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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湘黔边区苗族国家认同意识转向的政治变量考析

2019-01-29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民族区域湘西苗族

胡 晨

(吉首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民族的国家认同意识,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可变的量,它会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在民族的文明进程中,只要所需条件具备,加之机缘巧合,民族的国家认同意识就会不可阻挡地发生变化,即其显性正变量①显性正变量:指能够促使民族国家认同意识从不认同走向认同方向的变量。可以转变为显性或隐性的逆变量②显性逆变量:指能够促使民族国家认同意识从认同走向不认同方向的变量。;同样,其显性逆变量也可以转变为显性或隐性的正变量,这两种变量不仅可以“正逆互转”,同时,其自身还可以发生强弱变化。建国以来,湘黔边区苗族的国家认同意识明显地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即由清代的激烈武装抗争,民国时期与国家中心的疏离,到新中国时期对党和国家的积极拥护和衷心热爱。何以在短短数十年内,苗族同胞的思想意识会发生如此天翻地覆的巨变呢?本文将重点从社会政治的角度,探索其主要原因,寻找其内在规律。

一、明清“治苗”政治策略的反思

国家认同意识的研究当介于社会心理学研究与社会政治研究之间,但我们却认为,它与社会政治联系得更为紧密一些。民族的国家认同意识如何,直接与国家或地方的社会稳定紧密相连,因此,在我们探索苗族国家认同意识的时候,决定首先从社会政治的角度展开。

要真正探索建国后,湘黔边区苗族国家认同意识转变的政治原因,恐怕得将目光投射于明清时期,以便从历史的教训中吸取精华。据历史文献记载,苗族与中央统治集团的公开武装对抗,最早发生于明朝嘉靖时期,著名的龙求儿起义可以视为苗族武装抗击封建王朝的起点。自此之后的明、清时期,苗族对中央王朝的反抗活动可以说是越演越烈。

为了消除苗族与朝廷的敌对情绪,平息苗族群众的反抗,明清时期的封建统治者不仅在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从社会实践的角度进行思考。许多学者和历代大大小小的官吏们,也确实拿出了众多的实施方案,然而概括起来,可以归结为“剿”、“抚”二字。他们或重在“剿”,或重在“抚”,或剿抚兼用,但无论怎样,其结果都难以让人们满意,以至于在如何处理苗族的问题上,统治者们确实有一种山穷水尽之感。乾隆时期的朝廷钦差大臣富察·明亮曾说:“楚省凤凰、永绥、乾州三厅,地方辽阔,苗情诡诈,向称难治。”当时的湖广提督鄂辉也说:“惟有将撤出苗地内塘汛之兵,即于厅城四面紧要隘口添建碉卡,驻以多兵,用为屏障。”①参见(清)明亮:《请改凤、乾、永三厅为直隶厅……》;(清)鄂辉:《会筹苗疆修城筑堡驻兵疏》;《永绥直隶厅志·艺文门·卷四》,同治七年刻本。

今天,在我们看来,统治者们所谓的“剿抚”策略,原本就离开了解决问题的正道,因为无论单纯的剿、抚或剿抚兼用,都不能真正消除与化解苗族国家认同进程中的逆变量影响,本质上就是视苗族百姓为他族或异族,完全站在尖锐对立的立场上去思考,而不是真正的“民胞物与,一视同仁”,思考问题的整个出发点错了,所得出的结论自然是南辕北辙,适得其反的。

“剿”指的是军事镇压,“剿”的结果只能是增加民族仇恨,此已无需多言。至于“抚”,自然是指对苗族的优惠与怀柔性政策的实施,它似乎是治理苗族问题的好办法。清王朝在“抚”之一道,不可谓不用心。在政治上,承认土民的政治地位,土民“登衽席”。在经济上,清王朝通过减免田赋等方式表达对土民的认同。[1]在文化上,建立地方官学的同时,还在改土归流地区广设义学,令少数民族子弟入学读书,并从州县学中选择“老成谨慎、文品兼优”的生员担任教师。少数民族子弟若能通晓文理,即准参加童生试,酌取入学,并保证他们的入学名额不被挤占。[2]为何清朝政府“抚”了那么久,还是不能真正解决苗族国家认同逆变量的转变问题呢?对此,清朝学者高登云曾提出过自己的看法:

今之官苗疆者,必以抚苗为重,即督抚之告诫官苗疆者,亦必以抚苗为亟。抚之云者,虑其不得所安而必叛也。而不知不抚不叛,愈抚愈叛,抚之不重,则叛之者犹少,抚之重,则叛之者更多,抚之不亟,则叛之者犹缓,抚之亟,则叛之者更速,盖苗诚可抚也。而殃苗者则不可抚。今之抚苗者,非抚苗也,抚殃苗者也,抚殃苗者,是使苗叛也,使苗叛者,亦即自谓能抚苗者也。殃苗者谁?苗官也。苗本不敢叛,有殃之者,以激其愤,而乃启其叛之情矣。抚殃苗者谁?汉官也。苗官何敢殃苗,有抚之者,以假其权而乃纵其殃之势矣。[3]

