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仁学视域下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研究
2019-01-26陈亚奇
王 维,陈亚奇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河北 廊坊 065000)
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是个世界性难题,以往学界主要将其作为社会学、管理学、政治学的研究对象,探析警察与公民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平等与不平等”“对称与非对称性”以及“互动博弈”等关系。其实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价值追求、实现目的、主要手段来看,它更是一种文化关系,我们可以从中国传统文化资源中寻求良医妙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坚持文化自信,要用文化实现强警、育警、励警的目的。公安工作亦离不开文化建设,文化育警、文化强警战略为公安文化建设提供了相关的政策支持,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提供了文化层面的实现路径。在处理警民关系问题上,面对警民关系紧张、警民冲突不断、民警执法不公等现象,作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主干的儒家思想无疑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提供了新的理论分析视角。对于儒家仁学的作用,人们用和谐性或普遍和谐性来概括,这几乎成为当代学者的共识[1]。
一、儒家仁学思想的内涵及其演变
作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主干的儒家思想,主要是围绕着如何做人、如何处理人际关系等问题而展开。就做人这一主题,传统儒家思想中有丰富的资源可以借鉴,尤其是儒家仁学思想蕴含着丰富的处理人际关系的原则与方法。
(一)“仁”乃儒学文化的核心思想
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在继承西周礼乐文明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的社会现实问题,以一种深沉的人文关切,创造性地提出了“仁”的思想,并将“仁”上升到哲学的高度,始形成体系与规模,并将“仁”与“礼”联系起来,以“仁”释“礼”,复以“礼”释“仁”,提出了“据礼以成仁,非设礼以限仁”[2]的成仁之法。孟子接续孔子的学术思想,秉承仁学的基本精神,认为人人皆可以成为尧舜,人生来即具有仁、义、礼、智“四善端”。“仁也者,人也。合而言之,道也。”(《孟子·尽心下》)在“境界之仁”上,孟子对孔子仁学思想作了进一步深化,并在政治领域中提出了仁政的思想,将仁学化为政治学说。儒家的现实主义流派代表荀子则主张“人性恶”,强调“礼”是为了杜绝社会和思想的混乱而制定的。其后,汉代儒家推崇“德治”“德主刑罚”,实现了阴阳家与儒家思想的合流,运用“阴阳五行”论证“仁”,还将“五常”与“五行”联系起来。隋唐时期,韩愈以道统自诩,继承儒家的精神血脉。宋代儒家多从“本体”角度诠释“仁”。到了近代,对“仁”的贯通之义诠释得更加深入。谭嗣同在《仁学界说》中提出“仁以通为第一义”,首次全面阐述了“仁”的贯通,但根本上也很难脱离旧社会的窠臼。现代学者对“仁”的诠释更加丰富,有的学者甚至从“仁”的“天地一体”“宇宙本体”中挖掘出“仁”的生态意蕴,为治理生态问题提供理论基础。
(二)“仁”的实现方式——“忠恕之道”
孔子之学有博有约,在“多学而识之”之外,还有一个“一以贯之”的理论中心,那就是“忠恕之道”。对此,朱熹解释:“尽己之谓忠,推己之谓恕……或曰‘中心为忠,如心为恕’,于义亦通。”[3]一方面,“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这是从积极角度讲的。正所谓“授人玫瑰,手留余香”,仁者要能以“博施济众”为己任,对别人有仁爱之心、豁达之姿,别人才会对你仁爱、豁达。另一方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这是从消极角度讲的。具有仁德之心以后,还要把自己内心的仁德扩充出去,扩充的方式即为推己及人。这是对自己的克制,对内在欲望的约束,不仅要有“同情心”,还要有“同理心”。在孔子看来,理想人格一般可分为三个层次,圣人、贤人和君子,而“仁”不在其中。“仁”侧重内在,更多的是个体的道德;“圣”侧重外在,主要是就事功成就而言的。而这“忠恕之道”,正是由“仁”达“圣”之道。
(三)儒家仁学与和谐警民关系
