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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车规程》与场车定期检验规范关系的讨论

2019-01-27林勉鹏黄莲华

质量技术监督研究 2019年5期
关键词:指导书定期检验规程

林勉鹏,黄莲华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漳州分院,福建 漳州 363000)

《场车规程》施行后,检验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了检验作业指导书实施场车定期(含首次)检验,但从一年多的实践反馈,监察机构、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及检验机构普遍反映各地检验要求不统一,定期检验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亟需制定统一的检验规范给予明确。

1 相关规范要求

(1)《场车规程》第1.2.3条“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第4.2条“场车型式试验、定期(含首次)检验的基本项目,见《叉车检验项目表》(附件B)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检验项目表》(附件C)”,第4.1条明确规程仅给出了场车检验中的基本项目和主要内容,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细化检验内容和要求。

(2)原国家质检总局“质检特函〔2017〕26号”[2]:“对于场车中的叉车,各检验机构应按照《场车规程》,并参考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内容和要求,制定检验指导书,开展检验。对于场车中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各检验机构应按照《场车规程》,并参考GB/T 21268-2014《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等标准,制定检验指导书,开展相应检验”,“《场车规程》中的检验项目和内容与《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版)》(以下简称《厂车检规》)等存在不一致的,以《场车规程》为准”。

(3)原国家质检总局“质检办特函〔2017〕523号”[3]要求,自《场车规程》施行之日起新出厂的场车,应达到《场车规程》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已经投入使用的场车,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查自纠,在定期检验之前,达到《场车规程》规定的定期(含首次)检验的各项要求,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2 上述规范理解

(1)《场车规程》是场车安全技术监察的通用安全规范,包括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各环节都在监察管理约束之内,应符合其规定。

(2)《场车规程》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各章节表达了相关项目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检验章节实际上仅给出了附件B“叉车检验项目表”和附件C“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检验项目表”的基本项目和主要检验内容提纲,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检验内容和要求。但仅仅将附件B或附件C的基本项目的检验内容和要求进行细化完善,由于《场车规程》没有明确各项检验内容的检验方法,也没有提供检验结论综合判定原则、检验报告格式等检验规范要素,检验机构依然无法实施场车定期(或首次)检验的,所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质检特函〔2017〕26 号”政府公函授权的方式,要求检验机构在《场车规程》没有配套场车定期(含首次)检验规范的情况下自行消化,制定检验作业指导书,开展检验。

(3)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场车的定期(含首次)检验的主要依据为《场车规程》,检验机构自行制定检验作业指导书时,引用的检验内容和要求,如果同一项目《场车规程》与《厂车检规》表述不一致时,以《场车规程》为准。这说明《场车规程》实施后,场车的定期(含首次)检验内容和要求并不排斥《厂车检规》的存在,后者与《场车规程》不冲突的检验项目和检验内容,依然可以采纳。同时,也间接承认《厂车检规》的“部分有效”。

3 问题与分析

(1)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已经构建了多层次的、有效的法规标准体系,各个层次建立了明确的管理功能,同一层次及不同层级的法规标准也建立了逻辑关系。因此,在目前的法规标准体系框架内,通用安全技术规范与专用检验规范的之间关联密切,但不能相互替代,这从现行多个规范比较中可以证实,例如《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有涉及型式试验的表述,但规则本身不能代替《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列入部分桥式起重机的技术要求,但不能代替《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的桥式起重机部分,否则桥式起重机应该依据TSG Q0002-2008单列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

(2)每一种特种设备“检验规范”至少应该包括适用范围以及检验流程(程序)、项目、内容和要求、方法、结论综合判定原则、报告格式等,《场车规程》作为场车安全技术监察的通用规范,涉及面广内容表达较为原则性,从各章节内搜集的检验内容并不能满足场车定期(含首次)检验,例如,叉车的行驶部分仅有“同一轴上轮胎”和“对开式轮辋”2个细化项目的检验内容,因此《场车规程》第4.1条及“质检特函〔2017〕26号”公函也承认,通用规范的内涵并不能覆盖场车定期(含首次)检验专用规范的外延,所以在场车没有配套定期(含首次)检验专用规范的情况下,压力下传,授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保证《场车规程》)附件B或附件C基本项目覆盖要求前提下,自行细化检验内容和要求,以及制定检验作业指导书,相应的检验“内容”“要求”“方法”“检验结论综合判定原则”等检验规范的要素内容由检验机构自行制定。

(3)在认识到通用规范不能代替检验专用规范的情况下,如果认可《场车规程》实施前的场车检验规范《厂车检规》依然有效,势必影响《场车规程》权威;如果声明《厂车检规》被《场车规程》替换作废,法理不通,所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允许检验机构在自行选择细化检验内容时,只要不与《场车规程》冲突,可以从《厂车检规》引用。这种试图淡化、又不能否定《厂车检规》存在的安排,说明《场车规程》实施时在处理通用规范与检验专用规范二者关系时,已经发现存在逻辑矛盾,只能采取临时授权的措施,让检验机构进行摸索。

(4)《场车规程》及有关文件要求检验机构参考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也包括《场车规程》的部分检验内容)和标准制定检验指导书开展检验,但面对大量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信息,各个检验机构有不同理解,在遵守国家法律规范要求与规避自身检验责任风险之间取舍,有的尽量选择外观检查、回避检测和试验项目,有的整份检验记录无一项测试数据,有的大部分检验内容照搬照抄《厂车检规》,而有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不断探索却被误解过度检验。各个检验机构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不规范不统一,以至于同一项基本检验项目,不同的检验机构有不同的细化检验要求,制造单位疲于应付,反映强烈。同时,对于检验机构持续改进检验质量或者吸收新标准进行的检验内容调整,使用单位和制造单位很反感,检验机构又需要花费大量精力进行解释。

(5)《场车规程》内各章节表达的一些场车相关项目的质量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作为检验内容和要求,但没有明确哪些条款适用于生产过程、定期检验或者型式试验,如果认为按照《场车规程》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文件授权,定期(含首次)检验项目的细化检验内容由检验机构自主选择、且经过规定的程序审批都是合法的,但检验机构至少还要承担一两个方面的责任风险:一是一旦发生检验质量纠纷或检验责任事故[4],检验机构自行制定的检验作业指导书是否有足够的法律效力作为裁定依据?二是检验机构核准等监督管理部门是否认可,仅以检验机构的检验作业指导书为规范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显然,这些不确定的风险不应当由实施场车定期(含首次)检验的检验机构承担。

4 结语

《场车规程》的施行过程中,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努力探索通用规范代替定期检验专用规范的管理模式,但从一年多的实践反馈来看,由检验机构各自制定作业指导书代替场车定期(含首次)检验规范的检验管理模式存在较多问题,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及检验机构普遍认为亟需制定统一的检验专用规范给予明确,制定场车定期(含首次)检验规范是必要的,建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视存在的问题,适时启动场车定期(含首次)检验规范的制定工作,即便将场车定期检验专用规范并入场车安全技术监察的大规范,也应当厘清通用安全技术规范与专用检验规范的关系,赋于场车定期检验规范在法规体系中的应有的合理地位,以使检验工作有更加清晰准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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