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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1949年小学教师培训之回顾与省思

2019-01-20李汉学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教员小学教师培训

李汉学,柳 燕,熊 熊

有好的教师,才有好的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1]对教师教育和培养工作提出了殷切希望。完善的教师培训制度,是提高教师业务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重要保障。民国时期(1912—1949年),尽管合格教师奇缺,尤以小学教师为甚,但是“教育行政部门宁缺毋滥,不用降格以求的方式滥竽充数,而将着力点放在提供和创造教师培养、培训的机会上”。[2]民国时期,政府为解决小学师资问题,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初步建立起小学教师培训体系。对民国时期小学教师培训状况进行考察与分析,可以为当前我国小学教师培训的改革与创新提供有益参考。

一、民国时期小学教师培训的主要特征

民国时期,伴随着两千余年封建专制政体的终结,三民主义教育宗旨在国内逐渐确立,西方教育理念也在国内广泛传播并产生深刻影响,我国初等教育事业在规模和质量上都得到了一定发展。这一切都成为了这一时期我国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开展的基础和条件,并在各个方面影响着小学教师培训的发展,使其具备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侧重业务培训以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教师业务水平是教师能否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核心因素,民国时期的小学教师培训非常重视教师业务水平的训练,着力提升教师专业素养。民国时期,由于小学教员的总体业务水平不能满足各地国民教育的需要,中央教育行政部门采取积极措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教师培训的制度规章。一方面对检定不合格的小学教员进行培训;另一方面通过举办进修班、函授学校、国民学校师资短期训练班与假期训练班等形式,对在职小学教员进行训练,以提高其业务水平。如1923年10月第九届全国教育会议有关促进全国义务教育计划方案中,有“于师范学校设立研究教育之暑期学校”的提案规定:“小学教育,凡旧学校有途径之士,或曾修业及毕业于中等学校之学生,或现为助教而程度不及者……聘请一二教育专家,主持讲习,确定学程,专注意于国文、算术之补习,教育原理方法之指导实验,听讲员之成绩,须加试验分别等第,授以凭证”。[3]1941年民国政府教育部颁布的《各省(市)国民教育师资训练办法大纲》 也规定:“各省(市)应依照部颁《各省(市)小学教员总登记办法大纲》举行总登记和检定,对于检定不合格而学力尚可胜任之教员得举办国民教育师资进修班,分别予以三个月至六个月之训练,作为代用教员。”[4]同时,为鼓励在职教员通过进修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修正小学规程》中规定“小学教员进修确有成绩者,应予加俸或其他奖励。其进修及奖励办法,由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订定办法,呈请教育部核准施行”。[5]

(二)重视教研训练以增强教师发展能力

民国时期的小学教师培训较为关注教师教学研究能力的训练,逐渐形成了集会研究、通讯研究、专题研究等多种教研方式。就集会研究来说,自1935年起,民国政府教育部每年令颁《中等学校各科暑期讲习讨论会办法》,责令各省每年暑期举行讲习谈论会,以提高教员的教学研究能力,并且各地须选送教员参加。1945年5月民国政府教育部又颁发了《中等学校各科教员研究会组织通则》,该通则规定中等学校各科教员平时在校教学时,应通过参与中等学校各校教学研究会,从事教学研究以改进教学。该研究会的机构按照所设学科,分为一般与专业两种,一般的如国文学科教学研究会、数学学科教学研究会、社会学科教学研究会、自然学科教学研究会等,专业的有教育学科教学研究会和技术学科教学研究会等。[6](134)其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讨论课程标准实施结果、研究教学方法、选择补充教材、编辑乡土教材、选定教科书等。就通讯研究来说,1936年,民国政府教育部颁布《学校附设小学教育通讯研究处办法大纲》规定:“国立大学师范学院及各省指定的师范学校暨附属小学或其他优良小学,用通讯的方法,一方面研究解答小学教育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根据当地小学教员的需要,每学期在规定的学程内指导有关教员研究、自修,并于相当期内予以考核。”[6](115-116)就专题研究来说,一些学校明确规定每一学期每位教师必须负责研究一个问题,并于学期末作专题报告。[7]可以看出,民国时期的小学教师培训非常重视教师教学研究方面的锻炼,教研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提升教学水平。

(三)关注德行培养以塑造教师伦理品格

1923年颁发的《中华民国宪法内之教育专章草案》明确指出“全国教育应以致力于人格完成,发展民主国之国民精神为主旨”,[8]对学生和教师德行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对教师德行的培养和督查,着力塑造教师伦理品格。如1930年青岛市教育局在辖区内抽取27所小学和74名教师进行督导评估,其中就有6人因“精神颓废,遇事敷衍,玩忽教务”等失德行为被严肃处分。[9]1945年修订颁布的《国民学校教职员任用待遇保障进修办法》也明确规定“国民学校教员之进修,应随时注意其教导知识技术之增进,道德之修养”,[10]并指出教员中有“行为不检,或有不良嗜好者”即可“一票否决”予以解职,足可见对教师德行培养的重视。

