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2019-01-22
夫妻双方都有错,到底谁赔谁?
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于2008年5月在北京结婚,婚前他对我和家人都很温和,但是婚后他的工作很不顺心,我们总是争吵,有时吵到激烈时他还会扬言要打我和孩子。2017年年初,我们俩分居了,我和另一位同事之间产生了感情。2018年6月的时候,我丈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还给法院提交了我和同事同居的照片、录像等证据,说我是婚姻中的过错方,要求我赔偿他的精神损失费。我不想再被他抓住把柄,要求回家住,这才知道提起诉讼后,他已经把我俩共有的房屋卖给他的朋友了。他这根本就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请问:我俩都有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会让谁赔偿谁?
北京 白小妮
白小妮读者:
您好!一方面,确实您和同事的同居行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的过错情形,法院有极大可能会判决您赔偿丈夫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另一方面,您的丈夫在诉讼期间单方转让房产的行为,也构成婚姻法中所规定的不分或是少分的情形。因此,法院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大概率会适当给您多分一部分的共同财产。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提示另一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存在的过错情形不同,法院将会分别处理;如果双方都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任何一方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法院都不会予以支持。
赡养费可以缓付吗?
编辑同志:
我刚刚盖了房,欠了十多万元外债。最近母亲生病住院,我们兄弟二人需要平摊药费,每人3.8万元。但我实在没钱,现在母亲已将本人起诉到法院。请问:是否可以缓一段时间再给母亲钱?
陕西 王伟
王伟读者:
您好!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因此,您需要与兄弟二人共同承担父母的赡养费、医疗费等,包括母亲住院产生的医药费用。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如您暂时无支付能力可以与母亲协商暂缓给付,如协商不成,母亲可以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向法院申请执行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所谓子欲养而亲不待,莫要等到有能力尽孝却无人可孝时而遗憾。
明知开发商未取得验收合格证而收房,能否主张违约责任?
编辑同志:
我于三年前在某知名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处房屋,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一年后交付房屋,且交付时,房屋应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书。一年后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并没有取得所购房屋的规划验收合格证。由于当时我急需用房,所以便收房了。请问:如今我能否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
上海 李军
李军读者: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另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开发商未取得验收合格证便交付房屋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此外,法律虽然并未规定针对没有验收资格证的房屋,业主不能收房,但是若业主明知房屋未取得验收合格证依然收房,则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于原有合同中交房条件进行了变更,事后再主张违约责任便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能代替工伤保险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公司普通员工,某日,我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为之前公司为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我得到了保险公司赔付的三万元赔偿金。后来,我听朋友说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还能得到工伤保险的赔偿,于是,我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请问:针对我的情况,还能主张工伤认定并得到赔偿吗?
黑龙江 王先生
王读者:
您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雇主可以自愿为员工购买,并不具有强制性,仅作为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而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即使您的公司为您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不影响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您仍然有权利进行工伤认定并得到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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