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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立健全司法绩效考核制度

2019-01-26/文

中国检察官 2019年5期
关键词:考绩行政化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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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行司法责任制与员额制后,司法绩效考核呈现出以下特征:第一,经济性增强;第二,注重办案业绩,奖酬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第三,注重时段绩效,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绩效中心”特征;第四,重视量化指标,探索考评精细化;第五,考核信息化程度提高;第六,考核方式行政化,使绩效考核成为改革条件下推动司法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

上述特征分析已显露绩效考核工作中的某些内在矛盾。第一,“绩效中心”与“岗位中心”的矛盾,既要关注绩效,完成办案任务,又要保障岗位,着眼长远发展,这是目前建立完善司法绩效考核制度所面临的双重任务。第二,“工作量标准”与“质量、效果标准”的矛盾,对工作量的特别重视与强调有时影响办案效果的提升。第三,贯彻司法责任制去行政化与业绩考核行政主导的矛盾,目前绩效考核的行政主导不可避免,但要注意其实施限度,并综合运用考核手段,维系考核的正当性。第四,考核精细化与简便易行的矛盾,要兼顾两方面的要求,在考核的公正性与效率性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

建立健全司法绩效考核制度,需注意借鉴域外经验,同时认识在中国司法制度模式及其建设方式的背景和约束条件之下,绩效考核仍是符合制度逻辑的必要管理手段。当前司法绩效考核模式,应注意岗位与绩效并重,加强对办案质量与办案效果的考核评价,考绩方式应差别化设置,同时实施行政主导之下的多元化考绩。而在考绩方法上,应注意信息化与常规性,注意指标、计量科学合理以及实施方法简便易行,注意积极评价为主,同时综合运用评价手段,避免过度“向钱看”,维系司法官尊荣感。

(摘自《政法论坛》,2018年第4期,第3-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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