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体制机制改革研究
——以服务安顺法院顺利通过第三方评估为视角
2019-01-23邹宗明
董 莉 陈 阳 邹宗明
(1、2、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贵州 安顺561000)
党的十九大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新的论断,对推进法律实施和法律实现,提高法律效果进行了顶层设计。尤其在司法体制改革进入纵深推进阶段,为司法责任制深入民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起到重要促进作用。事实上,最高院为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在《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就明确指出,要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加大社会诚信体制机制建设,加大司法拍卖变现尤其是网络平台拍卖,完善财产刑执行制度等配套措施。而在诉讼流程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有关执行方面的规定,给执行工作増添了活力,进一步了完善执行人员职责职能、当事人及第三方权利义务,但执行体制与机制的建设作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程序法层面未得到有效解决,仍亟需加快改革步伐。实体规制上,《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执罪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为建立执行工作威慑机制,赋予执行工作采取最高惩罚程度措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上述有关民事执行改革在体制和机制上的顶层设计,是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一定程度推进了我国法院民事执行“四个基本”目标的实现①,但在实践操作中存在不同层度的折价执行或者执行缓慢,仍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重新进行资源调配、因地制宜。从贯彻落实情况及各地努力结果来看,距离彻底根治民事执行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另一层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推进应当接受实践的检验,进行客观量化评价,而不是法院进行自我设计并自我评价。最高院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量身打造的《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在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导向和查缺补漏的作用。
一、 研究现状与主题展示:执行体制机制改革状况
执行体制机制是国家法律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家现行法律体系统筹规制中规范执行主体司法行为,调整当事人和利害第三人权利义务的综合体,其内涵丰富、外延广泛。体制方面,既包括司法改革方面的国家宏观调控,也包括与之相关的法律、政策、司法权配置等改革体系。机制上,主要包括具体执行工作手段和措施,内容涉及激励、引导、监督、规范等各个层面[1]。体制与机制的关系,如同静态和动态、内涵和外延之间的关系,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为便于行文,在论述相关执行体制机制概念时,采取整体性表述。
(一)实践状况:地区水平参差不齐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精神,最高院站位新的历史高度,切实加强对地方法院的科学指导,积极稳妥统筹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等试点高院法院勇于探索,坚持党委根本领导,打造高水平信息化,解放思想,创新开拓,对照“改革纲要”加强改革力度,取得了亮点成绩,实现执行体制机制建设的重大突破,诸如“执行裁判庭”诞生,设立“智慧法院”,打造“执行司法警察专门机构”等有效举措,执行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兄弟法院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在对执行体制机制建设评价层面,无疑以中国社科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为评价原模,该评价体系与时俱进又结合实际,既结合理论又源自司法实践,既有所超越又在情理之中,既统揽全国又对各地法院留有余地,既补齐短板又树立权威,既短期评价又注重长期巩固。通过量化指标,设定时限,分级评估,从根本上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设置各个执行环节时间要求,保证公民享有信息化带来的智慧红利,真正为全国各级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制定了“心头有数”的标准,涌现出了深圳模式、上海模式、浙江模式等先进典范。
然而在实践发展中,全国范围内对执行体制机制建设的探索和第三方评估体系的构建仍然存在盲人摸象的现象,除东部沿海等较为发达城市起步早见效快外,中西部地区依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体制机制上,存在立法与实践衔接不当、全国性规范与地方性特征冲突、多方联动参与不足、惩戒威慑力度不够、评价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具体问题上,存在当事人知情保障权有待加强、案件执行率偏低而终本率偏高、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率低、评估数据提取不准确等问题,这些问题也成为本课题研究的出发点和不可回避之处。
(二)理论研究状况:实践操作性难
雷云霞认为,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包括:体制上,立法严重滞后导致执行行为无依据或者不合时宜,单一集权的司法权力配置不合理,审判权与执行权融于一体导致执行效率低及司法廉政风险增加,执行力量单一无法形成整体合力,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一定程度存在等因素严重影响执行工作体制构建;在机制上,执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行力及责任感不强、法院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因素严重影响了执行案件办理质量[2]。
