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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思考
——以深圳龙岗传统舞蹈项目为例

2019-01-29陈小媚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舞龙麒麟民俗

陈小媚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馆,广东 深圳 518172)

自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起,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始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已有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体系,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细化为: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曲、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等十大类别,这种划分为开展非遗项目的普查和申报工作提供了便利,但在保护工作实践中却容易因此而忽视了各项目之间固有的内在联系。非遗文化的多样性、丰富性特点离不开特定的生态环境,离不开整体性保护原则。“整体性就是要保护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也包括传承人和生态环境”[1]。非遗文化植根于民间,在城市化进程中,于不同的时空流动中前行传承发展于城市。民间与城乡、城市的空间的变化,决定了文化土壤的变化。在新时期的城镇文化发展空间中,“对具体文化事象的保护,要尊重其内在的丰富性与生命特征。不但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及其有形外观,更要注意它们所依赖、所因应的构造性环境”[2]。生存环境的改变会使文化改变,如何在城镇化背景下,在公共文化服务政策的引领下更好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成了城市非遗所面临的问题。

在这方面,深圳市龙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效斐然,截至2018年上半年,共有26 个项目被列入龙岗区各级非遗名录,包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 个,省级5 个,市级8 个。其中传统舞蹈项目共有10 个,包括了4 个省级项目,分别是“坂田永胜堂麒麟舞(国家级)”、龙岗舞龙”、“龙城舞麒麟”和“平湖舞纸龙”,而且它们均得到了很好的宣传和展示平台。但作为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传统舞蹈除了其表演形式外,还承载着很多文化内涵,如龙的颜色与五行、方位、龙的造型与制作材料等都代表着不同寓意。龙是中华民族的象征和图腾,麒麟也是炎黄子孙所崇拜的瑞兽。现在的传承有过度重视表演技艺,轻忽了其背后蕴含的民俗意义的倾向。

从渊源上看,舞龙是一个由祭祀活动衍生而来的表演艺术,早在汉代就有了成熟的形态,据汉代大儒董仲舒的《春秋繁露》记载,在四季祈雨的祭祀中就有了舞龙。麒麟的传说也历史悠久,传说麒麟出而圣人现,孔子出生前就有麒麟降世,而舞麒麟则与客家人的南迁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民俗语境中的传统舞蹈与城镇中的现代艺术表演的审美需求存在巨大差异,“舞龙”、“舞麒麟” 扎根于民族民间、民俗、民间信仰的土壤中,古时是求雨、动物崇拜,今天依旧活跃在民间的祠堂开光、春节祈福等活动中,仍具备部分的驱邪功能,作为沟通人神的中介角色而存在。民众在娱乐、互动、互助的形式中共同完成仪式过程,在审美、娱乐、娱人、娱神中获得精神共振。而城镇的传统舞蹈项目更多的是在视觉、技巧、娱乐、声光电的效果中呈现出来的现代表演艺术形式,以技艺高超、形式多样等标准的舞台表演形式来满足民众审美需求。

如今,常有的保护方式是以肢体动律、文化元素创作一个舞蹈、一个剧,以创新创作代替当前的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形式。常有把 “舞龙”、“舞麒麟”视为同一概念或以某种纯粹的“舞”的标准来进行艺术创作与表演。传统舞蹈项目中的“舞”、“技”、“仪式” 的形态中蕴含丰富的文化内涵,舞麒麟中“舞”的动作其实也是传统文化礼仪中的行礼,其姿势、幅度、高低等传递着尊敬、孝悌等信息。如果追求单一性如“技”或“艺”的表现形式,可能会导致保护方式、保护政策制定偏离非遗整体性保护原则。因此必须先对项目保护传承有正确的认知,深刻把握对背后的传统文化基因。如舞麒麟与麒麟舞,“舞”字位置前后的不同,其概念、涵盖的内容、范畴、民俗意义完全不一样。非遗定义、名称使用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着媒体、新闻工作者的传播、普及推广。

