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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研究

2019-01-28徐永聪

卷宗 2019年2期
关键词: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

徐永聪

摘 要: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人民的私有财产越来越多。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迫切需要法律对私有财产进行更加有力的保护。在私有财产保护中,民商法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阶段,我国的民商法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真正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确保民商法有效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对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的特点以及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措施。

关键词: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

在当下,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质量正在不断提高,私有财产的规模越来越大。在此前提下,我国公民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且越来越多样化。在我国,民商法是私有财产保护的重要一环。与其他的私有财产保护措施相比,民商法具有平等性、补偿性和被动性等特点,因而能够在私有财产保护中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必须看到的是,在现阶段,我国民商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还存在诸如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将导致我国的民商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无法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1 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特点

1)平等性。对于私有财产保护来说,民商法必须遵循的第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平等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在进行私有财产保护的过程中,所有拥有私有财产的主体在法律上应该是平等的。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都应该秉持平等原则,并受到相同的法律保护。只有坚持平等原则,才能确保私有财产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2)补偿性。在利用民商法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另一个需要遵循的就是补偿性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在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权益造成侵害时,应当给予被侵害方同等价值的补偿。之所以要坚持补偿性原则,就是为了将侵权方与被侵权方的利益都尽量恢复盗侵权事件发生前的状态,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双方的财产。然而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这一原则常常无法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贯彻落实。

3)被动性。所谓的被动性原则,就是指民商法只在当事人提出财产你保护或维权要求时才发挥作用。在当事人并未提出相关要求时,民商法不能主动产生作用。具体来说,民商法的被动性原则主要体现在强制执行协议、确认产权、确认交易有效性等方面。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被动性原则的实行也必须有相关的法律监督机制作为保障。只有对各种经济行为加强监督,才能在遵循被动性原则的基础上从根本上杜绝各种经济违法和侵害公民私有财产的行为

2 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法制观念淡薄。在我国,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统称。而民法与商法之下又可以分为更多细致的法律法规。对于这些法律法规,一般公民很难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在私有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无法利用法律对自己的私有财产进行有效的保护。我们必须看到的是,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加之普法教育工作还有待加强,导致目前我国普通公民对于民商法的认识有限,因而缺乏法制观念。此外,法律体系不健全,也导致一些人以钻法律的漏洞为荣,肆意侵害财他人的产权益,导致法制建设的效果不佳,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无法达到最佳的效果。在这样的情况下,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作用大打折扣。

2)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具有被动性原则。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民不举,官不究”。事实上,民商法法律体系之中应该包含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而在财产受到侵害之前提前进行防范,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例如,对权益订立合同、公民或法人之间相互借债等行为,民商法必须有相关的监督机制,以保障上述行为的合法性,保障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我国,现阶段民商法的监督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这样的情况下,不仅各种侵害财产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遏制,而且公民与法人的维权难度变得更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公民或法人的合法私有财产无法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我国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无法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3)法律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执行,最终也只能变成一纸空文。在我国,现阶段民商法的执行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具体来说,在进行财产侵权案件审判之后,我国缺乏对判决执行的监督机制。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公民或法人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者采用“拖”字诀,迟迟不执行判决。之所以如此,就是由于现阶段我国缺乏相关的监督执行机制,对于拒不执行判决的单位和个人缺乏行之有效的督促与惩戒措施。在这样的情况下,受到财产侵害的一方即使赢得诉讼,也无法及时获得判决中应得的补偿。这不仅降低了公民或法人对于依法维权的信心,而且会导致我国法制建设的退步。

3 进一步完善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措施

1)加强法律体系建设。想要改变现阶段我国公民法制观念淡薄的现状,就必须进一步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而想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必须对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后进行深入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对法律体系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具体来说,第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行业不断出现。对于新出现的行业,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约束,杜绝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种种乱象,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二,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公民或法人之间各种新型的财产关系开始出现。健全法律体系,就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新型的财产关系进行理顺。只有做到以上两点,才能够确保我国的民商法体系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完善,强化我国对公民与法人的私有财产保护。

2)进一步强化对法律的监督。想要保障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效果,就必须进一步健全法律的监督机制。只有法律的监督机制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健全和强化不,才能从源头上杜绝各类财产侵权事件的发生。在此前提下,建设和强化法律监督机制的工作必须以加强对各种经济行为的监督为重中之重。只有做到对订立合同、借债等各种经济行为的有效监督,才能真正做到杜绝财产侵权案件的发生,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私有财产。

3)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在现阶段,我国对于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情况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监管机制,导致判决的执行困难重重,这无疑加大了公民和法人的维权难度。而想要切实保障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加强民商法的执行力度是势在必行的。具体来说,在民事判决生效之后,必须加强对判决执行过程的监督,从而保障判决结果得到切实执行。对于拒不执行判决的法人或公民,应该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依法对其强制执行。只有保障法律的执行力度,才能切实维护公民与法人的财产权益,使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作用达到最大。

4 结论

在利用民商法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过程中,想要使民商法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就必须加强民商法的效果。而想要达到这一目的,不仅需要建设完善的法律体系,也需要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更需要切实保障法律的在执行。只有做到以上幾点,才能促使民商法对私有财产发挥出更大的保护作用,进而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推动改革的继续前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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