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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住宿业线上线下互动安全保障体系研究

2019-01-25刘为军

关键词:房源住宿房东

刘为军, 叶 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 北京 100038)

0 引言

共享住宿是指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整合共享海量、分散的住宿资源,满足多样化住宿需求的经济活动总和[1]。当前,我国共享住宿业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国家信息中心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共享住宿市场交易规模约145亿元,参与者人数约为7 800万人,主要共享住宿平台的国内房源数量约300万套[1]。

共享住宿业因通过互联网平台完成主要业务流程而具有分散性、流动性、非标准性等特点,其安全问题涉及面广,既有传统旅馆业必须解决的建筑、消防、卫生、房客隐私等方面的隐患,也有独有的社区互动安全、线上安全以及线上线下互动安全问题,其中尤以房源、房客、房东等的信息真实性及线上审核可靠性为最,考验着从业者和管理者的智慧,亟待更新治理理念,探索新的安全管理机制和技术,以推动新业态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1 共享住宿业线上线下互动安全管理现状

所谓线上线下互动,是指共享住宿企业与用户通过共享住宿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完成信息登记、审核,达成交易(如吸收房源、办理入住等)协议,并结合线下行为完成交易的过程。

1.1 共享住宿的业务流程

不同共享住宿平台的运营模式有所不同,综合目前主流平台的业务流程,一个完整的线上线下互动过程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环节:

(1)房源登记及核验。共享住宿平台对加入的房源设置要求,房东根据标准上传房源资料,由平台进行线上审核。部分平台会对一些房源进行线下实地核验。

(2)房客选房。房客使用手机号或邮箱注册账号,或者直接通过微信关联注册成为会员后,再从平台搜索符合自身需求的房源。几乎所有共享住宿平台都要求房客进行实名登记。

(3)交易。房客选定房源后,在共享住宿平台登记入住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并提交订单,预付房款或押金。部分平台关联了芝麻信用等信息,对信用达到一定分值的房客提供免押金等服务。

(4)房客入住。线上交易成功并形成订单后,房客一般以两种形式获取房间钥匙并完成实际入住:一是由共享住宿平台向用户发放具有使用有效时段的电子钥匙来开启房门;二是由前台或房东人工比对入住人身份信息和订单上住宿信息,再给予钥匙。

(5)房客退租。房客完成住宿后,通过软件退房,由房东负责清整房间,为下一位入住人做准备。

(6)互评。房客与房东双向互评,并形成相应信用记录。

图1 共享住宿房屋入住简易流程图

1.2 共享平台的常用安全管理策略

为确保整个交易过程的安全,共享平台通常采取如下安全策略:

(1)采取日趋严格的事前、事中房客身份验证和安全性审查。主要有:一是线上“信用比对”,即房东依据房客在平台使用中产生的征信记录来判断用户可信程度,决定是否将房屋租给对方;二是后台“人工审核”,即平台对房东本人的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生活照片等进行人工审核,对房客则要求在订房过程中提交身份信息进行实名登记;三是线下“肉眼查验”,即房东或前台人员线下采集入住人信息并提交公安机关比对,或者通过现场查验入住人身份证等方式,确认入住人与订单信息是否同一。

为了提升线上交易的安全性和加强房客线下身份验证,部分共享住宿已经加装具有人脸识别功能且能实现与共享平台远程连接的智能门锁。

(2)以事后投诉机制辅助房源安全性审查。部分共享平台通过投诉、信用记录等方式,核实相关情况,及时下线 “问题房”。

(3)采用激励措施,确立高信用度优先推荐策略。各共享平台建立了基于自身交易信息的评价系统,将信用记录与房源排名、优先权益挂钩。考虑到安全问题是房东、房客和共享平台共同的核心关注,这种激励措施将有助于各方积极回应各种安全顾虑。

(4)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巩固交易安全。目前大多数平台都要求房客先向第三方支付系统支付房费,在完成订单退房并确认无误后,再由第三方支付系统向房东支付房费。