目前“舞龙”、“舞麒麟”、“平湖纸龙舞”依旧活跃在各地的节庆活动和民俗活动中。根据走访了解,当前平湖社区“平湖纸龙舞”表演仍与民俗活动保持着紧密联系,除了考虑到成本与手工制作技艺的保存,省去“化龙”环节外,春节期间的民俗演出仍基本遵循特定仪式。在传统舞蹈项目中虽有部分脱离了原有的民俗活动,但在其展演、表演中仍继承着传统的套路。如”坂田永胜堂舞麒麟”“龙城舞麒麟”在表演前有三项仪式:拜祖、点睛、采青,之后才开始表演,这其实就把舞麒麟同一般的娱乐性表演分开了。仪式代表了一种社会价值体系或者具有特殊意义的行为方式。而民间信仰与风俗的神圣性很大部分就是由这些仪式性的内容来展现,并在潜移默化中成为规范民众行为的一种准则。

城市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发展工作,更多的以城市舞台展演、竞技舞台、展会展示平台为主,对民间习俗、信仰相关的内容有所轻忽。以深圳市龙岗区传统舞蹈类“龙岗舞龙”项目保护为例,区政府投资1 亿建立了以龙为主题的旅游景区,为“龙岗舞龙”为主的几个传统舞蹈项目的普及、 推广在资金上提供了有力支持与保障,资金扶持力度是够的,对舞龙承载的民俗内涵的挖掘和保护则有待加强。

目前舞龙的表演空间一般是在各级公共文化广场、社区街道文体服务中心场馆、临时搭建的庆典活动表演舞台等地,有别于其原有的祠堂庆典、神诞的演出空间;从表演的功能看,以前多为强身健体、驱邪开光、娱人娱神等民俗意寓;从时间上看,城市传统舞蹈表演时间多集中在一年一度的非遗日、节假日、周末以及定期的比赛等,传统舞蹈项目原有的表演空间,多集中在民俗节日、 节气、神诞、祠堂庆典等。传统舞蹈的表演方式随着城市化进程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很多的表演程序、仪式也已慢慢简化甚至消失。

传统舞蹈项目作为表演艺术,从孕育民俗与民间信仰的母体剥离而作为单独的基因元素存在,其基因的传承、承载、传播功能却并未丢失。近年来,某些项目在国家级的竞技型比赛中屡获佳绩,宣传作用明显,但其本身所承载的文化特色与精神内涵却慢慢在削减。这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 所强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免受去语境化”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同时,以人为本,关注传承人群体的整体性保护工作是新时期非遗工作的重点。在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中,我国已有一套规范的流程,但非遗代表性传承认定的标准也存在有待改进之处,如在群体性的表演人群中仅对单独个体的认定,或者在几位技艺出众的代表性传承人中进行竞争选拔的认定方式。或可从传承人的层面上思考表演类项目的群体、整体性保护。

舞龙、舞麒麟是一个整体,除了省级非遗项目外,还有横岗街道、园山街道、坪地街道等十几支大大小小的麒麟队。它们的表演通常要十几人甚至几十人的密切协作才能完成,不仅包含了表演人员,还有器乐演奏员,武术表演人员以及与其他辅助工作人员。在非遗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传承工作中,传统舞蹈项目的舞龙、舞麒麟把一个团队中的一两个人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能发挥其领头羊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却也易引发矛盾造成纠纷。在对舞龙、舞麒麟这样需要团队传承的非遗项目进行保护的实践中,如何建立一套具有针对性的不同技艺技能的传承人认定、评审原则、退出机制是亟需解决的问题[3]。对需要团队才能传承的项目,对传承人的认定应突出团队传承原则,注重团队整体性的保护,在给予优秀人才个人荣誉的同时兼顾团队的集体荣誉和利益,确保非遗传承工作更加有效的开展。

另外,在认识到舞龙、舞麒麟这些传统舞蹈项目与民间信俗有着紧密的共生关系后,就应该理解过度的商业开发对这些项目的伤害。舞龙、舞麒麟作为从民间信仰和民俗活动演变而来的一项表演艺术,如果在保护当中不能遵循“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以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过分拔高使之与民俗母体分离,也可能会产生揠苗助长的反效果。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的文化,保护非遗的核心是人,需要鲜活的个体作为传承者与接受者的共同传承。对于传统文化接受者的传承群体,可加大力度全面推广、培养参与、欣赏群体。如以课堂进校园、第二课堂、选修课等形式纳入课程计划,延续、发挥其强身健体的功能。以美育功能在文化层面进行造型美、技艺美、艺术美等在制作技艺、工艺美术、传统舞蹈上进行挖掘开拓推进保护传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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