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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背景下职业院校实习学生权益保障措施的研究

2019-01-20王先敏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顶岗权益

王先敏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151)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意见对深化产教融合的原则、目标、措施、标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指出要“推进实习实训规范化,保障学生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等合法权益”。2016年教育部等五部委颁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学生在实习活动中应享有的基本权利。2018年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颁布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职业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应签订合作协议,合作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合作期应不低于3年;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学徒培养的应签订三方协议,协议中要明确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内容;同时企业要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或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并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按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以上规定对明确实习学生权益保障的基本内容与措施提供了制度支持。

一、实习学生权益的基本内容

这里的学生权益是指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是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的基本权益。经过对规定的内容梳理发现,学生权益主要包括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在内的11项基本权益。具体权益如下:

1.学习提升权,规定第三条指出实习要科学组织,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要服务学生的全面发展。2.知情权,规定第七条指出实习开始前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3.选择权,规定第八条指出经学生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4.三方协议的签订权,规定第十二条指出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5.安全保障权,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指出了不得安排学生实习的禁止性情形,保障学生实习安全。6.休息休假权,规定第十六条指出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7.获得报酬权,规定第十七条指出实习单位原则上按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报酬。8.财产权,规定第十九条指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或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9.公正评价权,规定第二十九条指出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考核结果记入学业成绩,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10.获得赔偿权,规定第三十六条指出,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有权获得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内的赔偿,对超出部分或不属于责任保险赔付范围内的按照协议约定承担。11.受救助权,规定第三十六条同时指出在实习期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二、损害学生权益的表现形式

学生权益损害是指在安排和组织实习过程中违反规定损害学生权益或忽视学生权益的保障。按照损害学生权益的表现形式不同及是否易分辨,可将损害学生权益分为显性的权益损害与隐性的权益损害两种类型。具体如下:

(一)显性的权益损害

显性的权益损害是指依据规定能直接区分认定的权益损害类型,具体表现为实习企业擅自调整实习内容,实习专业不对口,实习企业未按规定支付报酬,未签实习协议即安排实习,超过工作时间安排实习任务,通过中介组织安排实习等。显性的权益损害易被发现,易受公众监督,权益损害的判断标准清晰、易判断,追责的主体明确。随着实习规范化推进,显性的损害学生权益的事件将逐步减少。

(二)隐性的权益损害

相对于显性的权益损害,隐性的权益损害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具体表现形式如:三方协议签订不规范,涉及学生权益保障的内容约定不明确、不全面;不按规定落实实习责任保障;劳动安全防护不到位;工作内容调整随意化,考核评价不公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采用学生自愿申请选择实习单位的方式进行集中实习安排,忽视学生权益保护;实习期内,已签订就业协议满足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下,不及时购买社会保险;处理机制不全,发生权益损害事件后以各种理由或名义推脱责任。隐性的权益损害认定及保护难度更大,尤其在学生自愿选择实习单位的情形下职业学校更缺少监督机制。

三、保障学生权益的基本措施

产生损害学生权益事件的原因可归结于法律制度不健全,企业强调自身利益,职业学校不重视,监管措施乏力,学生维权意识不强等原因。保障学生权益的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学生权益保护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对规范校企合作、规范学生实习、保护学生权益均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一是职业学校应建立内部审查制度。在推动校企合作、组织学生实习工作中职业学校具有主导性,职业学校应认真贯彻办法及规定内容,把办法及规定的涉及学生权益保障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职业学校要把学生权益保护的内容作为开展校企合作的重要评价指标,同时完善职业学校内部审查制度、建立审查标准、明确审查机构。二是建立实习学生工作岗位职责及实习评价制度。实习单位应按照校企合作协议、顶岗实习协议的要求落实学生权益保障,根据实习岗位合理设置考核标准,在实习开展前应向学生充分告知实习岗位职责及考核评价制度。三是推行三方协议的备案制度。在开展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校企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过程中,在涉及学生(学员)录取、实习安排前要签订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要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备案。四是建议地方政府部门推行本地区的三方协议示范文本,落实顶岗实习权益保障基本标准,正式签订的协议内容涉及学生权益保障的部分不能低于示范性文本和示范标准,解决标准不统一、措施不统一的问题。

