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电气火花无明火 这场火灾很“蹊跷”
2019-01-21本刊
2018年6月16日,苏州高新区嵩山路206号苏州世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200平方米,事故造成6人死亡。
2018年6月16日当天上午7时许,陆某坤、赵某生、苏某良、吴某、张某辉及田某二6人受陈某安排,在4#仓库夹层内进行半成品珍珠棉的松卷、打包及整理工作。
16时17分左右,在4#仓库一层西侧造粒车间进行加工生产的员工李某和董某忠听到楼上的声响,两人跑出车间发现仓库夹层着火。在4#仓库三层进行整理半成品的员工马某杰听到楼下发出声响,跑到电梯口看到夹层仓库着火,然后从东北侧楼梯逃生。在3#厂房和4#仓库之间过道休息的员工听到响声,发现4#仓库夹层发生火灾,同时,在3#厂房内生产的数名员工也发现从4#仓库夹层南侧窗户中有火冒出,员工立即组织疏散逃生,生产厂长随即报火警。16时43分,3#和4#之间的大棚西侧发生坍塌;17时08分,4#仓库夹层发生坍塌;17时40分,火势被扑灭;18时05分,3#和4#之间的大棚中部再次坍塌。现场指挥部又调集挖掘机等9辆工程车协助现场处置,将可能发生再次坍塌危险的东侧大棚进行拆除。
无明火,水泥地也会“闪爆”
4#仓库夹层电器设备仅有电梯、防爆灯,无插座,夹层内设置的排风扇还未安装线路,夹层通道里安装了6-7个防爆灯,线路是建筑内埋墙内敷设的,夹层内没有开关,所有灯的开关位于一层,事故前电气线路及照明未发现有异常情况,不具备产生电火花的条件。
通过走访调查以及到临时工住所去查看得知,三名老员工陆某坤、赵某生和苏某良以及临时工田某二、张某辉均不吸烟,临时工吴某有少量吸烟情况,但该企业在日常生产中有不允许携带明火的规定,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判断,吸烟或明火的可能性基本排除。
丁烷属易燃气体,闪点-60℃,比空气重。仓库夹层内自然通风不良且缺乏机械通风、可燃气体报警仪等安全保护措施,夹层低处容易积聚珍珠棉中挥发出的丁烷气体,且夹层地面使用C250水泥浇筑,未采取防火花防静电措施(调查组提取夹层混凝土送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不发火性检测,检测结果为发现瞬间火花),放置在仓库内的卷材及进出仓库的人员也无导除静电的相关措施,仓库送货和取料均通过公司加工制作的未采取防爆措施的塑料四轮的铁质推车运送货物,仓库内的环境及人员活动均为静电火花的积聚提供必要和充分条件,足以引燃积聚的丁烷气体。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经专家反复排查论证,认定苏州世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4#仓库夹层内由于通风条件差,堆积的半成品数量多,半成品中残留的丁烷气体无法及时排散导致积聚,积聚到一定浓度时遇静电发生快速燃烧导致人员死亡。
半成品仓库不具备堆放条件
事故企业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增大火灾危险性。厂房原设计为丁类厂房,世好包装公司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将4#仓库用作堆放珍珠棉半成品用于挥发残留的丁烷气体,火灾危险性增大。
易燃气体燃烧迅速、仓储条件差,人员逃生困难。世好包装公司在仓库仓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大量堆放含有丁烷气体的半成品,货物的堆积增大了火灾危险性和荷载,且丁烷气体燃烧快速,仓库内堆放的珍珠棉卷材又为易燃物,燃烧发生后火势迅速扩大蔓延,影响人员逃生。
出租方承租方都应落实主体责任
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事故发生。世好包装公司的仓库安全生产条件不足,生产工艺安全性存在缺陷,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
企业违法违规出租厂房,安全管理缺失。寒山仓储公司擅自将火灾危险性为丁类的厂房出租用于火灾危险性较高的生产经营,且放任承租方对出租厂房进行违法搭建和违法生产,出租方安全管理严重缺失。
仓储类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隐患自查整改,严格落实对出租厂房的管理责任,完善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安全。
(本刊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