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发展趋势分析及治理路径
2019-01-21王天楠
王天楠,谢 鹏
(1.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辽宁 沈阳 110004;2. 中国电子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41)
互联网的发达和网络社交媒体的普及日益改变人们沟通交际方式及参与公共事务的形态,网络正悄然成为人们公共生活的聚集地、参与地与扩展地。与此同时,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身份的隐匿性、对象的未知性、参与的自由性、交际的多元性,使得人们在参与网络公共生活过程中脱离了现实情景中法律、道德与社会规范的规制与制约,共同为网络暴力的形成提供了土壤。
学界对网络暴力的界定持三种观点:微观视角的言语攻击说,即网络暴力仅指一定数量的网民在网络上集体对某个人或群体进行语言攻击或谩骂的行为[1]。中观视角的非物理攻击说,即在网络上采取非物理暴力的方式攻击他人,不限于言语攻击,包括造谣、曝光隐私等。如李华君指出:“网络暴力是一种依托虚拟网络平台,兼具实在暴力因素的网络失范行为。”[2]宏观视角的现实行为延展说,即网络暴力不限于中观非物理攻击,而是由现实延伸到网络,由网络再延展到现实的一系列暴力行为。如赵淑岩认为,网络暴力是社会言论的扩大及社会暴力的延伸。[3]本文采取中观层次的非物理攻击说。所谓网络暴力是依托虚拟网络平台,不特定多数网民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非物理暴力的攻击行为,包括网络道德审判、公开隐私、诋毁辱骂、轻蔑嘲笑、威胁恐吓等。这种暴力相比真实场景中的物理性伤害虽显温和、破坏力有限,但是它的参与人数更多、传播范围更广、实施较为容易、持续时间更长,[4]并且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与道德的惩戒。因而,作为网络上广泛存在的“平庸之恶”,业已成为阻碍“风清气正”网络空间营造的重要因素。
关于网络暴力的学术研究,近年呈现雨后春笋之势。一些有代表性的研究不断出现,如李华君通过对30起典型网络暴力事件的考察揭示网络暴力的基本内涵和类型,姜方炳对网络暴力风险特性进行全面探讨,刘绩宏对网络暴力的演化过程作了系统描述,邓榕则从文化视角对其本质与成因进行探索,侯玉波、李昕琳对网络暴力的动机与影响因素展开分析等。这些研究为我们揭示网络暴力的基本概念和演化过程奠定了基础。然而,学界对当前网络暴力展现出的新特征及其生成逻辑的系统研究仍有待进一步深化,本文力图对此进行尝试。
1 当前网络暴力的新特征
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不但发生频率有所增加,而且呈现出新的特征。笔者对近年网络暴力事件进行研究发现,当前网络暴力具有如下特征。
1.1 演进过程:周期短暂、自然冷却、波浪式覆盖
在社会转型期,网络舆情事件的多发性、所涉领域的广泛性、引爆地点分散性带来了溢出效应,即单一网络暴力事件的周期较为短暂(一般不会超过一周),之后另一个事件将覆盖前一个事件,于是前一个事件自然冷却,进而网络暴力在总体上呈现出波浪式发展。这一演进过程造成两种后果:就单个事件而言,每一次事件的破坏力有限、影响范围相对狭小、处置较为容易;但从整体而言,网络暴力以前赴后继的方式不断爆发,“按下了葫芦起了瓢”。在这种氛围下,人们在网上动辄恶语相加、相互揭短,更有极端者针对不特定人群或弱势群体实施现实暴力的行为亦偶有发生。由此,周期短暂、波浪式覆盖的网络暴力编织成一张覆盖广泛、影响巨大的线上暴力之网,严重影响“风清气正”网络环境的营造。
1.2 针对对象:由明星向不特定人聚焦
明星,尤其是娱乐明星依靠关注度积攒人脉、博得眼球,进而制造明人效应。这一方面使明星成为网民关注的焦点,另一方面容易成为网络暴力的攻击对象。随着大批明星因“各种门”而折煞光环,他们对通过制造热点、自我炒作的出名、聚焦方式变得更为谨慎,网络暴力的攻击对象开始向平民转移。普通人的境遇与广大网民更为契合、心境更为相通,身份与地位更为平等,而且普通人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保护措施薄弱。另一方面,个别网民存在欺软怕硬心理,他们针对普通人实施的网络暴力如同与邻人吵架,与路人争执,因此,近年来针对普通人的网络暴力行为不断增加。然而,不特定人成为网络暴力的攻击对象危害更大,因为它不但增加了人们普遍的不安全感,而且危害社会整体的团结与和谐。
1.3 传播方式:情绪主导的“病毒式”蔓延
