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自主招生模式的发展趋势探析
2019-01-29付慧宇
付慧宇 范 鹏 秦 川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天津 300387)
自主招生改革行进于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之间,开启了中国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新篇章,在推进录取方式多元化和人才选拔方式多元化的方向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为深化我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自主招生改革是一个教育制度自我革新和演进的过程,囿于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的局限性,在思想观念、运行体制和利益格局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阻力和障碍,使自主招生制度改革和发展无法达到预期的成效。为适应我国创新性人才培养需要,深入探析高水平大学自主招生模式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成为新时代、新高考改革的新需要。
一、“自主招生”的内涵分析
1.自主招生改革的初衷和发展历程
自主招生是传统学术价值与社会多样化需求博弈的结果。自恢复高考以来,我国高校招生长期沿用全国统一招生、统一考试的方式,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和普及化,以及社会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精英阶段选才和培养方式很难简单平移到大众化乃至普及化阶段,单一的高考制度、“唯分数论”的人才培养模式不利于特殊人才和专门人才的选拔和培养,不利于中学素质教育的实施和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不利于高等学校的自主办学和特色发展。1999年2月,教育部提出“要始终坚持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高等学校扩大办学自主权”三项原则。2002年末,教育部在北京师范大学召开了自主招生座谈会,从此拉开了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序幕。[1]2003年,高校自主招生制度正式开始试行,允许部分高校从招生计划中划出一定比例的名额,以选拔那些不容易在高考中被发现的,具有创新潜质、学科特长,以及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较高的学生,至2012年全国共有82所高校具有自主招生资格。2014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出台了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对高校自主招生工作进一步加强了规范和管理。2018年自主招生高校达到90所。自主招生从设计的初衷来讲,是为了在普通高考以外开辟一条新途径,是推进高考综合改革、扩大高校自主权的、选拔优秀创新人才的重要举措和积极探索。
2.自主招生的语义内涵和法律内涵
自主招生制度关键在“自主”二字。汉语词典中关于自主的定义是:自己作主,不受别人支配。心理学中关于自主的解释是遇事有主见,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此可见,高校自主招生制度就语言本义而言,应该是由招生主体,即高校自己做主,不受其他机构支配,根据高校自身的办学宗旨和办学定位确定招生方案,并对本校的招生方案和方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负责。
法律赋予高校相应的自主权。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2]据此可知,高等学校并不是千校一面的,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应有不同的培养人才方向。该法还特别赋予了高校七项办学自主权,其中第一项就是有关招生方面的自主权,“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此项明确了高校具有制定招生方案的自主权,为高校自主招生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高校自主招生改革的矛盾点分析
1.自主招生聚焦于技术层面,尚未碰触实质性问题
高水平大学自主招生缺乏多维认同。一些试点高校在开展自主招生过程中关注点在招生的技术层面,聚焦于如何招到更优质的生源,但还没有碰触到实质性的问题,形成高校自身特色的招生评价体系的高校较少,还没有形成对社会、对基础教育的引领作用。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需求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日益显现,决定了当代高等教育必然走向功能分化,即使是一流大学也不能以一个标准来建设。但目前自主招生与高考招生在人才的选拔标准和培养目标上趋向依然相近,高校自己组织的考试,也没有突破分数决定命运的藩篱,考试成绩仍然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在高校选拔中,注重个性、注重特色、注重创新、注重自身标准的高校还很少,自主招生“不拘一格选人才”的本意尚未完全实现。
2.招生政策基于对科学和公平的保障,尚未实现真正意义的“自主”