(5)实施保险策略。大部分共享平台均为交易双方提供赔付基金或人身、财产保险等保障。

2 共享住宿业的监管现状及不足

共享住宿业与其他共享经济模式一样面临立法缺位现象,国家尚未出台明确的监管制度和安全标准,各地政策也千差万别,有的积极鼓励,有的顺其自然,有的则一禁了之。对于那些对共享住宿持默许或支持态度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他们既是重要的互动主体,又是互动安全的重要保障。

2.1 共享住宿业的监管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江苏省、四川省、深圳市、杭州市、大连市等地已对共享住宿业(分别使用了短租、日租、民宿等不同表述)的管理作出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管理模式:

(1)完全按照旅馆业管理

江苏省于2017年修正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旅馆业经营者,是指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实体。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社、旅店、招待所、客栈、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提供住宿服务(凌晨二时至八时允许顾客滞留休息)的洗浴、按摩场所等其他经营单位,以及提供按日或者按小时住宿服务的公寓房、日租房、休息厅等,按照旅馆业的规定实施管理。”[注]该条例文本参见http:∥www.jsrd.gov.cn/zyfb/sjfg/201706/t20170607_463327.shtml,2018-05-29.据此,共享住宿业可以视为旅馆业,应当按照旅馆业的规定实施管理,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者具有登记信息上传的义务和安全管理责任。深圳市公安局2015年发布的《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非深户籍人员即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将符合规定的民宿、短租房屋定性为旅业单位,即“以时租、日租计算收费,安装了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旅业形式经营的出租屋(旅业式出租屋)应当即时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注]该通知文本参见http:∥www.sz.gov.cn/zfgb/2015/gb929/201507/t20150722_3118548.htm,2018-05-29.

在旅馆业管理模式下的共享住宿业,适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规定的安全管理措施。传统旅馆业以有人值守、身份识别与公安机关联网等为特点,线上线下互动安全问题并不突出。

(2)原则上按照旅馆业管理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3年)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注]该办法文本参见http:∥www.sc.gov.cn/10462/10883/11066/2013/9/10/10276126.shtml,2018-05-29.根据该规定,目前的许多共享住宿业态均可纳入旅馆业管理范畴,应按照特种行业对待。不过,四川省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未办证留宿单位场所安装使用住宿人员登记系统开展住宿人员信息登记上传工作的通知》的第二条指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无论是否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上述单位均应纳入旅馆业进行管理并安装使用信息系统上传信息。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具有留宿功能但安装了住宿人员登记系统的,其存在得到了默许。[注]一线执法部门的做法也验证了这一判断。参见北纬网:《挖角派出所召开未办证留宿场所及安装使用住宿人员登记上传系统工作推进会》,http:∥www.beiww.com/special/2015/1117/article_39231.html,2018-06-07.

为方便经营者上传信息,四川省公安厅还研发了电脑版和手机版的“住宿人员登记系统”。经营者可以使用手机登陆系统,对住宿人员的二代身份证进行拍照上传,并录入住宿人员身份证号、姓名、房号,或者通过电脑录入住宿人员身份证号等证件号和所住房间号等信息,并上传至省级旅馆业信息系统。对于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共享住宿场所可采取挂靠安装的模式,即将住宿人员信息手工登记后,通过手机短信、登记簿等多种形式传送到已经安装了信息系统的旅馆,由该旅馆前台负责录入,也可以对住宿人员手工登记后,通过手机短信、登记簿等多种形式,将住宿登记人员信息报送派出所,由派出所安排协勤力量负责录入。

(3)按照留宿场所管理

杭州市政府于2016年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决定》规定:“本决定所称的留宿场所,包括旅馆(旅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客栈、度假村,以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公寓式酒店、日租型酒店、宗教寺庙、农家乐农庄等场所。”[注]该决定文本参见http:∥www.hangzhou.gov.cn/art/2016/8/1/art_933506_1732296.html,2018-05-30.据此,共享住宿业可定性为留宿场所,应当根据该决定要求进行安全管理,主要措施包括:从业人员信息登记报备制度;入住人员和访客“四实”(即“实名、实数、实时、实情”)登记制度;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从业者建立内部安全防范制度;设置安全检查设备和人员;可疑人员、物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等。

该决定是针对G20峰会安保适用的临时措施(有效期自2016年8月1日~9月6日),安全管理效果突出,但适用标准太高,措施极其严格,人力和技术成本高昂,难为日常管理延续。