网络暴力的攻击者与被攻击者并无现实交集,亦无直接利害,其爆发、蔓延与扩张完全为情绪主导。这里,情绪的主体并非个体,而是群体。只有当个体的冲冠之怒经“病毒式”传播蔓延为群体的狂躁时,网络暴力的惊涛骇浪才会汹涌而来。网络暴力受“群集极化”(1)群集极化(Group polarization):社会心理学术语,指在一个组织群体中,个人决策因为受到群体的影响,容易做出比独自一个人决策时,更极端的决定。与“沉默螺旋”(2)沉默螺旋(The Spiral Of Silence):政治学和大众传播理论,指大多数个人会力图避免由于单独持有某些态度和信念而产生的孤立。的双重作用。前者使作为个体的网民面对无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时并不会轻易采取攻击,但作为群体出现时便会在极端情绪的渲染下不分青红皂白地实施网络暴力,群体为个体壮胆、群体使个体言行不断极化。后者则使网络事件中理性的声音被压制,情绪化的非理性言行反客为主,并促发网络的无序与裂变,进而加速情绪为主导的网络暴力不断蔓延。
1.4 双方立场:对立色彩浓厚
网民之间缺乏共识,观点与情绪对立严重既是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也是网络暴力展现出的特征。这既与社会转型期普遍存在的焦虑情绪有关,也与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导致人们之间缺乏沟通与交流相连,同时也由互联网在中国发挥的作用、扮演的角色决定。站在互联网“分离桌子”两端的人们,情绪对立愈演愈烈、立场裂变愈来愈深、暴力行径愈发极端,甚至底线共识都难以达成。这些由意见分歧演化为激烈对抗的网络暴力的根源在于群体间利益的冲突,而网络攻击背后隐藏的是现实以及网络上的利益之争与地位之夺。由此,现实的观点之争演变为网上的“口水大战”,网络的暴力冲突愈演愈烈。
1.5 实施手段:“常”中有“变”
网络空间是基于物理数据链路连接起来的虚拟公共平台,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交往是“视而不及”、“闻而未见”的虚拟方式。因此,网络道德审判、公开隐私、诋毁辱骂、轻蔑嘲笑、威胁恐吓等非物理手段是实施网络暴力的基本方式。但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更新换代,网络暴力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手法与攻击渠道花样翻新。如“午夜发贴清晨删、点穴式循环发帖、高级黑营销、波浪式诱导热点、歪漫画攻击、暗讽式攻击”正成为网络暴力的新手段,“除了文字、图文短讯等传统传播渠道外,音频、直播、微视、弹幕等显性平台和微信圈、VR、收费互动等小众化隐性平台正扮演戏份更重的攻击角色”[5]。这使网络暴力变得更为立体、复杂、多元,也使被攻击者的伤害程度更深,为网络暴力治理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2 网络暴力的生成逻辑
掌握网络暴力特征是切断其发展路径的必要条件;挖掘根源、厘清生成逻辑则是彻底铲除网络暴力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国网络暴力的发生与蔓延是网络“大众时代”到来后,网络身份匿名性、网络参与中不良群体心理汇集、网民综合素质有待提升与缺乏精英正面引导等因素相互叠加的结果。
2.1 网络“大众时代”的困扰
近年,中国网民正在成长为一个庞大的群体。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18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8.02亿,普及率达到57.7%。”[6]如此庞大的网民群体形成了奥尔特加所说的“大众时代”。奥尔特加认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典型特征就是,平庸的心智尽管知道自己是平庸的,却理直气壮地要求平庸的权利,并把它强加于自己触角所及的一切地方。”[7]在全世界范围内,一个“大众的时代”正在来临。当前中国与世界同步,共同迎来“大众时代”。首先,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为民众参与公共生活提供了良好契机。在市场经济洗礼下,民众有更多参与公共生活的机会,主人翁意识与公共参与意识增强,并逐渐成为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主体。