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农地流转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内涵探讨
2019-01-19杨多孟梅
杨多 孟梅
摘 要:
本文主要探讨了农地流转视角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内涵的界定问题。通过对“三权分置”中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权利性质和价值内涵的分析,提出了土地经营权价值应根据流转主体的不同,区分为集体内流转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和集体外流转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并对这2种不同流转主体下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从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3方面进行了探讨,界定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价值内涵,为今后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键词:
三权分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754/j.nyyjs.20191230064
引言
农业作为一切生产活动的首要条件,以土地资源为生产对象,支撑着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其未来的发展趋势是高度的社会化、国际化、商业化、资本化、区域化、工厂化、规模化、专业化、知识化等积极因素交织融合在一起。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在原有的“两权分离”模式下,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归农村劳动者集体所有,农民承包农地并自主经营获得收益。然而,面对社会转型的新形势,我国以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开启了深化农村土地权利改革的序幕。自2013年底首次将“三权分置”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指引,到十九大提出完善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以来,对于“三权分置”制度的探讨旨在理顺新形势下“两权”制度遗留的历史问题。为避免地权固化和失地农民问题成为社会性问题,农地“三权分置”改革需要在稳定土地承包权和放活土地经营权之间保持平衡,其可行路径是在重新界定土地承包权价值内涵的基础上合理发挥集体对承包土地所有权的权能[1]。因此,关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内涵的探讨,不仅应着眼于为今后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服务,还应着重于解决当前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兼顾农地制度改革的双重目标。
1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探讨
关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权利性质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存在物权与债权2种观点。学者高海通过对农用地“三权分置”目的的考量、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经营权多层用益物权权利结构弊端等问题的分析讨论,认为经营权不宜“升级”为用益物权,而定性为债权则更有助于促进农用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平衡以及规模经营主体培育[2]。学者孙宪超认为作为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不仅可以使土地经营者获得较长的经营期限、更可以针对第三人主张权利、还可以方便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以至于设置抵押 [3]。笔者认为,原有的“两权”分离制度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其融合的身份属性成为了农用地流转并形成规模经营达到集约利用目的的障碍,直接推动了“三权分置”政策的诞生。中央相关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能够转让、能够抵押的经营权。因此,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应定性为剥离身份属性的一类纯粹用益物权[4]。
2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探讨
农村承包土地作为一个复杂的综合体,集经济、社会、自然于一体,不仅在生产中具有经济上的生产和增值等经济功能,还在生活中对农民的养老、就业、医疗等发挥着社会保障功能。农村承包土地作为一个开放的生态空间,在保持区域内水分、防止水土流失、调节微氣候、进化空气和水质等方面同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生态功能[5]。因此,对于农村承包土地价值的探讨,不能只考虑其经济价值,应同时充分考虑其社会价值及生态价值[6]。农村承包土地价值内涵理论上应为其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之和。其价值构成如图1所示。
自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集体对承包土地的所有权不断虚化,农民对承包土地所享有的权利不断强化,形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固化的现状,导致了承包土地流转的现实需求与实际现状相背离[4]。现阶段,伴随着我国对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的试行,形成了集体承包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承包土地经营权3者分离,能够有效地解决当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的现实需求。在“三权分置”的背景下,集体对流转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是农户承包权和承包土地经营权生成的权利源头,对承包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合理开发行为的监管有着决定性作用;农户承包权作为一种融合了身份属性的特殊用益物权,是所有权之外与之并行的权利,更多的承担了承包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剥离身份属性的一类纯粹用益物权,则承担着承包土地的经济功能。但由于在实际的承包土地流转行为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权利价值通常只能依附于经营权实现,即获得地租。所以,农户承包权的身份属性就导致了不同流转主体下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构成不同。故按照承包土地经营权主体身份,可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区分为集体内流转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和集体外流转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
2.1 集体内流转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分析