高校是否具备独立开展创新型人才选拔的条件和能力,取决于高校自身的不断改革与发展。如果一个高校没有自身坚定的办学思想,没有坚实的改革基础,高校本身就很难形成科学的培养理念和办学特色,就不能正确理解和开展自主招生改革。目前,自主招生高校已逾90所,高校水平参差不齐,基于对招生公平的保障,高校的招生自主权还囿于适度降分。自主招生设计的初衷之一即是要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但从实际效果来看,高校自主招生的自主权十分有限。入围自主招生考生仍需参加普通高考,高考成绩须达到生源地划定的试点高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或是单独划定的自主招生参考线),省级招办才能向试点高校投档,且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该校规定的分数范围(如该校在当地投档线以下20分以内)方予以录取。也就是说,高考评价在自主招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自主招生只是给予高校在投档线基础上的适度降分,“自主”的本意亦尚未实现。
3.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缺乏联动,尚未形成长效的培养机制
一方面,基础教育的学生在选择和参与上,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基础教育自身在评价内容、评价方式等方面还存在着需要进一步改革的地方,素质教育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学生作为基础教育的主体,还没有形成明确的选择方向,对自身定位不够清楚,对于自主招生高校的特点,以及与自身的适切性还不明晰,造成一定的盲目参与和重复竞争。另一方面,高校通过高水平大学自主招生渠道招收到具有创新潜质的学生后,由于学生能力特长涉及领域较广,多数高校还没有配套的人才培养方案。甚至一些高校自身在是否对自主招生学生进行专门培养上举棋不定,存在对特殊人才培养可能造成对其他途径入校学生的“不公平”的顾虑。[3]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缺乏联动,自主招生应有的意义难以彰显,没有良好的培养,再好的招生政策也只是昙花一现,最终难显改革成果。
三、以新高考改革为契机推进自主招生改革
1.将自主招生纳入综合评价招生
2014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开始了新一轮高考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综合评价和多元录取成为改革的主要方向。[4]自主招生改革应顺势而为,融入综合评价招生,探索基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办法。高校自主招生与综合评价招生,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对多元化考试评价和多样化选拔录取方式的探索,是实现学校依法自主施行的选拔优秀创新人才的创新机制;就高校而言,都是要有效地利用招生自主权,以市场人才需求为导向,从自身教育教学资源的条件出发,建立独特的、明确的选才评价标准;就学生而言,都是针对特长显著,具有创新潜质,综合素质较高的少数考生。而综合评价招生在评价方式、评价内容、评价对象等各方面,范围更宽广,更能有效发挥高校自主权,更有利于挖掘学生的潜能,更有利于多元评价、多元录取改革目标的实现。
2.以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推进招生改革
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其核心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建立自主办学体制,大学实行科学管理,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要引导具有综合评价招生资质的高校合理定位,建立具有自身特点的综合评价招生体系,基于高校成熟的办学理念,允许其自主决定何时、以何方式参与综合评价招生,允许其自行制定报名条件、招生方案和评价标准,自行决定是否准予学生录取。基于目前我国的大学改革现状、基础教育现状和社会诚信状况,高水平大学综合评价招生规模宜小不宜大,首先要求质不求量,要保证规模内的综合评价招生是完全有效的,是完全实现了招生初衷和本意的。
3.促进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的有效衔接
教育的根本在于培养,要加强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有效衔接。基础教育要持续地、实质性地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理性对待综合评价制度,要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是否与学校特色、培养目标相匹配,避免盲目和盲从。招生部门应允许参加综合评价招生的学生可以被多个学校录取,学生可以选择一所最适合自己的,并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最终学校意向。综合评价招生予以录取的学生,可不再参加高考。高等教育要在建立综合评价招生体系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创新培养机制,使得通过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在录取高校得到与之兴趣、专长和综合素质匹配的专业教育,最终达到教、考、招的一致。
4.建立试点高校监督评估及招生问责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审定实行综合评价招生院校的资质,制定招生院校的资格评估办法,对通过综合评价招生进入高水平大学的学生实行跟踪调查,评估实施招生高校的培养目标实现程度和学生的发展状况,作为学校是否继续享有综合评价招生资格的依据,并适当扩大优质招生院校的招生比例,减少培养不当的院校的招生比例,取消不合格招生院校的综合评价招生资格。应建立高校综合评价招生问责制度,自主绝不意味着自由,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高水平大学具有了完全自主权,相应的也要承担完全责任,高校在行使完全自主权的同时,须臾不能放松自律和他律。对于综合评价招生中出现的问题,招生院校学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在职能上应由“包办者”转变为“监管者”,适度予以监管和引导,同时,积极吸收民间力量和社会媒体的参与,发挥有效地舆论监督作用,[5]应密切关注改革的动态和问题,在改革过程不断予以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