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巡回审判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完善
2019-01-21雷友孝
摘 要 此次研究先是简单介绍了当前基层法庭的巡回审判概况以及面对的阻力,然后从巡回审判案件需要实施区域性选择、需要注重案件类别的选择以及需要强化和基层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等不同层面,讨论了需要基层法庭在巡回审判过程中引起特别关注的问题,希望能够为今后工作的开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 巡回审判 突发事件 预防
作者简介:雷友孝,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负责人,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42
巡回审判指的是人民法院这一主体,尤其是基层人民法庭,为便于民众进行诉讼,依据当地真实状况,深入广大农村以及交通闭塞、人口稀少等偏远区域,开展的就地立案、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等工作,借助案件普及法律的一种审判模式,长久以来这种模式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当前,最高人民法院与各地人民法院逐渐加强了法庭的审判管理工作,在积极倡导巡回审判工作等领域进行了很多探索,结出了丰收的成果,被大家形象地叫做“夜间法庭”、“车载法庭”、“星期日法庭”等,极大限度上缓解了民众告状难,打官司难的困境,获得了民众的认可。
然而,笔者依据当前巡回审判工作的真实情况,并综合个人十几年的工作经验,回想自己在人民法庭工作期间,切实经历的巡回审判工作案例,发现对于基层法庭巡回审判工作而言,在制度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一些案件在正常的巡回审判工作进行中往往会引出新的突发事件,产生新的矛盾冲突,致使巡回审判工作难以有效的进行。仔细思考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笔者的观点是:有效执行基层人民法庭正常的巡回审判工作,现阶段首要任务是需要构建并健全相应的制度、资源,专业人员,希望有助于基层人民法庭健康有序的开展工作。
一、基层法庭在巡回审判中面临的现状与困难
依据基层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的真实状况,笔者经过研究发现,在巡回审判制度方面,面临着很多方面的困难:
(一)专业人员、基础设施以及物资的匮乏
开展巡回审判工作需要办案人员深入到案件发生地,一方面有利于工作的进行,另一方面利用民众身边发生的案件,借助法庭审判的方式起到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然而基于当前国内很多地区依旧存在封建迷信思想,加之地方家族效应的影响,导致民众的观念与法律素养较低,上述因素一定限度上制约了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的进行。一般情况下基层法庭组成人员包含2-3名法官与1名书记员,缺乏法警、保安等工作人员作为组织保障,此外也缺乏充足的物资保障设备,当人民法庭在偏远的地区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时,假如爆发突发事件,仅仅凭借几名开展工作的法官与书记,难以快速有效的控制住事件现场。现阶段,国内经常有关于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时突发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的报道,假如出现此类事件,根本难以预估最后的结果。所以,展开巡回审判工作过程中需要拥有充足的的人员与设备保障,防范突发事件的出现。此外,审判人员要善于综合多方的思想状态,正确评估自身能够有效控制庭审现场,是不是适合展开巡回审理工作。
(二)巡回审判面临着案多事杂、民众素质水平不高
伴随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同时民众对于国家政府机构或部门的期望也得到了显著的提升,特别是对司法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在处理案件进程中的工作能力与水平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因此需要我们在实体处置与程序处置过程中也要做到与时俱进,和那些经济水平较高的区域或周边城市相接轨。此外,基于中国80%的人口生活在广大农村,此外还存在很多边远山区,这些地区的经济、信息等水平低下,民众的素质水平低下,缺乏基本法律常识,缺乏诉讼能力,特别是一些山区的居民,法律水平明显不足,相当一部分民众完全没有法律观念,由此为巡回审判工作的进行增加了不少阻力,一些民众在涉法涉诉时,依旧依据自身的想法与道德理念办事,无视法庭的意见,导致巡回审判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有时还会出现意外的突发事件,影响巡回审判工作的进行,因此需要人民法庭在开展巡回办案工作过程中,切实做好对民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耐心、详细的介绍,帮助民众去接受,有效避免新矛盾的出现。然而针对此类案件,基层法庭需要解决人员少,案件多,案件复杂等很多困难,所以,必须具备充足的物资与人员保障,为基层人民法庭顺利实施巡回审判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巡回審判易于爆发突发性事件