在高登云看来,“抚”之所以失败,原因是实施“抚”的人错了。让“殃苗者”去抚苗族百姓,除了给苗族村寨带来新的伤害之外,他们还能做什么呢?那么,为什么要派祸害苗族的“苗官”去抚苗呢?根子则在“汉官”身上,由于这些汉官既不懂苗语,也不知苗情,完全听“苗官”的转述,结果就只能“以假其权而乃纵其殃之势矣”。

客观地说,高登云的这番论述,确实抓住了“抚苗”政策何以失败的重要问题,其分析也确实有一定的道理。试想一下,当实施“抚”的人本身就是祸害苗族的人,那么,经过这帮人的手,其“抚”必然会发生变味,甚至使得“抚”也成为一种新的伤害,这样的“抚”是根本不能解决问题的。纵然这帮子“殃苗者”暂时不敢祸害苗族百姓,但由于他们在苗族人民心中所留下的影响恶劣,必然会让被抚者产生某种畏惧感或仇恨心理。这种主观心理上的仇恨与畏惧越强,其所造成的伤害也就越深,又怎么能真正解决问题呢?

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由于历史的局限,高登云其实并没有真正发掘出“剿抚”政策失败的根本原因。如前所述,明清政府对治理苗族的“剿抚”政策之所以失败,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制定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本身的错误。无论是“剿”也罢,还是“抚”也罢,“剿者”“抚者”与“被剿者”“被抚者”之间,始终横亘着一堵无法逾越的高墙。“剿者”“抚者”始终高高在上,而“被剿者”“被抚者”却始终处于弱势,是卑弱的群体。这种客观的不平等关系,常常会使“抚”的种子长出仇恨的苗。

换一个角度,如果我们从心理学的角度看问题,当苗族群众被“剿”的时候,对于这些剿杀自己亲友同伴的人,其内心深处除了痛苦之外,就只能是仇恨。而在他们被“抚”的时候,虽然也确实得到了一些物质上的好处,但在其内心深处却始终也摆脱不了被施舍的屈辱感。他们会认为,天下本没有免费的午餐,因而在他们“受抚”时,自然会提高警惕。这种再平常不过的心理活动,在统治者看来,就是“狡诈多疑”。当双方都无法相信对方的时候,“抚”的措施是无法真正解决民族内心深处的隔膜与仇恨的。

再则,“抚者”相对于“被抚者”而言,始终只是“他者”,既不熟悉“被抚者”的社会生活,也不了解“被抚者”的思想情感,更不理解“被抚者”的民族文化,因此在其“抚”的过程中,难免会因为这种“陌生感”而导致出现众多的错误,这些错误中的任何一种,都有可能撕裂“被抚者”内心的伤口,从而增加他们的痛苦感和仇恨心理。因此,我们认为,清政府“剿抚”政策的失败,不仅是让“殃苗者”去“抚苗”的问题,而且制定“剿抚”政策的出发点也存在着巨大的缺陷。也正是因为这种缺陷的存在,才导致明清四百来年,苗族武装反抗之火一直此起彼伏,始终燃烧不熄。

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落实

历史已经证明,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剿、抚”政策是绝对行不通的,那么应该制定一种什么样的政策,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民族国家认同意识的逆变量的方向呢?

中华民国时期,政府也深刻意识到民族融合的重要性。孙中山先生就为践履这一概念而做出了很多艰辛的努力。在他看来,要实现民族的融合,首先就得强调各民族的平等共存,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鼓励少数民族自治自决,并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促进思想解放,进而推动社会发展。要尽可能地在这种帮助中促进民族的融合与同化,最终实现国家的独立强大这一目标。1927年,蒋介石成为中华民国总统。他一直以孙中山的学生自居,自然在继承三民主义以及孙中山的民族思想方面,都有所表现。在民族方面,蒋介石专门成立了中央管理少数民族的机构“蒙藏委员会”,强调民族平等、民族自治、民族参政,主张“五族共和”。同时,也帮助开发边疆民族地区,加强其建设发展的力度。其根本目的也与孙中山差不多,就是要实现民族同化,国家发展强大。