(二)采用项目推动,培育优质实习基地

开展实习示范基地项目的建设工作,做好实习示范基地的项目申报、项目管理、项目扶持等方面的工作。一是明确项目申报的条件、标准做好项目的申报、遴选工作。示范项目申报采用高校牵头,实习单位共同参与的方式申报,申报方案应明确实习安排、实习管理、考核评价、学生权益保障等基本内容。二是强化项目建设的过程管理。实行示范项目申报入库制度,利用产教融合信息平台加强对入库职业学校、实习单位的过程管理,按照项目建设的考核评价制度及时予以评价,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三是利用积极的财税政策做好项目扶持工作。按照实习企业接收实习学生的人数标准给予资金支持,用于补贴顶岗实习责任保险购买、实习学生教育培训、实习指导老师培训等。通过示范项目的推动,培育实习单位规范开展实习工作,着力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三)完善信息披露,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有效的信息披露是职业学校、实习单位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进行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增强职业学校、实习单位保障学生权益的主动性。一是要明确信息披露的主体。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动向社会公开在校企合作、顶岗实习过程中涉及学生权益保障的内容信息。二是要明确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涉及学生权益保障的基本内容均需要披露,如高校集中组织安排实习的,在实习安排前应将三方实习协议的内容在校园网站上或指定媒介上公布,实习单位招聘实习生时,应在相关网站上公布企业的基本信息、实习岗位的岗位职责、实习期待遇、实习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三是明确信息披露的渠道。借用宁波市建立的“校企通”平台模式,在学校、学生、企业之间搭建信息共享、信息交流平台;也可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建立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集中平台的信息披露有利于发挥信息披露的价值,利于监督作用的发挥。

(四)形成监管合力,增强权益保护效果

在落实学生权益保障方面需要强有力的监督支撑,应发挥行政主管部门、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学生等的监督职责,形成监督合力,最大限度增强权益保护效果。一是要加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各级人民政府应牵头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管理、安全生产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明确监督职责、考核措施。二是要加强职业学校、实习单位的监督职责。职业学校、实习单位要以合作协议、实习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为基础,监督对方积极履行协议所约定的任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作为和不当作为。三是要发挥学生的监督作用。首先要加强学生权益保障教育,让学生充分了解权益的内容、解决途径、监督的方式等,针对学生反映的权益损害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五)合理分配权责,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风险分担属于风险控制的重要方面,学生权益损害风险的预防需要合理分配好行政主管部门、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等各方的权责。风险分担要贯彻好三个原则:一是公平性原则,如实习三方协议、现代学徒制培养协议、订单培养协议内容确定时职业学校要维护好学生的利益,确保相关协议内容公平。二是全面性原则,全面性主要体现在责任分担主体的全面性和风险分担措施的全面性,要把主管部门、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等各方的权责分配清楚,各方均要建立有效的权益风险预防措施。三是规范性原则。各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学生权益能否得到合理保障、责任分配与责任落实是否到位均取决于标准、规范是否有力。省级人大是有地方立法权的机关,要在职业教育改革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有效推动地方性立法,维护好学生权益。学生在相关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职业学校在与实习单位进行协议磋商过程中要履行保护学生权益的主体责任。

(六)明确强制保险,推行先行支付方式

参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其承保范围主要是被保险人(职业学校、实习单位)过错导致学生损失后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另外还把职业学校、实习单位无过错情形下但属于工伤范围内的损害达到伤残标准的纳入了承保范围。目前,实习责任保险现处于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的阶段,在未购买实习责任保险的情况下,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内的责任是否全部转由职业学校或实习单位承担,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会造成事件处理与法律适用的困难。如实习学生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造成伤残或死亡的,按照平安实习责任保险的条款属于责任保险赔付范围,购买了实习责任保险的情况下可由实习责任保险进行赔付;如未购买实习责任保险,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则不需要向实习学生承担赔偿责任,如发生此情形,在未购买实习责任保险的情形下如何处理会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导致发生分歧或矛盾。针对实习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一是建议职业学校或实习单位一方在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约定为共同被保险人,解决哪方是责任保险购买主体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或者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分别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增加受益人(学生)可获的赔偿额度。二是建议在《职业教育法》或相关法律修订时将实习责任保险的购买确定为强制责任保险,明确购买的主体、范围、未履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三是建议实习责任保险条款中设计先行赔付制度。按保险条款的规定赔偿支付需满足对责任认定、伤残认定无争议为条件,损害发生后,学生或学生家庭更希望能从责任保险中获得医疗费等支持,现有赔付程序可能增加职业学校、实习单位与学生及家庭之间的矛盾,不利于事件的处理,建议约定合理情形下的医疗费用先行赔付制度,解决损害发生以后学生不能获得及时救助的问题。

(七)优化处理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损害学生权益的事实认定与学生权益损害事件的处理机构是预防和化解学生权益损害的重要部门。在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面机制相对完善,如《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机制,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在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情形下,由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针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协商不成的,根据双方自愿,还可以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调处机制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习权益受损后通常做法是由职业学校自行纠正或是学生投诉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权益受损后部分学生可能会基于学校的特定身份而放弃维护权益。一是建议组建实习学生权益保障协调处理机构,由教育部门牵头,联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商、卫生、公安等人员组成的权益协调机构委员会,受理学生权益损害事件的投诉处理、权益损害事实认定、事件处理、纠纷处理等工作。二是加强信息沟通与信息共享,教育部门、联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在监督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疑似损害学生权益的事件或者存在忽视学生权益保障的问题时及时进行信息沟通与交流,主动发现和采取措施纠正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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