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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唐代解文杂考*

2019-01-31刘安志

吐鲁番学研究 2018年1期
关键词:吐鲁番天山文书

刘安志

笔者在《唐代解文初探——以敦煌吐鲁番文书为中心》一文中①刘安志:《唐代解文初探——敦煌吐鲁番文书を中心に——》,收入土肥义和、气贺泽保规编:《敦煌·吐鲁番文书の世界とその时代》,东京:汲古书院,2017年,第123~156页。,通过对敦煌吐鲁番所出数十件唐代官文书的考订与分析,指出过去被中日学者视为“申文”或“申状”一类的官文书,极有可能就是唐代的“解文”。此类“解文”属上行文书,与下行文书“符文”紧密对应。文书由官员担任主典(县为县尉,折冲军府为兵曹参军),有固定的用语和表达方式,签署人员较多,签署顺序按官吏职位由高而低进行,是唐代沟通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一种重要官文书。

依目前所见资料,唐代解文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地方州府申呈尚书省解文,二是县申州解文,三是折冲军府申州解文。然限于材料,目前仅能大致复原县申州解文的基本格式:

1县解式

2某县 为申某事(具状上事或具上事)

3事由(与本案相关的人或物)

4 右得某云云(右被某符云云)。今以状申(谨依状申)。

5令具官封名 丞具官封名

6都督府某曹(州某司),件状如前,谨依录申,请裁,谨上。

7 年月日尉具官封姓名 上

8录事姓名

9佐姓名

10 史姓名

由于唐代解文所涉问题较多,且限于篇幅,拙文《唐代解文初探——以敦煌吐鲁番文书为中心》不可能论及唐代解文的方方面面,有的问题即使有所涉及,也所论不深。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前文已有相关研究基础上,继续对唐代解文展开研讨,尤其侧重对解文处理程序及相关官员签署问题的考察与分析,以期对此类文书有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进而从中获取若干此前未知的新信息。

吐鲁番阿斯塔那五一七号墓所出《唐开耀二年(682)西州蒲昌县上西州都督府户曹牒为某驿修造驿墙用单功事》,是一件颇富研究旨趣的官文书,兹先录文如下①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壹卷,文物出版社,1992年,第268~269页。此处录文据图版有所调整。:

(前 缺)

2 倒,具检高下步数如前者。准状追□料功,得泥匠冯

3 明隆状称:一步料须墼五百颗,计用墼一万五千,用

4 单功六十人一日役,造墼人别二百五十颗。垒墙并□

5 用单功六十人一日役。

………………………………………………………………………………………………………

13 (令某)②“(令某)”原缺,此处乃据唐代解文格式推补。丞惠

14都督府户曹,件状如前,谨依录申,请裁,谨上。

16 十八日入

(后 缺)

据题解:“本件盖有‘蒲昌县之印’七处。又牒末云开耀二年三月,今检诸史皆云高宗开耀二年二月癸未十九日改称永淳元年。必因敕书未达西州,故仍用旧号,下件同。背面骑缝处有‘礼’字签署并加盖‘蒲昌县之印’一方。”①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壹卷,第268页。鲁才全、李方先生曾对本件有过分析和讨论②鲁才全:《唐代前期西州的驿马驿田驿墻诸问题——吐鲁番所出馆驿文书研究之二》,载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297~302页。李方:《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62、224页。。

关于文书的性质,整理者和研究者皆认为,这是一件蒲昌县上给西州都督府户曹的牒文。之所以作此判断,有可能依据的是文书中的“上”与“谨上”等字词。关于唐代牒文及其处理程序,卢向前先生曾有过研究③卢向前:《牒式及其处理程序的探讨——唐公式文研究》,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编:《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三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又收入氏著《唐代政治经济史综论——甘露之变研究及其他》,商务印书馆,2012年。。根据已有研究和目前对唐代牒文的认知程度,仔细考察上件文书内容,可以发现,其性质恐非牒文。首先,整件文书并无“牒”、“谨牒”之类的字眼;其次,牒文主典一般多为所在部门吏员担任,签署顺序按官吏职位由低而高进行。而本件主典为“主簿判尉庞礼”,为蒲昌县官员,并非吏。官吏签署先丞后尉,然后是录事,签署顺序明显按职位由高而低进行。其三,“牒至状如前,谨牒”、“牒至准状,故牒”等,为牒文尾常用语言和表达方式,而本件第14行为“都督府户曹,件状如前,谨依录申,请裁,谨上”,与牒文所用语言和表达方式迥然有别,其与牒文当属不同性质的官文书。因此,本件文书并非牒文,是可以肯定的。

