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的非常设机构:一种政府治理的实质主体
2019-01-30冉章文
冉章文
【摘 要】随着运动式治理盛行而产生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以其权威的决策、及时的指导、密集的资源,在横向上实现了最大程度的政治动员,加强了对社会重要事项、复杂问题的有效治理。囿于官僚机构的特性,本应阶段存在的非常设机构普遍难以撤销,并不同程度地自我扩张,对体制内行政主体的合法职权形成挑战,影响政府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政府治理;非常设机构;自我扩张
2019年,一则 “徐州市常务副市长王剑锋职务调整中被任命46个组长、主任等职务”的消息受到社会热议。无独有偶,根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湖南石门县某乡2012年一次性成立了38个工作领导小组;某省副省长要求辞掉200多个“组长”兼职。这些事例说明,非常设机构在我国政府治理中大行其道,成为普遍现象。政府面对专门任务时,若不成立某领导小组、工作专班、议事协调平台,就难以统一认识、凝聚资源、落实责任。非常设机构常设化,各种领导小组在各级政府扎堆,已无法作为一个人事任命的社会话题一笑而过,而应将其作为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一种独特机制,加以关注和研究。
一、非常设机构的基本概念
新制度主义认为,“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才是至关重要的”。[1]从组织的角度说,非常设机构是一种临时的组织形式。
本文所称非常设机构,是沿用《国务院关于非常设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国发〔1988〕56号)文件中定義,指党政机关为弥补常设机构职能不足、协调某项特定任务、推进各种重要政策,在常设机构之外设置的跨部门或跨地区的综合性议事协调机构。机构形态包含了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工作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一般呈现为“X领导小组+X办公室”的形式。
学者从多维度提出非常设机构的分类:如吴晓林根据存续时间分为“常设性长期性小组”和“临时性短期性小组”,根据协调跨度分为“党内”和“党政”两类,根据设置源流分为“上下同构型”、“权责自属型”。[2]爱丽丝·米勒通过对我国党中央层面研究后,提出可依据“负责人的政治地位、隶属关系、处理永久性任务或一项具体的临时任务”三个标准分类。[3]
但无论怎样区分,国内这些非常设机构,同样具有“统一领导、高位推动、专事专班、党政联合、权力集中”的典型特征。
二、非常设机构的出现
1958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各小组的通知》正式发布,明确指出:“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部署在书记处。”[4]肩负“以党帅政”任务的领导小组走进中国的政治过程。成立跨部门领导小组来实施重大任务,从此成为我国治国理政中的一种普遍方法。如1985年成立防总,1990年成立纠风办,1991年成立的编制委员会、综治委、“双拥”领导小组,2000年成立西部开发领导小组。
非常设机构以临时组织身份成为政府治理的常态主体,成为一种合法合理合情的体制机制,具有其独特功利逻辑。
1、政策驱动,上下同构
我国上下级党政组织在机构、职责设定上,呈现“上下对口,左右对齐”的形态。如1962年中央指示“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可以如同中央一样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成立财经小组,加强财经工作和调整工作的领导”。下级机关或被上级明文要求,或主动对口成立相应机构,为非常设机构层级数量的增长提供制度依据。
2、功能驱动,有益作用
当前我国仍处于改革转型过程中,机构改革尚不完善,政府条块分割的体制,造就了“几顶大盖帽管一顶破草帽”、管理环节多、职能交叉重叠多的局面。单一部门面对复杂事务的局限性,需要一个系统机构来协调行动,为非常设机构提供了类别数量上的伦理支撑。
3、环境驱动,易增难减
当前,社会治理面临很大的风险与挑战,面对于行政环境日新月异,政府内部治理体制往往更加固化。为了灵活应对外界环境的变化,正式机构的设置相对审慎而滞后,如先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再转为委员会。非常设机构作为解决新问题的应急处置手段,为非常设机构的长期存在提供客观依据。
三、非常设机构的运作与发展
斯科特在《组织理论》中对组织发展的主流范式进行了梳理,根据理性系统理论视角,理性的正式结构被认为是协调和控制运作活动的最有效方式。但面对日趋复杂分化的社会关系网络和更多的跨边界协作需求,正式结构组织往往带来仪制与效率之间的尖锐冲突。“偏重制度规则的组织,就会通过正式结构与实际运作活动分离的策略,来保护体制免受技术活动的不确定性的冲击”。非常设机构的运作和发展正体现这种动态适应过程。
1、政治调试上高位推动
学者认为“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政权在党和政府中的组织方式。”在国内治理生态下,通过红头文件任命的组长/总指挥/主任所获得的授权,超越其一般意义上的党内分工和行政分管职责,可以充分运用领导权威,强化政治动员和规则调适,实现权力高度集中、指令精准下达和监督及时兑现。
对于小组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直接面对领导重视的反应效率,远高于面对于群众或兄弟单位。工作不推不动,领导一抓就灵,非常设机构通过领导集权,统一了政策出口,树立了自身的权威性。
2、行政协调上条块结合
大国治理是我国治理的现实基础,“运动式治理模式是国家治理资源贫弱条件下的理性选择”。“条块分割”下,处于不同位置的政府部门拥有的资源及事权不均衡,需要反复发起各种专项治理活动,借力打会战。
但在科层组织中,组织整体目标必须面对碎片化的部门利益,各部门对同一专项治理活动贯彻力度不同。因此需要设立办事协调平台,构建一种新组织绩效关系,打破原科层结构。非常设机构往往横跨多个部门、区域,具有强大的资源动员能力、权力基础、政策空间,实用性高。
3、事务操作上自立自强
非常设机构具有清晰的运行机制,以保障发挥功能:一般事务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办事机构名义下发;重要事务由领导小组办公会研究,形成纪要下发;特别重大的形成一致意见后,报更高层面讨论决定。这类机构的人员、职权建立在对正式机构的定向选择之上,一经成立即可对跨部门综合事务发挥强有力的作用。
根据官僚行为增长论,官僚机构的目标是机构规模的最大化。为了应对“任务重要性缓解——边缘化——任务结束——机构终结”的可能结局,非常设机构往往勇于担当,不断树立更新更高的任务目标,以图长期生存;或是不断充实自身的行政资源和运转体系,由虚转实成为正式部门。
四、非常设机构常设化的风险
议事协调机构的出现,化解了科层治理和运动式治理的困境,但由于对这种“一贴灵”模式的路径依赖,导致非常设机构常规化的现象,侵蚀了常设机构的法定职能,并可能带来风险隐患:
一是降低公共管理的投入产出比。从以往大事靠小组,到现在凡事立小组,并且只见成立不见撤消,导致机构不断膨胀,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和行政效率的衰减。二是损害党和政府威信。部分非常设机构职能虚化,一纸授命之后再无声音,还有一部分职能弱化却风采依旧,简报、例会从不落下,分散了领导干部精力,影响党政机关的严肃性。三是不利于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非常设机构作为一种超常形式,它们的存在会助长“惟上负责”的权力支配体系,影響政府建立权责清晰的运行机制。
近年来,非常设机构作为政府治理的实质主体,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似乎只有通过成立专门小组才能获得更多的行政资源,推动政策落实,有效开展攻坚。但这种“万金油”式的管理方式,在简单易用的同时,仍需警惕其副作用。
【参考文献】
[1] [美]詹姆斯·G.马奇,[挪]约翰·P.奥尔森.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M].张伟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1.
[2] 吴晓林.“小组政治”研究:内涵、功能与研究展望[J].求实,2009(03):64-69.
[3] Alice Miller, The CCP Central Committees Leading Small Groups. The China Leadership Monitor, Fall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