(4)按照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管理

大连市政府于2017年发布的《大连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治安管理规定》规定:“房屋出租人通过平台与承租人网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可以同时在网上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同步完成房屋及人员信息在国土资源和房屋、公安两个部门的即时备案;房屋出租人通过房屋中介机构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可以在房屋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在平台上签订,同时在网上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同步完成房屋及人员信息即时备案。”[注]该规定文本参见http:∥www.ga.dl.gov.cn/publish/2017724164807.asp,2018-06-01.该规定实际上将共享平台纳入了治安的过程管理当中,公安机关的主要监管措施是网上监管租赁协议和实时采集信息,主要的安全责任由共享平台、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

(5)探索中的新型治理模式

也有地区明确对共享住宿的支持态度,如贵阳市政府于2018年5月与某共享住宿企业正式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致力于发展共享住宿、共享旅游新兴经济业态,探索创新共享住宿业治理模式,合作推进共享住宿业安全监管合作和创新,共同探索将贵阳作为试验田,研究共享住宿业管理规定[2]。不过,相关管理细则尚未出台,治理模式的具体内容及效果有待观察。

2.2 共享住宿业监管中的不足

分析地方各层级对共享住宿业的态度及各地所采取的管理模式和具体措施,可以看出,我国共享住宿业安全管理存在若干重大缺陷,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共享住宿业已存在或可预见将来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1)制度供给不足

目前共享住宿监管中存在的各自为政现象,归根结底是共享住宿制度供给不足所致。国家层面仅提供了容许共享住宿业发展的政策性表态,缺乏可操作的有关共享住宿业管理的全国性立法或解释,造成各地制度、政策及执法不统一。部分地区专门出台管理规范,但大多参照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撰写,表述笼统,条款简单,往往只涉及共享住宿业务流程的某一个或几个方面,不足以覆盖共享住宿业所涉及的众多安全问题,特别是一些核心问题。

制度供给不足,在共享住宿业态发展初期,固然使其因为“条条框框”较少而获取快速增长空间,但由于缺乏制度依据,一旦发展过程中引发安全问题,极易使政府监管部门将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归结于该业态本身,进而对该业态采取过于严厉的限制措施甚至直接进行禁止。

(2)既有制度、措施缺乏体系性,未触及核心安全需求

从既有规范来看,监管部门或者不考虑共享住宿业的自身特点,将其完全按照传统旅馆业进行管理,或者将其按照新业态对待,但在监管上却依然延用传统管理模式,只在安全管理的表层打转,难以实现共享住宿业全业务流程的安全可控,至少在以下几个核心安全问题上还没有设定较好的制度框架和具体措施:

①缺乏成熟的身份验证体系

共享住宿业态所面临的众多安全风险,都源自信息真实性的审核难题,特别是实际入住者的身份验证,更是监管层关注的重心。现阶段的身份认证技术应用仅仅停留在人工查验、信息登记、验证实名层面,能在一定程度解决实名的问题,却无法解决实时验证房东或房客身份即“实名+实人”的问题。尤其无法与公安联网比对订房人和入住人信息,不登记入住、一人登记多人居住、利用伪造或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等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监督。

②未形成可靠的房源真实性审核机制

共享住宿房源数量呈现爆炸式增长,但目前互联网平台主要依赖线上照片审查和事后投诉机制方式判断房源的真实性和安全性,显然容易出现疏漏。更何况,目前线上照片审查主要关注房屋内部构造及装饰,对于房屋的周边环境(如所在社区安全状况、社区对共享住宿的态度等)几乎没有审查。

③未建立有效的数据共享机制

共享住宿业的安全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归结为对共享住宿业所形成的数据的治理。除了平台自身依托大数据技术的异常业务预警及危险行为识别外,如何实现与监管部门的数据对接并实现更高层面的数据治理效果,也是摆在平台与监管部门之间重要问题。T市公安机关排查全市2880个日租房经营户,历时7个月才完成1707个日租房经营户的登记注册及十万余条入住人员信息的采集工作[3]。如果没有完整的数据对接,基层公安在规范管理方面将陷入高投入低产出局面。