另外,本件第11行虽有“今以状申”一语,然无论是书写格式抑或公文用语,都与唐代“状文”有异④参见拙文《唐代解文初探——敦煌吐鲁番文书を中心に——》。,其非“状文”,也可大致确定。

根据前揭唐代“解文”基本格式,本件文书虽然前后残缺,然从所记内容看,无论是书写格式、公文用语,还是官吏签署,都与“解文”完全一样,其性质可以确认为“解文”。按唐代“解文”事目的基本格式为“申为(为申)某某事”⑤参见拙文《唐代解文初探——敦煌吐鲁番文书を中心に——》。,本件可据以重新拟题为《唐开耀二年(682)西州蒲昌县申州户曹为某驿修造驿墙用单功事》。

按解文官吏签署格式,本件第13行“丞惠”上部,应为蒲昌县令的签署,惜文书残缺,具体不得而知。县尉之后,相继为录事、佐、史签署,可知第17行“翟欢武”,实为蒲昌县录事,“事”前可补“录”字⑥鲁才全先生上揭文已指出此点,参氏著《唐代前期西州的驿马驿田驿墻诸问题——吐鲁番所出馆驿文书研究之二》,第298页。。至于佐、史情况,也因文书后部残缺无法知晓了。

值得注意的是,文书第16行上半部,存有粗笔“十八日入”四字,此四字显然不属于蒲昌县解文的内容,然其意为何?李方先生指出,第16行以下为西州都督府官吏的签署,所言有理,然据以推测“翟欢武”为西州都督府录事司录事,则存在疑问⑦李方:《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第62页。。按蒲昌县解文明确记载时间为开耀二年三月十七日,则此处“十八日”当指三月十八日。问题是,“入”为何意?是人名抑或其他?此四字粗笔签署由谁所书?其所要表达的涵义是什么?

我们注意到,类似的粗笔签署,又见于吐鲁番阿斯塔那二〇四号墓所出《唐西州天山县案卷牍尾》,兹先录文如下⑧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贰卷,文物出版社,1994年,第154页。此处录文据图版有所调整。:

(前 缺)

………………………………………………………………………………………………………

1佐阚文爽

2史

3五月一日录事汜文才受

4录事参军 善顺 付法

5一日乂①“一日乂”三字,原文书整理者仅据原件照描,并未释读。检案。

6一日。

据题解:“本件纪年残缺,纸边右侧原粘接缝处,残剩‘天山县之印’之右侧‘天山’二字。”②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贰卷,第154页。李方先生曾对本件有过考释,指出“佐阚文爽”、“史”为天山县吏员,“善顺”为西州都督府录事参军,又见于阿斯塔那五一七号墓所出《唐下西州柳中县残文书为勘达匪驿驿丁差行事》、《唐残案卷牍尾》,两件文书年代皆在开耀二年前后,本件时间亦与此相当③李方:《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第63~64、289页。。所言甚是。

本件第5行“一日乂”三字,与前揭“十八日入”四字,同为粗笔,且书法有些相近,二者当存在某种关联。按本件骑缝处钤有“天山县之印”,其为官文书无疑,然其中既有天山县吏员的签署,又有西州都督府官吏的签署,如何认识这一问题?细审文书内容,本件第3行以前当为天山县申呈西州都督府的公文,第3行以后的内容,则为西州都督府对天山县来文的处理意见。问题是,天山县向西州都督府申呈了一件什么样的公文?文书第1-2行佐、史并列签署,或许可以解答这一问题。

笔者还注意到,本件与同墓所出《唐西州天山县残文书》,无论是书法,还是公文书写格式,均存在某种必然的关联。为便于说明问题,兹先录文如下④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贰卷,第153页。:

(前 缺)

