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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几点思考

2019-01-27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

中国司法 2019年7期
关键词:监外执行刑罚罪犯

李 静(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

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监狱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和改造罪犯、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神圣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监狱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和美好生活的向往期待具有重要意义。

一、准确理解把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内涵要求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也是目的与方法论的关系。其中,严格是对执法的基本要求,规范是执法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公正是执法的价值取向,文明是执法的职业素养。严格公正执法要通过文明规范执法来体现,是对执法的一种高标准的要求。监狱和监狱人民警察作为执法机关和执法者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准确理解、全面把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内涵要求,自觉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改造罪犯全过程。

严格执法,就是指遵守或执行规定规则十分认真,不偏离原则,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牢固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执法理念,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法律滥用权力,不得触碰法律的红线,不得逾越法律的底线,要做到无论是奖励还是惩处都于法有据。二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于法定职责应该履行而不去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就是不尽职,就是失职渎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的情形就要依法追究,依法处罚;对权力受到侵犯的就要给予必要的救济,有效维护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绝对不能搞“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决克服那种“权利在我手,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既要慎用手中的权力,还要用好手中的权力,绝不能滥用手中的权力。

规范执法,就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法,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监狱人民警察而言,规矩就是与监狱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狱人民警察作为执法者,在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环节,在对罪犯服刑期间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上,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等具体执法活动中,在管理、教育罪犯或是组织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既要严格遵循现有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的实体要件,还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既要确保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也要确保程序正当合法,不能为了图省事或赶时间,该走的程序不走或是有所删减。实践证明,执法的权威和公信力,需要依靠严谨的程序规范来实现。程序是规范的保证,规范是严格公正的保证。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执法,通过规范程序保证严格执法,树立执法权威,保证执法效果。

公正执法,就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一是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所有社会成员不论年龄、性别、民族、地域、文化程度、职业、身份、贫富等,一视同仁,以同样的标准对待;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一律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二是要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追求实体公正不能以违背或破坏程序为代价,防止只求结果,不要过程、省略程序、违反程序,也就是说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是运送正义的方式,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必须重视程序公正。但反过来讲,强调程序公正,绝不意味着放弃对实体公正的追求,绝不能脱离实体公正搞所谓“程序至上”或“程序优先”,避免只求过程不重结果。三是要及时高效。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这一法律谚语说明了执法效率对公正的重要意义。在监狱工作中,对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违规违纪乃至破坏监管改造秩序的行为如果不能及时予以惩处,就难以打击违法违纪罪犯的嚣张气焰,难以维护监狱改造秩序的稳定。反之,如罪犯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奖励条件却没有及时兑现奖励,也会造成罪犯情绪的不稳定,进而对监狱执法公正与否产生怀疑,从而影响改造效果。

文明执法,就是要求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既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又要举止文明、以理服人,不能简单生硬、粗暴执法。既要使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权威,又要使法律得到人民群众理解支持,从而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具体到监狱工作中,文明执法就是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要明确罪犯虽然犯了罪,被判处刑罚,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应当予以保障。要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使每一名罪犯平等的享有法律赋予他们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使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的每一个环节中受到触动,在监狱组织的每一项改造活动中受到触动、受到教育。而不能因为罪犯犯了罪,受到刑罚处罚,就不把罪犯当人看待,就可以随意侮辱罪犯人格,进而损害执法形象和公信力。

二、深刻认识监狱执法工作面临的形势

要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使人民群众从监狱的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环节、办理的每一起执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深刻认识监狱工作面临的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刑事法律政策的大趋势、舆论媒体的高关注、执法责任的严追究等情况和特点。

(一)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表述是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个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作出的。经过改革开放近40年的发展,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近年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监狱罪犯脱逃和罪犯在服刑期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执法管理问题格外关注,这表明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深入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安全、自身安全高度重视,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充满期待。这种关注,并不仅仅在某一罪犯脱逃或是个别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本身,而是在于执法机关是否公正执法和执法公信力如何,在于希望执法机关能够依法履职,把罪犯看住管好,给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在执法方面能够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对有权人、有钱人网开一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这就要求监狱必须紧紧围绕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和美好生活的向往期待,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牢牢把握维护公平正义这一监狱执法工作的生命线,转变执法理念,健全执法制度,严密执法流程,强化执法监督,严格执法责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共享全面依法治国成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更高要求。

