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回应人民向往 促进良法善治

2019-01-26李富莹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中国司法 2019年9期
关键词:良法行政法治

李富莹(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一、良法善治的科学内涵

(一)何为良法?

关于良法的判断标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实体上说,良法应当是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维护个人尊严和基本权利、被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法律;从程序上说,良法应当是严格依照立法程序、经过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各方意见被充分吸收后制定的法律;从形式上说,良法应当是通过运用娴熟的立法技术展现出来的逻辑严密、结构完整、表达精炼准确的法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强调,良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可见,评判良法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维度、不同的范畴、不同的方法,但最根本、最本质的标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体现先进的立法理念。立法理念是统领和指引立法活动和立法制度设计的核心价值,其体现立法者对于立法精神、原则的理性认识以及对立法调整对象进行规制所表现的主观态度和价值取向。立法理念对于法的良善至关重要。德国法理学家拉德布鲁赫曾说,“法律是按照其意义必须服务于法律理念之物”,这也可引申为,立法是必须服务于立法理念之活动①刘树桥:《立法理念的当代诠释》,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0期。。一般理解为,适应现代社会的先进立法理念应当包括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以人为本、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等等。

2.体现立法调整对象本身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马克思曾说过:“立法者应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的极端任性”②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3页。。国家“立法权并不是创立法律,它只是披露和表述法律”③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16页。。也就是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④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21~122页。。只有客观真实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才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准确的前瞻性预见,才能发挥立法对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和示范作用。只有反映社会实际和需要的法律,才能真正解决现实问题,发挥法律凝聚共识、规范秩序、推动发展、协调利益、维护稳定的作用。

3.体现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被社会广泛接受。良法应当是在社会上被普遍认可和拥护的法律。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能被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法律至少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权利义务配置均衡,这不仅包括同一主体的权利义务要大体对等、相当,还包括不同群体、不同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基本均衡。二是法律设定的权利具有可救济性。有法谚云:“无救济则无权利。”没有救济制度保障的权利形同虚设,没有任何实际价值。三是法律提供的服务具有可及性。法律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法律规定的服务在实践中能被公众切实获得和享受,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更不单单是“看上去很美”。

4.体现明确、具体、凝炼的含义,可执行、可操作。这实际上是对立法技术的要求。法律条款含义必须清晰,不能模棱两可;同一表达前后意思应当一致,除非有特别的约定;尽可能避免过于原则、空泛的用语,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指向必须明确,可鉴别、可衡量。

(二)何为善治?

“善治”源于英语中的Good Governance一词。至于如何理解其内涵,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一种观点认为,善治指的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过程和治理活动,它是一种官民共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想状态,除了法治以外,善治还包括公正、参与、责任、稳定、回应、透明、协商等等要素,而善治的任何一个要素都离不开法治⑤俞可平:《法治与善治》,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另有一种观点认为,“善治”中的“治”包含以下双重含义。一是指一种治理的方式和模式。作为一种治理模式,善治本身是良法之治。二是指一种秩序、一种状态、一种结果。所谓“天下大治”,指的就是善治,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人民生活幸福、社会和谐有序以及国家长治久安。建设一个政治开明、经济发达、人民幸福、国泰民安的法治国家,就是我们要追求的善治⑥俞可平:《法治与善治》,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还有一种观点,更倾向于把“善治”理解为“天下大治”,即把“善治”理解为一种良好的治理状态,认为如果将“善治”理解为一种好的治理方式,则易与法治含混不清⑦资金星、张恒业:《良法善治:法治中国的价值追求》,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还原氧化石墨烯的形貌特征通过扫描电镜和透射电镜进行表征。图3是还原氧化石墨烯的扫描电镜图,(a)和(b)图是正面图,能够看到,经远红外光波制备的rGO表面是皱缩的,片层虽小但分布均匀。(c)和(d)图是截面图,能够发现,rGO呈絮状堆叠,片与片之间呈现较好的网状结构,这是静电喷雾以及远红外光波处理的结果,这种方法制备的石墨烯片层比较均匀,几乎是单层结构,这大大防止了石墨烯的团聚,而且得到的材料拥有更大的比表面积,对在超级电容器上的应用提供了理论支撑。