警民关系的概念看似简单,但从不同角度和立场就会有不同的看法。警察与公民之间,警察首先必定是公民,二者经过一定程序还可以互相转化,警察在非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亦是公民身份。因此,对于这里的“警”与“民”至少应从三个维度来理解:群体层面上,“警”指的是警察群体,“民”指的是公民群体;职能层面上,“警”与“民”的身份之别主要具现在刑事侦查、治安管理等警务活动中;法律意义上,“警”与“民”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定的。对于警民关系的界定,大致可以分为狭义说、广义说、政治关系说、权力权利关系说。狭义说,如西方学者赛缪尔·沃克认为:“狭义的警民关系是指警察同社区中与之关系紧张并常发生冲突的那一部分居民的关系。”广义说,如国内学者倪义福认为,“我国的警民关系定义,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打击、预防犯罪,实施社会管理或提供社会服务的各种活动中,与社会组织之间、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人际关系的总和”[4]。政治关系说,如学者刘猛认为“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警察和公民,在保护私人利益与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公民权利与行使警察权力、保障个体自由与维持整体秩序的互动博弈中形成的政治关系”[5]。权力权利关系说,如学者王光森认为,“警民关系问题实质上是权力和权利的关系问题”[6]。
关于警民关系的概念界定,不妨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实现目标与主要内容来看:以追求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促进警民双方互相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协助,核心还是警民间的血肉相连、鱼水之情;主要内容包括执法、管理与服务活动过程中警察公共关系的建设与公共形象的塑造等。由此看来,狭义说警民关系的客体范围偏小,广义说过于强调警民关系的管理与被管理性,政治关系说强调了二者的主体平等性,但政治性并不能成为警民关系的唯一属性,权力权利说一定程度揭示了警民关系的本质,但忽略了和谐、互信等人文价值特质。社会关系属性容易扩大警民关系的客体范围,公共关系属性容易导致警察“全能化”的极端,政治关系属性又容易失陷为工具主义。因此,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框架内,警民关系除了像有些学者认为的社会关系、公共关系、政治关系外,还必然是一种人际关系与文化关系。这是说,警民关系的界定与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必不可缺和谐、平等、互信、互爱等人文价值的引导,这也是由警察执法与管理活动的强制性、刚性所决定的。实践证明,想要对刚性事务进行调整与规范,除了依赖更为刚性的手段,还必须辅以柔性的手段,甚至以柔性为主导。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中的柔性因素,即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人文价值。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主干——儒家仁学思想中包含着丰富的“仁”“智”“勇”“诚”等核心价值理念,构成和谐警民关系构建中的柔性因素。
二、儒家仁学思想对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价值
儒家仁学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千年宝藏,其中蕴含的基本精神、重要理念与思想价值跨越了时间长河,对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起着重要引领和指导作用。
(一)儒家仁学的基本精神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提供情感根基
仁者“爱人”(《论语·颜渊》)。“爱人”是儒家仁学的核心要义。这核心要义体现的就是对“人之所以为人”的独立人格、地位、价值的尊重,对其权利的保护。孔子讲的“爱人”是有层次的。首先,仁者要自爱其身。汉代扬雄指出:“人必其自爱也,然后人爱诸。”(《法言·君子》)其次,是“亲亲”之爱,即对父母的“孝”与对兄长的“悌”。进一步,则是“泛爱众”,由近及远、由亲及疏。这种由自爱、“亲亲”再到“仁民”,正是维系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情感纽带,也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情感根基。
仁者“爱人”的理想目标是主体之间共致力于和谐关系的构建。普遍和谐(1)汤一介教授于1994年曾提出儒学造成“普遍和谐”,可分为四个层面,即“自然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人与人”“人自我身心内外的和谐”。参见汤一介:《评亨廷顿的〈文明的冲突〉》,引自《儒学与世界和平及社会和谐》,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就是源于最自然、最朴素、最本真的“爱人”之道。“和谐”思想是儒家仁学思想的基本要义和价值追求,涵摄社会人生中的诸多方面,其中之一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这种和谐以尊重彼此双方的差别为前提,即“和而不同”,这也是儒家坚守的基本原则。和谐不是追求绝对的无差别的一致,迫使一方趋同于另一方,而是双方共同以宽容的心态,同情式理解对方,共同致力于“和谐”理想目标的实现。“和谐”也是警民关系构建的理想目标,即避免警民之间发生各种冲突、互不信任、相互争执、暴力相对、不当执法等不和谐的现象。警民之间的和谐关系也是在承认差异的前提下构建的,人民警察与普通民众不同,警察有其特殊的职业使命,职业身份的不同导致他们的社会角色相异。
