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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市场语境中的律师普法

2019-01-28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中国司法 2019年5期
关键词:普法执业宪法

吕 海[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求是》,2017年第21期。。全民普法,中国律师责无旁贷。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其职业价值统一于法的价值,因此律师执业活动首先具有政治性。同时,律师因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而广泛接触各类型当事人,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决策与行为,其执业活动又具有社会性和能动性。律师执业活动的上述特性使得“律师普法”与“律师执业”难以泾渭分明。在法律服务市场语境中探讨律师普法,对提高普法实效、拓宽普法渠道、降低普法成本均具有现实意义。

一、律师普法的原因

探讨律师普法的原因是为了解决律师普法的合理性问题。

(一)律师普法的内因

律师执业本质是律师普法的内因,政策鼓励、社会需求是外因。律师执业是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故“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普法的内因。一方面,法律服务需要通过解释法律使当事人理解法律服务的意图与策略,而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律师解释法律而获得常识性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法律服务本身也是律师引导当事人亲历法律适用的过程,这一过程会给当事人留下深刻的印象。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通过法律服务过程使当事人对法律的实际价值、法治的现实状态获得切身体验。

法律解释是法律服务的言辞实现,言辞作用于当事人的内心,形成知识积淀、印象评价和内心确信;法律适用是法律的行为实现,行为使当事人了解到法律的实际运行状态,进而加深知识记忆,强化内心确信,还可能彻底改变印象评价。因此,“言传身教”的执业活动使当事人在个案中受到普法教育。律师执业是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而法律服务必然伴随法的运行,每一次法律服务也必然是一次个案普法的活动。

(二)律师普法的政策鼓励

近年来,律师在普法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律师在普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也成为党和国家对律师执业的新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7页。。党中央的这一论述是对律师普法方式的提示与倡导,是建立在对律师执业本质准确把握的基础之上的。法律法规浩如烟海,其中法理博大精深,阅读法律条文对于一般公众而言往往味同嚼蜡;融法律、法理、案例于一体的“以案释法”则可以激发群众的学习兴趣,提高普法的实效。案例是律师手中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特别是亲自承办的案件,可以信手拈来、娓娓道来,使普法氛围更为自然、轻松。

2017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随后,“谁服务谁普法”的理念和要求又进一步被提出并明确③刘武俊:《让“谁服务谁普法”成为“七五”普法新风尚》,《法制日报》,2017年8月30日,第4版。。“谁服务谁普法”是“谁执法谁普法”的逻辑延伸,也符合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客观规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三)律师普法的社会需求

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公众对法律常识和法律服务信息的需求也与日俱增。法律常识可以帮助社会公众解决一般性法律问题,帮助人们在遇到生产、生活中的简单法律问题时能够自行作出正确判断。律师普法恰恰可以满足这种一般性需求。而法律服务信息(广告)可以帮助公众对市场上存在的各类法律服务进行对比、分析,进而为选择法律服务提供决策依据,这也可以通过律师普法来实现供给。因为律师执业具有一般服务行业的特征,所以需要推销自己的服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九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律师通过普及法律可以让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业务能力、服务范围有所了解,这也间接地提供了法律服务信息。

二、律师普法的方式

探讨律师普法的方式是为了解决律师普法的形式问题。律师执业具有社会性与能动性,这决定了律师普法的特殊方式。律师普法的方式直接关系到普法的实效,但又受制于律师本人对自身的定位,因此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只能列举一二。

(一)律师展业中的普法方式

律师展业,即律师向社会公众推介自己的业务,是律师执业活动的前端。为了获得案源,国外律师青睐“教导式展业”的方法。“教导式展业”,就是要用推销你的知识代替推销你的业务。所谓“教导”,主要是指“教导”或“指导”潜在客户,向他们提供有用的知识④马贺安:《生存与尊严:律师定位与展业方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73页。。换言之,“教导式展业”即通过用专业知识、专业理念教育不特定公众的方式,向其证明律师的业务能力,以获得潜在客户的信任并在其需要法律服务时选择某位律师。

“教导式展业”通常的做法包括:举办线上线下法律讲座、出版专著、发表文章、参与电视专题节目录制等等。虽然“教导式展业”与“普法”的目的截然不同,但二者在社会效果上却有异曲同工之处。由于法律服务的特殊性,通常的营销方式显然无法赢得潜在客户的充分信任,而信任又恰恰是客户选择法律服务的前提。“教导式展业”可以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律师的业务范围以及业务能力,使潜在客户形成内心暗示直至确信。律师展业中的普法具有附带性,是狭义上的普法,但可以有效降低普法的公共投入,大大提高普法的社会化程度,还能督促律师精进业务,不断适应市场在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律师执业中的普法方式

