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信用监管向“精准”发力

2019-01-27王晋陈军

浙江经济 2019年13期
关键词:市场主体诚信信用

□王晋 陈军

信用浙江建设是全面深化市场化改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实现两个高水平建设的头号工程,是“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的重要举措,是体现浙江省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重要指标。笔者从信用精准监管的背景着手,剖析浙江信用精准监管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浙江信用精准监管水平提升的相关建议。

信用精准监管的背景

党中央高度重视信用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高度重视信用建设工作,强调要强化信用监管,倡导信用文化,营造信用环境,就要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树立诚信的形象,建设“信用政府”。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上也明确提出,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2019年6月,李克强总理在视察杭州市民中心期间,特地调研了浙江省信用监管工作,并予以肯定。

国家部委构建信用监管氛围浓厚。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60多个部门已签署40个联合奖惩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推进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息公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及事后联合奖惩的信用监管机制,持续推进“信用管终身”。

浙江省信用精准监管先行先试。2002年,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建设信用浙江,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式启动。多年来,浙江省信用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14年,出台《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将企业信用档案按照A、B、C、D进行分类。2017年,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牵头制定印发《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17版)》,基本建立起了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体系,标志着浙江省向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迈出了重要一步。

信用精准监管存在问题

信用精准监管工作是信用浙江建设的第二阶段,是信用建设工作的升级版。当前,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正处于由量变到质变、阶段性转型发展的关键期。虽然在探索信用精准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重事前监管、信用监管缺乏社会化参与、信用监管上位法缺失、市场主体诚信意识较低等。

重事前监管,轻事中事后监管。政府“重审批轻监管”现象突出,在很多领域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实际上是基于对部分市场主体的可能不诚信行为而采取的针对所有市场主体的管理方法。以事前审批为主,在审批前从严管理过分强调市场准入,监管效率较低,制约市场活力,存在权力寻租空间。

信用监管缺乏社会化参与。目前,信用监管方式粗放,部门监管职责分割,跨部门协同监管不足,信用数据“碎片化”问题突出,对社会力量运用不够。信用监管不应该是一个部门“单打独斗”,而应该是通过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实现跨部门的协同监管、联动监管,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当事人,应该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信用监管上位法缺失。从立法角度看,支撑现有信用监管制度的立法基础、执法依据不足,专门适用法规缺少,只是通过一些规章条例提供基础的方向性指导。从执法的角度看,信用监管与社会法制建设、市场经济建设脱节,没有形成监管上资源整合,各领域单打独斗现象仍是主流,发改、经信、公安等政府部门都设立专门的处室来抓监管,监管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现象较为严重。

市场主体诚信意识较低。全社会信用文明建设程度仍有待提升,因市场主体诚信问题带来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签订合同40多亿份,但履约率仅为50%左右;我国每年因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其中因产品质量低劣造成的损失达2000亿元。原因在于:一是社会诚信意识偏低,教育、宣传舆论引导力度不足;二是信用承诺制度不健全、声誉资本未得到有效利用;三是市场主体失信成本低、生产经营活动透明度低。

强化信用精准监管

政府角度。政府部门是信用精准监管的主体,是信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应建立以信用为核心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全环节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

一是实现从“严进宽管”到“宽进严管”。在前端“宽进”的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的“严管”。事前以“信用查询+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管理;事中发挥各行业积极性,制定各行业信用监管标准,对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事后将信用结果纳入公共信用档案。

二是多元化、差异化地进行信用监管。以信用为基础的有限监管,区别不同主体信用状况的分类监管,积极瞄准违法失信风险的精准监管,强化多部门密切配合的协同监管,推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监管。进一步整合行政数据资源,建立信用大数据技术支撑体系。通过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分类、共享、应用体系,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三是加快信用监管立法步伐。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立法职能,在国家信用立法、执法规范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用足地方立法手段,为浙江精准信用监管提供法律支持。整合信用监管、法制建设、市场管理资源,建立一支以信用为核心、法律为保障的监管队伍。实现从条块监管、分散监管、有限监管到统一监管、协同监管、全程监管的转变。

市场角度。市场主体是信用精准监管对象,是信用精准监管的利益受益人、义务承担者,必须进一步增加企业失信成本、拓宽信用监管应用领域、营造良好的信用文化氛围。

一是增加企业失信成本。加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的曝光度,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企业信息公示,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对侵权假冒、坑蒙拐骗、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让失信企业受到惩戒和震慑。建立信用承诺机制,信用承诺是信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社会信用意识,推动信用联合惩戒的重要途径。

二是拓宽信用监管应用领域。创新“信易+”应用场景。创新实施“信易批”,在行政审批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审批。创新实施“信易贷”,深化银税互动,降低诚信纳税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机构信贷审核效率,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贷款难度和成本。创新实施“信易游”,探索建立景区周边商户、旅行社和导游信用评价体系,为游客提供市场参考,鼓励和引导景区对诚信主体实行景区门票优惠或减免措施。

三是营造良好的诚信文化氛围。加强诚信文化宣传与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强化诚信理念,使诚信成为一种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根植于内心深处,让人们不愿失信。通过每个社会成员“不敢、不能、不愿”,真正提高全社会的文明诚信水平。

猜你喜欢

市场主体诚信信用
玉米市场主体售粮积极性提高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人民币汇率破7 市场主体应对有序
三地实践:有效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
信用收缩是否结束
美好生活离不开诚信
我们和诚信在一起
信用中国网
信用中国网
Application of the Good Faith Principle to the SCS Arbitration Initiated by the Philippines Against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