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劣币不再驱逐良币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解读
2019-01-27施京京
文丨本刊记者 施京京
前不久,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废止了原《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新出台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对团体标准化事业发展来说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也必将及时发挥重要作用。
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的重大改革举措,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完善标准供给结构,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导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拉开了我国团体标准发展的帷幕。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新法赋予团体标准明确的法律地位,为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作为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国家标准体系。
据了解,当前在地域分布上,团体标准覆盖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涉及领域上,团体标准涵盖了国民经济众多行业,其中热点领域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现阶段团体标准总体发展势头良好,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在构建新型标准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得到发挥。但是,在团体标准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显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团体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促进团体标准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围绕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对团体标准的要求,结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实施情况,通过开展调研、座谈等工作,与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家等进行交流沟通,广泛征求了意见,联合民政部起草形成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新出台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团体标准科学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例如,第四条“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体现了团体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一样,均属于标准范畴,应当遵循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规律。第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依据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规范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社会团体应在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以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本行业制定标准的专业优势,并避免标准交叉重复。
同时,《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团体标准制定程序中重要环节的要求。例如,第十四条第二款“征求意见应当明确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协调”参照国内外标准制定的基本程序要求,明确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以保证充分听取社会意见。第十四条第三款“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明确了技术审查要求,提出团体标准制定过程应充分协调各方意见,保证制定的公平公正性。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还进一步提出了社会团体应主动处理团体标准相关问题的要求。例如,第三十五条“社会团体应主动回应影响较大的团体标准相关社会质疑,对于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改正”明确了社会团体的责任,强调社会团体需主动解决所负责团体标准产生的舆论问题、主动回应影响较大的团体标准相关社会质疑,对于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改正。社会团体是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也是团体标准的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其自律机制,由社会团体主动处理相关问题,维护自身形象,及时解决团体标准的不良现象,消除社会疑虑。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强调,《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团体标准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例如,第三十三条明确:“对于已有相关社会团体制定了团体标准的行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明确本行业团体标准发展方向、制定主体能力、推广应用、实施监督等要求,加强对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按照标准化法的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管理措施,使团体标准发展与行业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这既有利于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发挥团体标准对行业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又能防止团体标准与本行业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避免对行业发展的干扰和阻碍。
据悉,为贯穿落实《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将加强对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的指导和监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开展对团体标准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对有关团体标准的举报、投诉进行处理,特别是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产业政策的团体标准从严查处,坚守对团体标准制定的底线要求,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为团体标准提供健康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