这一时期,民国政府对西南边地的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也非常关注。他们的经营大致可分三个阶段:首先是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其次是认真调查边地情况;再次是注重经济开发。就湘黔边区苗族聚居区的建设与开发而言,则主要表现为对乡村农业的扶持和工矿业开采的支持。如贵州安顺苗族地区于民国年间就引进过“黔农2号”和“黔农28号”这两个新品种,推广面积分别为835亩和620亩,亩产量分别为317.5公斤和310.5公斤。亩产量比当地品种增加38―50公斤。[4]工矿业开采方面,政府专门任命富有实干精神的吴鼎昌为贵州省主席,他亲手建起的“贵州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几年内,年年盈利。“公司成立后,发展极为迅速,到1942年左右达到其鼎盛时期,拥有29个下属生产单位,员工4480余人,生产设备总值达7.08亿元,月生产值5200余万元,资本总额占全省工业资本总额的52%以上,成为贵州历史上最大的近代企业集团,控制了贵州的主要经济命脉”,[5]为贵州省的经济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这些举措在今天看来,尤其是与当今政府相比,显得微不足道。但如果我们能历史地看问题,就会发现,民国时期的这一系列的政治举措,对于缓和当时民族之间的矛盾,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对外,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也确实有着一定的作用。尤其是孙中山提出的少数民族自治自决,虽然限于当时的种种条件没能开展,但对新中国民族政策的制定,有很大的启发意义。新中国政府正是沿着这条正确的道路,同时开拓了新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从而真正促进了湘黔边区苗族国家认同意识的正向转变。

1950年9月16日,新中国成立不到一年,毛泽东同志在《关于区域自治问题的批语》中就曾指出:“区域自治问题,牵涉很广,有西藏、青海、宁夏、新疆、……贵州、海南、湘西等处,有的须成立内蒙古那样的大区域政府,有的须成立包括几个县的小区域政府,有的是一个县或一个区的政府,疆域划分,人员配备,政策指导,问题甚多,须加统筹。”[6]这段批示于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新政策的制定有重大意义,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这一新政策的贯彻落实。

也正是在这样的民族政策的春风中,湘黔边区地区级的民族自治区、自治州陆续得以成立。湘西苗族自治区作为中国第三个地区级的自治区便在1952年8月6日正式宣告成立(此前有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区、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区),1954年2月,湖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关于改湘西苗族自治区为湘西苗族自治州的决议》,并报国务院予以批准。1955年4月28日,湘西苗族自治区更名为湘西苗族自治州。随着土家族被国务院认定,1957年9月6日,国务院第57次会议正式通过《关于设置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撤销湘西苗族自治州的决定》。[7]同一时期的贵州省,在中央民族访问团的帮助和指导下,1951年首先在原炉山县的凯里镇建立了相当于区级的苗族自治区。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经政务院批准,全省先后撤县成立了炉山、雷山、丹寨、台江等苗族自治区,……1955年上述自治区改为自治县。1956年4月,撤销贵定、镇远、都匀三个专区,设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改两州所辖的雷山、台江、炉山、丹寨、罗甸、惠水6个自治县为县。同年11月,撤销松桃县,设置松桃苗族自治县。[8]

随着我国各地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以及其他民族政策的落实,不仅是湘黔边区的苗族群众国家认同意识发生巨大的转变,全国其他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国家认同意识也同样发生了巨大的转变。明清以降积淀起来的民族仇恨开始烟消云散,民族与国家之间的暴力对抗行为也已迅速冰释,一种良好的国家认同意识开始在各民族人民心中扎根、长叶、开花、结果。“民族大团结”已经成为强劲的春风,温暖着中华大地,也温暖着五十六个民族的心。

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的机关,行使自治的权利。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新中国重要的政治制度之一。列宁曾高度地赞扬过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施。他说:“凡是国内居民生活习惯或民族成分不同的区域,都应当享有广泛的自主和自治。”[9]而且,列宁还认为:强调和维护民族区域自治,“所维护的并不是自治‘权’而是自治本身,把它当作具有复杂民族成分和极不相同的地理等条件民主国家的一般普遍原则。”[10]在这里,列宁强调了民族区域自治是建立民主国家的标志性的政策体现,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政治制度,离开了它,也就意味着离开了国家的民主性。而建国以来近七十年的历史足以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完全符合中国历史,符合中国国情,符合中国各民族社会政治需要。较之我国历史上各王朝的民族政策而言,都具有无比的优越性。

我国也有一些学者谈论过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价值问题,认为它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方面有着巨大的价值。具体来说,它能保障“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保障各少数民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以及“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内部各民族平等权利”。[11]这些价值评判是十分恰当的,也是正确的。但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施何以能够消除民族之间的隔阂,化解数百年来积淀下来的民族仇恨呢?

