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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康德自由的两层概念出发探究自由实在性的可能

2019-01-26贺如樟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先验康德意志

贺如樟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

康德将世界二分并由此限定了人类的认识能力,认为人类只能认识显像的世界而无法认识到本体世界即“物自身”。但同时,也正是这种对于人类认识能力的限制,为实践理性留下了空间,即“但是另一方面它也表明在我们的认识领域之外还有一个不受认识形式限制因而可能是无限自由的领域”“因为实践理性或者说道德意志乃是以自由为其根据的。”康德将自由分为了三个层次,由于自由在实践领域获得了实在性,且本文依据的文本主要为《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与《实践理性批判》,故而本文涉及的自由为其前两个层次:先验的自由和实践的自由。

一、“实在性”之于自由

在文章的开篇必须要说明一个重要概念即“实在性”。既然康德试图证明自由的实在性,那么必须了解什么是实在性,如康德所言:“我们最终把道德的确定概念回溯到自由的理念;但我们却无法证明自由在我们自己里面和在人性里面是某种现实的东西。”一旦我们试图将证明自由实在性这件工作放到经验世界中或是意图用我们经验到的任何事物去证明它,这样的自由都不是真正的自由而是被卷进了自然因果序列之中。因此,自由的实在性只能通过对人类理性的分析去窥探。而一旦窥探到了,那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自由也就获得了其实在性。可以发现,这里的实在性所体现的绝不是我们日常认为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也不是通过这些可触可感的东西而能直接证明的。

二、自由的实在性证明

(一)先验的自由对证明自由实在性何以不可能

谈及自由,人们首先想到的便是没有任何限制、无拘无束、随心所欲等形容,而这样的概念也与学者总是将自由与必然相比较而形成的第一印象相符。在本人看来,康德的先验自由便是基于这样的印象而形成的观念。众所周知,休谟否定了因果律的必然性,而康德则在回应休谟问题时肯定了因果律的存在。那么一旦承认了因果律的普遍性,自由又该身处何地?毕竟,无论追溯到何种原因,它都必然存在着一个更高的原因,从而符合因果律的现实存在。倘若自由也可以找到一个其所依附的原因,它还可以被称之为自由吗?如若此,这个自由已经陷入必然性之中且成为了一种他律。此时如何让自由得以成之为自由,只有一个办法即将自由作为第一作用因。“因此必须假设一个最初的纯粹自发的原因,它本身不再有别的原因,因而是自由的,这样才能够彻底解释世界的发生。”我们承认因果律的存在,但同时也承认自由的存在,而只有将自由作为最初的原因两者才能达到存在上的平衡。进一步来理解,倘若自由是世界发生的原因,那么自由便是独立于世界或经验世界。也就是说,自由是超越经验世界之外的。在这里,康德的第一层自由概念出现了。“根据对自由的本体化的传统解释,康德试图论证本体所具有的先验自由,独立于经验性因素而引起因果序列的能力。”“我所说的自由在宇宙论的解释中就是自行开始一个状态的能力,所以它的因果性并不是按照自然法则又从属于另外一个按照时间来规定它的原因。在这种意义上,自由即是一个纯粹的先验理念。”先验自由包含了两个条件:独立于经验性世界和引起整个因果序列的第一原因。自由是完全不受经验束缚与影响的。“这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另一方面它意味着自行开始一个因果系列的原因性,这是积极意义上的自由。”“这样一种先验自由理念的本质在于其绝对自发性。”由此,先验的自由概念也较为明晰的出现了,其中积极意义上的自由也会作为铺垫呈现在下一层次的自由含义之中。

尽管康德提出了先验的自由是引起因果序列的第一原因,但此时的自由概念还是偏向消极的,无论是独立于经验世界亦或是第一原因,他所要强调的便是自由不被束缚不被限制的状态,强调其与经验世界相区别的特性。自由在它的定义里,是独立于经验世界的,从而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人类无法得到关于自由的知识,即无法认识自由。但人类连自由都无法认识了后,又该如何确定它的实在性呢?“自由是没办法认识的,凡是认识的都已经处在必然之中了。”作为独立于经验世界来说的自由,其实在性是无法确定的。

再者即使自由作为纯粹最初的自发原因,“但由于这样一来毕竟这种在时间中完全自发地开始一个序列的能力得到了一次证明,所以我们现在也就斗胆在世界进程当中让各种不同序列按照原因性自发地开始,并赋予这些序列的诸实体以一种自由行动的能力。”在这里,康德为在经验世界中的各种行为找到了一个根据,而这个根据的被发现不是因为切实的被证明,而是在因果律的范围内的推论。作为一种思维上的推论与假设,这个最初的自由原因的实在性是没有保证的。它只是一种“先验地设定”。“它既不是一种逻辑上必然的推论,也不是一种经验中实在的知识,但它并不脱离经验世界,它只是理性为了‘实践的利益’而在经验世界中为自己预留的一个‘调节性的’理念。”

由此,从先验的自由概念入手分析可以发现,自由的实在性是不能得到证明的,自由这个概念在这一层面上来讲还仅仅只是一个设想。

(二)实践的自由对证明自由的实在性何以可能

康德将人类的理性分为了两个部分: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理论理性考察人的认识能力,而实践理性则考察人的欲求能力。也就是理性的实践。经过上一部分论述可知,在认识能力方面,自由的实在性不能被证实,接下来,康德需要从实践入手来证明自由的实在性。既然是考察在实践领域的实在性,那么强调的重点就成为了:能做什么。即从自由能做什么层面来分析自由的概念,在积极主动的方面来探究其实在性。

