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安全与市场安全的关系浅析
2019-01-27文丨张同秀
文丨张同秀
产品质量安全是一个老话题,我国的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稳中向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市场上劣质产品屡禁不止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挂牌成立,意味着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迎来一个新的起点。在市场监管的新视角下,产品质量安全应当与市场安全、市场秩序建立理念上的认识和联系。
产品质量安全是市场安全的必备条件
1.市场安全的概念
市场安全是市场监管的基本目标。通俗地理解,安全是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危险是指有遭到损害或失败的可能(现代汉语词典)。市场安全在通俗意义上是市场没有危险。我国国家标准GB/T20000.1-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规定:安全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伤害风险的状态”;GB/T20002.4-2015《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 第4部分:标准中涉及安全的内容》规定:危险是“可能导致伤害的潜在根源”。国家标准对安全和危险的定义是对安全和危险概念的技术化,依照国家标准的定义:危险是伤害风险的潜在根源;安全是一种状态,是将伤害风险控制到可接受程度的状态。
市场没有危险是指市场没有伤害风险的潜在根源,但实际上没有危险的绝对状态是不存在的,市场安全的科学定义是市场“免除了不可接受的伤害风险的状态”。即,市场风险是现实存在的,但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防控,使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
市场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市场危险应当是市场运行违背了价值规律,导致伤害的风险超过了可接受的程度;市场安全是市场违背价值规律的风险控制在了可接受程度的状态。因价值规律是市场机制的自动调节规律,所以,安全的市场是遵循价值规律、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状态。
2. 产品质量安全是市场安全的组成部分
从市场构成的角度,市场安全包括市场主体安全、市场客体安全和市场交易安全三个部分。对产品市场而言,其市场主体是产品的经营者、消费者和中介组织等,市场监管视角下的市场主体安全不是追求市场主体个体或群体的安全,而是市场主体总量、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适应,基本体现是市场经营主体保持适当的增量、主体结构合理、市场主体守法合规;产品市场的市场客体就是产品,市场客体安全是指市场上的产品是安全的。
对市场安全而言,这里的产品安全是广义的,除产品自身的安全外,质量欺诈性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也都是市场安全所不容的。产品自身安全是指产品自身的质量性能达到了安全的要求,即产品的质量安全。产品市场的交易安全是指产品交易活动依据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和规矩进行,无欺诈、霸王等不诚信交易行为。因此,产品质量安全是产品市场客体安全的一部分,是市场安全的组成部分。没有产品自身的安全,就没有产品市场的客体安全,也就没有产品市场的安全。
3.产品质量安全是市场安全在消费层面的直接体现
对消费者而言,市场安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买到手的产品是安全的,即市场上的产品是安全的;二是买卖交易行为是安全的;三是产品到手后的消费维权有保障。三方面的体现中,“买到手的产品是安全的”是市场安全在消费层面的直接体现。除此之外,安全的产品本身消除了大部分的消费维权和不安全交易行为,不安全交易行为和消费维权的消除和减少是交易安全和消费维权保障的构成部分。
因此,在消费层面,产品质量安全是市场安全的直接体现,并通过安全产品的市场流通促进市场交易安全和消费维权保障的实现。
市场失灵滋生不安全产品
市场失灵是指通过市场配置资源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市场失灵理论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是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只有完全竞争市场才被认为是对经济资源的配置最富有效率。但完全竞争市场只有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才能存在,现实经济中这种假设前提是不可能全部满足的,出现市场失灵是现实情况的必然。市场失灵的原因包括垄断、经济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公共产品的存在等。这些市场失灵因素也是滋生不安全产品的原因。
1.信息不对称损害消费者知情权,滋生不安全产品
市场中,产品生产经营者掌握原材料、生产工艺、成品质量等较多的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而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安全情况知之甚少。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产品的生产工艺愈加复杂,产品质量安全的评价体系愈加指标化、技术化,且安全指标大多数必须依靠检测才能得知,导致消费者在产品交易和消费过程中越来越处于质量安全信息的劣势地位。不安全产品因其质量性能达不到规定的安全要求,必然较之安全产品有其成本和价格上的优势。如果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不了解或了解不完全,可能因价格原因选择购买不安全产品。消费者的选择反过来刺激和鼓励不法经营者的侥幸,从而使市场滋生不安全产品。
2.经济外部性损害公众利益,助长不安全产品生存
经济外部性是指某项经济行为带来的成本或者收益被行为者之外的人承担或者获取的现象。成本被“外部人”承担的称为外部不经济;收益被“外部人”获取的称为外部经济。外部经济的存在是于社会有利的,可以不加调节;外部不经济是于社会有害的,应当加以调节。
外部不经济也称经济外部性,经济外部性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表现:一是产品本身及其生产过程对消费者和人们的生存环境可能产生危害,由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承担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带来的负面经济成本。典型表现是不安全产品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和产品生产过程产生的环境污染对公众的侵害,其成本由消费者和公众承担;二是由于假冒伪劣等侵权行为的存在,生产厂商不能独享创新带来的收益,影响厂商的投资和创业,导致经济发展效率低下。典型表现是合法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诚信经营和市场竞争,创造出质量好、信誉高、消费者广泛认可的品牌和品牌产品,但不法生产者进行逼真模仿或未经授权冒充别人的商标或品牌,不法厂商的经济成本由合法厂商和消费者承担。
3.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遏制竞争,阻碍了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