第二,中国社会正处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农村人口锐减、城市人口猛增,城市化使人们空间距离更近、日常交往更密切,人际交往正走向“大众时代”。第三,网络世界使人们的时空距离彻底消失,人际虚拟交往日益频繁。城市化与网络化叠加在一起,加速了大众社会的生成,进而使群体参与意识空前高涨,网络暴力与反抗的几率大增。丛日云教授指出:“在中国,这两个进程是叠加进行的,从而加速了社会的‘大众化’,也加速了大众的凝聚过程。人们不仅在现实空间凝聚,同时在虚拟空间凝聚。由网络热点议题不断聚集起虚拟的人群,而中国庞大的网民群体,对虚拟人群产生群体心理具有加倍的放大效应。”[8]然而,国民素质的提升、公共参与能力的培养以及网络公共规范的构建并没有跟上互联网的发展和网民大量涌入公共空间的速度,由此为网络暴力的产生积蓄了大量负能量。
2.2 网络身份的匿名性
互联网具有匿名性特点。网民往往依仗匿名的身份,变身为“无名的大多数”,不必为自己的网络言行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这也使网络野蛮行为因不必忌惮责任与后果而更为有恃无恐。一方面,现代性给世界带来进步的同时使人们产生被事无巨细的文明规范束缚的压抑与苦闷,这种压抑来自法律、道德、伦理以及各种社会准则对人“自由”之本能的束缚。然而,匿名性可以使人们冲破既有规范的束缚,并且不必担心因承担不规范而带来的不利后果,这样,一些人就会千方百计借机释放压抑与苦闷。网络暴力就是通过对不特定群体使用在现实中不敢或羞于使用的暴力语言进行攻击的行为。另一方面,网络“之幕”的匿名性为泄露他们隐私而不受法律、道德、社会规范的制裁提供了便利。在网络暴力中,通过“人肉搜索”无底线地曝光他人隐私成为网络暴力的手法之一。互联网的便利化使人们不但在技术上能够大量获得他人隐私,而且可以用极其便捷与快速的方式将这些信息传播出去。由此,互联网的匿名性、直接性、无序性、便捷性使网络空间成为并不完善的公共领域。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治理的手段不但没有跟上网络发展的步伐,而且一些过去存在的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而且愈演愈烈,新旧问题相互叠加,充分展现出网络作为公共空间的不完善与网络治理短板之间的矛盾。总之,匿名化的网络会短暂地使文明的场景消失,羞耻之心、善恶之心、敬畏之心都因匿名化而被遮蔽。在网络治理不完善的背景下,网络身份的匿名化成为导致暴力不断涌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2.3 网民参与中的群体心理
网络是群体效应的天然集散地,网民是民粹情怀适宜的载体,而网络暴力正是网民群体心理与民粹情怀的集中表现。作为整体的网民具有独特的群体心理:第一,人多势众、法不责众心理。聚集起来的网民能够产生区别于个体简单相加的“化学反应”,他们相互壮胆、相互鼓励,做出一些个体想为而不敢为的行为。由此,聚集起来的群体便会产生一种法不责众的共同心理暗示,进而冒法律与道德之大不韪而采取过激的行为。勒庞指出:“形成群体的个人会感觉到一种势不可挡的力量,这使他敢于发泄本能的欲望,而在独自一人时,他是必须对这些欲望加以限制的。”[9]在网络环境中,“个人可以被带入一种完全失去人格意识的状态,他对使自己失去人格意识的暗示者惟命是从,会做出一些同他的性格极为矛盾的举动。”[10]这种网络群体心理是催生网络暴力的重要心理基础。第二,演员心理。在网络空间聚集的网民会不自觉地进入一种状态,即自己成为舞台上的演员,而其他网民变身观众。处于这种角色状态的网民通常通过卖力表演,尽最大可能赢得欢呼与掌声,这种演员心理使整个网民群体始终处于骚动与亢奋状态,进而极易演化为集体攻击行为。第三,传染心理。在群体生活中,每种感情和行动都有传染性,其程度足以使个人随时准备顺从群体情绪的鼓噪,进而使网络暴力从个体行为变成群体行为。网络暴力正是在传染心理的感染下从个体发展为群体,不断传染、发酵。总之,群体心理不同于个体心理,这也说明为什么一个现实生活中温文尔雅的人,在网络各种群体心理的裹挟下可能展现出让人大跌眼镜的形象。因此,网络群体心理是诠释网络暴力的又一面镜子,这种心理亟需在网络治理中进行疏导。
2.4 网民素质有待提升与网络参与激增的困境