(后 缺)

据题解:“本件纪年残缺,盖有‘天山县之印’一方。”李方先生亦对此件有过解释,推测其年代在开耀二年前后⑤李方:《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第206~207页。。仔细比较两件文书,可以发现二者存在若干共通之处:第一,同出一墓,年代相近,皆在开耀二年前后;第二,同钤“天山县之印”;第三,同一书法。《唐西州天山县案卷牍尾》第1-2行佐、史签署的书法,与《唐西州天山县残文书》近同;第四,同与法曹有关。《唐西州天山县残文书》第4行“都督府法曹,件状如前”一语,表明文书申呈机构为西州都督府法曹;而《唐西州天山县案卷牍尾》第4行“付法”二字,则表明天山县来文由西州都督府法曹处理,二者皆与法曹有关,且前后正相呼应。第五,书写格式存在一体性,彼此可以前后衔接。《唐西州天山县残文书》虽仅存5行文字,但从书写格式及相关用语看,其性质实为“解文”,其后残缺部分相继应为县尉、录事、佐史的签署;而《唐西州天山县案卷牍尾》第1-2行佐、史的签署,正是唐代“解文”后半部分的固定书写格式,二者前后大致吻合。据以上五点相通之处,可以判断,两件残片很有可能同属一件文书,二者可以前后缀合(中有2-3行空缺),今试作缀合如下:

(前 缺)

5(年月日县尉签署)

6(录事签署)

………………………………………………………………………………………………………

7佐阚文爽

8史

9五月一日录事汜文才受

10 录事参军 善顺 付法

12 一日。

(后 缺)

经缀合后的上件文书,其性质和特点至为明晰。第1-8行所记,实为开耀二年前后天山县申呈西州都督府法曹的“解文”,第9行以后则为西州都督府对此“解文”的处理意见。

确认本件文书的性质,对正确理解“一日乂”三字粗笔,至关重要。因为前揭“十八日入”四字粗笔,亦是在开耀二年的蒲昌县解文上签署的,说明此类粗笔签署,是唐代解文的共通特点。根据上列天山县解文内容,所谓“一日”,当指五月一日,而“乂”,则有可能是官员的签名。上文业已指出,“一日乂”与“十八日入”书法相近,且两件解文的年代亦大致相当,二者有无可能为同一人所书呢?不排除这种可能,因为“入”、“乂”二字形近,“入”有可能为“乂”之别字或草书,毕竟取名“入”者并不多见。

“乂”为西州都督府官员签署,当可确定,然其真实身份为何?吐鲁番阿斯塔那五〇九号墓所出《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天山县车坊请印状》,可以圆满回答这一问题。

《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第50-67行文字,系高昌县申上西州都督府户曹有关麴嘉琰请过所问题调查的“解文”。兹录其中数行文字如下①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肆卷,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286~287页。:

50 高昌县 为申麴嘉琰请过所所由具状上事

51 陇右别 敕行官前镇副麴嘉琰男清年拾陆(后略)

53 右被符,称得上件人牒称,今将前件人畜等往陇右。恐所在关、镇(后略)