在我国,人民警察以打击犯罪、除暴安良为己任,在执行其职能使命当中,仍需以一颗“爱人”之心贯穿始终,这是说不仅要爱及普通合法公民,对于那些应受法律惩处的人亦应当充分尊重其独立人格与人权。当前,粗暴执法、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等警察不当执法、违法执法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根源在于部分警察人权保护意识的薄弱,“爱人”理念严重匮乏,忽视了对公民尊严、权利的尊重与保护。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就必须重新回到“人”这个基本概念和“仁”这个基本精神上来,才能形成互爱互生的警民共同体。
(二) “公”与“诚”——警民互信是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的前提
“公”之论由来已久。《论语》讲“公则悦”(《尧曰》),贾谊说:“兼复无私谓之公”(《新书·道术》),程颢讲得更为清楚:“公只是仁之理,……公而以人体之,故为仁。”(《遗书》卷十五)当人体现公平正义时,便是“仁”。警察作为公权力的典型代表,公平正义既是其终极价值追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入警誓词:“我宣誓……坚决做到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而努力奋斗!”,也是广大公民对他们的首要期待。一次不公正的执法甚至要比法律不公危害更大,法律不公可以修改完善,执法不公往往很难挽回。典型的例子有湖北京山佘祥林杀人冤案、广州警方违法收容孙志刚致死事件、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不仅给当事人及家属带来了沉痛灾难,也给公安执法公信力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
若说“公”是警民互信的内核,“诚”则是连接二者的情感纽带。只有以诚示民、以诚取信,充分尊重和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才会真正拉近警察与普通公民的距离。“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中庸》)“诚并非什么形而上学的本体或终极实在,它是实实在在的‘诚之’——诚智、诚仁、诚勇——中打开的,除此之外,更无所谓诚。”[7]意思是说,“诚”乃“智”“勇”“仁”等诸德的实现载体,还能使诸德之间彼此互相通达。当前,警务公开、警情通报、“示范”执法、创办官微等举措,正是公安机关向广大群众传递消息、展示形象的良好窗口,也是获取群众信任、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三)儒家“中庸之道”与警察规范执法理念
在儒家仁爱的基本精神滋养下,人们在处理事情或做人方面就能够把握分寸,掌握火候,做事不偏不倚,即能够坚持并贯彻“中庸”的原则,为人处世恰到好处。《中庸》讲:“好问而好察迩言,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第一句意思是:对于身边切近又容易被疏忽的“观点”,要保持谨慎的省察性态度。有学者将这种德能视为“境域性”目光(3)“把向着远方的眺望与切近之处的观看、向着上面的仰观与下面的俯察、向着古的观看与今的体验、对他人的观看与对自己的省思、向内的意识与向外的体验、知与行等等,都保持在一种互相指引、重重缘发的境域总体中。”参见陈赟:《中庸的思想》,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14页。,它警察执法其实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警察执法的基本原则,其实无论是案件事实的查清、认定,还是法律条款的释疑、适用,都暗藏着“境域性”的观点。比如,交叉询问的制度设计,程序上对辨认对象的数量要求,对法律的解释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等解释方法。这体现的就是法律的严肃性与执法的审慎性。
