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保支出、政府环保补助与绿色技术创新
2019-01-21范莉莉褚媛媛
范莉莉,褚媛媛
(西南交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1)
1 引言
政府在对企业的环境治理中扮演着“两只手”的角色。在国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淘汰大量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的背景下,政府对企业的环境规制越来越严格,运用传统型环境规制工具出台了各种环保约束指标,致使企业不得不产生大量的环保支出[1],这是政府的一只“严厉之手”。与此同时,对受到环保约束的企业,政府又会给予一定的环保补助,以弥补企业部分的环保支出,缓解其环保压力,这是政府的一只“宽容之手”。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政府补贴。“十三五”以来,中央财政已累计拨付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72亿元。同时,地方政府也不断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北京市2018年预计环保投入240亿元,比去年增加20亿元。
本研究旨在分析政府在环境严格监管的同时进行环保补助会对重污染企业的绿色技术发展产生的影响。在企业环保支出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中,加入了政府环保补助作为调节变量,从不同角度对“波特假说”即“合理的环境规则制度会有利于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进行了验证,同时拓展了“波特假说”的影响机制研究。结合当下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政府大力管制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加大环保投入力度等背景,研究政府的环保补助行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真实影响,以期为我国政府制定合理的环保制度提供参考建议。
2 文献综述
在国外,哈佛大学教授Porter[2]通过案例分析发现合适的环境规制将引致企业创新,部分甚至是完全抵消环境规制施加给企业的成本,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这一观点被称为“波特假说”(Porter hypothesis)。在这之后,众多学者都证实了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正向作用[3-5]。外国学者的研究认为政府补助会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投入同时产生激励效应和挤出效应[6]。一方面,政府补助能解决企业的技术创新研发资金问题,促进企业的技术研发[7];另一方面,政府补助又会挤出企业的技术创新研发投入[8]。
在国内,学者们大多数表明环保投入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9,10],也有学者表明它们之间呈现“U"型关系,只有跨越特定的门槛值,两者的显著正相关才能实现[11]。李楠、于金[12]的研究表明,重污染企业的环保投入有利于促进其技术创新。在我国东部地区,企业自身的环保投入更能促进技术创新,而在非东部地区,政府的环保补助对企业绿色创新的效果更好。我国针对政府补助与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文献研究较多。李爽[13]考察了新能源企业政府支持度与技术创新效率的关系,得出政府支持度与技术创新效率存在非常强的负相关关系;曹阳、易其其[14]的研究表明,实施政府补助可使企业加大研发,而政府补助的规模越大对研发与绩效反而会存在负向调节作用。对政府补助进行分类的研究表明,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对企业技术创新投入有正向作用,而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和技术创新之间没有显著关系[15];进一步对企业性质进行分组,对非国有样本,补贴率方式和事后奖励方式都能显著促进企业对R&D的投入;而在国有样本中,所有类型的补助对公司R&D投入皆无显著影响[16]。通过现有研究发现,政府补助对企业技术创新有两种不同的影响:一是“激励效应”,即政府的补助激励了企业自身的研发投入和研发活动,促进了发展;二是“挤出效应”,即接收到政府补助后企业减少了私人的技术创新投入并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企业的整体研发投入反而比实施补助之前更少[17]。同时,政府补助的大小、性质、连续性以及地区的不同都会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不同的影响效果。
通过对文献的梳理,我们发现现有文献多是研究企业环保投入与企业技术创新、政府补助与企业技术创新的两两关系,而将三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文献较少。在环保投入与技术创新的相关研究中,很少有学者从政府支持的角度切入,考虑政府的环保补贴在这一影响路径中的调节作用。在政府补助与绿色技术创新的相关研究中,没有学者剔除非环保补助的“噪音”,研究政府相关的环保补助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本文立足于以上空缺对以往研究进行完善,研究企业的环保投入、政府环保补贴与绿色技术创新三者的关系。
3 理论与假设