64 健儿等色者。麴嘉琰请将男及人畜等往临洮军,请过所。勘责

………………………………………………………………………………………………………

65 状同,录申州户曹听裁者。谨依录申。

66 一日斯

67朝议郎行录事参军摄令上柱国沙安 朝议郎行丞上柱国才感

本件骑缝背押“庭”字,并盖有“高昌县之印”。虽然第67行后部文字残缺,然从已有的书写格式及用语表达看,本件性质为“解文”,是可以判定的。其中第66行“一日斯”三字,为粗体草书大字,显然不属高昌县所申“解文”的内容。此三字因是草书,不易辨认,故原文书整理者仅据原件照描,并未释读,池田温先生较早释读为“一日勘(?)”②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中华书局,2007年,第222页。,也有学者释读为“一月七日”,吴震先生不同意这两种释文,认为应释为“即日勘”,意指其案已处分讫③吴震:《唐开元廿一年西州都督府处分行旅文案残卷的复原与研究》,原载《文史研究》第五、第六辑,黄山书社,1989、1990年。又收入同著《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论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280、288页。此据吴氏论文集。又“一月七日”之释读,亦据吴先生此文,然吴氏并未说明此为何人所释,特此说明。。按第三字若释读为“勘”,其意实不太好理解,且开元二十一年的西州都督府官员似无名“勘”者。池田先生在“勘”字后加一问号,表明其对此字的释读也不能确定。至于吴震先生把第一字释读为“即”,恐有疑问,因这种释读与其他官文书的签署格式不合,此点详见下文论述。经过对文书图版的仔细辨认,笔者认为,第三字当为“斯”字草书,所谓“斯”,实为当时担任西州都督的王斛斯④据李方先生考证,开元二十年至二十一年,时任西州都督府都督为王斛斯,参见氏著《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第18~19页。。同墓所出《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天山县车坊请印状》,可证明此点。

《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天山县车坊请印状》存13行文字,兹录其中数行如下⑤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肆卷,第300页。:

(前 缺)

1 讫,今以状申。

3都督府户曹,件状如前,谨依录申,请裁,谨上。

4开元廿一年闰三月八日尉在州

5 十日斯 录事在州

……………………………………………………………………………………

6佐范虔奖

7 牛既属坊生得合申

8 文状勘印即合请

9史在州

10 印不合许年不

(后 略)

据题解及相关注释,本件盖有“天山县之印”三方,第5、6行骑缝背面押“守”字,并钤有“天山县之印”。

据内容分析,本件第1-9行当为天山县申呈西州都督府户曹的“解文”,5行以后粗笔,则为西州都督府官员对“解文”的批示处理意见。值得注意的是,第5行粗笔“十日斯”三字,其书法与同墓所出其他文书中西州都督王斛斯的签署完全相同,如“付功曹推问过。斯示”、“依判。斛斯示”、“付司。斛斯示”等①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肆卷,第288、294、296页。。据此可以肯定,“斯”即西州都督王斛斯,“十日斯”三字,乃西州都督府最高长官王斛斯的亲笔签署。

按本件年代与前揭高昌县解文同在开元二十一年,二者同为解文,且签署格式也皆为“某日某官签名”,则高昌县解文中的“一日斯”三字,也可据以判定为西州都督王斛斯的签署。从中不难看出,此类“某日某官签名”的签署格式,是唐代解文处理程序中一个固定而重要的环节,而且只有所在官府的最高长官才有资格进行此类签署。类似例证,又见同墓所出《唐开元二十二年(734)西州高昌县申西州都督府牒为差人夫修堤堰事》,兹摘录数行文字如下②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肆卷,第317~318页。:

(中 略)

12□督府户曹,件状如前,谨依录申,请裁,谨上。

………………………………………………………………………………………………………

13 开元廿二年九月十三日登仕郎行尉白庆菊上

(后 缺)

据题解及相关注释,本件正面钤有“高昌县之印”五方,骑缝背面盖有“高昌县之印”一方,并押署“庆”字。按本件书写格式及公文用语,与前揭唐开耀二年蒲昌县解文同,其性质为“解文”,而非“牒文”,可重新拟题为《唐开元二十二年(734)西州高昌县申西州都督府户曹为差人夫修堤堰事》。值得注意的是,第15行“宾”亦为粗体大字,其为官员签署,也是可以肯定的,惜前部阙具体时间。李方先生业已指出,同墓所出四件有“宾”签署的文书,此为其中之一。此“宾”,实即开元二十二年担任西州都督的张待宾①李方:《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第19~21页。。由此可进一步证明,“某日某官签名”之类的签署,实为所在官府之最高长官所为。

明乎此,则上揭开耀二年蒲昌县解文中的“十八日入(乂?)”,以及开耀二年前后天山县解文中的“一日乂”,就可得到合理的解释了。换言之,“乂”是人名,其身份为开耀二年及其前后的西州都督。

