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环境行业安全管理的思考
2019-01-27马凤金
马凤金
(黑龙江省垦区环境监察支队,哈尔滨150036)
1 行业监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定性及必要性
1.1 行业监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9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即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行业部门对本领域实施行业安全监管的责任。
1.2 强化行业安全管理是全方位构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的重要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行业管理机构,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本行业的特点,在各司其责的基础上,协同配合其他各机构,共同抓好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建设,做到网络全覆盖,责任无盲点,从而促进政府全方位构建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提高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1.3 强化行业安全管理是扎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有效手段
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性,决定其在直面管理行业和企业的过程中,更了解行业和企业的发展实际,在指导企业整章建制,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等各项工作上更精准、便捷和高效,是安全生产监管打通“最后一公里”的有效手段。
2 生态环境行业安全管理的重点方向
2.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认真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本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系统的实际,制定生态环境安全管理规划、计划,并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计划,做到同计划、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2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强化重点领域环境风险管控
组织本系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格落实环境安全责任,有效防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重点抓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环境保护目标的环境风险评估。针对行业领域生产规律,督察企业做好隐患风险防控、预警、应急准备等工作,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化工企业火灾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和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的突发事件。
2.3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严格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全面加强应急值守、分析研判和信息报告。加强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全面排查核与辐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加强涉核舆情监测,坚持防控结合、预防为主,严防舆情事件发生、发酵。
2.4 健全信息收集和公开机制
用好“12369”环保举报热线,加强值班力量配置,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苗头信息,实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发现、迅速核实和有序响应。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作用,快速准确开展应急监测,科学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环境影响。
3 生态环境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存在的不足
3.1 安全监管理念不强
安全监管理念不强体现在行业监管中未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到实处,偏重行业专项管理,与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融合度不足,行业安全管理重视不够。
3.2 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力不强,缺乏督办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落实缺位,行业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浮于表象,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考核机制不够完善,责任追究不彻底。
3.3 行业安全监管标准有待进一步规范
安全生产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始终,行业门类繁多,监管领域广泛,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监管标准保障安全生产,明确职能分工,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顶层设计,依法及时公布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使行业安全监管法规、规定更加明晰,执行落实更加高效,取得效果更加显著。
4 结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广泛,责任重大,环境生态机构必须充分发挥专业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优势和作用,才能有效助力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目标的全面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