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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就社保待遇的答复是否具有可诉性

2019-01-25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19年3期
关键词:行政部门经办人民政府

主持人:

参保人员书面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询问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事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了书面答复,认为其诉求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参保人员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书面答复。请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否作出类似书面答复,司法机关是否应当受理此类诉讼并进行司法审查?

江苏读者 曹先生

曹先生: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范围。其中第10项是“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该条第二款还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显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非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不能依据该项起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并未明确其负有咨询职责;同时,《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亦即,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服务也主要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根据这些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相对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答复,并非其法定职责,也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内容。《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综合《社会保险法》和《信访条例》的规定来看,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反映有关社会保险待遇问题、提出有关社会保险待遇诉求,宜定性为信访事项。对于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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