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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的人民性探赜

2019-01-28

淄博师专论丛 2019年4期
关键词:公正利益法治

(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共产党宣言》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1](P42)无产阶级的执政根基在人民,为人民谋利益是无产阶级运动的初衷。奉法者强则国强,法治建设的成败关乎国家盛衰、社稷兴亡,这不仅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文明成果,也是国家未来长远发展的必要保证。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体现人民性,这既是共产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理念

自担任国家最高领导人以来,习近平多次在重要讲话中提到“人民”这一概念,并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首次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力量源泉。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深厚的人本向度,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理念是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政治文明的结晶,也是法治思想得以落实的根本原因,具体体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四大方法论中。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理念是人类政治文明的结晶

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政治文明发展程度的高低与中央政府的作用发挥密切相关,与社会法律能否符合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尤为密切。正是由于建立共和制度、制定开明法律,罗马才得以兴盛,一部《国法大全》成为罗马商品经济发展的指南,罗马法律取得辉煌成就,并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促进罗马迅速发展为强大的国家,而其暴力的君主专制制度导致法纪荒废、社会混乱,最终衰亡。可见,社会法治只有遵循人类发展规律,符合人民群众的意志,才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平稳有序发展。马克思主义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先进、最能体现人民意志的思想理论,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真理体系,包括政治经济学、法学、哲学、科学社会主义等各个方面。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迄今历史上最为完整科学的法学思想,但只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马克思主义法学才能体现出鲜活的生命力和明显的时代性。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借鉴了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成果,充分吸收了马克思人民主体人本思想和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充分体现了社会发展的规律,符合广大群众的意志。它以“以人民为中心”为灵魂,致力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各项权益,因而成为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人心比国家的强制力更大,只有坚持人民本位,才能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创造条件、实现最大的自我价值提供可能性。

(二)人民群众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得以落实的主力军

中国共产党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依靠紧密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带领中华民族艰苦奋斗,使我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是密切依靠人民群众取得的成就。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进一步指出我国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全面落实法治思想,只有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才可以实现,如果失去了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是不可能完成的。

促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发挥人民群众生力军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设一支高素质政法人才队伍,做到听党指挥、能打胜仗、服务人民,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同时加强法治道德教育,确保每一位政法人可以知法明法守法,真正为公正司法的实施贡献力量;二是推进全民守法,促进法治思想进头脑,在大中小学思政课教学中贯穿法治教育内容,循序渐进、层层递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三是完善守法信用奖惩制度,对自觉守法的公民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严厉打击失信行为,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法崇法尚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三)“以人民为中心”体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方法论中

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坚持人民主体的根本方法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坚持了这一方法论,才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中国化。“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理念,从宏观角度而言,是以人民意志能否得到维护、人民群众满不满意,作为社会法治建设成败的评价标准,从微观角度而言,是法治思想的设计理念和推进思路都体现了人民主体地位,以此为方法论,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精神实质。

必须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理念,具体的方法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不是一句口号,要切实发挥我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升自己的领导水平;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应将人民群众置于最高位置,这也是我国独特的制度优势;三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些领导干部长期存在人治观念、叶公好龙,大搞一言堂,严重违反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绝不允许任何人违法宪法和法律,不能有任何以言代法、徇私舞弊的行为;四是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推进依法治国既不可全面西化,又不能全面移植;既不可超越我国社会发展规律,又不能因循守旧、固步自封,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实际建设法治国家。

二、人民利益至上的评价标准

马克思主义认为,“现实的人”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社会主义法治指向的人也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指向的是“人民”这一概念,主要指人的利益诉求及实现程度。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本性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评价标准,体现在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同时兼顾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从而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一)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

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共产党人处理利益问题的根本原则。人民利益复杂多样,涉及各个方面,主要包括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文化利益、生态安全利益等,法治建设应当维护人民群众的全方位利益,忽视全面利益,法治建设成效将大打折扣,失去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物质资料的生产和积累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应当首要保障的人民利益,只有满足了物质需要,其他需要才可能得到满足。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导致收入分配领域的差距不断拉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经济的资本逻辑,使少数人为扩大资本积累不择手段,这些经济行为都严重损害了群众的物质利益。政治领域的一言堂、文化领域的教育资源不公平、医疗健康领域的体制不健全、生态领域的环境过度污染等一系列问题,都或多或少侵犯了人们的合法权益,都反映了我国法制领域存在的问题。法治若不能维护人民利益就只剩下空壳,实则成为人治。宪法和法律的根基在人民,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应当进一步加强宪法和法律的人民性,以法律为准绳,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领域、在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依法而治、限制公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最大限度对社会成员的正当权利与合法权益进行确认和保护,真正将人民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二)兼顾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