垄断行为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垄断行为一般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能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的存在容易造成市场上厂商少,他们不仅可能控制价格,也可能控制质量,提供不安全产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包括:市场混淆、欺诈经营、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对质量符合安全要求或质量安全水平高的产品而言,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利于其在市场上生存、发展;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利于安全、优质产品在市场中生存,相反会给劣质、不安全产品带来可乘之机。现实中,通过商业贿赂、欺诈经营等均可以使不安全产品流向市场。
4.公共信誉维护乏力,造成产品质量安全根基不牢
公共产品是私人产品的对称,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受益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因为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在公共产品的消费中人们存在一种“搭便车”动机,每个人都想不付或少付成本而享受公共产品。即使某种公共产品带给人们的利益要大于生产成本,私人也不愿提供这种产品,提供必须的公共产品职能只好由政府承担。
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一些涉及产品公共信誉方面的影响属性可以看做是产品质量领域的“公共产品”,如:“中国制造”等由中国产品整体产生的国家品牌信誉;地理标志等地域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整体影响产生的区域品牌信誉;“中国高铁”等产业的国际国内影响力产生的产业品牌信誉等等。这些公共信誉在一定范围和一定区域内存在使用上、收益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单靠某些市场个体没有能力维护其健康发展。相反,少数市场个体的不法行为会严重损害这些公共属性的市场信誉。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不仅严重损害国产奶制品的市场信誉,也严重损害“中国制造”的国家信誉。这些国家或地区、行业的公共信誉是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和长期发展的保障,得不到有效维护会动摇产品质量安全的健康长效发展根基。
市场安全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机制保障
1. 失灵的市场是不安全的市场
对产品市场而言,市场存在的安全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法产品的存在构成市场客体存在安全风险,包括:缺陷产品危害人身财产安全;部分劣质产品和产品的生产过程污染破坏环境;产业政策淘汰产品危害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等。二是非法市场行为构成市场交易存在安全风险,包括: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公平竞争等。两个方面的安全风险都是由市场经营主体的不守法、不合规造成。将市场失灵的影响因素与这两个方面的市场安全风险进行对照可以看出,市场失灵因素与市场安全的风险因素是对应的:一是信息不对称和经济外部性滋生和助长不安全产品;二是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产生非法交易行为;三是公共信誉维护乏力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危害市场安全。因此,市场失灵的因素也是导致市场不安全的风险因素,失灵的市场是不安全的市场。
2.有秩序的市场是安全的市场
秩序是指一定规范下的社会运行状况,规范是由一定法规和社会伦理道德构成的、用以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市场秩序是指市场经济在一定规范下的运行状况,是通过市场法规和市场伦理道德对市场主体、市场行为所作规范的全体,以及这些规范实施情况的总称。即,市场有秩序是市场规范完善,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在规范的框架内运行的状态。
有秩序的市场从三个方面保障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一是主体秩序保障市场经营主体遵守市场规范,守法合规;二是客体秩序保证市场上的客体符合市场规范要求,市场规范的基本要求是市场客体安全;三是交易秩序保障交易机制具有公平竞争、价值实现的运行机理。三方面的秩序共同保障市场形成优胜劣汰的价值实现机制,这是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状态,是安全的市场状态。因此,有秩序的市场是安全的市场。
3.市场秩序从机制上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因产品质量具有非直观性和判断的滞后性,产品的质量价值往往不能被消费者直接判断,单凭市场自身的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功能,即使有完善的市场规范,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也不能完全实现其公平竞争的自动调节功能。不安全产品、劣质产品等屡禁不止是产品质量方面的市场失灵现象,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需要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对产品质量安全而言,市场秩序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市场有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规范体系;二是市场上的产品自身质量安全符合市场规范要求;三是各类市场主体遵守市场规范规定、守法合规。有秩序的市场中,不安全产品是不符合市场规范要求的非法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合规保证其不能也不敢生产这种产品(市场准入机制);同时,因生产者的过失或其它原因提供于市场的不安全产品也会被市场的禁入规范限制,如政府、消费者和中介机构的监督发现不安全产品并将其逐出市场(市场禁入机制)。因此,市场秩序从机制上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因此,失灵的市场是不安全的市场,市场失灵滋生不安全产品。即,不安全的市场滋生不安全产品;有秩序的市场是安全的市场,市场秩序从机制上保障市场上的产品是质量安全的。即,安全的市场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机制保障。没有市场安全,市场上的安全产品便没有生存和持续发展的条件和环境,只有安全的市场才能为安全产品提供可持续的生存环境。另一方面,产品质量安全是市场安全的必备条件,没有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安全也是不可能实现的。这是市场监管视角下对产品质量安全与市场安全关系的基本认识,也应当是当前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基本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