其实,从汉语构词和语义角度来理解,“善”是形容词,本义是“良”“好”的意思,代表的是一种价值判断,“治”可以是名词、动词或者形容词,有“治理、管理”以及“安定、太平”等多种意思。从词语搭配角度考虑,“善治”最直接的意思就是“良好的管理”,这里的“治”取其名词属性“管理”之意,显然比取其形容词“安定、太平”之意更合适。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善治”理解为国家、政府、社会各方以及其中的各方主体的利益均处于一种比较良好或者理想的管理框架之下,更为妥贴、适当。从党的十九大报告描绘的我国未来三十年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蓝图来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全体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得到基本满足,中华民族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等等,这些都是“善治”图景下不可或缺的元素。

二、良法与善治的辩证关系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良法,善治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成了虚幻和妄想;善治是良法的目标和追求,没有善治的目标导引,良法就会迷失方向。二者彼此依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

(一)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和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意即良法是善治的基础和条件。“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要实现法治,良法是前提。邓小平同志曾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习近平总书记在强调立法质量的重要性时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意即只有良法,才有可能治好国、实现善治。厉行良法是善治的应有之义,只有良法,才能为实现善治提供充分、有效、合理的依据,并最终导向善治。同时,只有良法才能保障善治。实现善治的各种体制机制、方式方法、路径手段、目标等等都必须依靠良法来确认、规范、推动并实施。古人云:“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二)善治是良法之目的和追求

良法本身不是目的,制定良法是为了发挥其在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最终达到善治的结果。良法以善治为终极目标和价值追求,但单凭良法并不能实现善治。“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必须通过实施和适用,将纸面上的规则转化为实践中的执法、司法、守法,才可能实现善治。

三、良法善治的实现路径

从良法到善治,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要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同频共振、同向发力。

(一)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所立之法为良法

提高立法质量,是一个永恒话题,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形成的大背景下,提高立法质量显得尤为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⑧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基本要求,也是底线要求。从立法实践来看,虽然依法立法、民主立法还有提升空间,但当下提高立法质量的主要矛盾在科学立法。考量立法是否科学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检验其实施情况。2014年启动建设的北京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为从行政执法角度对立法科学性进行定量分析提供了一种可能。从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监测数据看,2018年,具有行政处罚职权的市、区行政执法主体2265家,共有行政处罚职权10359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1627部,在一年的实际执法中使用过的法律法规规章有579部,占35.6%,也就是说,其余占比64.4%的1048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处于“休眠”状态。作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使用次数达到1000次以上的法律法规规章有86部,只占5.3%。当然,这一数据并不能全方位地反映其实施的情况,但结合整个社会的法治状况、媒体反映问题以及公众举报、投诉等各种渠道反馈的信息,至少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即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不在少数。也就是说,不少法律法规规章从行政执法的角度没有得到实施。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法律可实施性问题,说明其科学性是值得探讨的。立法是否具有可实施性直接决定了执法、司法等后续环节的完成质量和效率。一部高明的法律甚至不必强调执法者的精明能干、不需要强制力、不需要说服教育,法律本身就能够自动实施。相反,一部不可实施的低劣法律,即便执法者、司法者使尽浑身解数,实施效果也难尽如人意⑨江必新:《实现法治自身的现代化》,北京日报,2014年11月10日。。

在影响立法科学性的诸多因素中,立法与执法的脱节不容忽视。立法和执法在我国通常被看成是法治建设中两个先后接续的环节,立法往往具有主导地位,执法处于从属地位,制度设计的构建、立法草案的拟就往往对立法后的执行问题关注不够。立法立足于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试图解答“应当是什么、应当怎么做”的问题,而执法试图解答“实际是什么、实际怎么做”的问题。现实世界中,这二者时常是有差距的,立法者容易更多关注制度设计本身逻辑上的完整、合理和完美,而忽视执法本身受制于诸多因素以及执法者面临客观世界的复杂多样。加之执法机构在立法过程中参与不够,这就为立法后的执法埋下了隐患。

有鉴于此,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构建立法与执法的互动机制,加强立法与执法的贯通,为当下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一种思路。

第一,立法机关要树立系统思维理念,转变单向关注立法或将立法和执法看成截然不同的两个领域,进而忽略立法和执法之间的关联、接续和层递关系的思维定式,应将立法、执法看成是为实现良法善治而共同协作发挥作用的一个唇齿相依的完整系统。立法者在构建法律关系时不仅要进行理论逻辑推演,更要进行实践事实推演,不仅要关注制度设计本身的逻辑严密性,而且要关注制度设计的实施条件,为执法者依立法目的执法最大限度地提供可能。