在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建议上,理论界不乏卓见。郑策认为:其一,要理清执行权源,明确审判权与执行权的不同权属;其二,完善相关执行司法解释,为执行法官有据可循;其三,建立执行调查权制度,便于执行法官查人找物;其四,建立判决优先权制度,保障执行到位;其五,加大执行威慑机制,完善失信被执行惩戒制度。学者雷云霞则认为,执行难作为长期性、艰巨性任务存在,要循序渐进,从思想观念、立法体制、机构改革、司法救济等方面总体协调推进,逐步解决[3]。
而对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如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笔者在cnki、北大法宝、万方数据库、人大复印资料等权威数据库搜索,研究成果屈指可数,且层次不高。另外,在Amazon.cn官方网站上搜索,亦无较高水平的专著出版。且已有论述中,研究方法缺乏系统性,研究内容片面单调,研究成果缺乏实践基础及司法数据支撑,研究偏主观成分。因此,本课题研究的现实性要求显得尤为紧迫。
二、普遍性与地域性划分:先进与后进差异性对比
执行难问题作为全国性问题,也存在地区差异。我们通过对比上海、深圳、贵州执行体制机制建设的相关数据,分析各地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执行体制建设的办法,对上海、深圳两地可圈可点的先进做法进行归纳汇总,以期能够从中提炼出符合构建贵州省解决执行难问题体制机制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并以数据结果作为分析基础,对安顺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体制机制建设及更好迎接“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提供借鉴。
(一) 上海模式
上海法院作为最高院重点试点基本解决执行难法院之一,通过不懈努力,成效显著。上海法院秉持“以执行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的改革思路,以一年大见成效,两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宏伟壮志,以科学有效的实施步骤,取得了最高院执行指标综合考核全国排名第一的优异成绩。
表1 上海法院2015-2017年部分执行考核指标数据[4]
以上直观数据显示,在案件基数巨大及增长明显的现实情况下,通过加大惩戒威慑机制建设和执行信息化建设,上海法院实现了两个90%即执行结案率和有财产可供执行结案率。主要做法上,上海法院探索建立并完善“十大”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执行质效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其一,实行“三统一”管理模式。即为了实现自上而下法院统一管理、指挥、协调,形成法院系统内部的执行合力,对案件、工作、人力进行统筹协调管理。其二,实体化运作执行指挥中心。即为加强执行联动和执行指挥部署,加强执行指挥中心人员管理和集约化操作,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其三,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相分离,避免裁执不分造成执行行为不规范。其四,畅通案件恢复执行机制,严格认定终本案件,切实保障当事人胜诉权实现。其五,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实行自诉和公诉相结合原则,维护裁判文书的司法权威。其六,强化与公安机关合作,寻求公安机关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帮助教育引导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七,推进执转破案件办理机制,弥补执行程序无法实现案结事了的弊端。其八,完善网络司法拍卖机制,规范查控财产的处置,最大化保障双方当事人财产权益。其九,强化立审执协调机制,尤其注重财产保全和诉前纠纷化解作用的发挥。其十,全市46家单位签订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备忘录,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执行难的良好氛围[5]。
(二)深圳模式
2016年初,深圳中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率先通过中国社科院牵头评估,成为中国首家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法院,被评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里程碑事件。具体做法上,根据最高法院的科学部署与有效举措,确定深圳中院作为试点法院先行先试,在广东高院的积极探索与大力帮助下,深圳中院开展分权集约改革,率先提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通过确定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方法,制定并实施《基本解决执行难实施标准》,同时借力律师协会、相关部门,在体制机制上保障监督制约效果,并由其对《实施标准》进行评估考核。在体制上,其一,深圳中院坚持政治首位,大力争取党委政府的绝对领导和支持保障;其二,积极推动立法,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法规依据;其三,净化法治环境,建设法治深圳,营造基本解决执行难良好的社会氛围。在机制上,通过科学界定执行难之范畴,尝试构建执行行业标准,完善执行管理制度体系,强化执行程序审查监督,量化客观指标,注重《实施标准》的施行效果,有效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大幅提升强制执行力度,畅通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程序,执行活动透明规范廉洁,实现了执行质效和社会效果的双重提升,还积极推动立法,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律师辅助渠道,发挥律师的专业作用。通过设计法官问卷、深圳律师问卷、其他地区律师问卷,对问卷问题清单进行评估,各项指标顺利通过验收,基本解决执行难首战告捷[6]。
(三)贵州模式
