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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建议

2019-01-28王健翮石家庄市第二中学

消费导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借贷资金信息

王健翮 石家庄市第二中学

一、引言

P2P是英文person-to-person(或peerto-peer)的简称,P2P网络借贷是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的一种借贷方式,P2P网络借贷直接连接借款人和贷款人,解决了传统银行借贷起点过高、流程复杂等问题,为急需融资的中小微企业和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融资、投资渠道。

P2P网络借贷在便利了投资者和融资者的同时,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行业门槛过低等原因,导致行业风险积聚。最近这几年该行业中出现了数千家问题平台,这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仅今年7月、8月份杭州暴雷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就多达100多家,不少问题平台涉及的资金高达数百亿元。可见,有必要探究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的防范建议,以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现状

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起步于2007年,行业发展迅速,截止2017年全年P2P网络借贷行业成交量达到28048.49亿元,单月成交量均在2000亿元以上,历史累计成交量突破60000亿元。有关统计数据预计2018年全年P2P网络借贷行业成交量大概率突破3万亿元。

(一)平台数量。2007年国内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标志着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起步。2012年国内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进入野蛮生长期,平台数量迅速突破两千家[1],2013年以平均每天1-2家的增长速度迅猛发展,全年增长531家。在2015年之后随着监管部门对网络信贷行业监管的加强,2016年网络信贷运营平台数量第一次出现下降。截止2017年12月,全年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一直单边下行,伴随整改工作的进行,预计2018年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会继续下降。

(二)平台类型。一般来说,根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公司属性及投资人背景,可以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分为五个大类:上市公司系平台、银行系平台、国资系平台、民营系平台、风投系平台。其中上市公司系经营管理相对规范,资金实力和行业积累较强。银行系平台资金雄厚,项目源质地优良,风险控制能力较强。但由于传统银行只是将互联网作为一个销售渠道,存在平台创新能力不足,市场化运作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国资系平台拥有国有背景股东的隐形背书,兑付能力有保障,且各类业务模式较为规范,从业人员素养较高。但存在起投门槛高,产品吸引力较低,审核程序繁琐等问题。民营系平台是P2P网络借贷行业最主要类型,具有市场化程度高,投资起点低,收益高,手续便捷等特点。但由于资本实力相对偏弱,对风险的控制能力较低[2],民营系平台是跑路等问题的高发区。风投系平台是由风投机构为之注入资金,扩大平台规模,提高抵御风险能力的一种P2P网络借贷平台,具备较好的安全性。

(三)网络借贷行业人气。2017年网络借贷行业投资人数为1713万人较2016年增长24.58%,借款人数较上年增长156.05%,达到2243万人,我国网络借贷行业仍处在火热状态之中。受限额政策的影响,不少平台向消费金融等小额业务转型,还有部分平台对接了现金贷等资产。此类业务的共性是金额小、资金分散、借款人数众多,使得2017年借款人数在数量和增长速度方面均超过投资人数。但随着现金贷监管力度的加强,投资人数在2018年或将超过借款人数,预计分别将超过2100万人和2000万人。

三、我国网络借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2016年8月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暂行办法》,至此野蛮生长了近十年的P2P网络借贷开始进入规范化时代。但由于该办法系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不够,以及内容的不够完善,如地方监管职责的不明确等,都使得其效果仍有待时间的检验。且我国现在缺乏一部专门关于网络借贷的国家级法律,在监管效力不足[3],监管规则不完善的情况下,部分平台仍有空可钻,可能导致投资人权益的损害,严重的会直接危害金融的稳定。

(二)信息不对称。P2P网络信贷全部流程通过互联网即可完成,互联网具有一定虚拟性,这就导致了P2P运行过程中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现象,这一现象体现在两个方面。从融资者角度来看,借款所需条件一定的情况下,由于借款人自身条件不同,在提交个人信息时会根据需要,刻意隐藏一些对于自己不利的条件,而这则为日后的逾期违约埋下了隐患。而从投资者角度来看,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披露机制不够完善,各个P2P平台信息透明度不同。而平台对于自身缺陷的掩盖和有针对性的对投资者提供部分信息,从而吸引更多投资者投资,但也加大了平台的道德风险,增加了违规的可能性。

(三)缺乏相应资金托管平台。尽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商业银行开设资金账户以确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由于银行考虑P2P平台存在风险传染问题,不愿涉足此类资金存管业务;另一方面P2P平台自身存在资金实力较弱,实力不佳情况,而难以达到银行存管业务准入门槛。因而大多数平台并未与银行签订直接的存管协议。这就会使得大量资金聚集形成资金池,增加道德风险。

四、关于网络借贷问题的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网络借贷法律法规体系。当前我国缺乏关于网络信贷的专项法律,需要加快建立一套成体系的关于网络信贷的法律,应当涵盖平台设立、资金筹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全面规范网络信贷,引导网络信贷平台发展,使网络信贷行业能够健康发展[4]。应当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明确平台可以从事哪些业务,以及资产规模的要求或限制。如平台销售理财产品这一行为是否合法,平台提供担保服务是否合法等。界定清晰平台的边界,更好的保护借款人的投资人的利益。

(二)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当前我国缺乏一套针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评估体系,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资料真实性难以得到保障,信息审核效率较低的情况。对此,建议由国家牵头,建立统一的社会征信体系,这不仅可应用于网络借贷领域,在其他各个领域也可以发挥出作用。具体来说,应当打破“数据孤岛”,将各类数据有机结合在一起,如电信运营商的数据、移动支付的数据、政府部门所掌握的数据等,消除数据间的鸿沟,实现数据共享,以实现利用大数据为个人和企业形成较为客观的信用评价。

(三)提高信息公开程度。银监会于2017年8月25日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对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的内容、频次等作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还规定平台需向公众披露累计借贷金额、投资人数量、逾期金额等信息,需向投资人披露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如主体性质、行业、收入状况和负载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5]。不断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并在监督下运行,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化解和防范道德风险。

(四)推进资金存管分离。由于目前市场上仅有少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与银行或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这就导致了资金在平台方聚集从而形成资金池,进而加大了风险。因此,银行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资金存管业务,降低资金存管业务门槛,降低资金托管成本,从而为网络借贷平台开展资金存管创造条件。此外,有关部门应当出台相关政策支持一批有信用、有实力的第三方资金存管平台快速发展起来,并出台相关规章对其运营加以规范,为网络平台资金存管提供更多选择。

五、结语

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迅速发展,在促进资金融通和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在其高速发展的同时,P2P网络借贷行业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征信体系的不健全,第三方托管平台的缺乏等。这需要有关部门推进网络信贷行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引导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进一步开展相关业务,也需要网络借贷平台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并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在这些举措之下,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一定能够得到更加稳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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