(一)巡回审判案件要展开区域性筛选
以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人民法庭的格局作为出发点,除了人口比较多的燎原镇、新站、水坝塘等区域设置了基层法庭,人们可以获得较为便利的参与诉讼的条件,其它各个区域皆因为交通、经济以及文化等多个层面的影响,导致这些区域的人很难到达法庭参与诉讼。所以笔者指出,基层法庭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进行巡回审判,可首先选择这部分经济发展情况较差、交通闭塞的地区,为当地人提供较大的便利,进而表现出司法的公平性。然而针对部分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来说,应当尽可能少的进行巡回审判,这样就能实现司法成本的有效控制。而且,这个方案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巡回审判所崇尚的便民利民的原则是统一的。
(二)巡回审判需要重视案件类型的筛选
巡回审判受理的案件种类,详细来讲,主要包含以下两种:可选择与不可选择当作巡回审判的案件。
针对前者而言,应当将其分成下面五种:第一,关于赡养关系的案件;第二,关于邻里关系的案件;第三,关于土地林地的案件;第四,关于简单的债务矛盾等一般案件;第五,较具代表性,并在当地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上述五种案件,针对双方当事人而言,皆处在同样的地区,而且处于的环境或者人员状况皆处在平衡状态,而且对于当地的人情世故比较熟悉,基层组织对于纠纷中的来龙去脉比较了解,人民法院最此类案件进行巡回审判,可以降低当事人上诉的费用,或者便于当事人举证、质证以及查明案件真相,或者借助就地巡回审理,可以在大众之间普及相应的法律知识,提升大众的法律意识,为共建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保障。此外,此类案件在案发当地进行巡回审判,可以为当地基层组织、正直人士等参加调解工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进而可以更好地通过沟通的方式消除纠纷,并借助实际的案例让旁听的人们接受法律的洗礼,提高法治观念。
针对后者来说,主要包含以下两种类型:第一,关于家庭矛盾导致的离婚案件;第二,关于人身伤害或者死亡赔偿的案件。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情绪波动较大,而且矛盾较深,如果仅仅依靠调解很难达到预期的目标。在纠纷中的受害方,很容易获得旁听群众的同情,同时部分崇尚家族势力或者封建思想的人们,有时候会借助家族矛盾,来影响对事件的真实情况并不了解的群众,促使他们对法庭审判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亦或当场出现无法掌控的局面,扣押审判者亦或对方的当事人,不仅会对审判工作带来严重的影响,而且会使矛盾进一步被激化。
(三)巡回审判要加大和地方基层组织的沟通力度
为了确保审判行为的严谨性与公平性,巡回办案最低需要指派一到两个人作为审判者,而且到场人员必须包含一名书记员与一到两名秩序维护人员。在进行审理之前,承办法官要和双方当事人亦或委托代理人、基层民调组织、当地比较有威望的人、人大代表等进行沟通与合作。尤其是和基层组织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作,应当让人民调解机构参加旁听审判,负责此次审判的调解疏导任务。因为基层组织与人民调解委员针对事件的各个方面都比较清楚,熟知事件的来龙去脉,此外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信息掌握地比较充分,这就会为审理程序的精准性提供良好的保障。除此之外,依赖人民调解员承担调解职责,不但能够在短时间内消除社会成员间的矛盾,而且可以避免矛盾升级,防止犯罪行为的出现,保障社会和谐,而且能够降低司法机构需要投入的精力,实现对司法成本的有效控制,提升司法效果。如此,就做到了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引导,而且可以从根本上通过有效的沟通来消除矛盾。
三、结语
总而言之,伴随国内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加速,巡回审批已经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青睐,这是因为它不仅可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能够为人民提供便利的条件,提高审理的高效性、公平性。此外,伴随巡回审批工作的不断进行,其体制也势必会变得更为健全,为保证社会的和諧稳定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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