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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在法医实践中的应用探析

2019-01-27刘荟婷左安俊李宝增冯晓彤

中国司法鉴定 2019年3期
关键词:法医鉴定法医学鉴定人

刘荟婷,左安俊,李宝增,冯晓彤,赵 鹏

(1.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病理科,山东 青岛 266555;2.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 266071;3.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山东 青岛 266000;4.青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山东 青岛 266034)

法医学的任务是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接受委托,应用法医学、临床医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技术,通过对活体、尸体或者其他检材进行检查、检验及分析,作出公正、客观、科学的鉴定意见,为澄清案件事实、揭露犯罪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也为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的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当前在法医鉴定工作中有关的活体或尸体的检验,往往涉及到伦理学的诸多问题。因此,法医学检验时处理好伦理学和法医学二者间的关系,对降低鉴定纠纷或社会舆论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伦理学在法医实践中的广泛应用,根据经验总结出伦理学在法医鉴定工作中的各类原则的应用,如被鉴定人或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尊重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以及隐私权等,能体现我国法医学鉴定的权威性和人性化。

1 法医学与法医伦理学概述

1.1 法医学

法医学作为独立的学科具有应用医学知识解决法律领域的问题的特殊性质。可以为侦破刑事案件,调解民事纠纷提供重要的医学检验结果和线索,以帮助案件得以尽快解决。与临床医学相比,法医学具有特定的鉴定方法、鉴定对象和鉴定范围,并以医学法律证据作为其核心内容。

1.2 法医伦理学

法医伦理学主要是为了解决法医鉴定工作中涉及到的伦理问题而专门提出的一种新型学科。当前对法医伦理学的概念学术界并未达成一致,但其核心是非常明确的。即法医鉴定过程中以伦理学为基础,尽量避免对被鉴定人员发生道德约束的行为。法医伦理学可认为是对伦理学在法医界的发展和延伸,并以法医与被鉴定人,法医职业道德为主要研究工作。众所周知,法医鉴定时会利用相应的技术手段以确定被鉴定人受伤或死亡时间,致伤工具或致伤程度,致死原因等相关信息,并为刑事侦破等提供重要线索。尤其在死亡案件中,会对死者尸体进行相关的解剖,此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医工作者的道德素质水平,若法医工作者在鉴定过程中存在道德不可容的言行举止,不仅会受死者家属的强烈谴责,也会受到社会各界的舆论谴责[1]。所以,法医鉴定时要结合伦理学知识,保护好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等问题,减少不必要的社会舆论、道德谴责,进而保障法医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笔者认为,在法医实践时法医工作人员必须要熟练掌握法医伦理相关规范,并约束自己在实践中的言行举止,也要积极进行自我反省做到人性化医学鉴定。其次,法医实践时学会变换立场思考方式,针对不同类型的鉴定要采取不同的沟通技巧,获取被鉴定人或家属的信任,保障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鉴定意见的质量。最后,总结法医伦理学运用经验,科学全面的理解法医实践中相关的伦理问题,也要积极学习伦理学知识,例如人道主义、道德规范等,提高自身法医伦理学运用水平,真正做到法医实践中的人文关怀。

2 法医伦理学的实践原则

2.1 保密性原则

保密性主要体现在法医实践时严格要求鉴定人员不得私自泄露鉴定进度、鉴定结果,以及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或疾病等,尤其是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后果的关键信息。如果因法医鉴定人员私自泄露信息导致案件侦破受影响,那么不但会对被鉴定人或家属造成人身和名誉等方面的伤害,也会对法医工作人员自身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这就要求法医工作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素质水平。

2.2 尊重性原则

尊重原则是伦理学在法医实践中的重要原则。尊重是人与人相处的基础条件,尤其是在法医鉴定过程中对被鉴定人或死者的尊重、对其家属的尊重,都是法医伦理学应用的重要体现。对被鉴定人或死者的尊重,对于户外尸体检验要特别注意尸体的隐私保护,切忌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尸体解剖时要严肃、认真、细致,切忌有说有笑;在解剖现场不可发表任何不成熟或一知半解的意见,切忌边解剖边向死者家属解释问题[2]。对死者家属的尊重,公布鉴定结果时应理解、尊重死者家属激动的情绪;对于关心的重点问题要给予准确回答,切忌模棱两可,对于无法确定的问题不可盲目下结论;若需要进一步检验或调查时应取得家属的理解和支持。