按上揭天山县解文时间为开元二十一年闰三月八日,西州都督王斛斯的签署为“十日斯”,“十日”显然是指闰三月十日,其意当指王斛斯于“十日”当天审阅并批示过该份“解文”。此“十日”,既是西州都督王斛斯审批文书的时间,亦有可能是西州都督府收到“解文”的时间。据前揭开耀二年前后天山县解文,西州都督的签署是“一日乂”,此“一日”即“五月一日”,与录事司“受”、“付”时间同在一天。由此不难推知,西州都督府接到天山县解文,也当在“五月一日”。解文到达西州都督府后,先经由都督“乂”审批,然后移交录事司,再由录事司转付法曹司。因此,录事所“受”之文,应该是指来自都督签署的文书。值得注意的是,从都督“乂”审批,到录事司“受”、“付”,转交法曹司,再到法曹参军批示“检案”,这一系列过程皆在“五月一日”这天完成,既反映了西州官府对此类“解文”的重视,同时也体现了该部门较高的行政运作效率。

总结上述“解文”处理程序中的长官签署,其基本格式可大致复原为“某日某官签名”,文字一般在三至四字之间,表达简洁明了。所谓“某日”,既表明文书到来的时间,又是所在官府长官审批来文的时间;“某官签名”,则指长官的签名。此类签署,在唐代州府“解文”处理程序中较为普遍,吐鲁番所出大谷4920号文书,足可进一步证明此点。兹先录文如下②小田义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第三卷,京都:法藏馆,2003年,图版六,释文第65页。:

(前 缺)

1 车牛肆乘

4承议郎行令方 给事郎□丞元泰

5都督府户曹,件状如前,谨依录申,请裁。案至户□□①此“案至户□□”,小田义久先生释为“案主簿□□”,然据图版,“主”实为“至”,“簿”当为“户”,此数字有可能为“案至户曹者”。,谨上。

(后 缺)

本件前后缺,存7行文字,钤有“高昌县之印”数方。从文书抄写格式及公文用语看,其性质为“解文”,当无疑义,可据以重新拟题为《唐垂拱三年(687)西州高昌县申州户曹为车牛肆乘发遣请裁事》。

据解文内容,西州都督府曾于垂拱三年(687)四月三日下“符”给高昌县,高昌县次日收到符文,当天即按符文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并于同日申“解”给西州户曹,请求裁决,其中还提及法曹,但详情不知。州下“符”,县申“解”,可见“符”与“解”之密切对应关系。问题是,西州都督府何时收到高昌县的解文?文书第7行残存的粗笔大字签署,即可解答。据图版残存笔划,当为“五日□”三字。此三字粗笔签署,正与前揭“解文”签署格式相同,表明西州都督府在四月五日收到高昌县的“解文”,同日西州都督某即作出批示。惜第三字仅存一笔字划,不知具体为何字?不管如何,此人为垂拱三年的西州都督府都督,应无疑义。由此可见,此类长官签署格式,在唐代解文处理程序中,是非常普遍的。当然,也有个别例外。吐鲁番阿斯塔那三区四号墓所出《唐神龙元年(705)交河县申西州兵曹为长行官马致死事》②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45~247页;沙知、吴芳思:《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古所获汉文文献(非佛经部分)》,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年,图第113页,文第114页。原文有武周新字,兹统一改为正字,以下不另注。,是交河县于神龙元年二月二十九日申呈西州兵曹的解文。据解文,西州录事司受、付时间为“三月九日”,然兵曹参军程待至十三日方作出“连”的批示③。而且,在录事司受、付文字前部,并无西州都督的签署,出现的是兵曹参军程待的判语:“元是不病之马,送使岂得称殂?只应马子奔驰,所以得兹死损。下县追马子并勒陪马还。。”据同墓所出文书,西州都督邓温在神龙元年三月八日有过公文批示,如“检何故。温示。八日”、“付司。温示。八日”等④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第252页,第253页。沙知、吴芳思:《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古所获汉文文献(非佛经部分)》,第119页,第120页。“温”实时任西州都督的邓温,参见李方:《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第12~13页。,而录事司“受”、“付”文时间在同年三月九日,中间仅相隔一日,为何在此件交河县解文中不见西州都督邓温的批示?录事司又从何处“受”到解文呢?这些都不清楚。不仅如此,这件解文还有一些不易理解之处,如解文写于二月二十九日,而西州录事司“受”文在三月九日,中间相隔达十日之久;又录事司三月九日“付”兵曹司,兵曹参军程待十三日方作出“连”的批示,中间也相距五日之久。这与前揭解文的接受与处理时间有很大的差异,为何出现这样一种差异?神龙元年初在中央京城发生的一系列政局变动,如五王政变、中宗即位等,有无可能影响到远在西域的西州地方官府呢?这当然纯属推测,不足为凭。不管如何,在目前所知的唐代“解文”中,此种没有长官签署的情况极为少见,更多还是存在“某日某官签名”这一签署格式。