集体内流转即流转双方均为流转承包土地所属集体成员,流转双方与集体其它成员对流转承包土地享有不可分割的共同所有,即流转双方均对流转土地享有有限的所有权。根据马克思地租理论,享有有限的所有权的转入方不需要因使用土地,向享有有限的所有权的转出方支付其经营土地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故在这一流转主体下,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转入方通过对流转承包土地生产要素的投入获得报酬,不仅获得了流转承包土地的经济价值,还减少了自身的社会保障风险。而作为流转承包土地的转出方,失去了对流转承包土地投入生产要素从而获得报酬的权利,不仅不能获得流转承包土地的经济价值,还失去了流转承包土地对自身的社会保障功能,从而增加了自身的社会保障风险。此外,土地作为一切陆地生态系统的载体,人类的任何社会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土地,但同时人类的土地利用活动也会影响生态系统,进而影响其生态服务价值[7]。因此承包土地流转过程中,转入方对流转承包土地的不合理利用行为,会对所在区域生态系统产生负外部性影响,导致流转期内流转承包土地生态价值的损失。转入方理应就生态价值损失向流转承包土地所有权人作出补偿,再由流转承包土地所有权人通过获得的补偿实施有效措施,弥补整个生态系统的损失。综上所述,集体内流转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内涵可定义为:承包土地转入方对转出方支付因流出承包土地导致的转出方社会保障风险提高的风险报酬,向流转承包土地所有权人支付的因不合理利用流转承包土地所导致的土地生态价值损失的补偿。
2.2 集体外流转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分析
集体外流转指流转双方中经营权转入方不属于流转承包土地所属集体成员。这一流转主体又可根据转出方是否为流转承包土地所属集体成员进一步区分。
若转出方为流转承包土地所属集体成员,实际中转入方一般为农业企业或农业大户,流转行为通常应伴随着同一区域内大量承包土地向同一转入方的集中流转,以实现农村承包土地集约利用。在这一流转行为下,基于转出方与转入方对流转承包土地潜在价值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转入方在流转行为中通常具有主动性,转入方在流转过程中可以通过对流转承包土地的规模经营和生产要素投入的优化组合获得较为可观的土地剩余价值。而作为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转出方,在实际流转行为中通常由于对流转承包土地潜在价值信息掌握的不充分性及自身对于流转承包土地潜在价值开发的局限性,在流转行为中通常不掌握主动性。加之近年来我国政策对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倡导以及农户特征、农户认知、农户家庭特征[8]等的不同,使农户对于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依赖程度不同[9],出现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转出方在实际流转行为中不仅不具有主动性,更可能处于被动地位的现象。结合前文关于集体内流转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内涵的定义,该流转模式下,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入方不仅需要支付流转承包土地对转出方的全部社会保障价值,还需要支付转出方在流转年限内其经营流转承包土地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土地剩余价值,以及转入方在流转过程中不合理利用行为所导致的流转承包土地生态价值损失的补偿。综上所述,该流转主体下的集体外流转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可定义为:承包土地转入方应支付转出方从流转承包土地中可获得的社会保障价值及转入方从流转承包土地中可获得的土地剩余价值,应向流转承包土地所有权人支付的因不合理利用土地所导致的流转承包土地生态价值损失的补偿。
若转出方不为流转承包土地所属集体成员,则此次流转行为前必定存在转出方为流转承包土地所属集体成员的流转行为,故此次流转行为可视为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二次流转,即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二级市场。在这一流转主体下,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不受农户承包权的影响,可视为债权性流转。其土地经营权价值体现为转出方将承包土地经营权和与之相应的债务与义务一并转让给转入方,并获取自身在承包土地经营权持有期间对流转承包土地开发利用所形成的规模收益和土地经营权的增值价值。
3 结论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价格合理,流转才顺利[10]。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本文通过社会价值、生态价值、经济价值3方面,对集体内流转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和集体外流转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分别进行了分析,界定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价值内涵,为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价格评估提供了理论基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内涵界定,为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企业发展、规范土地利用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性。从农户角度看,本文关于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的界定,有效地保障了農户承包权的社会保障功能,符合农户自身的利益。从农业企业角度看,本文关于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构成的区分,使企业可以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所含的社会价值,通过为农户提供就业岗位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措施实现,有效地降低了农业企业初期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成本;而承包经营权二级市场中土地经营权价值的界定,不仅为企业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银行获取抵押贷款提供可行性,更能为盘活企业自身固定资产提供了途径。从土地合理利用角度看,本文关于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中生态价值的融入,为处罚不合理利用流转承包土地的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能有效约束和规范流转行为,为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可持续性提供了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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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多(1995-),男,硕士。研究方向:土地经济理论与政策;
孟梅(1973-),女,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土地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