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授,该不该为27元起诉
2019-01-21张兵
张兵
我更愿意思考的是,什么样的“纷争”值得去诉一下?诉的必要性是什么?这是门“艺术”,尤其对于一个法学教授来说。
12月21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公开审理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姓教授诉摩拜一案,诉因是,李教授骑摩拜忘记关锁而被多扣费27元。法院认为,因双方需补充证据材料,该案择期再次开庭审理。
此案一经报道,一片哗然:一部分人认为李教授有哗众取宠之嫌,滥用诉权,给法院添乱;一部分人则认为,李教授是站在公益立场,为广大摩拜使用者谋权益。
案件的结果我一点也不关心,我更愿意思考的是,什么样的“纷争”值得去诉一下?诉的必要性是什么?这是门“艺术”,尤其对于一个法学教授来说。如果说李教授是站在公益立场,为广大摩拜用户谋权益,那么他应该提供“广泛”数据支撑,即有很多跟他一样的受害者,因忘记锁车被扣了钱,否则,我就要怀疑李教授的诉讼初衷了。
我常听到基层法院法官抱怨,面对堆积如山的案卷,加班是常态,许多法官的年结案量超过400件,属于超负荷状态。
据了解,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1日,北京市法院共新收各类案件887085件,结案843905件。其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收案148472件,居全市各法院收案量之首,排在第二位的海淀区人民法院,收案102893件。
我们知道,“无利益便无诉权”。诉权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
對原告而言,是基于一定的利益追求而提请法院在其与被告之间作出本案裁决,也就是说,原告试图通过司法裁判来获得其欲求的某种利益。那么,这就说明原告是诉讼制度的利用者或者受益者。
然而,司法资源是稀缺资源,因为不管最后的诉讼结果如何,一旦正式的诉讼程序被启动,那么他享受到了国家花费不菲代价为之提供的诉讼这种“公共物品”
孔子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现象是在古代中国很有影响的法律诉讼观念,甚至时至今日它还在广大的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着。简言之,就是说,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利用诉讼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解协调。
社会矛盾的化解不一定要通过诉讼手段,《周易》里“讼卦”之后是“师卦”,如果诉讼不成,那我再出师打你,道理一样,实在调解不成,再诉讼是一样的。无讼理念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讼,终凶”“讼不可妄兴”“讼不可长”。
法律上一直强调“无讼”,李教授其实还有别的选择,比如在起诉前与摩拜沟通,法律人追求的就是一个理,你忘记锁车就有过错,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目前我还不了解李教授在诉讼前是否与摩拜进行过沟通,但是,事非不得已,为了自己,也为了别人,千万不要轻易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