网民素质的提升是保障网络公共生活文明有序的基本条件。首先,在网民综合素质有待提升的情形下,网络参与的大门被悄然打开,由此产生网民参与能力不足与公共参与机会激增的矛盾,网络暴力亦趁机滋生。其次,有序的公共讨论与交流需要一定公共品格作支撑,尤其遇到意见分歧时,礼貌谦恭、彼此尊重是维系公共讨论延续的基础。然而,在良好公共参与品德尚未养成的情况下,网民在遇到意见相左的问题时容易用网络暴力的方式处理,如遇到重大立场分歧时则可能采取漫画式攻击、暗讽式软暴力等方式应对。最后,权利意识有待加强,这一方面体现为网民对自己拥有的权利内容模糊,另一方面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边界认知不清。这将产生两种后果:其一是缺乏自我权利保护意识,其二是肆意侵犯他人权利。在这两种情况下,网民难以划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也难以区分公共道德与个人私德之间的差别,网络道德审判即是借用公共道德之名,行侵害他人私德之实;公开他人隐私亦是以“正义”之名义,行法律禁止之事。
2.5 网络参与缺乏网络精英正面引导
互联网的直接性、便捷性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成本低廉、方便沟通的交流手段,某种意义上促进了社会发展进步。然而,缺乏“中间地带”缓冲与精英引导的网民在参与网络公共生活时却极易产生不良后果。首先,在公民素质有待提升的情形下,社会组织、志愿团体本应承担指导、引领公民有序参与公共生活的中间人角色。通过社会团体这个中介的引导可以缓解人们直接参与网络生活而产生的无组织、无秩序状态。然而,当网民直接参与公共生活时,不规范的参与行为无人矫正、不理性的参与情绪无处缓解、不相同的观点见解无法调和,随之而来的是恶语相加、暴力相向。由此,网络的暴力情绪在缺乏“中间地带”缓冲的情况下任意滋生。其次,在社会转型期,精英人物对普通大众的引领与典范作用必不可少。因为,网络的行为标准、道德水准都因网络的扁平化、大众化而降低到普罗大众的水准。这样,失去精英引领、缺乏基本共识的网络生活极易加剧对抗情绪的累积、暴戾倾向的凝聚。最后,缺少“中间地带”缓冲与精英人物引领的网络世界容易产生“广场效应”。成千上万匿名化的网民在网络广场上产生集群自大与正义假定的亢奋状态时,就会引发不顾及后果的胆大妄为行为。由此,在网络公共生活中,网络精英积极的正面引导以及网络精英同广大普通网民的相互融合就显得十分必要,而这方面正是网络治理亟需加强的地方。
3 网络暴力的治理路径
互联网是具有广域性、开放性、互动性、多元性、融合性的虚拟空间,内嵌着信息的“形成机制、循环机制和组织平衡机制”[11]。三种机制共同作用,实现互联网各要素之间的互动、融合与平衡,并且通过输入、输出、反馈等程序实现网络内部与外部的相互作用。因此,实现网络暴力的善治需要将互联网看做一个有机的生态系统,用整体性、协调性、有机性思维去检视网络暴力的行为者、行为方式、行为空间要素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建立线上与线下互动、网内与网外配合、主体与客体协调的多元立体善治体系。
3.1 从网民到公民的转变
网民是网络行为的主体,也是网络暴力的实施者。实现网络善治的关键在于清除网民头脑中的“暴力”倾向,使普通网民与精英网民融合协调,并且加速网民整体素质的提升,进而实现从网民到公民的转变。
3.1.1乂除网络暴力的文化基因
我们必须彻底清理、深刻反思支撑网络暴力的文化基因,而清理与反思的最佳途径是教育。因此,必须从教育上下功夫,不断改革教育的内容、教育的目标和教育的方式。在教育内容方面:加强法治思维培养、权利观念培育与文明交际方式的养成,进而不断根除网络暴力的文化根基;在教育目标方面:由培养人才为目标转向培育健全人格为宗旨,进而改变过去有学术无学品、有文化无教化、有知识无教养的现象,清除网络暴力存在的人文土壤;在教育方法方面:引入建构主义教学理念,在教育过程中尊重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人格尊严,进而养成他们尊重他人、相互尊重的品格,坚决反对通过体罚、侮辱、嘲笑等语言、行为暴力对学生进行惩罚的教育方式,彻底反思教育中的暴力方法与暴力语言。由此,通过不断反思历史、逐步转变教育理念,最终乂除文化中的暴力因素,为网民向公民的转变奠定基础。
3.1.2加强精英的正面引导并使之与大众相融合
一个良好的社会一定是精英与大众相互融合、相互平衡、相互学习的社会,而这样的社会也为网民向公民转化提供了条件。在网络世界尤其需要精英与大众的制约与平衡。因为缺少精英引领的网民是迷茫的,缺少网民拥戴的精英是孤单的,只有两者相辅相成才能实现网络的善治。首先,精英,尤其是人文社科领域的精英要善于利用网络这个大学校,将专业的知识、理性的思考、现代的理念、文明的规范向广大网民传播、普及,尤其是培养公民人格所必需的权利意识、法律思维、妥协精神等。其次,重新树立网络精英的形象。这一方面需要精英在网络舆情陷入旋涡时能够挺身而出,用专业、理性、客观的方式对问题进行剖析,为网民的困惑指点迷津、对网民的言行进行矫正、为网络舆情的发展引领正确的方向;另一方面要对一些网民的不当言行进行及时揭露与批驳,进而防止那些充满情绪化色彩、带着“有色眼镜”的网络言行扰乱视听,避免网民情绪受这些言行影响而走向极端。为此,在网络上要再次树立各行各业精英的威信,消除专业精英与普通网民的对立,重新发挥精英在引领与矫正网民言行中的作用。第三,作为大众的网民也要敢于打破“沉默的螺旋”,在喧嚣的网络中勇敢发出自己理性的声音,用理性“铠甲”抵御多数人的暴虐,并不断扩展理性的网络言行,进而压缩网络暴力的空间。