后面几句的意思是说:包容别人的恶言,宣扬别人的善言,审查并掌握事务的两个极端,并采取适中的方法去引导百姓。这其实体现的是一个“择善”的过程,即将不同观点的选择转化为向善的决断。这一理念在现代法治国家的执法、司法领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比如行政执法领域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刑事司法领域的“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结合原则”。那么法律适用过程中为什么要“择善”呢?除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理论、权利义务关系理论、程序正义理论外,更深层次的理论基础在于:如同善一样,恶是不能根除的,二者均深植于人性之中,某种意义上说,斩断了恶性,也就斩断了人性,而恶的存在同时也提供了对善的辨认,也就是“择善”的可能性。人性恶,乃法律推定的逻辑起点与现实起点;人性善,则是法律适用的逻辑终点与价值追求。以刑事司法领域重要的无罪推定原则为例,我国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中确立了无罪推定精神,自此“罪犯”与“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得以区分、疑罪从无原则得以确立等等。著名的“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案例说明,法律是冰冷的,但执行法律的具体的人却是活生生的,必须拥有内心的良善。现阶段大力推行执法规范化建设,很大程度上是以前“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观念所导致。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所谓的“规范”,符合程序规定、执法细则只是形式要件,真正内核仍在于每名执法者程序正义理念、尊重与保障人权观念的现实觉醒。
(四)儒家“仁”“智”“勇”“礼”四德和警察形象危机与塑造
孔子建构出来的道德范畴体系,尤以“仁”“智”“勇”“礼”四德为主体,包括人的主观认知、道德情感、行为表现等主客观因素。子曰:“仁者不忧,知者不惑,勇者不惧。”(《论语·宪问》)所谓“智”,孟子进一步指出,就是生而有之的“是非之心”,这讲的是认知层面。所谓“勇”,“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问灵公》)。然而有勇还不够,“仁者必有勇,勇者不必有仁”(《论语·宪问》),“勇而无礼则乱”(《论语·泰伯》)。由此看来,“仁”“智”“勇”“礼”是有机统一的,他们分属不同层面,又具有内在联系。
警察作为打击违法犯罪的职业群体,“知仁而勇”,这一点毋庸置疑。人民警察的本色体现在其执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血性与英勇。据统计,2001年至2017年间,全国公安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每年都在400人左右,个别年份将近500人。
然而,我们也应看到,近年来警察形象危机、警民关系冲突事件层出不穷。比如成都警察暴打六旬老人事件[8],一度把警察执法推上风口浪尖,给公安机关带来极大被动。邯郸交警“下跪执法”事件(4)“河北邯郸两名交警在执勤时,一位驾驶员因涉嫌酒驾被查获,其母为让儿子逃脱处罚竟然采取了下跪、抱大腿等过激行为,两名交警也随之下跪。”参见春丽:《人民日报评邯郸交警下跪执法:法律严肃性何在?》。http://he.people.com.cn/n/2015/0901/c192235-26197752.html。也曾引发热议,警察这一跪,跪的不是女子,而是社会舆论,反映出警察执法权威的不足与执法公信力的下降。当前,“警察执法的合法性常常受到连续的质疑,其合法性不再依赖于正式政治体系,而是依赖其执法的亚政治,依赖于警察对公众所做的沟通、说明、解释和说服”[9]。《礼记·儒行》篇讲:“温良者,仁之本也……礼节者,仁之貌也;言谈者,仁之文(文采)也。”[10]意思是说:温和良善,是“仁”的根本……礼仪礼节是“仁”的外在形貌,言谈是“仁”的文采。因此,应对警察形象危机,一方面,加强仁义勇武的血性塑造,依法执法、严肃执法,法律威严不可犯、执法权威不可侵;另一方面,正所谓“文质彬彬,然后君子”,注重文明执法与执法艺术,加强执法礼仪培训,提升“镜头下”执法水平,亦是应有之义。
三、儒家仁学视域下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路径
“法治天下”“德润人心”。儒家仁学视域下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就是在“仁”的价值统领下,既要执公正之标杆,又要搭情感之桥梁,实现法律属性与人文属性的有机结合。
(一)深化文化育警工作,实现价值引领
和谐警民关系是相对于不和谐的警民关系提出的,是针对现阶段警民关系紧张、失衡乃至冲突来谈的。它至少有两个属性:一方面,以法律为基础,以权利义务关系为特征的政治属性;另一方面,以警民平等互助为基础,以情感为纽带,以人际关系为特征的文化属性。从儒家仁学角度深化文化育警工作,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1.深刻认识儒家仁学对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积极作用。从文化角度来看,文化有着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重要特点,以其文化内涵与思想价值影响和作用着人类世界,而儒家仁学更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不仅内容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思想价值更是能够经久不衰。从法律角度来看,无论是法律移植还是法律“本土资源论”,都强调法律的本土化。解决中国大地上的警民关系问题,必然要从中国本土的文化脉络入手。
