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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机构应成为积极强势的医疗服务购买者

2019-01-28孙洁

中国医疗保险 2019年3期
关键词:病种医疗机构门诊

国家医保局的组建从组织层面理顺了医保管理体制,也大大提升了医保管理监督职能与实力。医保机构应成为积极强势的医疗服务购买者,而不是消极的医疗费用支付者,医保机构必须在全面监管和杠杆调节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此,笔者建议如下。

一是充实医保机构的医疗专业人才,加快大数据应用体系建设。通过充实专业人才,使医保机构在认定和监管定点医疗机构,配合卫生部门参与医疗行业标准化、诊疗流程和病种制度建设,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对患者反馈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等方面真正发挥作用。在信息化时代,医保部门应当广泛借助信息化平台、大数据手段,对医保基金 的使用和诊疗服务、新病种变化、药事管理进行及时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全面监管。建议加快大数据应用体系建设,建立起“智能化”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对医院使用医保资金的实时监管。

二是进一步加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力度。国务院《“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要求,全面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按床日、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当前虽然在大多数医疗机构采取了总额预算管理的付费方式,但还不够精细化,距离深化医改工作要求的差距还较大。这就需要医保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更加科学的医保基金支付办法,进一步提高统筹地区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是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供方与医保支付方之间的协同机制。针对群众小病、慢性病到大医院就诊,医保资金浪费严重,诊疗秩序混乱的情况,医保应该与医疗协同改革。受限于公立医院改革滞后、薪酬制度改革缓慢等原因,医保支付方式的激励机制尚未有效影响到医生行为。对此,应当通过进一步完善医保差别化支付政策,合理引导医疗需求导向,同时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分级诊疗、完善医疗服务体系,调整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构建以家庭医生制度为中心、社区首诊制为基础的有序诊疗体制,最终形成有序的医疗环境。

四是完善门诊、住院双统筹的医保管理模式。目前的医保政策规定,职工医保门诊费用主要由医保基金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但大部分职工却感觉,增长后的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明显增加了自付负担;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还不完善,使一些可在门诊就医治疗的参保患者选择住院治疗,造成医保资金一定程度上的浪费。由此可见,加强门诊和住院双统筹管理极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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