3.1.3群体心理的疏导与调适
由网民到公民的转化不但需要健康个体心理的养成,而且需要良性群体心理的培育。网络暴力源于“群体心理的异变”[12],而群体心理是超越个体存在的更高层次的实体。因此,对于群体心理异变要采取疏导与调适的办法。首先,搭建政府与网民的网络沟通联络平台。通过建立沟通平台,为广大群众解决实际生活难题提供方便,从而疏导网民不满情绪、缓解社会压力、预防网络暴力发生。其次,重视网民的心理干预与疏导。对于网络暴力中的始作俑者或起积极作用的骨干网民进行及时心理干预,必要时联系网民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现实沟通与疏导;对广大围观网民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正面引导与疏通,破除不良群体心理,回归平和理性心态。最后,完善网络信息发布机制。对于突发性网络舆情事件,不但要及时、准确的公布事实真相,快速澄清网络谣言并切断传播途径,而且做好跟进工作,将网络舆情事件的进展随时向网民通报,并给予权威的解释与说明,力图获得广大网民的理解与支持。
3.2 以社会资本的累积推进网络参与的规范
现实社会是孕育网民品格的土壤。因此,规范网民参与、杜绝网络暴力要从现实社会中提升社会资本存量、提高社会资本质量入手,并且将积淀的社会资本迁入网络社会,最终实现社会资本总量的提升。
3.2.1社会资本的累积及其向互联网迁移
所谓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上个人之间的相互联系——社会关系网络和由此产生的互利互惠和相互信任的规范。”[13]它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公民参与的网络,公共规范和社会信任。当前网络暴力横行的重要社会因素源于三种社会资本要素的短缺,因此,要从社会资本存量的增加与质量提升入手。第一,改造作为结构型社会资本的公民参与网络。增加社会资本存量首先要从改造社会结构出发,即在公共领域,对公权力进行约束,对私权利有效保障;在经济领域,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在社会生活领域,不断推进社会组织发展,提升社会自治能力,扩大自治范围,并且通过不断壮大中间阶层改变“葫芦型社会结构”。第二,升级作为规范型社会资本的公共规范。规范型社会资本是互惠互利美德与诚实守信规范的总称。这些社会规范是人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探索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验中提炼出来的公共准则。因此,提升规范型社会资本也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两方面入手。其一,不断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诚信体系、契约体系、法治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其二,在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鼓励公民积极参见正规合法的公共社会组织。这是因为,公民参与网络能够培养生机勃勃的普遍化互惠惯例,有利于协调和沟通,并且放大其他个人值得信任的信息。[14]在现实生活中,只有平等、尊重、互惠等社会规范成为普遍社会风尚,才能从根本上剔除滋生网络暴力的社会土壤。第三,重塑作为观念型社会资本的人际信任,尤其是培育人际信任。“重塑中国信任体系的核心是变革以人格化为特征的深度信任,逐步构建围绕契约而形成的浅度信任,进而发展适应现代社会的抽象信任。”[15]为此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发展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益的志愿性社会组织;二是鼓励社会组织的成员多元化,以便相互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发展;三时鼓励公众参与相互交叠的社会组织,通过不同的社会组织培养公民同不同陌生人理性、礼貌进行交流与沟通的能力与品格;四是用契约型信任取代人格型信任,增加全社会的信任度,进而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五是充分发挥教育和大众传媒等社会化工具的功能,逐步使信任、公正、平等抽象原则成为公民之间的具体行为规范。由此,将人际信任发展为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进而根除网络暴力的社会土壤。
