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用工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2019-01-21尚智
文_尚智
案例回放:
罗某作为一名协管员受聘于武汉市某街道办事处,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后该街道办事处无故将罗某辞退,罗某向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罗某的工作性质为公益性岗位,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罗某又先后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级法院均以相同理由裁定不予受理。
随后,罗某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省高院最终认定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定撤销硚口区法院、武汉市中院裁定,指令硚口区法院受理本案,最终本案调解结案。
律师评析: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4号)规定:“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是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服务岗位。”是为解决特殊人群就业问题,由政府财政进行补贴的临时性救助岗位,实务中表现为由政府开发的,优先安排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人群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的临时性救助岗位。目前多集中在由街道和社区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如社区的安保、保洁岗位,城管执法的协管等,具有“临时性”和“救助性”的特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据此说明,公益性岗位的劳动问题,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外,均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由此,公益性岗位用工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发生纠纷时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而对于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若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也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在本案中,街道办未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罗某支付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