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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有讲究

2019-01-27朱文君

质量与标准化 2019年10期
关键词:食品标签通则安全法

文/本刊记者 朱文君

如今,我们无论是在一些大型的商场里面,还是在一些小型的便利店里面,总是能够看到各种各样的进口食品。这些进口食品的出现,不仅丰富了人们的生活,还给人们带来了不同风味的享受。那么,购买进口食品,要注意哪些细节呢?不妨通过一起典型案例来了解一下。

不久前,某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某商场在售进口食品存在无中文标签,未标示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商场销售的“阿斯达橙汁1L”“阿斯达苹果汁200ML”和“阿斯达橙汁200ML”等4种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 “WITOR'S”牌巧克力碎片可可味曲奇、“AsoloDoice”牌原味千层酥、“意食坊”牌蝴蝶形意大利面等84种进口预包装食品未标注境内代理商信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向涉案商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商场不服,将此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经审理,法院认为: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进口食品在销售过程中,原装产品和分装产品是否都应该标示中文标签?

该商场负责人称,涉案的“阿斯达橙汁1L”“阿斯达苹果汁200ML”“阿斯达橙汁200ML”等4种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已经在整体的外包装上黏贴了。货架上其以单盒形式摆放并独立销售,外包装标识只有全外文标签而未加贴中文标签。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以及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10条“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的规定,该商场经营的向消费者展示的独立包装进口食品应该标示中文标签。商场在进口预包装食品独立包装上未标注中文标签的行为,显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进口食品涉及代理商、进口商和经销商,中文标签应标示哪些信息?

由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6.3条对进口食品的预包装载明代理商分别作出不一致的规定,故对上述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适用即成为解决本争议焦点的关键。

① 争议点:如何理解《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第4.1.6.3条款?

该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其中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应当如何理解是目前的争议点之一。

根据GB/T 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第五条的规定:顿号“、”“表示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文件法工委发(2009)62号]第13.3条的规定:“或者”表示一种选择关系,一般只指其所连接的成分中的某一部分。

据此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6.3条所指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是并列选择关系,即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三者选其一即可。

②《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作为技术规范性文件,尚没有经立法程序转化为技术法规而成为规章,不能作为法院的审判依据。

由于进口预包装食品首次进口时中文标签标注的内容是明确的,且能明确的往往是境内代理商或进口商的信息,其他经销商的信息则是不确定的,而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6.3条规定,若允许进口预包装食品选择经销者进行标示即可,则不符合监管要求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不宜作为该商场诉请的依据。

③《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作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属于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中的内容,该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则属于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的内容,强调应当有中文标签。相对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该法第九十七条应视为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

《食品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4月修订通过的法律,且第九十七条关于“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是新增内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由卫生部于2011年4月制定发布的国家标准,同时卫生部也是《食品安全法》修订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因此无论从层级效力还是发布时间先后等法律适用原则来考量,都应按照属于上位法、修订时间在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应当标注境内代理商。

④ 预包装食品标签对于指导消费者选择、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欺诈、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起着关键的作用。

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反映进口商品内在品质及相关信息的载体,其标注事项与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及监督管理紧密联系,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食品安全保障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本意,这些事项应当准确注明,不能遗漏,否则就会影响到该标签在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

从保障食品安全和明晰食品安全责任的角度看,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境内代理商无疑是法定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食品标签上载明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这有利于督促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境内代理商主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批发销售记录制度,从源头上保证进口食品质量,保障消费安全,也有利于实施进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控制,及时处置进口食品安全事故。

3.中文标签和关键信息缺失,该如何处罚?

综上所述,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是法定的强制性标示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内容来源: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判例)

信息专递——

第21届工博会科技论坛“标准化助推高质量发展国际研讨会”举办

9月25日,由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指导、上海市标准化协会主办的第21届工博会科技论坛“标准化助推高质量发展国际研讨会”在沪召开。中国标准化协会理事长纪正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朱明,上海市科协党组成员、副巡视员黄兴华出席会议并致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副司长肖寒作主题演讲。会议由上海市标准化协会理事长谢燕主持。

纪正昆指出,在全面实施国家标准化战略中,加快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是其重中之重。要充分激发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活力,全面提升标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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