并根据土地用途决定不同的行政处罚种类。
准确把握“审核”与“备案”的关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取消设施农用地审核,改为备案制度。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讲,土地用途管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土地用途,依法规范利用行为,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特别是对耕地实行重点保护。设施农用地本质上属于农用地,备案制除了清理行政许可的整体要求外,还在于农业内部的自我调整功能的需要。便农事,重监管,是备案制的基本定位,只要农业用途,不进行破坏性活动,在农用地用途范围内不进行过多干预。实行备案制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强化监管,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确保设施农用地的农用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