2.厘清儒家仁学对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的作用范围。法律不是万能的,文化亦不是万能的。宜先从警民关系的文化属性入手,如针对社区警务、治安调解、群体性事件等,运用仁学思想来指导更容易解决问题。至于将“仁者爱人”的理念与儒家“生生之义”融入法律性特征更强的执法活动中,这需要将儒家仁学纳入整个警察文化体系的构建之中,必然是个较为漫长的过程。
3.掌握儒家仁学对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的作用方式。“教育灌输、内省感知、化于行动、检验监督”应是基本的环节,也是基础的作用方式。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最终的效果必然为了作用到每名具体的执法者,促使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坚持“推己及人”原则,促进警察规范执法
“忠恕之道”是“仁”的实现方式,也是儒家倡导的人际交往原则。和谐,本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警民关系亦不能例外,相反,更要注重“推己及人”,才能拉近警察与公民的距离,树立好“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1.尊重相对人的独立人格与合法权利。比如,询问或讯问前必须对被询问人或被讯问人进行权利义务告知,行政处罚中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时要告知相对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再如被西方称为“中国独特经验”的治安调解制度(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成功之处就在平衡了当事人与国家的利益,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以及权利的实现方式。
2.审慎对待、运用手中的权力。按照“任何一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观点,也许身为执法者的警察,有一天也会变为犯罪嫌疑人。这就要求每名警察要能够易位自处、换位思考,审慎对待手中的权力。
3.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以正当程序保障正义的实现。任何正义的实现都不能采取非正义的方式,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比如,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计;刑法上,对于警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法律拟制。
(三)以仁义之勇培育警察的血性,树立人民警察威信
警察执法的威信,就在于人民群众的心理认同。当前,警察执法的两个极端现象:暴力执法与跪地执法,均很难得到群众的心理认同。于前者,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肆意执法、不当执法,不仅有违“合法性与合理性”之原则,亦有碍警察正义执法之形象。于后者,行政处罚权乃“国家将行政追诉权赋予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追诉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力”,跪地执法跪下的不单是民警个人,更是国家公权力的威严折损,实有碍执法权威的树立。因此,对于执法,既要追求法律效果,也要保证社会效果。
儒家讲“勇”,是把“勇”与“仁”“智”相联系的,不仅是敢为人先、不怕牺牲的血性之勇,还有仁义之勇、智慧之勇。人民警察的英勇之气不仅仅是建立在满腔血气之上,更要以仁义为道德根基从内心中生发出来。正因为有仁义作为道德根基,这样的英勇才不是莽夫之勇、粗暴之勇。内在的仁义道德规范了血气之勇生发的幅度、范围和大小。这就是说,一方面执法者要秉持一颗良善之心、仁爱之心,用内心道德标准指引自己的执法活动;另一方面,法律之权威性,不仅来源于其稳定性,还来源于其严肃性与独立性。民警执法要讲求执法艺术,不卑不亢,不能因舆论而影响执法公正,不能因依法执法而受到侮辱、贬损,正如刚出台的《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为民警依法执法提供了法律保护。
警民关系的和谐建设,从本质上来说,是其政治属性与人文属性的有机统一;从目的上来看,是“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主体原则”在公安领域的直接体现;从方式上来说,是法律手段与文化手段的两者兼顾;从公安工作本体上来看,是现代社区警务革命的应有之义。它应摒弃工具主义色彩和技术路线的偏颇,回归到人与人普遍和谐、警察与民众同源共生的本元上来。儒家思想的基本精神与核心要义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提供丰富的价值资源,同时在解读警民关系问题上儒学实现自身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