制度理论认为组织为了生存必须遵守所处环境中的规则,因此企业会迫于外界对环境制度的压力而进行环境管理活动,增加环保支出[18]。同时,波特假说表明,为了缓解环保支出带来的经济压力,企业会提高绿色技术创新水平以降低环保成本[2]。自波特提出著名的“波特假说”以来,环境规制与企业技术创新的关系是学者们研究最多的课题。Jaffe、Palmer[19]对美国制造业的研究发现,环保支出对企业的创新发展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Ford、Steen、Verreynne[4]对澳大利亚石油和天然气公司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发现所有类型的创新都与较高的合规负担有关;Dechezleprêtre、Sato[5]的研究表明,环境规制主要引发了清洁技术方面的创新,污染越重的企业他们的合规负担越重,所引致的清洁技术创新也越多;蒋为[20]对我国制造业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污染治理投资额对我国的制造业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这种促进作用存在行业异质性问题;赵红[21]从微观企业层面进行了研究,发现企业的环保支出越强,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也越强;李楠、于金[12]对我国重污染企业的研究表明,企业环保支出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因此,以往学者们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表明,企业环保支出与技术创新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H1——高污染企业的环保支出会促进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
政府补助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既有激励作用,也有挤出效应。自Auty[22]提出资源诅咒假设以来,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资源诅咒不仅局限于地区的自然资源,微观企业的政治资源也存在着诅咒效应[23]。学者们基于政府创新补助的研究表明,政府直接给予企业的创新补助每增加 1单位,带来的R&D投资增量显著小于1;若补助过多,会挤出企业用于研发的其他资金投入,并不能起到促进企业创新的作用[24]。由于政府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性作用,许多企业热衷于对政治关联的构建,忽视了自身能力的建设,基于政治关联获取更多资源的企业并没有将资源按照政府所期望的去使用,政府资源未被用于有效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上[25]。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H2——政府环保补助会对高污染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产生负效应;H3——在国有企业中,政府环保补助的负效应比非国有企业更加明显。
在研究企业环保支出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时,也有许多其他的因素在其中起到了影响作用。政府环保补助作为影响因素之一,不仅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产生影响,也会对企业环保支出与绿色技术创新两者的关系产生影响。首先,相对于企业自身的环保支出,连续性地实施政府环保补助会降低研发不确定性来保证研发活动的顺利实施,从而更容易产生研发投入和成果;但如果企业在政府资助下已对研发项目进行了大量的前期投入,政府不再追加补贴,企业仍会对该项目进行投资,政府继续加大补贴,反而会减少企业自身的研发投入或研发融资,因此在环保支出与绿色技术创新的关系中,政府补助的规模甚至存在负向调节作用[14]。由此提出以下假设:H4——政府的环保补助对企业的环保支出与绿色技术创新的关系具有负向调节作用。据此,本文绘制了关系模型见图1。
图1 关系模型
4 研究设计
4.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中规定了14个重污染行业。根据2012年上市公司的行业代码,对以上行业进行了重新归纳整理,得出16个重污染行业。由于从2010年起,我国才开始实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企业逐渐披露环保支出数据。其中,由于2010—2011年数据缺失严重,因此本文选取的样本年度为2012—2016年。为了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本文对数据按以下条件进行了筛选:①剔除财务异常的ST及*ST公司;②剔除2012年以后上市的公司;③剔除未披露环保总投入数据和其他主要变量缺失严重的样本。考虑到上市公司极个别数据会出现异常值,本文对连续变量进行了1%的缩尾处理,最后得到72家公司共360个样本。
本研究的企业环保支出数据是从上市公司年报、环境报告书、社会责任报告和可持续报告中手工整理所得,政府环保补助数据从上市公司年报“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明细手工整理所得,研发费用来自wind数据库,其他控制变量都整理自国泰君安数据库、wind数据库。
表1 研究变量
4.2 变量设定
