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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困难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基本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9-01-29杨立明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消费导刊 2019年19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唐山市

杨立明 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唐山市属传统老工业基地、重工业资源型城市,钢铁、煤炭、陶瓷等传统行业占较大比重。近年来,唐山市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去产能政策,同时受经济下行和调整产业结构影响,部分企业经营困难,缴费能力下降,欠费数额逐年扩大,全市2012年——2017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欠费分别达到5.82亿元、6.45亿元、10.77亿元、8.28亿元、11.28亿元、10.16亿元。因企业欠费导致参保职工不能正常退休、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而引发的上访案件呈逐年递增态势。如果不妥善解决困难企业历史欠费问题,今后各种矛盾将层层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本文结合唐山实际,就解决困难企业欠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及建议。

一、唐山市困难企业欠费基本现状

截至2017年底,唐山市共有1019家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累计欠费10.16亿元。目前,唐山市欠费企业主要集中在陶瓷、钢铁、机械装备等行业。这些欠费企业大部分企业属传统落后或产能过剩企业,由于多种原因面临破产的边缘,确实无力承担缴费,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本金加滞纳金滚雪球式增长,欠缴数额日趋扩大,企业负担日益沉重。近年来,唐山市虽然通过加大企业欠费清缴力度,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对于长期特困欠费的企业的清欠已无能为力。

二、困难企业长期欠费存在的问题及社会影响

(一)职工退休待遇不能及时保障。按河北省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只有补缴欠费后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而由于企业欠费,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不能及时享受待遇,而这部分群体年龄偏大,体弱多病,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有的已等待了多年未领到退休金。按照冀人社规[2017]10号第四条规定“对到达退休年龄、本人自愿补缴欠费的,从补缴到账次月起发放养老金,正常退休年龄至补缴到账当月期不予以补发”,因企业欠费将导致退休职工少领养老金待遇,加剧心理失衡。

(二)职工无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由于困难企业长期欠费、工资支付困难,下岗、失业和主动辞职人员不断增多。因企业欠费、个人又无能力补缴欠费,这部分群体到市域外再就业的不能办理转接接续手续,在市域内重新就业的不能续保,发生工伤后无法认定工伤,或者不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严重损害了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也不利于人员的合理流动。

(三)社会矛盾激化,长期访、群体访、越级访多发。近年来,唐山市由于企业欠费导致参保职工不能及时享受退休待遇和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而引起的长期访、群体性、越级访呈多发、频发态势,有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办公秩序。如不妥善解决,将加剧社会矛盾,损害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

三、解决特困企业长期欠费问题的必要性分析

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按日加收滞纳金是确保基金应收尽收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保险法》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职责。我们认为对正常生产运营且有能力缴费的企业来说,如果存在应保未保、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应该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但是对于的确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该综合考虑欠费的性质、期限及可偿还性等因素区别对待。

从唐山市企业欠费企业缴费能力结构分析,相当一部分是长期欠费、无力缴费的特困难企业,由此形成社保基金财务挂的虚账,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本金、滞纳金逐年增加,企业缴费压力逐年加速递增,形成长期挂账、呆账。因此,解决特困企业和僵尸企业欠费问题迫在眉睫。

四、解决特困企业欠费问题的对策建议

《社会保险法》关于征收滞纳金的规定是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的手段,是对恶意欠缴保费的企业的处罚措施,我们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但是对于长期没有缴费能力的特困企业,与其长期挂虚账,不如采取分类施策的办法,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因此,为解决特困企业欠费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科学制定特困企业界定标准。由人社、国资、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组成特困企业评定小组,对困难欠费企业的资产情况、工资发放情况、欠费情况、经营状况、缴费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确保公开、公平、公证,确保因企放策的精准性,而又不导致其他企业产生欠费不受政策和法律约束的错误认识。

(二)出台特困企业补缴欠费政策。对有意愿整体补缴或分期补缴历史欠费本金的特困企业,参照涉军群体减免滞纳金的办法,免除缴纳滞纳金,以便缓解困难企业补缴欠费的压力;对特困企业职工办理个人欠费补缴时,可以先补缴本息,暂缓缴纳滞纳金,待单位整体补缴欠费时按《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执行。

(三)若欠费单位无力补缴,参保职工个人可以提出申请核销欠费,办理续保手续,同时不再补缴核销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以解决长期欠费企业职工人事关系的合理流动问题。

(四)对不同时期的欠费区别对待。对《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的历史欠费,参照以前困难企业减免滞纳金优惠政策,对符合特困企业标准的欠费企业滞纳金给予部分减免或者全额减免;对《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形成的欠费则按规定全额加收滞纳金。

(五)对长期无力清偿欠费、且不在进行经营生产活动处于停产状态的僵尸企业,应依法予以破产清算,并按破产企业债务清偿顺序,先优清偿历史欠费,仍无法清偿的剩余欠费依法予以核销。

上述办法可视情况组合实施,或有选择性的实施。通过定向、精准、分类解决欠费问题,可以有效缓解困难企业补缴欠费的压力,也可有效清理长期历史欠费虚账、挂账问题,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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