第二,立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专门听取执法机构对草案意见和建议的机制,全面、客观收集、分析执法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对执法机构提出的一些重大意见和建议未予采纳的,应当专门作出说明、解释;要尽可能在立法过程中对执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作出全面研判,提出对策,避免制度出台之时即成为执法者抱怨制度不好用、不管用、不解决问题之时。

第三,立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立法本意及理由的释明机制。绝大多数执法机构看到的只是纸面上、固化了的法律条文,其对法律条文蕴涵的法律精神以及条文背后的诸多考量未必能完全理解和领会,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甚至误读也在所难免,建立健全相应的机制以适当的方式向全社会特别是执法者原原本本地传递立法者的本意以及立法决策的诸多考虑,尽可能争取执法者对立法的接受和认可,这样,才有利于执法者遵循立法者的原意进行执法。

第四,立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的执法问题反馈接纳机制,对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研判直至提出解决方案,进而反馈给执法机构,指导执法活动。

第五,立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立法后评估机制,加大对执法情况的评估与监测,通过评估有针对性地发现制度的实施情况包括执法情况中的问题,进而推动需要通过立新法或者修旧法解决的问题及早进入立法程序,这样,有利于实现“立法—执法—立法或者修法”的良性循环。

第六,善用、敢用、会用立法解释、执行解释。每一部立法都有其针对的特定情况和时代背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发展,立法出现一些不适应问题是必然的,此时就需要立法解释、执行解释等机制适当弥补或者纠正这种不适应问题。但实践中,由于各种顾虑,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很少利用立法解释、执行解释来有针对性地解决执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这是个短板,是不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

以上措施本质上是利用执法情况“反哺”立法。此外,还可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反哺”立法,提高立法科学性。通过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的归纳分析,能够发现哪些法律条款在实施中存在问题,比如,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法律依据的,不同法律之间存在内容上的不协调甚至冲突的,等等。

(二)切实改进执法,确保良法执行到位

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⑩习近平:《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17页。。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11习近平:《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20页。。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12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这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执法之于善治的重要意义。当下,改进行政执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发力。

一是构建高效、顺畅的行政执法体制。行政执法体制主要涉及执法机构设置和执法职能配置,这是决定行政执法成败的关键所在。改进执法,要求高效、顺畅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求执法机构的科学设置和执法机构职能的合理配置,要求体制中不应有阻碍权力传导和制约运行效率的障碍。实践中,执法机构层层设置、分割设置,执法职能重叠、交叉,“九龙治水”的局面在不同领域、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度成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针对这些现实问题,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整合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执法职责,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整合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职责,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整合交通运输系统内路政、运政等涉及交通运输的执法职责,组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农业系统内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执法职责,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这就是所谓的“五支综合执法队伍”。按照机构改革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全国各地的综合执法机构正在陆续组建。这意味着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将开启崭新的征程。

在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中,特别要处理好三组关系:一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的关系;二是相关行业管理权与行政执法权的关系;三是条块关系,即按照《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将被赋予行政执法主体地位的街道、乡镇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的关系。这三组关系是否能得到妥善处理深刻影响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能否顺利进行以及能否取得预期的成效,正考验着各级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的智慧。

二是赋予行政执法机构有效、管用的执法手段。“执法”是行政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法律得以实施进而维护公共利益而被法律赋予的一种往往带有一定强制性、主导性、单向性的行政手段,其作用不可替代。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13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通过执法,纸面上的法律才可能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规则,法律的教育、规范、引导和惩戒功能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对守法者的不公,是对法治的最大伤害。执法的性质和功能决定其必须具有相当的权威,而其权威性需要有效、管用的执法手段作为保障,否则就成了没有牙齿的老虎,只能用来吓唬人了。从实践看,目前的执法手段配置不能完全满足行政执法的需要,也无法实现“谁违法就要付出比守法更大的代价,甚至是几倍、十几倍、几十倍的代价14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的要求。行政执法机关针对违法行为的日常执法手段基本上是“老三样”: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警告本就是个口头训诫、提醒之类的,对一些恶意违法行为的作用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再说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当事人,除了罚款以外,现行制度几乎没有为行政机关提供任何能威慑、确保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的手段。即使可以对拒不改正的当事人给予罚款处罚,如果当事人拒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同样束手无策,除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北京市为例,2018年全市行政处罚案件量1433.8万件,若全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本则就是无法完成的任务。在最常见的因交通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行为人中,主动在法定时限内缴纳罚款的人很少。在执法没有应有权威的社会,就不难理解早些时候有些地方出现城管执法人员给违法摆摊设点者下跪的悲哀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要强调,严格执法也要强调,不能畸轻畸重;如果不严格执法,执法公信力也难以建立进来15习近平:《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22页。。严格执法,要求赋予行政执法机构与其履行职责相匹配的有效、管用的执法手段,否则严格执法犹如水中月、镜中花。