贵州省法院精准施策,依托“四三二一”工作部署,一方面,着眼全省一盘棋,紧紧依靠党委统揽全局的高度,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纳入党委综治工作,发挥人民群众基础作用,形成助推合力。另一方面,加大内力,力争“精准执行”,成绩有目共睹。其一,积极争取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执行工作的根本领导,由省委省政府联合出台“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实施意见及通知,省委主持召开全省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推进会,此举全国尚属首家。其二,创新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云平台,整体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该系统实现“六个自动”,即自动推送、自动对比、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自动反馈,走在全国前列。其三,探索执行工作云计算、大数据技术运用。初步建立了执行大数据分析应用系统(贵州执行阿尔法GO)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其四,落实“一案一账号”工作取得实效。其五,基本法院工作开展有力。基层法院展现出了良好的精神面貌,执行行为较为规范,执行工作成绩突出。
在第三方评估方面,贵州省高院后起发力,科学部署,探索分批次“基本解决执行难”,委托贵州省社科院牵头进行预评估体系建设。第一批20家条件成熟的基层法院签订执行工作责任状,勇挑重担,先行先试,经省社科院牵头预评估,效果明显,为全省探索执行经验。第二批45个中院及基层法院也签订责任状并正在紧锣密鼓接受预评估,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全省89家基层法院对照由中国社科院制定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及省社科院研究出台的《贵州省三级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细化考核指标》,用发展的眼光、创新的思维、稳健的步伐塑造贵州省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体制机制,以评估指标体系作为结果参照,建立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长效体制机制,确保全省法院在规定时间内,全批次在2019年3月前“基本解决执行难”[7]。
三、明确性与样本论证:以安顺法院为例
(一)安顺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实践
总体来说,安顺法院系统把“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近期工作的首要任务狠抓落实,通过加强执行体制机制建设,精心部署,紧密推进,各项突破,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法院的指导方针和政策,结合自身实际稳步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阶段性突破,各项第三方考核指标自评正稳固趋好②。
1.积极构建基本解决执行难大格局,合力推进改革进程。各级党委、政府、人大高度重视法治安顺建设,主动出击,统筹部署,通过下发文件、专题研讨、实地调研,给执行工作注入强大的政治保障和有力支撑。2017年3月27日,市委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意见》,各级公检法联合出台了《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和《关于印发规范严厉打击规避、妨碍、抗拒法院执行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级法院积极推进执行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成立并发挥其对重大问题研判、制度设计并贯彻实施的作用。各县(区)委也相继出台了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意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全社会参与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在全市已基本形成并发挥作用。
2.强化执行信息化应用,实现执行工作模式重大转变。通过新的执行办案系统操作,加强执行案件节点管理,确保执行案件数据的准确性和统一性。安顺中院组织辖区法院网络拍卖系统培训,确保辖区法院网拍率达到80%以上。加强执行指挥中心信息化装备保障及实体化运作,通过培训让每个执行人员都能熟练掌握单兵作战系统,整体提高执行案件办理信息化水平。通过“两微一端”加强执行工作宣传,营造执行案件办理良好的舆论氛围。2017年,全市法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64亿,商品住房2293套,汽车2238辆,网络司法拍卖1.16亿,有力减轻执行人员查人找物压力。
3.发挥联合信用惩戒威力,提高失信代价。健全完善多领域、多手段惩戒机制,持续加大失信行为曝光、联合惩戒力度,逐步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2017年,通过“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将符合失信条件的被执行人2287人纳入失信黑单,限制高消费1119人,限制出境5人,司法拘留272人,罚款17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网上公布;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及照片、失信情形等公布在报纸、微信、微博等公众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及舆论攻势,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96名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4.稳步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加强岗位大练兵。强化立审执衔接配合,探索实行“执转破”工作机制,推进司法网络拍卖,通过加强执行流程管理,完善督办机制,规范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办理,严格“终本”结案程序,开通“一案一账户”并全面上线使用,开展执行案款清理活动,加强财产保全措施的及时性、应用率,全面加强执行团队建设,通过业务培训及岗位比拼,提高了干警的执行能力,改进了执行工作作风。
