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召回制度维护公共安全
2019-01-22施京京
产品缺陷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消除产品缺陷可以防范、减少和避免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净化市场环境。缺陷产品召回是国际上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行做法,早在上世纪70年代前后,美国、日本、欧盟等就陆续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各国通过缺陷产品召回,有效保障了消费者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共安全。
我国在立法上对于召回制度的研究,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当时,作为汽车发展战略中的一部分,原国家机械工业部开始着手研究国外的汽车召回制度。在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专门针对缺陷产品责任就有多条规定,例如“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缺陷恰恰是召回制度中最核心的概念。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飞速发展,遭遇质量缺陷投诉无门、面对国外企业的“召回歧视”等情况陆续发生,成为中国消费者的一块“心病”。2004年,原质检总局联合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式建立。自此之后,国外的汽车制造商再也不能以中国无相关规定为由在全球的召回行动中排除中国市场。
从2009年开始,我国汽车年召回数量开始突破百万辆大关,公众对于缺陷产品召回的理解和认识越来越深,召回制度也逐步“升级”。2013年1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6号令)正式施行。根据条例内容,对于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3种情况,可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召回制度的威慑力进一步增强。目前,我国在缺陷产品召回方面共出台了1部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1部规范性文件,包括《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产品召回工作发展迅速,召回制度逐步完善,已成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方式,不仅维护了消费者安全,还促进了企业质量提升,增强了消费信心。
自2016年1月1日《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国缺陷消费品召回力度显著加大。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根据问题线索,组织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主动开展了电源适配器及充电器缺陷技术分析,引导企业实施召回37次,涉及产品430万件,倒逼企业健全电源适配器及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有效推动了电子电器产业质量安全水平提升。针对国际上消费品召回完成率普遍较低的状况,我国持续开展消费品召回公众宣传和消费者教育工作,发布危险弹射类产品、指尖陀螺、抽屉柜倾倒等消费预警,开展儿童用品安全教育主题活动,创新运用新媒体多渠道广泛传播召回相关知识、提供召回服务查询,方便消费者快速准确地查询到召回信息。
根据召回相关制度规定,产品生产和进口企业是实施召回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规要求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召回事项,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企业应当及时将发现的产品缺陷线索向生产企业进行反馈,并配合召回活动的实施;广大消费者应当主动配合完成召回工作,并注意收集产品使用中出现的相关安全和故障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规和程序要求对企业的召回工作实施监管。缺陷产品召回作为一项涉及产品安全的事中事后处置措施,为相关企业提供了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引发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改进的救济途径。产品缺陷的发现主要依赖于产品的市场表现和消费者的使用反馈,因此,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充分体现了企业主体、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特征,形成了良好互动局面。
截至2018年10月21日,我国共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1712次,涉及车辆6741.83万辆;实施消费品召回1706次,涉及数量9593.69万件。主动实施召回已逐渐成为汽车和消费品生产企业的常态化活动,形成了业界普遍共识。当前,我国正加快缺陷消费品召回立法,健全消费品安全信息收集、缺陷识别与调查工作机制,加强消费品召回技术机构建设和能力提升,加大消费品缺陷调查和行政执法力度,稳步扩大消费品召回实施范围,坚守质量安全监管底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