律师执业中的普法方式主要有“个案释法”和“个案规诫”两种形式,均是面向特定对象的,也是狭义上的普法。

“个案释法”是指直接以当事人自身的案件为例就相关法律、法理进行解释,进而达到普及法律常识、传播法治理念的目的。对当事人亲历事件中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当事人通常会获得较为深刻的认识。在有些情况下,个案释法不能仅局限于个案本身的法律问题,还应适当延展,以期系统地解决问题,特别是对接受法律顾问服务的当事人,律师可在了解其需求的基础上,普及与个案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例如,在为连锁超市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尽管客户提出的需求仅集中在合同审查领域,但也有必要将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法律常识普及给企业及其员工,因为这些知识对该行业企业合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也是避免合同履行障碍的前提。如此,个案释法方能直指当事人的核心利益,从根本上为当事人维权或者行权提供法律服务。

“个案规诫”是指针对当事人的不合法、不合理要求就相关法律、法理进行解释,进而达到纠偏和制止的目的。律师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但是法律服务本身有着不同于其他服务的特殊之处,即法律服务的价值需要统一于法的价值本身,任何法律服务都不能背离法的价值。在法的价值体系中,秩序价值、利益价值、正义价值等,都是法的价值中基本的、主要的价值⑤周旺生:《法理探索》,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5-76页。。“服务”与“普法”的相伴而生外化了法律服务与法的价值的内在统一,也是律师实现社会价值、获得社会认可、赢得社会尊重的重要途径。不是所有当事人的愿望都可以通过律师的法律服务得以实现——只有那些利益诉求在实体上或者程序上符合法的价值的需求才能够得到律师提供的服务。对于那些偏离了法的价值的“需求”,如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权利等等,则需要通过普法教育的方式让当事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合理”“不合法”,进而放弃或者改变所谓的“需求”。

(三)律师授业中的普法方式

律师授业,广义上包括律师在各种场合讲授法律知识的活动以及其他各种言传身教的情形,狭义上仅指在普法课堂上的授课活动。这里的授业是狭义的。律师授业是律师执业的延伸,也是普法的常用方式,虽然传统,但依然具有不可替代的普法教育作用。律师授业可以影响相当数量的受众,可以解决执业中普法存在的影响面不大的问题。传统课堂授业方式的优势在于现场的互动交流,是应当在新时代继续坚持的普法方式。以互联网为载体的音频、视频授业方式因具有时空便利性而独具优势,正逐渐被多个年龄段的受众接受。但无论以何种载体授业,主讲律师的综合素质是普法效果的决定因素——主讲律师的普通话是否标准、口语表达是否精准等等都会成为影响普法实效的因素。在学术上、技术上、艺术上均需要严格把关、不断提升,律师授业才能赢得忠实受众。

三、律师普法的内容

探讨律师普法的内容是为了解决律师普法的实质问题。律师广泛接触社会各阶层,联系着公权力与私权利,对社会生活、经济运行的广阔社会图景有着多重视角的把握,因此律师普法在内容上一方面要把握国家的大政方针,坚持正确方向,另一方面还需要区分不同对象,因人而异,做到恰到好处。

(一)诠释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律师普法首先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把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作为首要内容。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着眼于宏观,立意高远,因此律师普法应该特别注意深入浅出,要以法理学的细致入微和法律史学的深邃洞察,诠释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传播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实现以文传人、以文育人、以文化人,这是律师普法的核心内容,也是终极目标。

在诠释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过程中,律师不妨从哲学与史学的两个维度展开。从哲学角度出发,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来分析诠释,使普法内容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从史学角度出发,可回溯其形成的历史过程,从整个中外法律思想史和法律制度史的角度来诠释,使普法内容有充分的史实支撑,这样才更易于使人们了解其来龙去脉,更易于使人们理解其思想内涵。

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⑥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转引自《奋斗》,2019年第4期。。法治环境的形成与法治文化的积淀相辅相成。全民普法的目标即是为了在全社会培育法治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因此律师普法的核心内容以及终极目标均应指向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虽然普法不能使每一位社会成员、每一个社会组织都掌握每一条法律规则,但是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导向的普法活动有利于引导人们认同法治理念、相信法治力量、养成法治思维,进而促成法治文化的渐进形成与发展,最终使法治环境建设水到渠成。

(二)宣讲宪法规范

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要在律师普法中作为重点反复提及。宪法知识是抽象的,除了直接讲解宪法知识以外,还应当在解释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时,适时援引宪法,讲出现行法律法规的宪法依据,也就是制度之源、规则之泉,让受众对宪法与法律同时产生理性认识。律师可以把宪法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实例联系在一起,避免从文字到文字,从理论到理论。律师可以结合当前的时事热点解释宪法,让群众感受到宪法的切实存在以及对现实生活的无形影响。只有让社会公众对宪法的存在既有感性认识,又有理性认识,才能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弘扬宪法精神,在人们的心目中树立宪法权威。