(四)创新培训方式以发掘教育资源

民国时期小学教师培训依据当时的教育发展实际,注重发掘教育资源,探索了灵活多样的小学教师培训方式。一是塾师改良培训。1914年民国政府教育部拟订《整理教育方案草案》,要求各地对塾师进行培训,提出以定期传习、通信传习、巡回传习等方式加强对私塾教师的培训。[11]1935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又颁发《实施义务教育办法大纲实行细则》,对改良塾师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要求各地“应在省市立初级中学或省市立师范学校,或规模较大之县市立小学内,设置塾师训练班,招收私塾教师,予以短期之训练”,[12]培训合格后,准许塾师担任改良私塾(小学)教师。二是假期培训。1929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制定《中小学校教职员进修办法》,要求每年暑假由各国立大学开办暑期学校,使中小学教职员在假期中得到进修的机会。[13]1941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又颁发《各省市小学教员假期训练实施办法》,将假期训练作为重要的进修手段。[14]三是师范学院进修班。1942年民国政府教育部颁布《修正师范学院规程》,要求师范学院“附设小学教员进修班,招收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的小学教员,授以一年的专业训练”。[15]四是通讯研究进修。1936年民国政府教育部颁布《学校附设小学教育通讯研究处办法大纲》,强调通过教研讨论,加强对小学教师的培训。[16]五是休假进修。民国政府为了奖励教师,还建立了教师休假进修制度,规定小学教师“休假进修之期限为一年仍支原薪及各项补助或津贴”,[17]鼓励小学教师积极参与进修提高教育教学能力。除此之外,民国时期还尝试通过阅读进修、观摩进修等方式对小学教师进行培训。[18]民国时期灵活多样的小学教师培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学师资短缺的问题,提高了教师的专业水平。

(五)构建培训激励机制以保障培训效果

民国时期小学教师培训较为关注教师进修培训过程与结果的考核,以不断发展的培训激励机制保障培训效果。民国政府教育部于1942年11月颁布的《奖励中小学校教员休假进修的办法》提出,“公立或私立中小学校专任教员经检定合格者,在一校连续服务9年以上,成绩优良,可休假进修1年,从事研究考察工作”。[19]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休假进修的教员应于每半年及进修完毕时,分别将研究或考察情形写成书面报告,呈交教育主管部门并转交教育部备查,教育部给予的奖金分两期核发,如中途停止进修或转任其他职务者应停发”。[20]该时期的教师培训制度,不仅重视进修培训结果的考核,也注重进修培训过程的考察,多使用现金奖励的方式激励教师的进修培训行为,也利用停发奖金的形式来“惩罚”教师停止进修或转任的行为。

二、讨论与启示

民国时期,虽然国家战乱频生、财政困难、行政腐败等诸多现实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小学教师培训的效果,但小学教师培训工作仍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师范教育在小学教师供给方面的不足,提升了在职小学教师的专业素养。但是,民国时期的小学教师培训,因内外因素所限,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缺憾。一是相关政策法规形式不规范,教师培训的专项法规太少,规定过于笼统,且多“以行政性规章为主,法律效力等级太低”,[21]致使政策缺乏可操作性,落实困难。二是所颁布的法令法规并未形成统一和具体的意见和办法,又因中央行政权力对地方的约束力不强,导致以章程、通则、计划、办法构成的小学教师培训制度的执行力较弱,不能形成稳定的培训制度体系,限制了小学教师培训的整体效果。[22]三是缺乏必要的物质条件,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却面临“无米下炊”的窘境,致使培训工作大打折扣。[23]通过对民国时期小学教师培训的历史考察,我们既要反思不足与问题,也要汲取有益经验,为当前我国小学教师培训的改革创新提供参考。

(一)以制度体系的构建为根本,保障小学教师培训的规范性

民国时期的小学教师培训相关规定由于法律效力低、形式不规范等原因难以得到落实。这启示我们,建立约束力强、统一、规范的小学教师培训制度有利于培训活动的顺利有序开展。当前,我国关于小学教师培训,虽然也有相应的制度政策确保教师培训的科学性、规范性,但是,就有关机构和学者对目前小学教师参与培训的调查情况来看,教师参加培训主要依靠个体的自觉性,而尚未有详细的法律对其进行强制性规定和约束。同时,现有的教师培训制度在很多细节上稍显粗放和模糊,对教师参与培训的时间安排、培训方式、培训内容与范围、培训考核与奖惩等缺少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相关政策和制度也缺乏配套的实施办法、细则和措施,制度运行较为困难。如1999年教育部颁布的《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仅对教师培训的内容与类别、考核与奖惩、保障条件等作出粗略的规定,并无具体的实施细则,“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24]虽规定给予奖励,但未确立具体、明确的奖励办法。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权利和义务”中也仅简略提出教师“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并未进一步作出细致规定。为促进教师培训的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我们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构建完备、系统的小学教师培训制度体系。具体来说,一方面,可以制定《小学教师培训法》,并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小学教师培训实施条例、培训大纲、进修办法等,用以规范和明确开展小学教师培训的具体事宜;同时,“法律法规的可执行程度非常关键”,[2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教育实际和地方发展需要,以总的小学教师培训法规作为指导和依据,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政策、实施办法和细则,以便相关政策易于操作和执行。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修订现有的教师法以进一步完善和扩充关于小学教师培训的各项规定,并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作为保障,使小学教师培训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以师德培养为基础,保障小学教师培训的伦理性

