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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职责 认清问题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执法

2019-01-21

江苏安全生产 2018年9期
关键词:实施办法责令监管部门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了量化。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提供了依据,同时也对重大事故隐患规范执法提出了要求。

一、把握职责,做到心中有数

《安全生产法》第62条赋予了监管部门对事故隐患的现场处理措施权,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主要是采取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和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现场处理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67条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上述决定时,监管部门可以进一步依法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当然,有权必有责,第87条规定了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4条对重大事故隐患现场处理措施作了进一步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限期排除隐患。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二、认清问题,做到有的放矢

为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省安委办制定了《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照《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目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重大事故隐患含义认识不够

《暂行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为:“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从定义中可看出,重大事故隐患是一个定性概念,主要是从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两个方面进行考量,没有具体化,很难进行确定。所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一般事故隐患“重大化”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一般化”现象,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在自查中很少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二)对重大事故隐患现场处置不当

法律法规对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却打了折扣。生产经营单位往往将重大事故隐患一般化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上报、整改过程中不采取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隐患消除后不进行整改效果评价、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向从业人员通报。监管部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一是执法文书使用不规范,使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了事;二是未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三是现场处理措施使用不准确,直接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四是现场处理措施使用单一,只要是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便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暂时停产停业,而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措施较少。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不规范

法律法规要求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在挂牌督办过程中主要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挂牌而无“牌”,挂牌督办往往只是发文,没有在被挂牌督办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二是为挂牌而挂牌,当需要挂牌督办的时候,要求下级政府和同级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上报,有时甚至明确要求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条数。三是未分级进行挂牌,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等级,未实行分级挂牌督办,而是按需挂牌,哪里有需要就哪里挂牌,有时重复进行挂牌。

三、规范程序,做到依法履职

依法排查重大事故隐患。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为基本依据,根据企业行业特点,进行对标排查。判定标准将重大事故隐患具体化,有效解决了辨识不清、不准的问题,大大提高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时效性和实效性。判定标准规定之外的隐患,若要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经过论证。

严格执行统计上报制度。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每月2日前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书面统计分析表报送当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每月5日前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逐级报送至省级监管部门。定期统计分析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可以有效地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哪里来”的问题,有则挂之,无则继续排查,切实克服形式主义的挂牌督办。

注重挂牌督办过程管控。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现和整改过程中应采用“双评估”制度,发现时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等级;整改后进行治理情况效果评估,确定是否整改到位,并作为验收重要参考依据。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要进行公告,公告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告;二是发文向相关负责人和企业进行公告;三是在被挂牌督办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向从业人员公告。

规范挂牌督办审查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分为三级重大事故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一级重大事故隐患。发现以后,要组织专家或者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等级。根据等级进行分级挂牌、分级验收,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监管部门挂牌督办和审查验收,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级监管部门挂牌督办和审查验收,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级监管部门挂牌督办和审查验收。坚持“谁挂牌谁验收”原则,杜绝按需挂牌、重复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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