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面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问题的探讨
2019-01-19冯厚文
摘 要:
本文对广东地面气象观测站的探测环境现状、迁站情况以及在探测环境保护方面所做工作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广东省气象台站仍存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压力巨大、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地面气象观测站搬迁频繁等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为做好气象探测环境的长期保护工作,要争取地方支持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审批前置、做好专项规划编制并纳入城乡规划、迁站选址应首要考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等。
关键词:
地面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现状;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S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754/j.nyyjs.20191230045
引言
气象观测是气象工作的基础。地面气象观测是气象观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地球表面一定范围内的气象状况及其变化过程进行系统地、连续地观察和测定,为天气预报、气象信息、气候分析、科学研究和气象服务提供重要的依据[1]。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2]。气象探测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气象观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进而影响到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的准确性。
近20a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广东地面气象观测站的探测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建设的矛盾日益突出,致使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地面气象观测站被迫搬迁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地面气象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产生了严重影响。
为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各级气象部门都在探索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效途径和措施[3-10]。本文主要针对新形势下广东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现状,结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623 号) 和《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的出台实施,从顺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角度,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以减缓地面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遭受破坏和被迫迁建的进程。
1 广东地面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现状和迁站情况
1.1 氣象探测环境评分
根据2013年广东省地面气象观测站的探测环境调查评估情况,以及随后几年部分台站通过迁站改善了气象探测环境,截至2019年,广东省气象探测环境平均得分为89.6分。广东省86个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中,气象探测环境评分100分的台站有3个,70分以下的台站也有3个。90~99.9分的台站最多,共48个,占55.81%(图1a)。可以看出,广东省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的探测环境现状总体属于优良。
1.2 地面气象观测站迁站情况
截至2019年,广东省86个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中,只有4个台站从未迁站,有33个台站迁站1次,26个台站迁站2次,迁站3次及以上的台站达24个(图1b)。由此可见,广东省气象探测环境调查评估优良,主要得益于地面气象观测站通过迁站改善了气象探测环境。
2 广东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
2.1 加强备案,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0 年起正式施行,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2004 年,《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7 号令)正式实施,明确了各类气象观测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广东省气象局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工作,按照该办法的要求,于2005年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标准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工作。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于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要求做了部分调整,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责任和义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等4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15年正式开始实施,使得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有了国家标准。为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广东省又于2015年开展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标准的备案工作。
广东省气象局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工作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良好氛围。通过与省政府沟通,促成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48号),极大地推动了广东省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另外,台站通过在地面气象观测场外设置地方人民政府通告警示牌,明确保护范围,防止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行为的发生。
2.2 加强管理,依法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广东省气象局高度重视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在加强对地市气象局、国家级台站管理的同时,积极将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常态化,将其纳入日常的目标管理考核当中,所有国家级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变化情况,每月都以探测环境变化报告书形式上报省局,省局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汇总之后上报中国气象局。
认真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2012年,广东网上办事大厅上线(2018年改为广东政务服务网),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现了网上审批,对可能影响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工程项目,需按规定开展网上审批,得到广东省气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广东省气象局一直重视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对于各种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督促气象部门联合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切实保护气象探测环境。2018年,广东省气象局发文《广东省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粤气函〔2018〕361号),气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简称“两法衔接”)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查处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该项工作加大了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惩戒力度,丰富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手段。
3 广东地面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压力巨大
地面气象观测站在建站或迁站之初,一般位于城市边缘或农村地区。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广东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在珠三角及周边地区出现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规划建设的矛盾问题,反映在20世纪90年代广东省迁站的11个台站,有7个出现在珠三角及周边地区。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广东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台站周边居民建房、附近规划建设高层住宅等情况日益增多,使得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居民住房条件改善、城市规划建设的矛盾更加突显。为协调解决该矛盾,当地政府基本都要求地面气象观测站尽快开展搬迁。在这种情况下,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压力巨大。
3.2 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
虽然广东省各级气象部门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宣传和备案,但仍有部分台站所在地的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前,没有征求气象部门意见,或者台站没有及时与规划部门沟通,导致已批复的建设项目破坏了气象探测环境;部分台站没有及时做好违建建筑的执法工作,也是导致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的原因之一。
3.3 地面气象观测站搬迁频繁
为顺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时为改善气象探测环境,2000年以来广东省迁站的地面气象站多达68个,占全省86个台站的79.1%。而2000年以來没有迁站的18个台站中,有10个台站已将迁站列入未来3a工作计划,包括从未迁站的阳山、潮阳、和平和南澳4个站,目前全部在准备迁站工作。
更大的问题是地面气象观测站搬迁频繁。2019年新迁站的怀集和徐闻站,已经是2000年以来的第2次迁站,上一次的迁站时间分别是2007年和2003年,旧址使用时间分别只有12a和16a,而这样的情况已然成为一种趋势,目前已完成新址建设的新丰站和番禺站,迁站时间也分别是2007年和2003年,拟于2020年搬迁到新址开展地面气象观测业务。
张国华等人[11]提出,土地开发的现实利益在很大程度上驱使地方政府规划政策的不连续,导致破坏气象探测环境或者迫使气象站搬迁;同时,多年形成的“生活便利 + 探测环境”的新址选择指导思想和行为模式,则是导致气象探测环境被破坏、陷入迁站恶性循环的重要根源。这也是广东地面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所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4 对广东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思考和探讨
4.1 争取地方支持,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审批前置
气象台站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同意,将气象局列入当地的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只有这样,当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变动,尤其是涉及台站周边的规划变动时,气象台站能第一时间获取信息,主动应对,方便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避免疲于应付工程建设对气象探测环境的破坏。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加入了当地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台站,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中往往占据了主动权,相当于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前置,确保了城市规划变动不会影响气象探测环境。
另外,部分市局和台站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中的主动工作值得借鉴。例如,广州、深圳等市局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列入“一张图”管控,土地在出让前出具宗地所在区域的评估评价意见,地块建筑控制高度要求列入总体城市设计;部分台站所在地的规划部门,在规划修改变动前,须先征求气象部门意见,得到同意后方做规划批复。这些都是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前置的有效探索。
4.2 加强长期保护,做好专项规划编制并纳入城乡规划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623 号)第7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从长远看,为长期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依法纳入城乡规划是最好的选择。因此,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该项工作,确保气象探测环境的长期稳定和不遭受破坏。
另外,中国气象局也在加强迁站的管理工作。为依法、科学、有序做好台站搬迁工作,中国气象局要求当地政府承诺长期保护台站的拟迁新址,在《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的第6条中明确提出迁站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当地人民政府编制拟迁新址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文件或承诺。因此,气象台站在主管机构批复同意迁站后,应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确保政府落实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承诺。只有这样,台站迁移后才能保证气象探测环境长期稳定,形成城市建设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双赢”的局面。
4.3 加强迁站选址,首要考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针对“生活便利 + 探测环境”选址模式陷入了迁站恶性循环,今后对于被迫需要迁移的地面气象观测站,建议放弃“生活便利 + 探测环境”的选址模式,而应首要考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由于生活便利、环境好的地方往往是下一步城市规划发展的方向,因此,气象台站要考虑选择城市发展的反方向,城市规划发展不考虑的地方,才较大可能成为气象探测环境长期保护的理想之地。另外,气象台站搬迁选址也可考虑建设在当地范围较大的旅游区中,大范围的旅游区做规划大变动的可能性较小,在已搬迁台站中得到证实,因此是很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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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冯厚文(1982-),男,本科,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气象观测业务管理。