按照利益实现的时间,可以将利益分为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短期利益服从并服务于长远利益,推动长远利益的实现,并在这个大前提下尽可能地照顾短期利益。习近平强调“要把握和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2](P38-56)随着十九大的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当前利益是缩小收入差距、打赢脱贫攻坚战,长远利益是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如果符合我国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党和国家必然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改善收入分配不均、惩处贪官污吏、防止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等,都是人民群众需要迫切实现的利益追求,是反映了人民的愿望,也是通往长远利益的必经之路。不法分子眼中的当前利益严重损害了社会长久利益,造成社会混乱、人心不稳,必须依法取缔有损国家长远利益的个人当前利益。习近平治国理政的理念中,有关扫黑除恶、环境保护、脱贫攻坚、教育改革、加强合宪性审查等,无一不是为了维护人们的短期和长远利益考虑。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体现人民性,具有深厚的人民向度,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党中央带领我们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为国家长久利益的实现创造条件,推动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保障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共产党宣言》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P50)一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共产主义社会的根本特征,也是共产党人为之奋斗的最终目标,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理应体现实际上也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最终目标,它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着力为人的发展创造最为广阔的空间,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自身的最终价值追求,在各个方面都体现了对人自由全面发展的保障。

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现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内在包含着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理念与精神,其对人自由全面发展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障人的生存;二是体现对人的尊重;三是保障人的权利。三者缺一不可,人首先要生存下去,“物质需要的满足,既是人生存的基本要求,也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4](P46)而后体现对人的尊重,“尊严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且优先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权利。法治国家并不能为人提供尊严,但可保障人的尊严。”[5(P67)]法治对人的尊重具有多重内涵,主要有尊重人的人格平等、尊重人的尊严与价值等。最后,在此基础上保障人的各项权利,只有依法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社会才得以在一个稳定有序的环境下运行,在此基础上实现精神需要的满足,保障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三、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认为,法律不仅具有极其复杂(多维)的社会网络关系,而且也是一定社会主体意志和价值取向的表现,具有主体性和价值倾向性。”[6](P47)公生明、廉生威,公平正义是人类普遍推崇的价值追求,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价值认同,是当下中国各阶级民意的“最大公约数”。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主要体现在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司法公正三个方面。

(一)立法公正

法律在精不在繁,无法可依不是法治,法律泛滥更不是法治,重要的是立善法,立善法体现在公平正义方面就是要立法公正。习近平引用北宋著名改革家王安石“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的名言,形象说明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道理。立善法体现出了为人民谋利益、以人民群众的问题为根本指针的法律指向。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民商法、刑事法、行政法、诉讼法为骨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治体系,总体实现了有法可依。

立法工作是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第一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立法公正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的颁布,该法案进一步完善了立法工作机制,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在涉及民生民情的重点领域加强法治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等不受侵犯,尤其更加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加强对妇女、留守儿童、农民工、孤寡老人等特殊人群的权利保护和利益维护,完善社会救助渠道,现在举全国之力进行的脱贫攻坚战便是最好的说明;三是宪法和法律每条具体的条文都体现出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审议草案时充分汲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立法的每一个阶段都可以广泛接受人民的监督,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与示范作用。

(二)执法公正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公正执法是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支持和推进,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政府是执法行为的主体,努力将政府打造成法治政府是执法公正的关键一步。为此,应当对政府的公权力和公民的私权利进行明确界定,执法部门明细自身执法边界。行动为基,理念先行,树立起追求公正的理念,执法行为才有可能顺民心。对彰显公平正义的职能转变,要及时上升为立法,正如习近平所言,“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要发挥法治对转变政府职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7](P115)

执法公正不仅彰显了执法人员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精神风貌,也是立法机关公正精神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执法公正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加快行政执法机构改革。优化执法队伍结构,深化综合执法,减少不必要的执法资源配置,提高执法效率;二是切实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监督制度建设,强化对执法工作的监督,着力营造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三是切实推进执法人员法治教育工作。执法者思想道德素质的高低对执法行为文明与否十分重要,执法者应该培养自身的法制观念、承担社会法治责任,自觉做到心中有人民,在执法实践过程中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的执法行为。

(三)司法公正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为紧密,如果人们在司法程序中感受不到司法的正义性,保障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会严重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对社会产生致命的破坏作用。可见,司法不公的危害极大。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仍存在一些不公平的司法现象,一些“走后门”“递条子”的不良行为,冤假错案、司法腐败的现状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对于这些现象,一定要警惕起来,应当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使每一位老百姓都感受到司法的公正。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8](P82)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人民做出的庄严又质朴的承诺,掷地有声、深得民心。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其司法为民的理念在以下方面得到了具体体现:一是司法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司法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二是要求司法人员坚持公正司法,正确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法律公正观与群众公正观等方面的关系,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更加注重保障人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要求通过个案公正实现司法公正,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为契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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