三是为行政执法机构提供充足的物质保障和人力资源条件。行政执法是有成本的,立法者在制度设计之初就应当考虑一项制度在实践中是否具备实施的物质保障和人力资源条件,例如经费能否支撑日常的执法量,执法队伍是否充足,执法人员素质是否能满足工作需要,执法设备数量上是否充足以及技术上是否足够先进以满足取证的需要,等等。国外有实行执法成本效益分析的先例,当执法效益超过或者大大超过执法成本时,这种执法才会被认为是有益的、可实施的。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四是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确保按照立法目的执法。执法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没有知法、懂法、守法、信法、护法的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其他都无从谈起。执法人员能力、素质高,还可以弥补行政执法体制、执法保障等方面的短板。当下,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道德教化、纪律约束是非常必要的。法律培训可以提高其法律素养,道德教化可以培养其职业良知,纪律约束可以提醒其敬畏法治,这些措施有助于帮助执法人员正确地理解法律,不单单理解字面上的法律,而且还要按照蕴涵在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和原则理解法律,进而通过执法确保立法目的的实现。

五是及时解决职权争议,避免执法空白。我国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设置上既有条条关系,也有条块关系,对职权进行配置的立法也是分级、多层次的,由此行政执法机构间产生行政职权争议在所难免。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条例》第10条的规定,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编制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提请本级编制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编制机关报本级政府决定。实践中,启动争议解决程序总是需要一定时间,但执法不可能停滞,因有关职权争议而放弃执法或者推诿扯皮显然不具有正当性,这种情况下应当遵循一个原则,即在职权归属非经法定程序正式确定前,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对于多方推托、均没有意愿介入管理的事项,从保障行政效率的角度出发,由第一时间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执法机构负责管理,对多方争抢、都有意愿介入管理的事项,从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确定由对当事人或者公众最有利的执法机构负责管理。

(三)强化司法公正,让百姓看得见公平正义

司法之于善治,是最后一道防线。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习近平总书记说,“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16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这其中的道理是非常深刻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一系列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措施蹄疾步稳、有序推进。例如,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职;以员额制为突破口,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司法的专业水平和职业化水平;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发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文件,排除对司法审判的一切不正当干扰,等等。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正逐步释放,人民群众期待的公平正义正日益走进人们心中。

(四)领导干部率先垂范,获得公众对法的内心信赖

全面依法治国,实现良法善治,必须坚持全民守法。良法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17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努力。

推进全民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要全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全民普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来抓,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引导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逐步改变社会上那种信访不信法、遇事不找法而找人的现象。在全社会营造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领导干部是关键。古人云,民“以吏为师”。习近平总书记说,领导干部尊不尊法、学不学法、守不守法、用不用法,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以上,并且会在自己的行动中效法。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老百姓就会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领导干部装腔作势、装模作样,当面是人、背后是鬼,老百姓就不可能信你那一套,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18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把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推进全民守法、推进良法善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解释得再透彻不过了。在新时代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领导干部务必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自身的实际行动让老百姓看得见、感受得到法治的价值和意义,从内心树立起对法治的崇尚和信赖。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的基本要求。这一系列科学论断突出强调了良法善治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义和价值追求,是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是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应有之义。坚持立良法、善执法、正司法、强守法,良法善治必成,人民美好生活并不遥远。

猜你喜欢

良法行政法治
行政学人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良法”“善治”为粮食流通保驾护航
人大战“疫” 法治为要
行政调解的实践与探索
凝聚核心价值 实现良法善治
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惠民生
良法善治 呵护“文明之花”绽放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行政为先 GMC SAV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