(二)安顺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遭遇瓶颈的原因
第一,案多人少矛盾导致案件管理手足无措。2017年,安顺法院执行收案5686件,结案3814件,同比分别上升24.24%、17.31%。以西秀区人民法院为例,该院执行案件收案数逐年增加,增长幅度较大,案件数量占全市法院近二分之一,历史积案增多,办案人员负“重”前行。2015年收案(含旧存)1146 件,执结1032件;2016年收案(含旧存)1556件,执结1188件;2017年收案(含旧存)2389件,执结1309件。2017年员额制改革过程中,该院执行一线员额法官仅3名,执行员额法官(含分管领导)人均年办案327件,人案比例严重失调。在人手相对不变的情况下,法官手里持有的案件数消化量远超于结案数,必将导致案件办理不及时,演变成管理混乱。
第二,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不足。目前,全市有的基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设不够完善,有的还在验收中,全市法院的执行指挥系统在实践中尚未真正发挥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平台作用,在深化执行工作联动机制,提升执行效率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第三,终本案件质量和管理水平还不够高。从调研情况看,一是终本结案不符合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财产查询没有见底,财产线索没有核实,有财产没有处置。二是管理机制不到位。有的案件虽然符合终本实质和程序要件,但手续不全。还有的案件执行措施已经采取了,但没有证明材料,或者有材料没有入卷。尤其是上门找人等外出执行的活动,很多也没有执法记录仪记录,无法体现在卷宗中。三是终本案件公示制度尚未完善。仅做到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但案件公示不够及时。
第四,财产查控和执行联动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全市目前尚未实现法院与公安、住建、国土、工商、民政、人社、证券、交通、保险、公积金等部门的信息互联、数据共享,执行工作中仍需执行人员采取“登门临柜”方式现场查询,耗时耗力,工作效率低下。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各地为解决执行难,虽出台诸多关于解决执行的会议纪要、规定等文件,但由于没有明确的联络人,往往是“联而不动”,在实际执行工作中,联动机制运行不畅,推动解决执行难成效不凸显。
第五,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难动的困境亟待破解。有相当数量的被执行人在诉讼程序结束后即“下落不明”,以此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例如,对于以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的被执行人,由于房屋产权不清晰或者没有房产证,且该类房屋的流转对象法律上有限制,此类房产难以处置。涉及采矿权转让的煤矿,经过近年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多次转让,采矿权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处置难度较大。而房地产企业抵押借款的在建工程,在工程完工后又往往会被房地产企业出售或抵债,处置的变现难度大、维稳压力大,导致此类财产难动。
第六,科学执行理念未深入人心。现阶段,各界和人民群众关注重点仍然停留在审判阶段,对执行阶段不甚了解,没有正确的认识论。一方面,法院系统“重审轻执”的观念在一定程度存在,不利于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的整体性推进。另一方面,民众法治意识欠缺,对民事执行工作认知存在错误,大部分当事人认为诉讼至法院后执行到位应是必然,完全忽视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及司法风险[8]。同时,基本解决执行难与整个安顺城市文明建设进程密不可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执行能与不能甚至决定执行程序是否启动。
第七,程序性和实体性执行法律规定不完善。现行民事诉讼法仅以四章35条规定民事执行程序,只能起到普遍性指导作用,在具体运用过程中造成法官一定程度难以理解和适用。虽然《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官认识论上的偏差,但对于诸如委托执行、协助执行方面没有进行详细规定,导致执行力度大打折扣,相关义务人和协调配合主体存在抗拒执法或者变相执法现象,而法律对这种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低的成本,错综复杂的执行矛盾严重阻碍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的实现[9]。同时,刑法等实体法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被束之高阁,安顺地区司法实践中提起公诉或者自诉的案件寥寥可数,较低成本的执行违法行为未能得以有效遏制。
四、挑战和机遇并存: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建议
(一)坚持原则统领规则,有的放矢
首先,应当奉行大胆探索与合法合规相结合原则、沟通协作原则、循序渐进原则。改革是新事物,杜绝盲目冲动,也要避免畏手畏脚,同时也应当坚持矛盾是普遍存在和联系的哲学原理,以发展的观念、主次矛盾关系等解决问题的科学方式推进执行体制机制建设。其次,总体规划上,要进一步完善以党委领导,安顺法院本身为主导,多部门联合推动的工作机制。再次,改进安顺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应当充分合理借鉴各地优秀经验,结合安顺法院实际情况稳步推进。
(二)深化规则运作,对症下药
1.重点发力,强化首战告捷效果。“基本解决执行难”及第三方评估已经进入冲刺决胜阶段,该项工作目标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纵深推进过程中应有之义,应行非常之举。要择取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突击活动,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长期未结案、已执行未发放执行款案、严重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涉执信访案开展专项处理行动。要加强规范化建设,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大胆改革创新建设。要大势渲染,营造全民参与执行的良好氛围。
