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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拆卸式属具的机动车辆应纳规检验和加强安全监察

2019-01-28肖文华刘永栋

消费导刊 2019年37期
关键词:机动车辆货叉叉车

肖文华 刘永栋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塘分局

我们在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部分针纺织、无纺布生产企业在工厂厂区内使用一种机动车辆,车身、车架、方向盘、操纵杆等与通常的叉车相类似或基本一致,仅是前面的属具不是两根货叉而是“包夹式”属具(购买时就装配该属具,说明书、合格证均齐全),监管人员要求企业及时申报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然而,企业反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认为不属于叉车,不能检验,故无法办理使用登记。

基层建议,此类可拆卸式属具的机动车辆应该制定检验规程,应该依法检验,办理使用登记,加强安全监察。

一、现行规则和现状

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场(厂内)机动车辆(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该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注 1-1:该规程所指叉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

现行的“叉车”概念为:叉车是工业搬运车辆,是指对成件托盘货物进行装卸、堆垛和短距离运输作业的各种轮式搬运车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10称为工业车辆,经常用于工业企业、商贸仓储企业中进行大型物件的运输,通常使用燃油机或者电池驱动。叉车的主要技术参数有:额定起重量、载荷中心距、最大起升高度、门架倾角、最大行驶速度、最小转弯半径、最小离地间隙以及轴距、轮距等。

根据实际情况来看,企业购买使用的上述带有非货叉式、可拆卸式属具的机动车辆,与普通常规的叉车在车身和门架基本一致,更有企业购买的该车辆本来就装配该“包夹式”属具,如“合力”叉车、“龙工”叉车等,另配有一副货叉作为附属属具,有相应的说明书、合格证和参数表等材料,车轮、方向把、操纵杆等一致。企业经营者强烈要求检验机构能够进行安全检验、要求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然而,根据现有规程,不仅该类新购买车辆不能检验、不能办理使用登记,更有企业原有登记在册、通过检验的叉车在更换了“包夹式”属具后,申报检验时被检验机构中止检验,并抄报监管部门注销车牌,将已纳规检验和管理的此类车辆又推向了“无检验、无管理”状态!

二、基层疑惑和建议

针对该规程,对照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企业在用工业机动车辆,我们有以下疑惑:

1.该规程中的插腿式叉车与托盘堆垛车在概念上有交集的部分,这样的分类既不规范,也不专业,容易造成理解错误。

2.如果安装了非货叉式、可拆卸式属具的叉车都不被认为是叉车大家族的一员,不属于特种设备范畴,无论是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生产许可、安全使用等等,无需生产许可,无需定期检验,无需登记上牌,操作人员无需培训考试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件就可以操作,处于一种无监管、无政府状态,安全隐患令人担忧。

3.根据此条款定义,从此以后,电动托盘搬运车、厂内牵引车、集装箱重箱叉车、集装箱空箱堆高机等都不属于叉车范畴,同样这些设备的操作人员无需特种设备驾驶资格就可以操作,安全问题同样十分严峻。

4.同样具有货叉和门架的叉车型AGV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是否需要检验和登记?由哪一个部门负责?叉车型AGV是根据不同行业的需求,近期研发的以激光导航、自然导航、自行导航、混合导航方式为叉车AGV提供定位及导航指引,用于托盘、货物的搬运和仓储,因其导航精度高、系统稳定,广泛适用于汽车、轮胎、食品、饮料、造纸印刷等行业,越来越受到企业的欢迎。

5.目前,广义的“叉车”使用的属具有:侧移叉、调距叉、前移叉、纸卷夹、软包夹、多用平夹(大面夹)、烟包夹、(倒)桶夹、叉夹、推拉器、旋转器、二用叉夹等属具,许多不是两根式货叉,如果界定?如何检验和监管?不能简单以“不属于”一推了之。

我们认为,该机动车辆应该纳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相应的检验规则进行定期安全检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加强安全监察。

因为,目前为止,上述装有非货叉式、可拆卸式属具的机动车辆在工矿商贸企业中有相当数量的存在和使用,通过生产企业的自检,应理解为符合生产许可规定。而且,该种车辆得到了社会上越来越多企业单位的认可和肯定,这一点从数量的快速增长可证明,更有全新的同样具有货叉和门架的叉车型AGV,以激光导航、自然导航、此行导航、混合导航方式提供定位及导航指引,导航精度高、系统稳定,节约人工成本,广泛适用于汽车、轮胎、食品、饮料、造纸印刷等行业,体现了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趋势。最革新的是AGV无人驾驶,与普通的叉车必须由具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驾驶,且作为检规中“使用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这明显无法对号入座了。

而且,这类可拆卸属具的机动车辆越来越广泛应用于各类企业单位中,如果一味以不属于叉车、不检验、不登记、无须考证为理由,一直不纳入特种设备检验范畴、不进行安全监察,那么,这类车辆的安全隐患将越来越大,存在问题越来越多。

存在即合理。应该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正名。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应该仅仅包括“叉车”品种,应该注重“机动工业车辆”类别。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隐患是车辆全方位的,不是属具不一致了、安全隐患就没有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检验和管理是全面的,不能因属具不一致而将此类整车排除在外。

因此,基层建议:作为承担特种设备检验的技术部门和安全监察的管理部门,应当看到形势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企业的更多更新需求,建议修订特种设备目录,尽快修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研究各种可拆卸式属具的检验规则,建议将可拆卸式属具纳入规程;同时,根据无人驾驶的叉车型AGV特点,或修正检规,或将此类无需驾驶人员操作的设备排除在目录之外,从而完善现行的检验规程。这样,企业按规定要求加强此类设备的自我检查和管理,检验机构依规程检验,基层监管人员更是有法可依,要求企业按规程申报检验、办理使用登记、安排专门人员培训学习考证、督促定期检验,将大大减少此类设备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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