主要是:①企业环保支出指标(EI)。选取企业年度报告、环境报告书、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报告中公布的环保总支出数据,取环保支出的自然对数表示。②政府环保补贴指标(ESUB)。政府环保补助主要有政府对企业环境治理、节能减排项目的事前补贴、环保专项资金、环保成果的奖励等[12],其中一般包括“节能减排、环保、循环回收”等关键词,对以上性质的补助进行加总得出政府环保补助数据,取对数表示当年的环保补助。③绿色技术创新指标(RD)。依据OECD[26]的研究,绿色技术创新可分为绿色工艺创新和绿色产品创新。绿色产品创新是指开发出符合环保要求的绿色产品,绿色工艺创新主要是指对绿色技术和工艺设备的研发[27]。由于重污染行业的特殊性,他们的研发支出的目不仅在于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还在于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的产生,因此本文选用重污染企业所有的R&D支出来衡量绿色技术创新资金的投入[28]。④控制变量。本文共加入9个控制变量,其中盈利能力(ROA)用资产收益率表示,即净资产除以资产总额衡量;高管薪酬(Salary)用金额最高的前三名高管薪酬的总和表示;人力资本(Education)用企业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衡量;资产负债率(Lev)用总负债除以总资产来表示;企业成长性(Growth)用销售收入增长率来表示;成本费用利润率(Cost)为总利润与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融资约束(Fc)为(流动负债-流动资产)/总资产;企业年龄(Age)用企业成立年限衡量;年度虚拟变量(Year),5年共设置4个年度虚拟变量,当年为1,否则为0。
4.3 模型构建
模型1:检验H1——企业环保支出与绿色技术创新的关系。
RD=α0+α1ER+αiControl+Year+ε1
(1)
模型2:验证H2、H3——政府环保补助与技术创新的关系。
RD=α0+α1ESUB+αiControl+Year+ε2
(2)
模型3:根据温忠麟[29]的调节变量检验方法构建交互项,并对其回归系数进行检验,以验证H4。
RD=α0+α1EPI+α2ESUB+α3EPI×ESUB+αiControl+Year+ε3
(3)
其中,模型1的被解释变量为R&D的自然对数(RD),主要解释变量为企业环保支出(ER);模型2的主要解释变量为政府环保补助(ESUB);模型3的解释变量为政府环保补助有无(ESUB)、政府环保补助有无与环保支出的交互项。控制变量(Control)为企业盈利能力(ROA)、高管薪酬(Salary)、人力资本(Education)、资产负债率(Lev)、企业的成长性(Growth)、成本费用率(Cost)、融资约束(Fc);Year为年度虚拟变量,ε表示残差项。
5 实证分析
5.1 变量描述性统计
全样本以及分样本变量的描述统计见表2。从表2的分样本可见主要变量具有显著的差异性。非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均值为18.07,标准差为1.21;而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均值为17.98,标准差为1.86,表明非国有企业总体的研发投入比国有企业更多,且投入量的总体差异相对国有企业更小;国有企业的环保支出均值为8.51,显著高于非国有企业的6.92;国有企业受到政府的环保补助均值为13.85,标准差为4.63,非国有企业受到政府的环保补助均值为13.18,标准差为3.15,表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环保补助显著高于非国有企业,但不同的国有企业受到的环保补助量具有很大的差异。同时,非国有企业的企业绩效显著高于国有企业,工资水平也相对更高,其他控制变量与已有研究的变量是基本一致的。
表2 变量描述性统计(1)全样本
(2)分样本
表3 全样本回归结果
注:***、**、*分别表示在1%、5%、10%的水平下显著。
5.2 回归结果分析
全样本回归分析:本实证研究采取Ststa14.0进行分析。全样本实证结果见表3,其中模型1为企业环保支出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结果,模型2为政府环保补助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结果,模型3为政府环保补助的调节作用。模型1、2、3的vif值均小于10,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对模型1、2、3使用稳健标准误进行修正,修正后各模型的R2分别为0.21、0.20、0.23,各模型F统计量均通过显著性检验。模型1中的主要变量企业环保支出在5%的水平下显著,且系数为正,说明企业环保支出对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证明了假设H1。模型2中环保补助的系数为负且在10%的水平下显著,说明政府对高污染企业进行环保补助反而会减少企业研发投入,抑制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发展。模型3的R2为0.23,在三个模型中具有最强的解释力度,其中主要解释变量企业环保支出与政府环保补助的交互项为负,且在10%的水平下显著,说明企业在投入环保资金的同时得到政府的环保补助,反而会降低企业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投入,这与假设H4相符。在控制变量中,企业盈利能力、融资约束、企业成长性以及企业年龄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其中,代表企业盈利能力的ROA,即资产收益率在1%的水平上显著,系数远大于1且为正,说明企业的盈利能力与绿色技术创新能力息息相关,企业良好的盈利能力能极大地促进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为企业发展提供经济基础;企业的融资约束(Fc)在1%的水平下显著,系数为负,这说明融资约束越大的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越低。由于融资约束大的企业大多是初创型企业或中小型企业,其资金实力难以进行大型的研发活动,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相对较低;企业成长性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负,即高污染企业的销售量不断增加的同时,其研发投入反而呈下降趋势;企业年龄系数为负,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说明随着企业年龄增加,其绿色技术创新的发展速度会越来越慢甚至倒退。
