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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2019-01-25王晓兴黄婷

汽车与安全 2018年12期
关键词:校车条例车辆

王晓兴,黄婷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 100062,中国)

1 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现状

1.1 人均校车保有量少

据2012年教育部对全国校车情况摸底调查显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后,获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数量为5.22万辆,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有2.09万辆。同时,据教育部《2012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的在校生共有1.81亿人。经测算,平均3467.43名学生拥有一辆获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平均8660.29名学生拥有一辆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

1.2 校车事故数量、伤亡人数逐年递减

据统计,2011年,全国校车事故数721起,死亡人数223人,受伤人数879人;2012年,全国校车事故数376起,死亡人数107人,受伤人数424人;2013年,全国校车事故数390起,死亡人数100人,受伤人数401人;2014年,全国校车事故数163起,死亡人数48人,受伤人数184人;2015年,全国校车事故数163起,死亡人数52人,受伤人数136人。经分析,除2015年校车事故数与去年持平、2015年校车事故死亡人数轻微上升外,自2011年至2015年,校车事故数量、伤亡人数呈逐年递减态势。

1.3 校车违法数量普遍增加 违法种类较为集中

据统计,2015年全国共查处校车交通违法3.2万起,其中,现场查处1.6万起,非现场查处1.6万起;2016年全国共查处校车交通违法3.5万起,其中,现场查处1.7万起,非现场查处1.8万起。

从2016年现场查处违法种类来看,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1805起,占10.3%,同比上升53.2%;驾驶校车运载学生未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1456起,占8.3%,上升33.5%;逾期未检查1005起,占5.7%,下降37.9%;校车载客超员未达20%的893起,占5.7%,下降0.5%;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乘车学生826起,占4.7%,上升15.4%。

2 国内外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梳理

2.1 我国校车管理规范

经梳理,目前我国专门的校车管理规范共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部行政法规,《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1部部门规章以及《校车标识》(GB24315-2009)、《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3部国家标准。

此外,我国专门的校车管理规范还有省级地方性法规10部,分别包括山西、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宁夏、四川、陕西;地级政府规章5部,分别包括深圳、东莞、沈阳、西安、铜川;省级政府规章14部,分别包括北京、河北、内蒙、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江苏、广西、海南、重庆、甘肃、青海、新疆;地方性规范性文件50余部。

《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校车安全管理的法律规范,包括总则、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和附则8部分,重点在相关主体责任、校车质量安全保障制度、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和驾驶行为规范、校车优先通行权、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地方性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分别在《条例》基础上围绕管理体制、资金保障、日常监管、校车服务事项、通行规则、安全乘车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具体详见附件。

2.2 国(境)外校车安全管理规范

2.2.1 美国

为保障校车安全,美国建立了校车安全法律体系,其中联邦层面出台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公路安全计划第17号方针》《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机动车与校车安全修正案》《校车让停法》等5部规范,为各州提供了校车安全立法的总体原则;各州政府在联邦校车安全立法指导思想下,分别在行政法典、机动车法典和综合性法典中设定了详细的校车安全规则。

此外,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各州政府都极其重视校车驾驶人资格及工作内容。一是依法对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进行考核和审批,主要包括5方面内容:(1)驾驶人必须获得商用车驾驶资格证,然后通过附加考试取得校车驾驶许可证书;(2)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大部分州规定的体检标准都等同于或者高于联邦规定的商用机动车驾驶人体检标准。被聘用的驾驶人,在被聘用期间也需要定期体检,对在后续体检中不符合条件的,将被取消聘用;(3)各州都规定在担任校车驾驶人之前,必须通过规定的药物与酒精检测,在聘用期间接受定期的检测;(4)校车驾驶人上岗或被聘用前须参加并通过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培训;(5)校车驾驶人必须通过主管部门的犯罪和交通违章记录审查。二是各州都规范了校车驾驶人的工作内容。校车驾驶人不仅完成接送工作,还应当注意行车安全、学生上下车的安全;校车日常安全检查、校车卫生清洁、紧急事件的应对等方面内容。

2.2.2 巴西

巴西《交通法典》第13章对校车作出了专门规定。一是明确车辆安全要求。用于作为校车用途的车辆,在获得州或者联邦特区交通执法机构和单位所发放的许可证后才能运行,同时要求,作为客车进行注册登记;每周进行安全和强制安装设施的检查;身体喷涂醒目的“校车”字样;安装瞬时记速记时器,在校车前面最上端安装白色灯、闪烁灯或者黄色灯,在车辆后面最上端安装红色灯;每个座位安装安全带并编号等。二是明确校车驾驶人资质。校车驾驶人应当大于21周岁,并持有D类驾驶证,没有犯过任何重度违规或极其严重违规,或在之前的12个月内重犯过中度违规,上过学习国家交通委员会相关条规的课程。三是校车许可证必须张贴在车厢内部可见的地方,并写明允许载乘人数;如果载乘人数超过生产商所规定的限乘数,该车将禁止运行。