法医实践中也要尊重被鉴定者的选择权力,将被鉴定人的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配合。同时被鉴定人也拥有一定的鉴定结果质疑权,或者鉴定服务投诉权。总之,法医鉴定注意保护被鉴定人或死者隐私,不可私自泄露。法医工作人员不仅要坚持正确的社会伦理,也要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客观,以保证两者之间的平衡,促进我国司法诉讼与社会和谐的统一。

2.3 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是指在法医鉴定或检验时,需要向被鉴定人或家属言明相关的鉴定方法、手段、过程、费用、鉴定结果等信息。对于多种鉴定方法或手段的鉴定由被鉴定人或家属自主选择,且不可干涉其选择意识。同时,知情同意原则也应与当地风俗习惯等相联系。例如某些地方不允许伤害死者尸体,更不允许尸体解剖等。对于具有这些丧葬习俗的地区,必须明确告之家属鉴定手段和过程,避免发现群体性事件,对死者家属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配合法医鉴定工作顺序开展。

2.4 公平公正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是指法医工作人员在法医鉴定过程中保持中立态度,对案件、当事双方或涉案人员等保持公平公正的客观态度。坚决不允许出现因同情被鉴定人或其家属而将其当作弱势群体,从心理或行动产生倾斜。这种行为在法医界是属于违反法律,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3]。另外,法医工作人员鉴定时应不受行政压迫、经济贿赂等外界因素干扰,不得作为涉案相关人员的授权代表,同时也不能与涉案相关人员或家属有任何业务往来。

3 伦理学在法医实践中的应用

3.1 伦理学在法医实践中的应用意义

法医自设立以来坚持以人体检验为工作核心,通过医学方法、技术手段等鉴定活体或尸体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致命工具、受伤程度等信息,以便为刑事侦破、民事调解提供科学证据。同时,法医鉴定也是一门与人文社会环境相关,与当代社会科学紧密相关的既古老又现代化的自然科学。所以,在法医实践中,应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医学理念。随着科技的进步,亲子鉴定技术越来越先进,但是,也存在一些伦理问题。亲子鉴定会涉及到家庭问题,对一个家庭的信任产生极大的威胁。有关数据显示,在受理的亲子鉴定案件中,非婚生子女案例仅占10%左右,而因为选择亲子鉴定而引发夫妻感情破裂甚至离婚的却不止这一比例[4]。因此,应该建议相关当事人做出慎重选择。另外,鉴定过程中势必要与被鉴定者或死者,家属,办案人员,社会各界等相关人员接触,这也是法医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特殊性。例如,在尸检的准备工作中,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与家属沟通,礼貌的语言更能拉近鉴定人与受害家属之间的信任。在取得家属的信任后,家属才愿意体提供更多有关案件的信息,有利于鉴定人鉴定工作的进一步展开。同时,在尸检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到示教的问题,应和家属解释清楚,尊重家属的意愿,避免产生误会,同时也要求学生穿戴整齐的工作服。总的来说,法医鉴定工作人员除了要掌握扎实的专业技能,也要严格规范自身行为,提高自己的伦理道德,展现对家属或当事人的人文关怀。

衡量法医伦理道德标准有两点,即法医鉴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法医鉴定是否在社会各界可接受的道德范围内。因此,合格的法医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技能,崇尚法律,严格遵照法医鉴定流程、规范、标准开展工作,也要熟练掌握伦理学相关知识和应用原则,约束自身行为,做好人文关怀工作,体现法医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人性化[5]。

3.2 伦理学在法医检验中的应用分析

伦理学在法医检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进而促进法医结论的完成。法医检验也是整体法医学的关键环节,因其检验目标的特殊性,注定其检验也存在一定的特殊要求。

首先,法医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不仅要取得检察院、办案人员的信任,也要取得被鉴定人或死者家属的信任。避免因法医工作人员态度不端正,工作不规范、不认真导致一种检验多种结论问题的发生,丧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的信任,对案件或当事人造成不良的后果。

其次,法医工作人员要拥有高度的责任心。不论是在活体或尸体检验过程中,同时也包括在检验结论公布阶段。在法医鉴定工作中,常常存在受伤者同时患有某种疾病,比如对在吵架中发生猝死的患者,应考虑全面,有无其他的一些心脏疾病等,明确损伤与疾病主导关系。因此,法医工作人员在检验中不仅要熟练掌握各类检验手段和技术,也要结合科学、客观的情况灵活转变。同时,也要充分尊重被鉴定人员或死者的隐私权,进行公平公正的检验,绝不允许存在任何的偏袒、臆想。