了解并掌握唐代解文中“某日某官签名”这一签署格式及其相关特征,不仅有助于深入认识某些官文书的内容及其性质,还可因此获得若干重要信息。如前揭开耀二年及其前后担任西州都督的“乂”,就是此前所未知的新信息。另外,吐鲁番阿斯塔那七区二号墓所出《唐残文尾》,也提供了若干新信息,兹先录文如下①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第334页。沙知、吴芳思:《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古所获汉文文献(非佛经部分)》,第64页。:

2 十九日白

3佐 裴小寿

本件前后缺,残存4行文字。从录事、佐、史的签署看,其为官文书无疑,但属何种性质的官文书?尚须仔细考辨。

按本件出自吐鲁番墓葬,同墓所出文书有纪年者,为天宝八载(749),其余多为天宝年间文书,本件当与此相当。在唐代西州(交河郡),只有县级官府才有佐、史等吏员的设置,因此,本件当为西州(交河郡)辖下某县的官文书。而唐代官文书中,按照录事、佐、史序列进行签署的,除县申呈州府的“解文”外,未见其他文书有此类序列签署。又本件第2行“十九日白”四字粗笔签署,既是唐代“解文”处理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又是一个判别文书性质的重要特征。综合这两方面的因素考虑,笔者初步认为,本件性质属“解文”,是天宝某年某县申呈交河郡都督府的解文。

据图版,本件书法与同墓所出《唐天宝年交河郡仓录申上郡为纳和籴数事》②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第314页。沙知、吴芳思:《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古所获汉文文献(非佛经部分)》,第62页。相近,而该文书残有朱印痕迹,且文中记有“具状录申郡”,也是“解文”的用语表达,二者有可能同属一件“解文”,今试作缀合如下:

(前 缺)

(中 缺)

8 十九日白

9佐 裴小寿

(后缺)

按本件第5行“王无骄”,又见于吐鲁番阿斯塔那五〇六号墓所出《唐上元二年(761)柳中县界长行小作具元收、破用粟草束数请处分状》①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肆卷,第554页。,其身份为“检校官守天山县丞赏绯鱼袋王无骄”,李方先生判断二者为同一人②李方:《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第212~213页。,诚是。又与本件解文同出一墓的文书中,记有“鸜鹆仓”一名③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第316页。沙知、吴芳思:《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古所获汉文文献(非佛经部分)》,第63页。,此仓应距鸜鹆镇不远,而鸜鹆镇又位于天山县境内,在今天吐鲁番阿拉沟一带。联系文书所记王无骄曾担任过“守天山县丞”一职,推测本件有可能是唐天宝某年天山县申呈交河郡都督府的解文,因涉及纳和籴,并提及“仓”,申上机构当为交河郡都督府仓曹,可据以拟题为《唐天宝某年交河郡天山县申仓曹为纳和籴事》。

若以上推断成立,则录事某、佐裴小寿、史张某,俱为天山县吏员,文书第8行粗笔“十九日白”四字,实为交河郡长官在天宝某年某月十九日的亲笔签署,“白”为当时的交河郡都督。

有关“某日某官签名”的长官签署格式,不仅广泛行用于“解文”,也使用于“符文”,如吐鲁番阿斯塔那三区四号墓所出《唐景龙三年(709)尚书省比部符及检校长行使牒》④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第272~273页。沙知、吴芳思:《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古所获汉文文献(非佛经部分)》,图、文第60、61页。,即为明证。兹摘引其中数行如下:

8状下州,宜准状,符到奉行。

9主事 谢侃

10比部员外郎 奉古 令史 钳耳果

11 书令史

12 景龙三年八月四日下

13 十五日倩

14 九月十五日录事敬 受

15 连顺白

16 十六日 参军摄录事参军珪 付

………………………………………………………………………………………………………

17敕检校长行使 牒西州都督府

本件第1-12行为尚书省比部下发全国各州的符文,第13-16行为西州都督府对符文的处理意见。“敬”、“珪”分别为西州都督府录事、录事参军,第15行判官“顺”,据李方先生考证,乃西州都督府户曹参军①李方:《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第114~115页。。值得注意的是,第13行“十五日倩”四字粗笔签署,紧接尚书省比部符文之后,其基本格式亦为“某日某官签名”,与前揭解文中的签署格式完全相同。这些特征似可表明,“十五日倩”四字,极有可能也是西州都督府最高长官的亲笔签署。换言之,“倩”为景龙三年的西州都督。从“倩”所署时间与“录事敬”“受”文时间同为“十五日”情况看,西州都督府当在九月十五日收到来自尚书省比部的符文,同日经都督“倩”审阅后,移交录事司,再由录事司转付户曹司,户曹参军“顺”于次日作出“连”的判白。整个处理程序与解文完全一致。

关于唐代符文与解文之关系,刘俊文先生在笺解《唐律疏议》一书时,曾指出唐律所载之“解”实指解文,凡下级官司向上级官司发文即为解,并举出敦煌所出《唐开元公式令残卷》“凡应为解向上者,上官向下皆为符”之相关记载,证明解与符实存在着相互对应的关系②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第772页。。如上所论,符文与解文的处理程序完全相同,都是先由西州都督审阅、批示,然后转交录事司,再由录事司交付有关部门。这一相同公文处理程序,也可进一步证明“符”与“解”存在着密切的对应关系,二者同为唐代重要的官文书。不过,这一处理程序,与一般的牒、状、辞类公文处理程序并不一样。从目前所见吐鲁番文书资料看,西州都督府接到辖境各部门上呈的牒、状、辞等公文后,一般首先由都督作出“付司”的批示,其基本格式为“付司。某示。某日”,与符文、解文基本格式“某日某官签名”大不一样。这说明不同性质的公文,其处理程序也有差异。然而,不管采用何种程序,西州都督都是整个文书行政运作的核心所在,所有来文均先经其审阅过目,然后进入处理程序。而各种文案的处理,最后也须经都督审批,方得以成立。可见,整个文书行政运作中,都督掌握着其中首、尾两个重要环节,体现的不仅是权力,而且也是责任担当,地方长官在地方行政事务工作中的作用与地位于此不难想见。

唐代符文与解文还有一个共通的特点,即骑缝背面不仅有官员签署押字,还多钤有官印,此为其他公文所无,值得重视。如吐鲁番巴达木二○七号墓所出《唐调露二年(680)七月东都尚书吏部符为申州县阙员事》③荣新江等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中华书局,2008年,图、文第82、83页。,第14-15行骑缝背除押“己”字,尚钤有“东都尚书吏部之印”一方,“己”实时任吏部员外郎的魏求己,因符文归其负责,故缝背由其签字押署。至于解文,骑缝背钤印情况极为普遍。如前揭开耀二年蒲昌县解文,骑缝处有“礼”字签署,并加盖“蒲昌县之印”一方。“礼”即为时任“主簿判尉”的庞礼,因解文主典由县尉担任,故庞礼以“主簿判尉”的身份在缝背押署签名。又开耀二年前后的天山县解文,缝背残剩“天山县之印”一方,惜押字残缺不明。又开元二十一年高昌县解文,骑缝背押“庭”字,并盖有“高昌县之印”。本件署明县令为“沙安”,县丞为“才感”,“庭”,李方先生推测为县尉,诚是④李方:《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第197~198页。。不过,“庭”之所以在缝背押署签名,乃是因解文由其具体负责之故。又开元二十二年高昌县解文,骑缝背面盖有“高昌县之印”一方,并押署“庆”字,“庆”即正面解文所署“登仕郎行尉白庆菊”。可见解文缝背押署签字者多为县尉。当然,如果县尉因公外出,不在县衙,解文的草拟及相关签署,则由其他官员负责。如前揭阿斯塔那五〇九号墓所出唐开元二十一年天山县解文中,第4行记“开元廿一年闰三月八日尉在州”,表明县尉“在州”,本人不在县衙,故此处没有县尉的签署。又本件骑缝背面钤有“天山县之印”,并押“守”字,此“守”显然不是天山县尉的签署。李方先生根据其他相关文书,推测“守”为县丞,颇有道理。我们还注意到,尽管此件解文可能由县丞而非县尉草拟并签署,但第4行主典签署处仍然要标明“尉”字,说明这是解文的一种固定书写格式,也是其有别于其他官文书的一大特征。