3.2.2网民参与前的人格教育
在社会转型期,网民优先于公民参与公共生活,一方面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另一方面未充分接受现代公民教育的网民在参与公共生活时会不同程度地做出无序或失范的行为,为网民参与蒙上了一层阴影。由此,积极开展人格教育是必要的:一是树立法治观念,法治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地遵守法律。二是培育契约精神,契约精神的核心是诚实守信、相互尊重、相互平等。由此,人们在网络公共生活中才能做到平等待人、由己推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实现个人网络自由的同时不剥夺或侵害他人的网络自由,进而化解网民优先于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困境。
3.3 完善互联网治理体系
各级政府是治理网络暴力的主体,实现网络善治必须抓住政府这个“牛鼻子”。政府要从转变角色、转变观念和转变方法三方面入手。
3.3.1转变角色:充分发挥服务者与治理者的作用
各级政府是治理网络乱象、整治网络暴力的主体。作为治理的主体首先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积极转变职能,不断深化改革,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充分发挥服务者作用。同时要不断激发社会各方力量的积极性、主动性,做到协同式倡导,议程式设置、融合式发展。在网络暴力发生前,向网络舆论引导与网民情绪调适上发力;在网络暴力爆发期,及时利用主流官方媒体披露事件的起因、进展、处置方案以及预期结果,不给寻机起事与借题发挥者以可乘之机,并且积极发挥议程设置的作用,通过议程转换避免冲突、化解矛盾。与此同时,联合有影响力的网络人士,配合相关领域专家学者进行正向引导、合理疏导、有效倡导,并且通过增量正面信息、压缩负面情绪来控制网络舆论环境、引导舆情发展方向。并且通过全面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增加正面网络舆论的传播力、影响力,最大限度地消解非理性、情绪化、暴力性言论的破坏。
3.3.2转变观念:从堵水流到找源头
各级政府要转变过去“维稳压倒一切”的管理者思维惯式,在处理网络暴力过程中切勿毕其功于一役,追求短期效应,“紧急灭火”、一味打压。要摸清整个事件发生的来龙去脉,挖掘源头,总结规律,尽量采取积极引导、广泛协商的方式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量避免民生问题政治化所引发的“长尾效应”。社会治理者同时也要调整对抗式处理问题的心态,不单纯以平息事件为解决标准,而是正确挖掘隐藏在舆情事件背后的社会心理因素,了解广大网民的现实诉求,加强构建各方沟通对话机制,斩断类似事件发生的根基,做好亡羊补牢,力求防微杜渐。
3.3.3转变方法:欲善事先利器
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发展的新成果,尤其是运用好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整合近年网络暴力事件数据基础上,描绘特征、发现规律、总结周期、建构模型,建立科学有效的预警、防范、应对网络暴力的机制。并且深究潜藏在网络暴力背后的历史根源与社会心理要素,进而健全网络暴力在不同阶段的处置机制,根据不同阶段网络舆情的发展状态设置干预选项,及时捕捉网民情绪变化动态,根据不同舆情状态和网民情绪实施相应预案、采取果断措施,积极、主动引导网络舆情走向,避免网络暴力失控。
总之,网络暴力看似新问题,其实是老问题在不同场域以不同方式展现。治理网络暴力不但需要政府、社会、企业、专家、普通网民多方联动,而且需要动员线上线下资源、做到网内网外协作,进而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