④社会信用体系支持严重不足

基于网络平台发展起来的共享经济,陌生人之间的“缺场”交易是其主要特征。在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发达的国家,健全的社会信用机制为共享经济崛起奠定了重要基础。相比较而言,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相关制度还不健全,公民失信成本低,对信用还未产生成熟的认知[4]。

从共享住宿业现有安全管理措施来看,目前主要依赖共享住宿平台自己建设的用户信用评价体系,但仍有不足:一是引入社会信用体系资源不足,仍需与更多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更大范围地获取房客与房东等的信用信息,对平台交易主体资格进行更严格的把控;二是共享住宿平台相互之间的信用支撑不足,几乎没有开展联合的失信惩戒工作。有必要促成政府部门与共享住宿平台信用信息的共享,一方面将政府部门掌握的可公开的各领域信用信息与共享住宿平台共享,另一方面共享住宿平台把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共享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3)欠缺行业标准和规范

共享住宿安全的实现,需要共享住宿业态的从业者、使用者的自发自觉,离不开行业自律和企业自律。虽然各主要平台已经形成了内部的服务标准和规范,但这些标准和规范不统一、不完善,需要平台企业共同努力,研制行业性的服务标准。

3 共享住宿业线上线下互动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

共享住宿业线上线下互动安全关注的核心点在于确保线上信息(如线上登记房客)与线下信息(如实际入住房客)的一致性,防止共享住房成为涉案、涉恐、涉稳人员的隐藏窝点和治安死角,避免这一业态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共享住宿房源大致可以分为有人值守和无人值守两类。对于有人值守房源,由于有专人管理,按照传统旅馆业实施安全管理的难度不大,实践中也倾向于通过线上订房、线下核验身份入住等方法来实现线上线下互动安全。

要解决无人值守房源的线上线下互动安全问题,则需要打通公安机关与共享平台数据壁垒,以房源、房东、房客的三方安全认证作为互信基础平台,以线上认证和线下认证相结合的方式作为立体验证手段,“外”有公安机关适时进行数据比对监管,“内”有共享平台架设数据安全分析研判团队,共同构筑多维度的线上线下互动安全保障体系。

3.1 制定明确的共享住宿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差异化安全管理策略

共享住宿业的发展不可逆转,在立法层面,政府应持开明态度,既鼓励其发展,又要创新监管模式,秉持“不禁止”但要“管住”的思路,使其始终在健康轨道上运行。有必要在广泛调研基础上,针对共享住宿业已发和潜在安全问题,确立安全管理的标准幅度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在具体的安全管理模式上,应实施差异化策略,应当因地、因房、因运营模式、因时而施策: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在国家提供基础性制度供给的前提下,赋予各地一定自主权,以便充分考虑诸如是否旅游目的地、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有无标志性意义等独特需求;充分考虑房源差异,对老旧、治安较差等社区房源提出更高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线下审核、社区安全性评估等);充分考虑不同运营模式的差异,考虑区分有人值守与无人值守、房东合住与非房东合住、分散管理与集中管理等运营模式,为平台及房东赋予不同的安全义务(安全告知、安全保障等);充分考虑特殊时期与平时的差异,对于诸如“两会”、国际性、全国性或者地区性大型活动期间的特殊安全考虑,制定针对性方案。

3.2 建立共享住宿身份可信体系,构建“三位一体”互信平台

房东、房屋、房客是共享住宿业务流程的关键点,提升三者的可信程度,是构建互信平台的基础,也是线上线下互动安全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

(1)房东可信。共享住宿业应当保证房屋的户主与房东同一,避免出现实际经营人转嫁经营责任或以转租等方式规避公安机关核查。为提升房东可信度,最好由公安机关根据房东申报情况与住建部门进行联网核查,并将房东的姓名、身份证号以及人脸图像、指纹等生物体征信息纳入采集范围,为线上认证模式打下基础。同时要建立房东诚信档案,将房东的“不良行径”列入诚信档案,作为房客筛选和共享平台智能推荐房源的重要依据。

(2)房源可信。除了传统管理中所要求的房屋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备案,以及适时更正或下线“危险房”“问题房”外,更需要对线上登记房源进行线下验真,由企业团队(或政府指定的第三方平台)对房源的房屋照片、地理位置、房间描述、房型、配套设施等进行实地验真。