“教学首先是一种道德和伦理的专业,新的专业精神需要重申以此作为指导思想”。[26]“在新的教学道德规范中,专业化和专业精神将围绕对教学和学生学习的道德定义而达到统一”。[25]当前,随着教师专业化程度不断提升,教师教育正在逐步由职业道德教育的单向维度向职业道德与专业伦理教育的双向维度转变,力图进一步激发教师工作的自主意识,以教师的自身反思、实践、领悟代替外部的约束、规范和命令,将教师职业道德的外部限制转化为教师自我超越的主动追求,实现教师专业素养的全面提升。民国时期的小学教师培训制度始终注重教师道德品行的培养,一定程度上保障和提升了教师德行素养。当前,我国在教师的聘任、考核、晋升等环节中存在更关注教师的岗位胜任能力、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在教师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教师专业伦理的权重较小、规定模糊等问题,导致我们在教师的职前和在职培训中轻视教师职业伦理教育。在当今道德滑坡、情感缺失的教育“亚健康”环境下,作为“传道授业解惑者”的教师,更应增强学生人格教育的责任感,从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塑造自身专业精神开始,以德立教、为人师表。着力教师职业伦理教育,需要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引导教师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和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合格引路人。具体来说,首先,应将教师职业伦理教育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纳入小学教师培训制度体系中,以立法的形式性约束为开端,逐步实现教师职业伦理的内化。其次,应将教师的职业伦理作为教师聘任和晋升、教师评价、教师培训考核的首要指标和内容,并制定科学、合理、可量化的指标作为衡量标准和参考依据,进一步增强教师专业化的外部推力。最后,应采用多样化的教师培训方式。加强教师职业伦理教育,必须打破以课堂讲授、问题讨论和案例分析等传统、单一的师德教育形式为主导的局面,在国家级培训、省市级培训、校本培训等各种教师培训中引入翻转课堂、MOOC在线培训等新的培训方式。如在培训中有针对性地选取国内外高质量的有关教师职业道德伦理教育的在线课程,为教师搭建与师德模范、专业典范进行信息交流、资源共享的网络信息平台,使教师耳濡目染,在潜移默化中提高道德修养和内在品行。

(三)以方法体系的构建为路径,保障小学教师培训的专业性

民国时期,通过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对小学教师进行长、短期的在职培训或离职进修,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小学教师的专业发展。当前,我国的小学教师培训制度应立足国情,充分探索灵活多样的培训进修方式,构建起小学教师培训的方法体系。第一,应充分发挥师范院校优势,鼓励中小学教师进行在职进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提出要“加强教师教育,构建以师范教育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27]应充分发挥我国师范院校数量多、地域分布广、教师教育经验丰富、师资雄厚、办学条件好等优势,最大限度地满足各地小学教师的在职培训需求。具体来说,可以进一步通过小学教师“国培计划”“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名校访学”、在职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鼓励广大小学教师积极参与在职进修,提升业务水平。第二,应着力完善城乡小学教师交流轮岗制度,使广大教师通过轮岗教研、学习,开阔专业视野,提升业务能力。具体来说,应进一步扩大教师交流范围、年限,并处理好轮岗规则设计的稳定性与阶段性动态调整之间的关系,使城乡教师交流真正落到实处。第三,应进一扩大学校的教师培训自主权,通过校本教研等方式鼓励广大小学教师立足学校实际教学需求积极进行教学研究,提升教学水平。此外,还可以通过课题研讨、学术会议、境外访学考察等形式,积极推动小学教师参与进修培训。同时,还应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入小学教师培训市场,充分发挥多方面的资源优势,提升小学教师培训质量。

(四)以培训评价机制的完善为重点,提升小学教师培训的实效性

民国时期的小学教师培训制度重视对教师进修培训的考核与奖惩,这在相关政策文件中得到了明确体现,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小学教师参与进修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保障了培训效果。立足当前我国小学教师培训的实际,应构建和完善小学教师培训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其正向调节作用。对教师参与培训施以奖励,可以提升其参与培训进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不愿意或中途停止参与培训的教师施以惩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教师拒绝参训、中途停训的概率。具体可主要从两个方面着力完善小学教师培训评价机制:一是引入非官方性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将教师培训的考核进一步量化,从培训过程、培训结果、培训后的反馈等方面对参培教师作出科学、公正的评价,并及时针对培训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对培训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二是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切实将教师培训的考核情况纳入教师工作绩效,并作为教师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以进一步激发小学教师参与进修培训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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