2.加强立审执三阶段衔接力度,缩减执行阶段案件。整个诉讼过程都是纠纷处理的“最佳时间”,重点是如何把握“案结事了”标准,所以,必须强化立审执的有机衔接,靠前处理,主动出击,将案件最少量遗留到执行阶段[10]。具体来说,在立案阶段,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知情权,告知其起诉后存在的诉讼风险,让当事人对执行不能或难以执行有个合理预期,减少对法院执行难或执行不能的对抗情绪。另外,应当主动告知其可申请诉前保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对方当事人隐匿或逃避执行,及时采取有效查控措施,便于执行兑现。在审判阶段,应当主动告知其诉中保全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充分运用调解方式结案,说服被告方主动履行。采取判决方式结案的,判决书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有利于执行,尤其是对履行时间、地点、标的物的确定及履行方式要特别明确,防止履行不能或者履行出现不确定因素。在执行阶段,除按照执行规范化操作进行案件办理外,应当积极探索“执转破”程序应用,将符合破产标准的被执行人剔除执行法律关系中,避免久拖不决,同时,应当逐步探索个人破产制度,避免法人代表以企业之名行个人之私,该项工作同样需要加强立审执三阶段协调配合。
3.强化信用惩戒,发挥强制措施功效。作为执行措施之一的信用惩戒方法,具有比一案一执的具体性方法更加快捷高效。作为社会人中的一份子,也作为自我认知人格意义的被执行人,采取软暴力的方式督促其自觉履行往往会收到一针见血的效果。国家两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相关单位备忘录的出台,为各单位借助互联网平台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了依据。通过限制高消费、银行贷款、出境、子女就业等方面的惩戒,无形中对被执行人起到重要督促作用。另外,数据表明,采取罚款、拘留措施能达到50%自动全部或部分履行的效果,因此,合法采取强制措施,以善意提醒前置的方式限制被执行人人身自由或者财产处罚的方式,对于迫使被执行人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11]。
4.依托信息化建设,实现执行工作深刻变革。信息化和大数据在运算速度和资源损耗方面具有人力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如何让法官成为信息化运用的操盘手,实现能让机器办理的案件不过分依靠人力,亦是科技革命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目前,“贵州执行阿尔法go”处理系统正在开发,全省法院执行法官应当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迎接新的执行信息化手段的挑战。充分运用该系统能实现全面掌握被执行财产状况、地理位置等优势,实现数据的全程采集。另外,安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均已建立的情况下,要做到执行全程录音录像,合理利用执行单兵系统指挥现场执行预防突发状况的优势,在上级法院的科学指挥和常态化管理下,破除执行过程中信息化运用壁垒,让执行工作插上科技腾飞的翅膀。
5.健全配套机制改革,强化队伍建设。根据最高院关于审执分离改革方向部署,探索建立适合安顺市两级人民法院司法实践的审判、执行工作机制,做到审判执行即相互衔接又自成体系。实行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相分离运行机制,实现执行力量精准指挥和合力配置。在执行局框架下充分调配各执行团队的人力资源,加强司法警察警力保障,按“编队管理、派驻使用”方法,实现查人找物强有力的法警保障。另,要做到立审执有效衔接,可探索执行法官与立案、审判法官岗位交流机制,通过定期轮岗让不同阶段法官彼此交流,互相促进,共同提升。同时,应当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违法违纪执行人员实行零容忍态度,从体制机制上打造执行队伍的忠诚和纯洁。
6.制定预案,查缺补漏。研究制定安顺法院第三批即最后一批迎接省社科院牵头的第三方预评估基本解决执行难预检验方案,确保与第一批、第二批预评估法院共同顺利并优异地通过中国社科院牵头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检查。围绕最高院“四个基本”总体目标,对照中国社科院制定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对基层法院设定的四个方面及三级细化指标进行预算自我评估,切实增强执行工作的自信心和担当感,根据评估结果认真查摆问题,制作问题清单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尤其要注重评估指标关于执行流程节点的监管,由执行局长亲自检查和督办,对照问题清单逐项打钩,通过落实分解实际结案率、执行到位率、网拍率、执行行为撤改率等各项执行质效指标,尽快建立规范的执行运行体系,竭尽全力迎接省法院及最终第三方评估检查。
结语
全国法院在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锐意进取、攻坚克难,“基本解决执行难”正有序进行,但执行质效、执行联动、执行规范化、执行信息化等各项第三方考核指标数值仍不同程度偏低。因此,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执行体制机制建设,狠抓工作落实,切实补齐短板,再接再厉,扎实工作,以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精神和魄力才能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要在两到三年时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并出台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工作纲要》对执行工作进行系统部署,明确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即“四个基本”:(1)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2)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3)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4)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②相关数据和内容来源于2018年1月20日在安顺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