基于成本考虑,国内共享平台还未对房源进行全覆盖式的线下核验。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房源的线下审核义务,同时,为了减轻共享平台负担和提高审核的可信度,可由政府主导,引入第三方对线上信息与线下房源的吻合度进行核查。

(3)房客可信。房客的可信度主要在于避免不登记入住、一人登记多人入住、冒名入住或利用伪造身份信息登记入住等情况。对此,应当在平台实名注册登记基础上,借助网络身份认定技术在入住环节实现订房信息与入住信息的验证同一。同时,在认证过程中应当将订房信息与入住信息实时传输至公安机关相关数据库进行后台比对,确保房客的可信度。

3.3 完善网络身份验证,“上下联动”提升身份验证效果

“上下联动”认证模式即以公安机关制证数据库为核心,依托网络身份认证技术,通过线上认证与线下认证两种方式将房东与房客之间的经营、消费行为可信化,形成上下联动校验模式,提升安全认证效力。

(1)线上认证模式。线上认证模式即网络身份认证模式,依托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证制证数据资源,将身份证登记项目(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期限、人像照片等)作为要素进行映射,经数字签名形成居民身份证网上特征集,在公安内网系统签发与实体身份证件唯一对应的网上凭证。使用时,将活体人像、声纹、指纹等生物特征作为验证因子进行复合认证,并作为检索依据,在认证时捆绑前端所采集的认证数据,返回公安内网进行比对,确保该网上凭证无法冒名使用,保障远程验证身份证实体证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部分地区(如广东、浙江)已经发布一些网络身份认证的应用示范。

(2)线下认证模式。有人值守但未接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房源,可以推广有些公安机关的做法,通过“前台拍照,后台比对”和“输入信息,照片比对”,以此保证入住人身份的真实性。

房源无人值守的,则需要加大智能门锁、智能猫眼等智能硬件及配套软件的研发、投入与云端比对,以便识别和核实房客的身份、数量,确保房客数量、身份与网络登记信息吻合。

3.4 确立可疑数据预警机制,塑造警企合作、警民联动良好格局

在许多共享平台并未接入公安机关相关数据系统的情形下,要避免共享住房成为违法犯罪人员落脚点和监管盲区,仅靠线上和线下认证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建立警企合作、警民联动机制。

(1)共享平台应当设立专门的数据保护和研判团队,与警方建立可疑数据预警机制,对可疑的用户数据进行筛查、预警。共享住宿业的数据与旅馆业数据相似,可以从中获得大量的用户行为轨迹。设立数据保护团队,一方面有利于保护用户数据,防止用户数据泄露,给用户造成损失;另一方面有利于筛查可疑用户数据,为执法提供支持。高危人员为了躲避侦查,在使用共享平台软件时往往会留下与寻常房客不同的行为轨迹数据,通过这些数据的分析比对以及建模预警,可为公安机关发现和侦破案件提供线索。特别是对于承担国家重大安保任务的城市,重点区域内的共享房源容易成为涉案、涉恐等人员筹划犯罪、实施犯罪的活动场所,而强化高危人员和高危地区管控,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内关闭或实时监测共享房源,可以有效降低安全风险。

(2)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民联动机制,使可疑人员或可疑行径及时反馈至公安机关。许多共享房源分散于居民社区,通过公安机关对房东和房源所在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可疑人员或可疑行径的辨识度,尽早发现,及时反馈,为公安机关打防管控工作提供线索。

4 结语

共享住宿行业的发展应该坚持安全先行思路,而解决互动安全问题的关键在于以智能方式对房东、房客进行实名身份认证和登记,并实现认证登记信息与公安机关的数据对接。换言之,共享住宿业与传统旅馆业存在诸多区别,但通过引入智能技术,创新管理模式,仍然能使共享住宿业的安全管理达到传统宾馆旅业的水准。诚然,正如传统旅馆业无法完全避免安全事故一样,共享住宿业的安全管理仍然任重道远,需要根据实践的发展,动态调整管理策略,使共享住宿业的安全性能得到社会普遍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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