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入河排污口界定的探讨
2019-01-25王雪莲黄振芳
王雪莲,黄振芳,周 东
(北京市水文总站,100089,北京)
一、北京市入河排污口监测现状
北京是资源型重度缺水的特大城市,水资源禀赋先天不足,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用水量不断增加,加上1999年以来北京遭遇持续干旱,导致地表水主要供水水源官厅、密云等水库上游来水衰减,河道天然径流明显减少,河湖水系缺少新水补充,水环境容量十分有限。虽然经过多年治理,但部分河流的入河污染物量仍超出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及水生态的承载能力,导致部分水体功能丧失。2014年南水北调中线通水后,南水北调水与北京地表水、地下水水源共同成为首都的供水水源,形成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再生水、雨洪水“五水”联调的供水格局,对北京紧张的用水局势有一定缓解,但水资源短缺、水生态环境质量等问题仍然是制约北京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
2011年中央1号文件划定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即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2012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入河污染物总量。入河排污口是污染物从产生源头流入地表水体的主要途径,是陆域污染源进入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通道,是保护地表水环境至关重要的环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切入点。北京市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的调查监测工作,2011年第一次水务普查中就将入河排污口作为重要的普查对象之一。为实现北京水务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大水源保护力度,全面防治污染,提高截污治污能力,改善和保障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相适应的水环境,北京市拓展了入河排污口的规模标准。2015—2017年,为配合北京市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北京市相继开展了入河排污口调查监测工作。根据近几年对入河排污口的调查与监测,对入河排污口的界定进行探讨,为今后北京市入河排污口的监测提供指导,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提供建议。
二、入河排污口的界定
1.调查范围
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废污水的口门。入河排污口第一个条件是入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中的口门。北京市入河排污口调查,所涉河流、湖泊、水库均以第一次水务普查的数据为准。
第一次水务普查过程中,北京市根据水务精细化管理需求,对河流、湖泊普查范围进行了拓展,将河流普查流域面积由50 km2拓展到10 km2,共425条河流;湖泊普查面积由1 km2拓展到0.1 km2,共41个;水库为北京市所有的水库,共计88座。因此北京市入河排污口主要指第一次水务普查的425条河流、41个湖泊、88座水库的入河排污口,包括污水厂退水口,但不包括排入不与外界联系的独立死水坑塘的排污口,入河湖的雨水排放口,排入农田沟渠的农田沥水及涝水、退水排放口以及未作为排污用的截洪沟和导洪沟汇入口。对于425条河流范围外的支流上的入河排污口,把纳污支流汇入口简化为425条河流上的入河排污口。
2.规模标准
入河排污口是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河湖开发治理专项重要的普查对象之一,国普办规定入河湖废污水量300 t/d及以上或10万t/a及以上的入河湖排污口为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对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北京市将规模标准拓展为连续排放口或入河湖污水量大于1万t/a的间歇性排污口。为保证数据的延续性,2015—2017年北京市入河排污口的规模标准仍为连续排放口或入河湖污水量大于1万t/a的间歇性排污口。
3.监测项目
入河排污口常规监测项目为:流量、水温、pH 值、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氮(TN)、总磷(TP)共7项。对于特殊排污单位,相应增加特征污染物项目。
北京市入河排污口,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混合废水和污水处理厂的退水排污,基本没有工业废水直排入河的情况,因此北京市入河排污口的监测项目为上述7项常规监测项目。
4.达标评价标准
入河排污口第二个条件是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中排放废污水的口门。废污水是指生产、生活活动中排放的尾水总称。入河废污水如何判定,评价标准是什么?这就需要对入河排污口进行达标评价。
目前对入河排污口的达标评价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根据入河排污口的类型,按照相应的排放标准进行评价,即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利用行业排放标准进行评价,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水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其他采用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进行达标评价。另一种是根据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水质与所处河流水功能区的功能属性,依水功能区水质目标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相应水质类别限值进行达标评价。各类评价标准及限值要求见表1。方法二的标准严于方法一,北京市根据水务精细化管理要求,采用方法二进行评价。
5.达标评价因子
北京市河流大多以再生水作为河道补水的主要水源,河流污染总体上表现为有机污染型,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是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污染防治考核的主要指标,也是目前入河排污口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磷是影响水体富营养化的指标之一,因此北京市入河排污达标评价因子选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3项指标。
根据入河排污口所在河流的水功能区及水质目标作为评价标准,对各入河排污口水质进行评价。入河排污口所在河流的水功能区及水质目标依据《北京市地表水功能区区划方案》(京水务资〔2008〕48 号)进行。
表2给出了部分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值,14个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数据表明,关键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满足排污口所在河流水功能区水质标准。对这类入河排污口,应继续加强监测,如果多次监测结果均满足入河排污口所在受纳水体水功能区水质标准,应视为达标,并且达标的入河排水不应视为废污水,这类排污口也不应视为入河排污口。随着北京市污水处理工艺的不断改进、出水水质的不断提高,污水处理厂排水水质已满足水功能区水质要求,成为河湖环境水源,该类口门应视为入河排水口或入河补水口。
三、结论与建议
入河废污水排放量和污染物的入河排放量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为实现管理的有效性,在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过程中,调查标准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统一。
表1 入河排污口达标评价标准及限值 单位:mg/L
1.调查范围
入河排污口所在的河流、湖泊、水库应统一,以第一次水务普查数据为准。入河排污口是入河排污的点源,应为所有向河流、湖泊、水库排放废污水的口门,不应包括雨污分流的雨水口;对于雨污合流的口门,入河排污口监测应在前三天无降水日进行,因此包括雨污合流的口门;对于达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入河排水,属于废水资源化,不应视为废污水,这类入河排水口不应视为入河排污口。
表2 北京市部分入河排污口监测结果
表3 国家规模标准与北京市规模标准入河排水量对照表
表4 国家规模标准与北京市规模标准入河污染物排放量对照表
2.达标标准
对入河排污口的达标评价标准,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用排放标准进行评价。北京市采用更严格的标准进行评价,即根据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水质与所处河流水功能区的功能属性,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相应水质类别限值进行达标评价,以确保北京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3.规模标准
北京市将规模标准拓展为连续排放口或入河湖污水量大于1万t/a的间歇性排污口。随着北京市三年治污行动方案和“一河一长”工作的开展,排放规模小的、分散的入河排水口逐渐纳入市政系统统一处理排放,国家规模以上口门的代表性进一步增强(见表3、表4)。从表 3可知,国家规模标准以上的入河排污口废水排放量占北京市全部比例由1995年的70%左右增加到 97.9%~98.8%;从表4可知,国家规模标准以上的入河排污口4种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总氮、总磷入河排放量占北京市全部比例由1995年的70%左右增加到98%以上,这表明国家规模标准以上的入河排污口的代表性进一步增强。
4.监测指标
北京市的入河排污口的监测项目为7项常规监测项目。根据北京市水环境监测中心对北京市地表水多年的监测数据,北京市地表水未见重金属和石油类等指标超标现象,上述7项常规监测项目代表了一般情况。对于企业排放的污水,可相应增加特征污染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