表4 政府环保补助对不同所有制重污染企业的影响结果
注:***、**、*分别表示在1%、5%、10%的水平下显著。
政府环保补助对不同所有制重污染企业的影响:分组回归的结果见表4。从模型1可见,国有组和非国有组的企业环保支出都有效促进了绿色技术创新,且非国有企业的促进作用更大。模型2显示在国有企业中,政府环保补助系数为负,且在5%的水平下显著,表明对企业研发投入会产生较强的挤出效应,而政府环保补助对非国有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并没有显著作用,这一结果证实了假设H2的后半部分。从模型3可见,国有企业的政府环保补助与企业环保支出的交互项系数为负,且在10%的水平下显著,非国有企业的交互项不显著。不同控制变量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差异较大,在国有企业中,盈利能力系数为正且在5%水平下显著,融资约束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负,资产负债率在10%的水平下显著为负,企业年龄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负;在非国有企业中,盈利能力、融资约束、资产负债率都不显著,但人力资本对绿色技术创新有显著正向影响,企业年龄同样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负。通过分样可见,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主要变量与全样本结果基本一致,证明了全样本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6 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2012—2016年沪深A股上市的重污染企业数据,从政府支持视角,研究了政府环保补助对企业环保支出与绿色技术创新关系的影响。结果表明: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增加环保支出都会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发展;但当政府环保补助加入后,不仅没有给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带来动力,反而抑制了企业环保支出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正向促进作用,这种抑制效应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中。在非国有企业中,政府的环保补助并没有明显影响。在全样本中,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强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带动能力越强,融资约束也越大,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抑制作用越大,这两者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中。同时,无论是在全样本还是在分样本中,企业年龄都与绿色技术创新在1%的水平下显著负相关,这一结果具有较强的稳健性。
政府在对企业进行环境规制时,会采取诸如市场准入、环境标准等命令型政策以及排污税、投入税、产品税等市场化手段,企业为了满足这些硬性规定和减少税费的缴纳,会增加企业的环保投入,从而一定程度上促进其绿色技术创新发展;同时,政府进行节能减排的补贴和奖励是环境规制的手段之一,相对于前者的严格性,政府的环保补贴是政府的一只宽容之手,是对企业现有环保成果的奖励和对企业未来环保行为的补贴,其目的在于激励企业不断进行节能减排和绿色生产,以达到企业转型升级的最终目的。但经过本研究的实证发现,政府的环保补助并未达到其根本目的,政府的环保补助并非越多越好,政府的环保补助政策需要提高其有效性和科学性。
本文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改善:①政府应完善对企业环保补贴申请的审批机制,将现有的单一审批机制转换为持续性的考察机制。即不仅对已有的环保成果进行考察,还要对企业未来的环保行为进行指标约束。如果没有达到指标要求便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罚,这样可从一定程度上消除企业仅仅为了获得政府补贴的盈利行为。同时,针对具有天然政治关联的国有企业,更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办理,对行贿行为进行严厉打击。②推出除资金支持外的创新鼓励政策。对企业的绿色创新研发产品进行少征税、免征税的政策优惠,对重污染企业引入的高级研发人才在落户、教育、医疗等各方面给予政策鼓励,使企业对绿色环保创新的态度由消极变积极,从被动转为主动。③提高企业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一是加大资产类的事前补助,明确补助的使用途径和有效年限,提高收益类补助的发放门槛,规定一定的使用范围,结合创新研发鼓励政策,促进企业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二是完善国有企业的监管体系,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政府只有通过实施合理的政策和改善措施,环保补助才能发挥真正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