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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检察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挑战与应对*

2019-01-26育*/文

中国检察官 2019年23期
关键词:机关知识产权一带

唐 立 苏 育*/文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顺应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内在要求,对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世界经济的再平衡具有重大意义。而铁路是串联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纽带,对经济走廊有着巨大贡献,以中欧班列为例,截至2018 年底,累计开行数量突破12000 列,国内通往城市56 个,途经欧洲15 个国家49 个城市。中欧班列的规模化持续运营,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畅通了国际物流通道,刺激着贸易经济的增长。[1]在此过程中,铁检机关因具有地缘优势,可以通过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为自由贸易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一、铁检机关保障“一带一路”自由贸易的具体表征

铁检机关以海外企业和国际列车为立足点,一是加强对海外企业的保障。依托“一带一路”检察室,通过检察官定期值班、远程网络互动等形式,为中外企业投资洽谈、合同签订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化解了企业在发展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与难题,真正实现检察工作重心下移;二是加强对国际列车的保障。依法严惩危害国际列车行车安全犯罪以及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打击“一带一路”建设中发生的盗抢铁路物质、骗逃铁路运费、合同诈骗以及利用国际列车走私、运输违禁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此外,还对国际列车运行相关案件进行检察监督,依法监督纠正国际列车运营管理领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当前,随着“一带一路”的纵深推进,在2018 年11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这对铁检机关服务“一带一路”贸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铁检机关需要积极谋划新时代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着力点,顺应形势主动作为,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国门。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自由贸易面临的主要挑战

(一)不同规则之间的互斥性

规则和法治既是“一带一路”走向世界的通行证,也是应对各种不确定风险和挑战的安全阀。[2]“一带一路”沿线有64 个国家和地区,各国在政治生态、民族宗教和利益诉求等多方面存在差异,立法背景、立法体系也不尽相同,一定程度的限制着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互通。仅依赖双多边条约协定解决不同规则之间的冲突具有局限性,如何有效整合现有合作平台,实现国家与地区间规则的契约化、规范化,以适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复杂多样的国内法治,都需要与国际法治接轨并推动国际法治理念、规则与机制的创新。不过,欣喜的是,“一带一路”突破了传统合作的地域壁垒,其蕴含的“互联互通”理念突破了“制度一体化”的单一法治路径,为“共同体法治”由理论走向现实提供了可行性。[3]

(二)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制度、管理水平以及创新能力等方面悬殊,而且“马太效应”趋势明显。例如:俄罗斯、新加坡、印度、中东欧地区知识产权制度较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对较强;东南亚(除新加坡)、西亚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相对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强弱差别明显;而中亚各国以农牧业和矿产开采为主,经济发展滞后,知识产权保护尚不完善。[4]知识产权发展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影响了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实际效果。例如: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布局较为健全、商标的恶意抢注风险、国内侵权产品规模流入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海外布局与风险协调应对的不足等,都是“一带一路”贸易中直面的挑战。无疑,长远看来,在推进实现“一带一路”倡议的进程中要致力建构更加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秩序,进而实现知识产权区域—体化的制度创新。

(三)食品安全隐患显见

随着中欧班列持续规模化运营,肉类、粮食、乳制品等大量流入我国,我国的食品也销往国外。贸易具有利润最大化的利益导向,其直接作用于食品安全,威胁着进出国家人民的生命健康。当前,尽管对食品安全有着相应的审查机制,但海关对于货物的查验主要是核对单证是否一致,对贸易货物本身也是以抽检为主,抽检率普遍较低,安全隐患明显,潜在危险表现在产品变质、金属元素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水分超标或不合格以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违规使用添加剂等。而如何强化食品安全审查,进而完善我国存在的食品安全监管滞后、食品标准与技术配套不健全、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食品出口面临“绿色壁垒”等问题,亟需作出应对措施。

(四)争端机制尚未建立健全

“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我国贸易成果丰硕,也产生了不少贸易摩擦。其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政治、政策或外汇等方面制度不稳定,风险难以预见,可能致使某一合作项目预期收益难以达成。其二,受各国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参加的政治经济性组织等因素影响,“一带一路”沿线所发生的贸易纠纷往往会牵涉多个国家或组织的规则,导致管辖权的冲突或者推诿。如何有效应对贸易摩擦,除了通过个案方式对“一带一路”沿线争议进行有序处置外,还需要利用好已有的合作机制,更加建立健全与“一带一路”贸易相关的争端解决机制。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自由贸易的应对路径