(二)刑事法律政策的大趋势。近年来,国家立法、司法机关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减刑假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重大修改。这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从近年来国家刑事法律的一系列修改情况看,围绕两条主线:宽严相济和调整刑罚结构。总体上讲,呈现“刑罚适用宽缓化、刑罚执行严格化”的趋势。在宽的方面,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九个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比如,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等,使适用死刑的罪名减少为46个。二是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50条规定进行修改,提高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死刑的门槛,增加了情节恶劣的限制,体现了国家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三是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采用数额加情节的标准,明确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宽处罚”。四是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轻缓化。主要表现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适用率提高,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减少实刑适用。在严格化方面:一是调整刑罚结构,增加了限制减刑、终身监禁的规定。延长了死缓、无期徒刑罪犯的最低服刑期,延长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对犯贪污罪的罪犯增加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二是修改了假释的条件,扩大了不得假释罪犯的范围,增加了“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等三类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不得假释”的内容。三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更加严格规范。比如,普遍降低了罪犯的减刑幅度;延长了重刑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扩大了特定从严对象的范围;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更加严格;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更加规范。如何适应国家刑事法律政策的调整变化,把握大势、见微知著,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需要认真思考。

(三)舆论媒体的高关注。当前,我国已进入现代信息化社会和“互联网+”时代,随着网络、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走进生活,新媒体、自媒体技术迅猛发展,信息产生、发布、传播成为一种全民行为,执法活动时刻处于公众视野内,接受着“放大镜”的审视,其不可控性、不稳定性等特点日益明显。监狱执法活动也越来越多的成为舆论传播的焦点、热点,成为社会公众尤其是服刑人员亲属关注的焦点。要深刻认识和把握网络时代舆情传播特点和规律,善于以主动坦诚姿态与社会沟通,以开放包容心态面对新媒体,养成在新媒体监督下执法办案的习惯,善用舆论这个最大变量,变成做好监狱执法工作促进监狱发展的最大增量,健全执法证据保全,确保执法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全程留痕,全面深化狱务公开,强化规范执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件以案释法功能,回应社会关切,通过活生生的案例展示监狱人民警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法治品格,宣传监狱干警对罪犯教育改造的辛勤付出,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实现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执法责任的严追究。从现有法律规定来讲,刑法规定的监狱警察执法风险造成的刑事责任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刑讯逼供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玩忽职守罪,等等。从行政角度讲,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监狱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行为、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违反新闻出版纪律的行为、不文明执法的行为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并根据不同情节,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出台的一系列规定,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等执法司法人员,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要求我们每一名监狱人民警察对自己的职责、对法律的规定熟悉了解,努力实现监狱所有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确保执法公正。

(五)检察监督方式的新调整。长期以来,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实行的是派驻监督的模式,应该说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存在派驻监狱检察人员相对固定,导致监督敏感性不强,甚至被“同化”、监督形同虚设的问题,2018年5月起,最高检开始在山西、辽宁等省份开展巡回检察试点工作,由“派驻”改为“派驻+巡回”。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监督方式的调整重点在于解决单纯的派驻检察存在的弊端,对监狱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狱系统应当尽快适应检察监督的新变化,切实履行好刑罚执行机关的法定职责,实现刑罚目的,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三、客观分析监狱执法工作现状

近年来,全国监狱系统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深化狱务公开、加强执法监督为基本要求,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罪犯收监、释放、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近年来,全国监狱年均办理提请减刑案件56万余起,提请假释案件2.6万余起,决定暂予监外执行3000余件,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监狱执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执法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近年来,针对监狱执法的重点和薄弱环节,司法部进一步加强监狱执法制度建设,制定出台《关于深化监狱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制定、修订或联合出台《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执法文书》等一系列制度,进一步规范罪犯的考核项目,规范罪犯减刑、假释提请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工作,从执法源头、实体标准及程序审查等各个环节切实防范执法不公,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实体、程序标准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要求。制定出台《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规定》《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确保监狱内部管理、罪犯教育改造依法有序进行,保障了罪犯的合法权益。各地也制定出台或联合政法相关部门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监狱执法管理教育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规范监狱执法行为提供了制度依据,确保执法工作有章可依、有规可循,扎紧扎密了监狱执法制度的笼子。