此外,要注重宪法相关法的宣传与普及,将大量现行的宪法性法律与宪法进行比较分析,用宪法性法律注释、延伸宪法,使不同受众深入理解成文宪法的渊源。例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进行系统解释,不仅可以让受众更全面地了解掌握宪法知识,而且可以使宪法规范跃然纸上。

(三)分享实用法律常识

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社会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律师要坚持对法律知识进行深入浅出的政策解读,把立法的政策考量讲清楚讲明白讲到位,这是帮助受众深入理解法律规定的必要环节。在讲解相关政策时,务必顾及受众的文化水平、认知能力,把握好分寸。律师普法要善于利用中央权威媒体的资源,把群众耳熟能详的政策提法、法律术语以通俗易懂的方式重现,把党和国家的政策与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讲出来,让群众领会立法宗旨。

律师普法应当注重普及“活的”法律,即适用中的法,要结合自己的执业经验,把法律法规的适用策略分享给受众。例如,有律师结合执业经验提出,公司治理应当首先立足于股权治理,在股权架构达到较为清晰、稳定的情况下,对于公司业务进行一定梳理,解决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问题,理顺公司经营管理体系,最终实现公司治理科学化的目的⑧孙俊杰:《BC公司新三板挂牌上市前的治理研究——以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为视角》,《中国律师》,2018年第10期。。这一建议不是对公司法的语义解释,而是针对企业依法治理的具体法律建议,极具指导意义,值得将其纳入普法内容。再如,有学者建议,我国企业在应对颇受质疑的欧盟化学品监管法规时,可以从竞争法角度寻求救济。我国化学品出口企业根据救济目标的不同,可以作出相应选择,或者依据欧盟竞争法向欧盟委员会提起反垄断诉讼,或者依据成员国国内法向欧盟成员国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⑨隋军:《应对REACH的竞争法视角》,《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5卷第4期。。律师若能将这一法律建议纳入普法内容,必将惠及诸多相关企业。实践中,企业经营者鲜有时间、精力关注学术界、司法界的最新观点和动向,而这些观点和动向往往就是最为实用的法律知识。律师可将这些信息纳入普法内容,传递给最有需要的人们。律师将理论界、学术界、工商界与司法界的各方智慧融入普法内容,既可促进各类社会资源整合,也能提高普法内容的实用性。

四、律师普法的管理

探讨律师普法的管理是为了解决律师普法的规范问题。新时代如何对律师普法进行行政管理是司法行政中需要面对的问题。律师职业不是一个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职业,但法律服务的特性也决定了对律师普法的管理更宜推行“行政指导”的模式。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⑩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此即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普法实施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由于行政指导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可采取的方式较为灵活,故可以成为司法行政应对新时代新问题的切入点。对律师普法进行行政指导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种尝试。在律师普法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行政指导。

(一)对律师进行普法技能的行政指导

律师授业是传统的普法方式,但如果下足功夫,仍然可以对不同社会群体产生深刻影响。一堂发人深省的普法讲座可以给人留下深刻印象,起到潜移默化的法治教育作用;而一堂照本宣科、晦涩难懂的普法讲座往往收效甚微,浪费大家的时间。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联合教育行政机关及教师进修学校,就普法过程中需要掌握的教法对律师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法律知识、司法案例虽然是普法的基础性素材,但教学方法亦对普法效果具有重要影响。对教学实践经验有限的律师进行必要的教法指导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网盘等,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将普法课程的教案、教法发送给律师,帮助律师提高授课水平、保证授课效果。

(二)对律师进行普法内容的行政指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博大精深,律师在普法过程中需要强有力的智力支持。行政指导不是提供全部的普法资料,而是对律师在普法过程中可能忽视的要点进行提示。此过程中的行政指导需要有较强的说理性,即说明律师普法中为什么要普及这一内容,唯此,律师才能采纳指导建议。此外,行政指导可充分利用政法机关掌握的舆情信息,调整律师普法的内容和方式,通过律师普法及时在社会舆论中传递正能量,引导舆情走向,协调各方利益预期。由于舆情信息具有宏观、多变等特点,信息不对称以及滞后均会削弱律师普法效果。行政指导如果能够结合舆情动态指明在特定时期内的舆情走向,将会使律师普法发挥更积极的社会作用。

(三)对律师进行普法实效的行政指导

普法效果需要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而第三方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对普法实效的定量与定性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行政指导的一项内容。律师在收到相关指导意见后,可以进行自我评价,改进普法方式,也可因此获得普法的成就感。对普法实效进行行政指导既克服了以奖代评、以奖代励的简单化,也使得对律师普法的社会效果评价更为科学、更具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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