了解唐代解文缝背钤印并押署的这一特点,对认识相关文书亦极有帮助。如吐鲁番阿斯塔那二三〇号墓所出《唐文明元年(684)高昌县准诏放还流人文书》,由两件残片缀合而成,存4行文字,兹录文如下①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肆卷,第69页。:

(前 缺)

2 一人流人准诏放还

………………………………………………………………………………………………………

(中 缺)

4录事 唐智宗

(后 缺)

据题解:“本件有朱印,文为‘高昌县之印’。骑缝背面有印一方,并签署‘仁’字。”②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肆卷,第69页。可知本件骑缝背面既有钤印,又有押署,这与上揭唐代解文的特点完全一致。再从文书书写格式看,第3行“文明元之后,第4行紧接为“录事唐智宗”的签署,这种书写格式也仅见于解文。根据本文开篇所介绍的唐代县申州解文格式,再结合正文中所论列的各种解文,可以发现,解文纪年月日处,为主典县尉的签署,其后相继为录事、佐、史,这是一种固定的书写格式。本件第3行后缺部分,实为某月某日及县尉某的签署,录事签署后,则为佐、史的签署,可惜已残缺不存了。根据这两点分析,可以初步确认本件文书的性质为“解文”。至于其申上机构,据第2行“流人”的相关记载,当为西州都督府法曹③关于地方州府流移人事,具体归哪个部门负责,未见相关典制文献记载,然吐鲁番所出《唐开元十九年(731)正月西州岸头府到来符帖目》记有“法曹符为移配流人”,又《唐开元十九年(731)正月至三月西州天山县到来符帖目》记有“法曹符为反逆缘坐移配匠处不在放限事”,可见此类流移人归法曹所管。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213、217页。。本件可重新拟题为《唐文明元年(684年)西州高昌县申为流人准诏放还事》。

关于本件解文骑缝背面“仁”的签署,李方先生推测“仁”是高昌县令或县尉④李方:《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第185页。。我们认为,文书性质既已确认为解文,则“仁”当为高昌县尉,而非高昌县令。

李方先生《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一书,参据大量吐鲁番出土文书及相关传世文献,对唐代西州各级官吏的任职及其年限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与考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研究成果。本文上述有关吐鲁番所出唐代解文的粗浅分析与考辨,可在李方先生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作出若干增补:第一,开耀二年(682)及其前后的西州都督“乂”、景龙三年(709)的西州都督“倩”、天宝某年的交河郡都督“白”;第二,开耀二年(682)及其前后的法曹参军“□仁”;第三,文明元年(684)高昌县尉或县丞“仁”;第四,开耀二年(682)蒲昌县录事“翟欢武”;第五,天宝某年天山县录事某、佐裴小寿、史张某。

以上对唐代解文处理程式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若干粗浅探讨,从中不难看出,此类文书不仅有固定的书写格式及其用语表达,而且各级官吏的签署也具有程式化特点。考察并揭示此类文书的形态及其相关行政运作,不仅有助于深入认识唐代地方行政管理体制,而且还可从中获取若干此前未知的州、县官吏新信息,同时对今后此类文书的再整理与研究,亦有某些参考借鉴意义。

作者附记:本文原题《吐鲁番出土唐代解文杂考》,由乐洵先生翻译成日文,收载于荒川正晴、柴田幹夫编《シルクロードと近代日本の邂逅:西域古代資料と日本近代仏教》(东京勉诚出版社,2016年)。今在中文本基础上重加修订,并改题为《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唐代解文杂考》,刊发于《吐鲁番学研究》。谨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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