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起点上推进长护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2019-01-28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作出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吉林省作为老工业基地,人口老龄化引发的年轻人口外流、“空巢家庭”等社会问题尤为突出。随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的相继组建,长护险也站在新的起点上,迎来了从诞生、试点到逐步走向成熟的关键期。
笔者认为,新时期长护险的关键在于体系建设,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建立以居家护理服务为基础的护理模式
东北地区传统的“孝道”观念比较浓厚,护理服务的主流终归还是居家护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是大势所趋,更是民之所需。我省目前仅依托机构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虽然在管理和实际操作上相对更方便,但难以适应护理服务的主流。未来要改变单一依托机构护理的模式,建立以居家护理为基础、机构护理和社区护理为补充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模式,以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基本护理为主,充分发挥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补充作用。居家护理服务的提供方,既可以是养老护理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人员,还可以尝试对护理失能人员的直系亲属给予护理方面的必要培训,由亲属居家提供护理服务并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
完善以失能等级评定为核心的标准体系
要抓紧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标准体系。一是建立失能等级评定国家级标准,解决各地标准不统一带来的管理混乱。二是组织医疗保障和医疗、护理方面专业人员,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护理服务市场发展实际, 在科学测算论证基础上, 因地制宜制定护理服务评定标准和支付标准体系, 为实践提供标准体系方面的支撑。三是加强失能等级评定标准、护理服务评定标准和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之间的衔接, 使失能等级和护理服务等级相对应和匹配, 并根据护理服务等级给予相应的支付待遇, 从而理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相关标准体系, 合理控制长期护理保险费用, 实现长期护理资源的优化配置。
培育以护理服务市场为主体的外部环境
第一,要转变对护理服务的传统观念, 逐渐放开价格管制和营利性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 通过政策和税费优惠措施培育护理服务市场, 鼓励和引导市场优质资源开展护理服务,形成护理服务市场充分竞争的局面, 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护理服务的市场均衡价格。第二,通过政策引导,加快护理服务人才培养体系的建设, 加大各专科院校培养护理服务人员的力度,为今后急剧增长的护理服务需求储备充足的护理服务人才队伍。第三,建立护理服务的国家标准和评价体系,探索实施护理服务的职业资格证制度。第四,通过荣誉激励、诚信档案等措施,鼓励支持各类义工组织无偿提供护理服务,形成全社会护理光荣的良好风尚。
鼓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参与的经办模式
笔者认为,政府主导应是长期护理保险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同时,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第一, 医疗保障部门可通过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的方式,充分挖掘利用商业保险在资格审核、信息网络、保险赔付、经办人员等方面的优势,与商业保险机构共担风险。第二,在宣传中既要突出商业保险的积极作用,也要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 使参保人员对商业保险公司保障自身权益持有信心。第三,探索对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政策或税费上的优惠,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发长期护理类保险产品。
保持战略定力,必须处理好若干基本关系,努力做到精准发力
首先要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医疗保障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民是指全体人民,既包括当代的人民,也包括子孙后代。在制定医保政策和标准时,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着眼于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幸福。尤其要坚持保基本和可持续,坚决防止不切实际的承诺,坚决避免泛福利化。
其次要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过去医保改革和全国各地的改革一样,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各地区、各部门各显神通,这在当时是必要的,但也导致了权限和责任界限不明晰。这次机构改革成立国家医保局,就是为了把原来碎片化的东西统一起来。 特别是在筹资制度、待遇制度等基本制度上,一定要保持统一性,即使有一些调整,也要严格按程序申报,基本制度不能任由某个统筹地区或某个省份自行决定。要坚持在全国一盘棋下确保令行禁止、执行有力。同时也要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基本制度之外,在管理方式和措施上,要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最后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同时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政府的任务是保基本和兜底线,更偏重于雪中送炭。商业保险应该按照市场规则来开拓市场,满足多样化、差异化的需求,要各归其位、各尽其职。
——摘自本刊编辑部《增强新时代医疗保障改革发展的战略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