我们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施,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它不像历代封建王朝的“剿”、“抚”政策那样,始终将中央王朝与少数民族分隔开来,甚至对立起来,而是实打实地深深地渗入到民族群众的心中,也极大地提升了各民族的社会地位,使各民族处于平等的社会状态。区域自治,在某种程度上说,也就是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管理者是经过全体群众民主公选出来的本民族的优秀代表,这样,即避免了旧时的那种管理过程中的民族隔膜和民族对立,也避免了管理上的陌生感。同时,原先那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关系早已不复存在,因为民族区域自治的管理者是本民族的优秀代表,他们与群众之间只是代表与一般的关系。有了这样的认识,各少数民族自然就会在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下享受到社会的平等、自由、民主、公正等等社会权利,历史上所产生的民族隔阂自然就会因为现状的改变而逐渐消除,旧时的民族仇恨也自然会渐渐化解,而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的民族关系便自然的建立起来。

三、民族干部的培养与使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解决好民族问题,物质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好,精神方面的问题也要解决好。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错误思想观念,增强各族干部群众识别大是大非、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思想渗透的能力。民族地区的好干部要做到明辨大是大非的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的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的感情特别真诚。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优秀的要放到重要领导岗位上来。[12]由此可见,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不仅与民族自治有关,也与社会发展、国家进步有着紧密的关系。因此,它已经超越了干部使用本身,成为国家政治的一项重要的政策。

建国以来,在湘黔边区苗族聚居区不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同时,也特别强调苗族干部的培养与使用。1950年12月,刚成立不到一年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就在《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指示》中,就特别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并提出要设立民族学院,不定期地举办民族干部培训班,有计划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同时还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由该地人口较多的民族干部担任,人口较少的民族干部可任副职。还要求省、地、县政府各部门,根据这一指示,拟定相应的计划和办法,从而使之落到实处。自此之后,直到今天,这一基本的政策依然不变。[13]

湘西州也同样如此,1953年,湘西苗族自治区刚成立不久,苗族干部的使用就由1952年的402人增加到911人,全区21名正副县长中,苗族干部占了10名。自成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来,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与使用一直不变。按2005年末的数据,全州党政、国有企、事业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55140人,占干部总数的79.85%。现在自治州州级领导干部中,有 27名少数民族干部,占总数的67.5%,正副县处级干部中,少数民族有576人,占总数的74.32%。当然这些少数民族干部数据中,有一部分系土家族干部。但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湘西州少数民族干部的使用也同样是按照人口比例进行的。如2005年底,湘西州总人口为268.34万人,少数民族人口为200.86万人,占总人口的74.85%。其中土家族110.59万人,占41.21%,苗族88.61万人,占33.02%,[7]而少数民族干部的使用基本上也是按这种比例启用的。

在民族干部的培训方面,湘黔边区政府都非常重视这一问题。就贵州省而言,除了有专门的贵州民族学院(今贵州民族大学)外,还有各自治州的民族院校,这些高校都不同程度地担任着贵州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和培训的任务,除此之外,各级政府还不定期地开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有针对性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以提升少数民族干部自身的素质和能力。湘西州也同样如此。湘西州境内的吉首大学虽然不是专门的民族院校,但也同样肩负着为湘西州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重任。在其机构设置上,吉首大学还设有专门的少数民族干部专修、培训部,是日常的处级培训机构。自吉首大学建校以来,已经为湘西州培养了近十万名的高级专门人才和少数民族干部。有人曾做过这样的调查统计,今天的湘西州党政干部中,有百分之五十,大中小学教师中有百分之七十,各级医院的医生、护士中有百分之六十都来自于吉首大学。如果再加上各级政府所组织的短期的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我们就足以了解湘西州也像贵州省一样,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与使用,并使之落到实处。

毛泽东同志说:“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14]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在于民族的平等,而这种平等的基本表现就是少数民族能够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处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工作。有了这种管理的参与,才会使少数民族群众体验当家作主的感受,也才会让少数民族群众真正具备民族的自尊和自信。另外,少数民族干部本身就是党和国家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要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转化为各族人民的社会实践,促进国家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就需要大批具有高素质、高水平的民族干部去进行宣传、组织和领导。如果只是表面上高喊民族区域自治,而在实际行动上,又不允许少数民族干部参与国家各级政府和本民族事务的管理,那么,民族区域自治便成了一句空话。因此说,积极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加强党的领导,维护国家的统一,坚持民族团结,实现各民族平等、互助、民主、和谐的社会关系,维护国家的稳定与繁荣,推进各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关键。

综上所述,建国以来苗族国家认同意识之所以会从原先的不认同,甚至具有民族仇恨的历史中,转变为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一种积极的政治变量,就在于新中国制定并实施了民族区域自治这一重大政策。因为这一政策以及其他相关的民族政策的落实与实施,使湘黔边区苗族群众充分感受到各民族之间的平等,感受到翻身当家作主的民主,体验到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精神,促进了苗族群众与其他五十五个民族之间建构一种和谐的民族关系的内在需要,从而使旧时形成的民族隔膜、民族仇恨等种种不良情绪统统冰消雪化。今天,苗族人民正与全国各民族人民一道,为建造社会主义新型的民族关系的春天,不懈地努力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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