2.2.3 泰国

泰国《交通法》对4种涉及校车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较重的处罚。一是校车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运载乘客的,处500泰铢罚款;二是当校车停车接送学生时,其他驾驶人没有减速慢行,超车时没有谨慎驾驶的,处1000泰铢罚款;三是校车行驶过程中,乘客不得阻挡驾驶人视线或妨碍驾驶人操控车辆,不得将手、胳膊等伸出车外,校车遇交通信号灯或其它障碍物停车后,不得随意上下乘客,否则将处以500泰铢罚款;四是接送学生途中,校车车主或驾驶人必须在校车前后放置高度至少15厘米的“SCHOOL BUS(校车)”标志牌,当校车不再用于接送学生时,驾驶人必须将“SCHOOL BUS(校车)”的标志牌遮挡,否则将被处以200泰铢罚款。

2.2.4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规定,专供载运学生之校车,应依规定加漆标识。此外,《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汽车驾驶人争道行驶,在遇校车不依规定礼让,或减速慢行者,将被处新台币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3 我国校车安全管理现存问题

3.1 《条例》规定不完善

3.1.1 校车定义较窄

《条例》规定,校车是指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此外,对于集中接送幼儿的,幼儿园应当使用幼儿专用校车。实践中,接受高等教育、私立中小学等非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车辆,以及学校组织外出活动时使用的车辆,具有校车性质,却并未纳入《条例》管理范畴。

3.1.2 相关责任主体不明确

一方面,民事赔偿主体不明确。《条例》第59条未明确规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未明确校车所有人是否属于民事赔偿主体;另一方面,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责任主体不明确。《条例》明确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但并未明确负责部门。

3.1.3 缺少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第16条规定,校车标牌应当载明号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等信息,但并未规定违反此条款的法律责任。

3.1.4 处罚手段不明确

《条例》明确公安交管部门定期将校车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但并未规定校车驾驶人所属单位和教育部门收到抄送信息后如何对校车驾驶人进行教育和处罚。

3.2 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不明确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但并未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实际中部分地区并未形成合力。

3.3 学校主体责任未落实

首先,部分学校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报废、改装、未年检的车辆作为校车,车辆安全隐患大。其次,部分学校聘用未获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未组织校车驾驶人员学习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等方面知识。最后,部分学校为逃避监管,瞒报、漏报学生及校车数量、校车安全检验情况、校车安全运营情况等信息。

3.4 日常监管不到位

首先,动态监控未落实。部分校车未安装动态监控装置,部分地区未建立监管平台,校车全程动态监管缺失。其次,部分农村地区地广人稀、学生分散,警力有限,难以全方位监管。最后,对超员、超速、不按审核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震慑不足。

4 下步建议

4.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4.1.1 修改完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并将校车安全情况作为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绩效考核内容。

4.1.2 修改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特别明确校车行使优先的通行权利,并推动加强校车危险驾驶行为处罚力度。

4.2 落实地方政府主导责任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

4.2.1 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建议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安全联席会议,互通校车管理信息,分析研究校车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4.2.2 加大校车配置使用资金投入力度

通过财政资助、政府补贴、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鼓励学校、幼儿园配备校车,支持公共交通经营企业提供校车服务,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校车运营业务。

4.2.3 科学规划校车运营线路

全面排查辖区学生数量、居住地等情况,摸清底数,健全台账,合理划定校车运营路线。

4.2.4 建立校车登记备案制度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校车进行登记备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驾驶人或车辆,可视情况给予停运处理,督促学校履行校车安全防范责任制度;交通运输部门实施校车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核发临时校车运营资质,全面加强对校车安全运营的监管工作,对非法运营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及时开展整顿,制止和纠正非法运营行为。

4.2.5 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深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九)》《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驾车、安全乘车知识,引导驾驶人遵章守法、文明驾车,引导中小学生拒乘违法车、确保安全。

4.3 公安交管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职责

4.3.1 加大路面执法活动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农村接送学生车辆私拉散运行为比较突出的情况,由各乡镇政府牵头,组织交警、交通、教育等部门加大对非客运车辆接送中小学生的查出力度,不定期集中整治非法运营“黑校车”。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切实做到“校前查”“上路查”“突击查”“举报查”。

4.3.2 建立校车违法反馈制度

定期反馈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对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抄告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督促学校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管理。

4.3.3 加强校车驾驶人审验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要求,把牢校车驾驶人审验关,力争从源头上消除交通事故隐患。

4.3.4 加强校车安全技术检验

公安交管部门要强化校车安全技术检验,确保校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凡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立即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4.4 学校落实主体责任

4.4.1 健全校车驾驶人聘用制度

严格按照《条例》要求,把牢校车驾驶人审查关,建立健全校车驾驶人定期学习制度。对于出现酒驾、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一律解聘。

4.4.2 规范校车运营

对校车喷涂统一外观标志、核发并安置校车标牌、健全管理档案;严格运营管理,落实定车(固定班次、固定车辆)、定时间(固定接送时间)、定路线(固定接送线路)、定人(固定驾驶员、固定随车照管人员)、定座位(固定学生座位)、定检(定期检测维护)等“六定”措施。

4.4.3 建立外出报备制度

学校组织外出游玩等集体活动应当向教育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备案,由公安交管部门审核登记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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