(二)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近年来,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开展了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在全国监狱系统相继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活动,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一些省市还定期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评查活动,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释放等监狱刑罚执行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针对暴露出的问题,认真查找执法环节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程序、加强监督,有效遏制和纠正了执法不严格、不规范等行为,有效遏制了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司法腐败现象,促进了监狱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提升了监狱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狱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深化。根据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司法部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全国监狱系统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围绕罪犯及其近亲属、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根据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和罪犯的不同需求,坚持和完善传统公开方式,同时,紧扣“深化”要求,在拓宽狱务公开渠道、创新狱务公开方式方法上下功夫,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构建起以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狱务公开信息查询平台、会见室窗口、新闻宣传媒体等载体为主的多元化、立体式、分层次的狱务公开格局,使罪犯近亲属和社会公众能够更加方便、快捷的获得公开信息,极大地提高了监狱工作的透明度,增加了罪犯及其亲属和社会公众对监狱工作的理解,监狱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四)执法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推进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对执法办案和考核奖惩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工作是中央政法委的明确要求。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下发共同开展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通知,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司法部制定出台了监狱系统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办案平台业务需求标准及技术规范,各地按照司法部的部署和要求,积极行动,切实抓好落实。截至2018年底,全国已建成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的共595所,已建成狱内法庭的共590所,能进行远程视频开庭的共387所,极大地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五)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一是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监狱办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法向检察机关书面通报情况,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邀请检察人员列席有关会议,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监狱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不同意见未予采纳的,一律回复并说明理由。检察人员有权向监狱警察和罪犯调查核实情况,调阅复制案卷材料,重新组织对病残罪犯的诊疗鉴定,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可直接查处。二是切实加强内部监督。近年来,司法部大力加强警务督察工作,警务督察委员会每年均派出专门督察组赴全国对监狱的执法管理工作进行督察,对督察出的问题以“零容忍”的态度,狠抓整改落实,促进了各项执法管理制度的落实。

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新期待相比,监狱在执法工作方面还面临一些困难,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监狱干警的执法理念、证据意识、执法能力还存在不足。目前监狱警察队伍中,大专以上文化占98%左右,但整体法律意识和法律专业素养参差不齐,掌握、运用相关法律知识的能力水平与当前高标准、严要求、零差错的执法目标还有较大差距,执法专业化队伍培养发展机制不完善,执法专业化人才招录、储备、培养、使用上存在不足。部分监狱警察甚至一些监狱领导执法能力和水平不能适应新要求,法治思维、法治意识不足。比如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要有办案意识、办案思维,而长期以来,在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和监狱警察看来,只是属于办事、办手续、走程序,而没有把它上升为办案。在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时,罪犯考核奖惩是第一手证据材料,对笔录、旁证等证据材料收集整理存在不及时、不全面,不注意证据保全等现象。在涉及监狱涉国家赔偿案件中,监控视频、入监体检档案、监狱医院就诊病例、罪犯死亡调查检验等重要的执法证据材料留存保管不规范,一旦出现问题,给查清事实和认定责任都带来困难。

(二)减刑、假释方面存在运用、统筹把握不好的现象。例如,减刑、假释两种手段运用不平衡。减刑、假释是刑罚变更执行制度的重要内容,而假释作为一种监禁刑的替代措施,是一种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有考验期,有利于罪犯出狱后逐步适应社会,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有利于节约监禁成本,提高行刑效率。但由于各种原因,全国罪犯假释比例较低、一些地方假释比例过低的情况长期存在,使法律规定的假释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难仍然存在。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颁布实施,监狱不得以健康原因拒绝收押看守所送交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病情的要求比过去更高,监狱老病残罪犯人数明显增多。由于现有医保政策未能有效涵盖罪犯群体,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费用自理,一些罪犯虽病情符合保外就医疾病范围,但由于亲属不愿意担保、不愿接收依法应当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使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难以暂予监外执行,监狱老病残罪犯人数增多。

(四)对不服管教、破坏监管秩序罪犯惩处手段使用不足。总体上看,近年来,全国监狱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守安全底线,不断夯实监狱安全稳定基础,安全稳定整体态势良好,改造秩序稳定。但是,不服管教、破坏监管秩序时有发生。如何使挑战干警执法权威、严重违反监规纪律、打架斗殴等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该立案的依法立案,该惩处的依法惩处,使惩处手段真正发挥效用,值得进一步研究。

(五)个别监狱警察甚至监狱领导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乃至徇私枉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比如,有的提请减刑、假释的案卷存在书写不够规范的问题,如格式不统一,在案卷的目录编排、材料明细等方面没有统一规范;有的提请案卷存在罪犯奖惩记录不完整、该签字的没有签字或以电脑打印名字代替干警签名,公示没有按照要求的时间和内容完整公示,保证人没有按规定留存指纹,减假暂评审会议存在参会人数达不到法定标准等等。更有甚者,为了一己私利,没有经受住人情、金钱的诱惑,知法犯法,从管监狱的、管罪犯的沦为阶下囚,越“底线”,踩“红线”,踏“雷区”,徇私枉法,触犯党纪国法。