(一)总结实践经验,形成修法建议

从中国目前签订的协定来看,涉及“一带一路”贸易条款的契约化程度不足,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权利义务条款,难以为企业的贸易及投资行为提供可靠的依据,亦难以改变缔约对方政府的行为,发挥规则控制的效果。不过,近年来,检察机关已经加强与全国、各省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取得了颇为明显实效。铁检机关可以通过所办理的案件,分析各双边或多边协议的缺陷,总结服务保障“一带一路”自由贸易中的有益经验,并逐步形成规范性文本,以立法建议的形式,及时向人大代表反馈,以供顶层决策时参考,助推形成更加科学合理“一带一路”贸易规则。

(二)立足实际情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正如吴汉东教授所说的,“经济全球化影响下,各国实力比拼并不像过去传统资源之间的较量和比拼,更多是以技术、品牌包括文化为内容的知识产权竞争”。所以,铁检机关在服务保障“一带一路”贸易中,铁检机关需要立足于国内外现实情况,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国内方面,一是搭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强化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不断同步整合更新“一带一路”自由贸易中各类知识产权信息,推动平台信息的共建与共享;二是加强“一带一路”自由贸易知识产权课题的研究。以专项课题的形式,对“一带一路”贸易中所涉及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专门化、系统化研究,并及时制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同时,联合专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所涉知识产权成果及时追踪和评估。在国际方面,一是铁检机关应当根据东道国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和规则、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海外知识产权布局规划,加强知识产权“走出去”后的保护;二是铁检机关协助企业加强商标的国际注册。其一,为企业在东道国开展商标申请注册提供法律支持,防止我国知名企业被国外企业或个人恶意抢注,进而影响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合法性和经济效益。其二,推进“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建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组织下,推进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一体化制度建设,促进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进行融合。

(三)立足公益诉讼,强化食品安全

当前,铁检机关可以结合公益诉讼的检察职能,强化食品安全的保护。一是从“源头”治理,及时发现案件线索。要由被动转为主动,通过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与铁路专项行动、刑事司法衔接平台、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等渠道,多元化挖掘公益诉讼线索;二是围绕公益诉讼的条件,有效的展开调查取证。要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在准确评估案件线索的基础上,紧密围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全面收集相关证据,以佐证案件的事实,为后续诉讼流程的推进夯实基础;三是熟悉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及时提起公益诉讼。铁检机关既要掌握与运用WTO 框架下的食品安全相关的法规,积极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还要加强与“走出去”企业之间交流与沟通,引导企业严格执行东道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破除食品出口的“绿色壁垒”。

(四)加强区域协作,建立争端解决机制

诚然,铁检机关难以直接建立“一带一路”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但不能因为“难作为”而“不作为”。铁检机关可以在区域间协作的基础上,为建立健全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决策参考。一是加强检察机关之间的协作,达到由线到面的办案效果。各铁检机关、铁检机关与地方检察之间要建立健全联络机制、问题协调处理工作机制以及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共享成功的办案经验和案例,共同开展法律服务,联合开展司法活动,共同打造有中国特色的“自贸检察”;二是加强检企、检校以及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协作,形成多方合力。汇聚各领域专家、学者以及专业化人才,对“一带一路”各成员国贸易规则和典型贸易争端案件进行研析,为争端双方协商、调解、谈判等提供依据。通过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对话”,为海外企业提供经验交流平台,及时共享企业之间的海外经营信息;三是探索消解管辖权冲突路径。在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法治保障的同时,充分尊重各贸易主体通过协议选择司法管辖的权利,合理适用不方便法院管辖、国际礼让等制度或原则,防止平行诉讼、重复诉讼等问题的出现,避免滥用诉权,充分保障“一带一路”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普适性。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已经由理念变为行动,由愿景化为现实,对推动区域乃至全球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一方面,法律风险不仅体现在规则互斥、知识产权、食品安全等方面,而且在劳工权益、环境保护、跨境电商、投资融资等方面的问题也较为突出。另一方面,铁检机关虽然具备地缘优势,但管辖范围比较局限,呈现“条块状”的特征,还要与地方检察、公安、法院、律所等加强联动,共同推动与保障“一带一路”倡议下自由贸易的持续优质发展。

注释:

[1]参见佚名:《中欧班列》,https://www.yidaiyilu.gov.cn/zchj/rcjd/60645.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 年11月5 日。

[2]参见王毅:《加强国际法治合作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https://www.fmprc.gov.cn/web/wjbzhd/t157330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 年11 月5 日。

[3]参见肖金明、张晓明:《“一带一路”与国际法治:机遇、新课题与互动之策》,《理论探索》2017 年第3 期。

[4]参见宣增益:《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铁路走出去相关法律及对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4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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