自由的定义无论是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还是《实践理性批判》中都不止一次出现,其虽然表述不同但却包含相同的意思。“意志在能够不依赖于外来的规定它的原因而起作用时的那种属性。”这里的定义承接着《纯粹理性批判》发展而来。自由是不受外界的规定束缚,可以自我作用的。事实上这里还是自由消极概念的发展。“意志的自由是意志对于自己来说是一个法则的属性。”在这里,康德含蓄地表示了自律就是意志的自由的概念,从而不断的引出自由的积极概念。实际上,意志在一切行为中对自己准则同时包含着不被其他准则所规定行动。这样的意志也可以被称为自由意志,而自由意志是服从道德法则的意志。“对感官世界的规定原因的独立性就是自由。”人以自由的理念来设想自己意志的因果性,也就是自己独立规定感官世界。自由意志与自由的任意是不同的。动物和人同样具有任意,但动物的任意是依附于病理学上的刺激,而人的任意则不完全是依附于此,还拥有自由的选择能力,也就是康德对自由的解释对感官世界规定原因的独立性。这是第一层次的实践的自由。事实上在这一区分中,这仅仅只是作为基础的一般的实践理性,而非纯粹的实践理性。尽管其中人类有了自由的能力,但是他最终还是没有摆脱感性对于人类的束缚。他的区别或许只是眼光放的更长远了一些,但终归是被现实的利益所迷惑的。而纯粹的实践理性则应该是完全不依附于感性的利益,这样的自由则是一贯的、永恒的自由。康德也称其为自由意志。“但这自由意志不是一下子就明确起来的,而是通过一系列自由任意的范畴而逐渐纯粹化和显露出来的,它最终表达为道德律或义务的形式。”道德律概念出现了。由此,自由与道德律两者的联系也被建立了起来。

“康德对道德律令所有这些分析、论证,最后都集中到‘自由’这个概念上。康德伦理学的自由与其认识论的必然是正相对峙的两方,理性给自然立法就是自然的必然,理性给自己立法就是人的自由。”在这里,关于自由的一个核心积极概念出现了:自己为自己立法。尽管需要遵行法则,但事实上,这个法则是理性自己所立的,故而在此意义上,遵循法则与自由并不再是冲突的关系,自由仍然是自律而非他律。自由在康德的逐步分析中已经不再是一个可以准确定义的概念,它不再是一个物体、一个名词,而是一种行为,一种为自己立法又选择是否遵循的行为,也就是纯粹理性在实践中的表现。

按照以上的步骤进一步来分析,在明确了实践的自由概念后,是否可以从中证明自由的实在性。理性为自然立法就是自然的必然,而分析因果律也可知,自然法则的存在以及自然法则对于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一切事物的约束作用。在康德的概念里,人类是理性存在者,这意味着人类属于感性世界,但人同样是人自己本身,那么也同时属于理智世界。身为感性世界的一员,人类必定是在自然法则的约束之下。对于这样的约束,反映在人类行为中便是“必须”要做的行为。但由于人类拥有理性,故而人类也是理智世界的一员,那么在这个世界中的约束则是道德法则。由于它无论是其原因或是结果都不存在于经验世界,因此,它对于人类的行为的约束便不再是“必须”而变为了“应当”。“如果人是神,一切行为都会‘一定会’是道德的,没有‘应当’的问题。”但人不是神,故而在这其中就出现了一个概念,也是在上一部分的最后中出现的概念:道德。道德问题出现了。“正是说明人属于感性世界的存在‘应当’执行本体世界的命令,这也才有道德问题。如上所说,道德来源于自由,但又‘只有道德才给我们初次发现出自由概念来’”。也就是说,因为道德的存在,我们体会到了自由的存在,因此,“自由作为道德法则的存在根据,而道德法则作为自由的认识根据”两者交织纠缠在一起。结合自由为自己立法的特点来看,实际上道德法则便是自由意志在实践领域为自己立的法则。自己确立最高的法则并遵守它,这所体现出的是意志的自律而非不自由。由此我们似乎可以得出结论:在实践领域中,自由的实在性就表现为或就是实践理性。“自由概念,就其实在性通过实践理性的一条无可置疑的法则得到证明而言,如今构成了纯粹理性的、甚至思辨理性的一个体系的整个大厦的拱顶石。”康德从实践理性的角度入手证明了自由的实在性,并在其实在性被证明后给予自由非常高的评价。

(三)对证明自由实在性的整体概述

结合上文的论述,可以发现康德对于自由实在性的证明是根据对自由概念的不断分析而逐步递推。首先作为独立于经验世界的关于自由的知识是不能被人类所认识的。其次,一个自由意志的存在实际上并不会产生道德问题,而必须有一个法则的规范才能实现。但若此所表现出的他律又与自由不受规范的特点相违背。故而去探究自由的积极概念即自我立法。可以看到,道德法则的存在为自由意志的选择提供基础,且这个道德法则是自由意志自我设立的,故而它表现为一种自律而非他律,因而它还是自由的。这样,自由与道德法则之间便不再存在悖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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