最后,坚持科学公正的检验。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因此,法医鉴定过程中必须坚持科学、公平的检验。 对于鉴定中不确定的因素或有疑问的事项,一定要深入剖析、研究,切忌以主观意识进行判断。尸体检验中遇到的不可解释的非正常现象,要结合先进技术多次检查或者寻求业界精英人士的协助。对于超出法医工作范畴的事情也要认真对待,体现作为一名合作的法医工作人员应有的职业操守。

3.3 伦理学在法医鉴定意见中的具体应用

法医鉴定意见必须具备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因其可以作为破案、判刑的依据,是避免错案、冤案的重要提前[6]。法医鉴定意见作为案件的主要证据,对当事人罪行的轻重判决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比如,在青年教师徐计彬强奸案中,男教师因血型鉴定错误身陷强奸冤案15年,无论在身体上还是精神上,该案件鉴定人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法医鉴定意见是法医工作人员对检验过程和结果的最终分析判断,确定被鉴定人或死者的具体死亡原因、时间、致命工具或受伤程度等,其结论应该经得住社会各界、业界和历史的检验。

现阶段我国法医鉴定制度在不同部门、不同系统和各法医工作者中存在个体素质的差异,有时会出现同一被鉴定对象由不同部门或不同系统进行鉴定时存在结论的不一致性。这种结果的出现无疑是给案件定性、定罪量刑、民事赔偿等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可能会导致办案人员判断失误出现错案、冤案,严重时会引起强烈的社会舆论或群体性事件,给社会治安带来不良后果。总之,保证法医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不仅可以维护法医工作人员的正义感,同时也对各类案件的推进提供重要支持。

4 伦理学在法医实践中应用的局限性

4.1 思想认识不足

伦理道德始终贯穿法医学鉴定中,不管是鉴定过程中,还是得出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的咨询、运用和质证。因此,在其中任意一个环节缺乏伦理道德意识都会引起舆论关注,例如,在强奸案件中,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需要当事人做DNA验证,但相关的法医工作者因为缺乏伦理道德意识,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出现了问题,遭到当事人的起诉。由此可见,法医工作者在不断提高自己的鉴定能力的同时也应该时刻提升自己的伦理道德水平,这样自己的工作才能得到群众的认可。

4.2 相关研究较少

许多法医工作者主要对鉴定技术及手段进行多方面的研究,而忽视了对伦理学规范的探讨。通过检索CNKI、万方和维普数据库,发现关于法医伦理学的文献较少,查阅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第五版《法医病理学》教科书,主要涉及的是死因、死亡时间及个体识别等方面的研究,而与伦理学相关的内容只是简而言之的略过。可见,在法医领域,伦理学的研究并没有引起重视。

4.3 鉴定机构繁杂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后,社会上的鉴定机构逐渐增多,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也正是因为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所较多且杂,所以对同样的案件会出现的鉴定意见不一致的现象。这会引起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不满,认为他们丧失伦理道德,不是一名合格的鉴定人,甚至可能起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损坏他们的名誉[7]。

4.4 舆论媒体影响

舆论是把双刃剑,但总会在风口浪尖的事件中呈现一边倒的情况,阻碍伦理学在法医工作中的应用。举一案例,女游客在丽江被打毁容案,当地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伤情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可是有很多网友并不了解伤残评定的轻伤并不是我们平常认为的“轻伤”,便在微博中评论为何这么重的伤判定为轻伤,并且用很多难听的语言去攻击诋毁相关司法鉴定人,引起许多媒体的炒作。舆论媒体是社会的眼睛,应大力宣传伦理道德规范,提高人民群众以及法医工作者的道德水平,推进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大众。

5结语

法医的主要工作任务是澄清案件事实、为当事人还原真相,但也会因为对伦理学的思想认识不足,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导致鉴定意见权威性遭到质疑。法医伦理学作为一个学术领域,在国内学术界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伦理维度本是法医学内涵的有机组成,发展法医伦理学是对法医学本有之意的自然回归和应然状态的探索。现代法医学鉴定领域中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鉴定腐败、当事人投诉及某些案件中表现出的不尊重死者现象等问题都殷切地期待着法医伦理学有所作为。鉴定体制改革和来自医学伦理学或司法伦理学的规约,都无法替代法医伦理学对法医学的奠基、指导和规范作用。因此,积极探讨伦理学在法医实践中的应用原则和应用方式,在法医检验过程以及法医结论领域科学、合理运用法医伦理学,不仅可以提高法医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操守,有效避免因伦理道德引起的不必要的社会舆论,同时也可以保持法医鉴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进一步为刑事或民事案件提供重要证据。笔者认为,法医伦理学的系统建设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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