四、做好监狱执法工作的基本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政法系统要在更高起点上,推动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加快构建协同高效的政法机构职能体系。要优化政法机关职权配置,构建各尽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工作体系。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坚决防止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知法犯法、司法腐败。郭声琨书记在前不久举办的“政法领导干部学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提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定纷止争、惩恶扬善,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温度。这些重要指示,是我们做好监狱执法工作的方向和指南。监狱系统一定要深刻认识监狱执法工作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厚值党的执政基础中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执法工作在惩治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监狱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更加注重学习,进一步提高依法履职能力;更加注重把握监狱的属性,最大限度实现刑罚功能;更加注重源头预防,增强制度执行力;更加注重强化监督,加强衔接配合,进一步提升监狱执法规范化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做好监狱执法工作,必须高站位、大格局。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司法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要把监狱工作放在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局、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高度、国家整个刑事司法体系的大格局、实现刑罚目的中认识和把握。要牢牢把握监狱工作的政治属性,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牢牢把握监狱工作的人民属性,转变执法理念,健全执法制度,严密执法流程,强化执法监督,严格执法责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更高要求。牢牢把握监狱工作的法律属性,充分发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作用,辨法析理,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牢牢把握监狱工作的社会属性,通过实施严格规范的管理、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潜移默化的灵魂改造,引导罪犯认罪悔罪,改恶从善,逐步实现从监狱人到社会人的再社会化过程,从而达到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生活、做守法公民的目标。

(二)做好监狱执法工作,必须懂法律、守底线。监狱执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每一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每一个涉法事件的处理都直接关系到公平正义,必须有专业品质、专业素养。要正确处理把握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关系。要把严格执法作为基本要求,放在第一位,把规范执法作为行为准则,把公正执法作为价值取向,把文明执法作为职业素养。严格公正执法通过文明规范执法来体现,对于违反监规纪律、扰乱正常改造秩序、挑战法律权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严惩,绝对不能该严不严、该重不重;同时,要注意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营造良好文明的执法改造环境。要正确处理把握好法理情的关系,坚持法理、事理、情理融合,守住底线,充分发挥执法的教育引导和预防犯罪功能,以严谨的法理展示司法的理性,以练达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使罪犯从监狱警察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奖惩皆服,积极接受改造。

(三)做好监狱执法工作,必须强执行、真落实。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治必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目前,监狱刑罚执行已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绝不能让这些制度规定成为没有牙的老虎,成为稻草人、橡皮泥,这就需要全体监狱人民警察共同努力、一体遵循。要在法律制度框架内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把规范化体现到执法的每一个环节、融入到执法的每一处细节,强化制度落实、坚持执行制度没有例外,进一步增强制度执行力,坚持从严从实从细的工作作风,把“刑罚执行无小事、没有依据不办事”作为每一名刑罚执行工作者的基本遵循,敢于较真,勇于较真。要严格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切实把好罪犯考核关(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疾病鉴定关)、评议审查关、公示关、提级审核及备案审查关,使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的每一个环节中受到触动、受到教育,使人民群众从监狱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真正感受到监狱执法的公平正义。要依法规范做好罪犯收监和释放工作,既不能违法拒收符合法律规定收监条件应该收监的罪犯,也不能将不符合法律规定收监条件的罪犯违法予以收押,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要健全畅通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渠道,确保罪犯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和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做好监狱执法工作,必须抓班子、带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关键在队伍,关键在人。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加快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要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要敢抓善管、精准施策,体现组织的力度;要撑腰鼓劲、关爱宽容,体现组织的温度。组织敢于担当,干警才会有底气。心中有信仰,脚下才会有方向。要大力培育监狱法治文化,用法治文化塑造监狱人民警察的法治人格,营造浓厚的监狱法治氛围,使监狱人民警察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理念,敢于坚持原则、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全面掌握与监狱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准确理解、深刻把握法的原理、立法精神,善于从政治高度理解运用法律,从社会视角通盘考虑法理情,树立崇尚法治、恪守良知、理性公允的职业品格,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检验的铁案。要建立健全保障监狱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工作规范,完善监狱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机制,探索建立监狱警察依法履职保护制度,保障监狱人民警察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要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查处监狱执法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做到对司法腐败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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